【丁權司法覆核上訴前瞻】
由明天起一連四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將進行丁權司法覆核案上訴聆訊。
丁屋政策作為一臨時政策,當年沒人想到竟然能實行半世紀,到今天仍尾大不掉。丁屋政策日漸走樣和被濫用,滋生罪惡,亦帶來一連串土地、環境、規劃問題。若然司法覆核成功,就能了斷這棵「鄉紳搖錢樹」。
根據上年4月裁決,司法覆核申請方郭卓堅、呂智恆可謂「贏了」三分二:原訟法庭認為丁屋政策三種批地方式中,只有在私人地上建屋(建屋牌照),符合基本法第40條中「合法傳統權益」定義。其餘兩種批地方式:「換地」及「私人協約批地」的申請,須停止處理。能否「贏」埋餘下的三分一,即連「建屋牌照」也屬違憲,實有待上訴庭決定。
細閱原訟法庭判決,原訟法官認為丁屋政策是否違憲,狹義地判斷為「丁屋是否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若受保護,那麼如何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也是「合法」的。這個判斷背後假設了基本法制定的時候,草委已經「考慮晒」丁屋政策有歧視性質,依然將「傳統權益」寫入基本法,所以「丁屋政策=傳統權益」,但現存文件無顯示這是草委共識。
然而,基本法還有其他條文保障香港人免受歧視,包括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那麼會否出現基本法第40條與第39條衝突的情況?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的丁屋政策,如何「合法」?這點原訟法庭從無正面處理,相信這會是上訴聆訊的其中一個焦點。
本土研究社會密切留意上訴情況,為大家即時作出分析!
【申請權 vs 建屋權】法官:政府能全權決定是否批准丁屋申請
https://bit.ly/2Dtd8eZ
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90226-hongkong-new-territories-small-house-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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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個都話勝訴,你估個個都真係勝訴咩?】
萬眾期待的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今早宣判,本以為丁屋政策可來個了斷。誰料判辭一出,個個都爭著話自己勝訴,有人說丁權「違憲」、有人又說「唔好咁開心住」,究竟今次香港市民贏了什麼、輸了什麼、如果再有人上訴又會追撃什麼?本研社仝人金睛火眼看了整日判辭,為大家一一拆解:
1.【「傳統權益」是指申請權、不是建屋權】
鄉議局聲稱判辭指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然而,建丁屋須事先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判辭114段可見法官同意專家報告所指,政府能全權決定(complete discretion)一個免費建屋牌照的申請獲批與否,換句話說,申請人沒有必然獲得牌照的權利;而村民「有權申請」將農地改作屋地,但政府亦有權以合理理由拒絕申請,故此這不是「自由建屋權」(automatic entitlement)。過往我們翻查解密檔案,亦印證了丁屋政策只是臨時措施(註1),政府有權根據規劃需要決定是否批核丁屋申請。1972年通過丁屋政策時,亦沒承認原居民有「自由建屋權」。在是次判決後,政府更有理由嚴格審查丁屋申請,堅守丁屋政策是為原居民自住需要、而非「套丁」牟利,不應對疑似套丁的申請「隻眼開、隻眼閉」。
2. 【政府以「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助原居民建丁屋不屬合法傳統權益】
部份原居民雖有丁權卻無地建屋,或持有的土地並非在所屬鄉村範圍內。過去這些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官地建屋、或將持有的土地與政府「換地」,以在更適合的位置或在完整地段建丁屋。是次判決裁定以此兩種方式批建丁屋不屬合法傳統權益,即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過往47年間,逾30%(14,373個)丁屋牌照是以這兩種方法獲得。近年亦每年有一、二百宗丁屋牌照申請以「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方式獲得。最新消息指,在判決後政府已暫緩相關申請。在不受基本法條文保障下,若政府繼續向原居民男丁「批地」或「換地」,則這種差別對待(preferential treatment)有機會牴觸香港人權法及性別歧視條例,儘管是次判決暫未處理相關問題。
3. 【政府應釋放900公頃「閒置政府丁地」作公共用途】
由於政府已沒義務「批地」及「換地」助原居民建丁屋,只要官司上訴後維持原判,政府便有責任將現時為原居民預留、劃作「鄉村式發展地帶」的900公頃官地(簡稱「閒置政府丁地」)釋放作公共用途。
