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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後法院裁定有高達83%案件不罰;換言之,每10件查水表案真正開罰的不到2件,也難怪在野黨不滿,力促內政部盡速修法補破網。
被PTT鄉民、網友諷刺成「警方查水表」之相關法源依據,正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罪」。朝野立委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時皆要求主管機關內政部盡速修法,內政部長徐國勇欣然同意,並允諾提供詳細查處資料,作為立法院修法依據;未料,刑事局回文卻避重就輕,不僅內容複製貼上,最為關鍵的被檢舉者行為樣態與案件來源機關等項目還含糊帶過,一度引發爭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八卦
<大叔是要看貓咪還是看咪咪?>
警方循線找到羅男,他辯稱,自己很愛貓,而當天下班要騎車返家,因為聽到路邊貓叫聲,他才停下,循著聲音爬上機車座椅,透過氣窗觀看貓咪
未使用設備進行偷窺雖然不會該當刑法第315-1條第1款的窺視罪,但仍有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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