過去政府未有研究便指稱這900公頃「閒置政府丁地」「零散」、「偏遠」、「發展潛力有限」。然而,我們去年公佈的《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註2)發現,當中有32公頃的「閒置政府丁地」並不零碎(每塊逾5,000平方呎以上)、而且鄰近道路、地形平坦、並未有任何發展計劃,值得重新檢視其發展潛力。
此外,政府原在橫洲蝦尾新村及沙田排頭新村進行兩個「鄉村擴展區」計劃,已完成收地並計劃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提供基建設施,將來以「私人協約批地」予原居民興建丁屋。受裁決影響,相信政府亦需暫緩執行。
4. 【32公頃面積相當的「閒置政府丁地」可以點用?】
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鄉郊公屋的發展參數,保守估計採用2.1倍地積比發展、再預計只用八成土地面積作公屋地盤,以每單位約40-5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這批土地便可建1.1萬至1.4萬個公屋單位,是相當可觀的數目,亦可考慮用這些土地為鄉郊提供社區設施。為了公眾利益,我們認為政府應即時研究如何善用這批官地,讓全港市民、而非只限新界原居民受惠。餘下位置偏遠或較難發展的「閒置政府丁地」,其實不少位處郊野公園邊緣或生態敏感地段,應積極考慮改劃作保育用途。
註1:詳見報導:http://bit.ly/2Z0ZENx
註2:《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http://bit.ly/missingoptio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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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不厭詐:新界套丁研究報告2017》https://goo.gl/xN1E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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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肇鴻: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http://bit.ly/2U0DnLV
《黃肇鴻:毋忘初衷:重返丁屋政策的歷史脈絡》http://bit.ly/2FSolCW
《黃肇鴻:套丁問題 還要待到何時?》http://bit.ly/2G0zlhM
《林芷筠:「以法保丁」的事實問題》http://bit.ly/2WRS3yJ
《不是傳統權益:丁屋政策的迷思與真象》http://bit.ly/2TXrcj2
《黃少雄/楊夏至:套丁不是權益:回應鄉議局廣告》http://bit.ly/2IfoaV6
《黃少雄:丁到無窮膽自大》http://bit.ly/2FTMG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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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司法覆核案】上訴庭判詞大點評
今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推翻原訟法庭嘅判決,認為政府賣地同為原居民換地起丁屋同樣合憲【註一】。換句話說,丁屋政策又「打回原形」,"business as usual",令唔少香港市民都幾詫異。喺研究判詞後,本研為大家點評上訴庭嘅判詞嘅幾個大疑點。
▍仍舊未處理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嘅老問題
今次嘅判決依然冇正面處理到歧視女性同非原居民嘅老問題,而基本法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有保障香港人免受歧視。丁屋政策對於香港人嘅歧視係咪必要,以致是否正當(justified),及合乎比例(proportional),上訴庭係無處理到嘅。
若然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相信呢點會是焦點之一。上訴庭三位法官認為,只要狹義睇基本法第40條(而唔睇其他條文),討論究竟「合法傳統權益」包唔包丁屋政策已經足夠。
▍合法性:基本法草委無諗過丁屋政策會畀人JR?
關於丁屋政策嘅合法性(legality),判詞第92段講到上訴庭認為,換地 (land exchange) 同私人協約批地 (private treaty grant)呢兩種丁屋批地方式,喺1990年頒佈基本法時係被香港法律認可嘅(recognized as lawful)。正因為如此,上訴庭認為草委都應該無預過丁屋作為「合法」權益會被挑戰(the drafters did not intend to leave open the question of lawfulness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s)。
但現時根本無文件顯示,當年草委一致認為丁屋係傳統權益(如果是的話,為何不乾脆將「丁屋」寫入條文?),到底上訴庭點樣肯定當年嘅草委一致認為丁屋係傳統權益?值得商榷。
▍傳統權益:變咗質嘅丁屋仲係咪傳統??
就定義何謂傳統權益(tradition)而言,判詞第91段上訴庭法官認為傳統係會經歷演變(human experience shows that traditi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might evolve…),重點係演變過程中要保留咗當中嘅「重要元素」(without losing its essential feature),先能夠被稱爲「傳統」。
咁今日嘅丁屋政策,係咪仲保留到一百多年前嘅「重要元素」?唔好計佢哋嘅建築形態變成點(西班牙別墅、北歐簡約「豪宅」....),淨係睇歷來至少近四分一嘅丁屋已經變成疑似套丁屋苑【註二】,大量丁屋一起好就當一手樓盤販售,已經好清楚丁屋已經被濫用,當年原居民起屋「自住」嘅「重要元素」已經消失得七七八八。上訴庭似乎無考慮到丁屋政策現實嘅運行情況。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另一個令人比較詫異嘅判詞(判詞第132段),就係上訴庭接納咗政府同鄉議局一方嘅講法,認為司法覆核申請人喺丁屋政策實行後近50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近30年之際,先提出司法覆核,係屬於超乎想像嘅嚴重"delay" (a phenomenal delay)。
而丁屋政策因呢個"delay"實行多年,如果突然遭到挑戰,好多人嘅利益將會受到損害(the prejudice caused to them (villagers) would on any view huge),例如可享用丁屋政策嘅原居民、以致政府嘅「良好管治」(!!)(good administration)都會受到影響,即係代表法官認為現在嘅丁屋政策係「行之有效」嘅。
由此可見,上訴庭採納政府及鄉議局嘅睇法,而完全冇理會新界現實上發生緊乜事,而香港人因丁屋政策遭到濫用而受到嘅傷害(損害法治、浪費土地等等),上訴庭一樣係無考慮嘅。
丁屋政策與人權法中歧視呢個潛在嘅憲法矛盾,其實早喺30年前已經有所討論,翻查英國解密檔案【註三】,90年代初時任港督衛奕信將呢個潛在嘅憲法矛盾盡量避而不談,因為未有一個權威嘅法律解釋(no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yet),話需要等待日後法庭審判。但到了今日,正值處理呢個矛盾嘅當下,上訴庭竟將當日嘅推諉成為合憲嘅理據。
▍司法覆核的資格論:非原居民 have no stake?
最後最令人詫異嘅係,法庭指上訴人'no stake'。判詞第134段更提及司法覆核嘅申請人並唔係原居民,佢地冇意圖(intention)亦冇受到丁屋政策嘅優惠同利益,因此唔夠資格(no sufficient standing)對丁屋政策進行司法覆核。
原本丁屋政策不止關於原居民利益同資格,更涉及整個新界各種規劃、管治及法律問題。當判決認為換地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合憲時,會令到本來900多公頃可以拎出嚟發展嘅閒置丁地冇咗,當中更有塊成32頃嘅地係鄰近新市鎮係可直接作公共房屋供應【註四】,呢啲土地運用絕對係關乎公眾同市民嘅利益。
可見,判詞忽視丁屋政策對日後新界土地規劃、潛在房屋供應嘅潛在影響,所以非原居民都應有權向丁屋政策提出質疑同挑戰。
▍場仗未打完:或再上終審
雖然今次上訴庭判決重新合理化丁屋政策嘅存在,但判詞理據十分具爭議性,明顯見到判決有偏頗政府及鄉議局,可能案件將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所以丁權司法覆核案還未能下定論,本研會為你繼續狙擊丁權最新現況。
#同你鬥長命
#鄉紳唔好咁開心住
【註一】明報:丁權案上訴庭裁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換地建丁屋合憲 https://bit.ly/3i7AUgi
【註二】本土研究社 《新丁再現:新界套丁研究報告2020》報告全文 https://bit.ly/2TmftN0
【註三】本土研究社:震驚英國外交部的丁屋問題 http://bit.ly/3qtE5SH
【註四】本土研究社《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http://bit.ly/2pfJr6j
▍延伸閱讀
端傳媒 深度 2019年2月19日 黃肇鴻【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 ? 】 https://bit.ly/2Q5EhaB
【丁權司法覆核上訴前瞻】
https://www.facebook.com/localresearch/posts/3295688053860578/
【申請權 vs 建屋權】法官:政府能全權決定是否批准丁屋申請
https://bit.ly/2Dtd8eZ
明報 2020年1月1日 【丁屋政策爭議「留法院定奪」 英外交部批衛督不負責任】
https://bit.ly/35EGq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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