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謬誤與真相”的作者是Thomas Sowell。他是美國經濟學家,曾於康乃爾大學與加州大學任教。這本書分成幾個章節,分別說明政治與媒體報導中常見的一些社會現象,與其背後真正的事實。
全書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於收入不平等的論述。
討論收入不平等這章,作者一開始就連續丟出震撼彈。
譬如美國近年來一直討論”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收入最高的1%族群,在整體國民收入占比愈來愈高。
所以有錢人愈有錢,沒錯吧。
其實不完全正確。因為收入最高的1%不是同樣的一群人。
1996收入最高的前1%美國人,十年之後,到了2005,他們的平均收入是下降的。因為有超過一半的人,收入下降,跌出了前1%這個分類。
每一年的收入前1%,其實都是由不完全一樣的人組成。
同樣的,在1996收入屬於底層20%的美國人,他們到了2005,收入平均增加91%。
收入底層,也是由不斷變化的一群人組成的。
富者愈富,窮者愈窮?
有一部分富人跟窮人可能是這樣。
但富者變窮,窮者變富,則是另一些富人與窮人的真實寫照。
另一個對比事實在於家戶收入。作者提到,從1969到1996,美國家戶平均實質收入僅成長6%。所以,一般家庭都沒有什麼收入增長,經濟成長的果實都讓大企業家拿走了?
其實同時期,美國人均實質收入成長51%。
這不是明顯矛盾嗎?
那有個人收入成長,全家收入卻沒什麼成長的道理呢?
這是可能的,只要同期間家戶人口是減少的,就會發生這種狀況。而這的確就是實際發生的狀況。
在特定時間點,收入最高的10%與收入最低10%族群間的倍數差別,反應的是,在收入成長的年代,假如你不從事工作,就無法參與到薪資增長的好處。
對有工作者的獎勵愈大,特別是對具有專門技術工作者的薪資補償愈多,就代表無工作者,或是無法參與到的人,落後就會愈多。
所以作者提到,收入最低的20%的家戶中,多數家庭沒有任何人從事全職工作。其中更有56%的家戶,連從事兼職工作的人都沒有。
經濟成長,有工作收入的人,薪資愈來愈高。沒有收入的人,一直只拿社會救助金,工作收入為零。差距拉大恐怕是可以預見的發展。
另外,統計數字也顯示不同年齡層的平均收入不同。平均收入最高的族群是45-54歲。剛好是工作生涯的黃金年代。不僅有多年的工作經驗,體力也還不錯。
也就是說,大多人年輕時從事的是比較低薪的工作。後來隨著專業技能與經驗的累積,逐漸爬到高收入族群。
作者想要處理的另一個常見謬誤就是常見的”消失的中產階級”的說法。
這個問題的由來在於,把特定收入區間定義為中產階級。譬如年收入四到六萬美金。
在當初這個規則設定的時候,這個範圍可能剛好落在整個收入分布鐘形曲線的中段。也的確是中產。
但隨著經濟進步,收入增長,一國國民收入分布的鐘形曲線會開始向右移。
還一樣用收入四到六萬做為中產階級的定義,會開始落在鐘形曲線左邊愈來愈細的尾巴上面。所以就會得到,”中產階級消失”這樣的結論。
在這章結尾的時候,作者做了一些很直白的陳述。
那就是,收入高低的決定,並不是道德評鑑的結果,而是經濟貢獻的反應。
一個生在富有之家的人,他可以直接繼承家族事業。假如他又經營的特別好,造福了上萬名的消費者與顧客,他為自己創造了豐厚的財富。
一個生在平凡之家的人,他可能經歷比前者多幾倍的努力,才創建了自己的事業。他也是經營的很好,為許多人帶來便利,他也為自己創造了財富。
經濟是以你可以服務多少人,為人們帶來多少的價值來決定你的回報。
社會不會管你是繼承家業還是白手起家。然後說後者比較困難,所以達到一樣的經濟貢獻,後者應該得到比較高的獎勵。
贊同由政府進行收入分配者,有些人似乎持有一種觀點,就是整個社會的收入就是一個定數。應該由”公正的第三方”,通常就是政府,來分配給整體國民。這樣才”公平”。
事實是,大多收入是”賺”來的,不是分配來的。由提供產品跟服務的人創造出來,然後由社會大眾決定這些產品跟服務值多少錢。
這個機制,會鼓舞有能力的人去創造,可為大眾服務,讓他們滿意的產品與服務。
這個機制,也會自動將人力與資源,導向社會大眾重視與在意的服務與產品。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一件襯衫:你揮灑的城市日常風景,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把「流浪狗中途之家」開在台北市中心! 這對夫妻因為愛貓愛狗,一起經營了一份事業,在台北最熱鬧的市中心,台北車站旁的老房子內,開了一間「流浪動物之家」! 他們讓領養人進來用餐,在用餐過程中,和貓狗互動,當你和牠們認識了,確定相處起來愉快,你才可以把牠領養走,大大降低領養後棄養的機率! 收容中心通常...
社會救助定義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八卦
🇭🇰 朋友極其耐心的剖析一切,應該廣傳:
//三年前的特首選舉,候選人之一的前高院法官胡國興提出應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以規範中央和各省市就特區事務的活動和權限,當時並未引起太大注意,如今經過「兩辦」(港澳辦和中聯辦)聲明自身不受第22條約束,社會上下才像「發現新大陸」似的如夢初醒。究竟第22條包含的機關包括哪些?現時確實如「胡官」所指沒有專門的本地法例,但亦非完全無跡可尋,這裡簡單說明一下現行本地法律中對「國家/中央」等概念的定義,從中可以看到「一國」在法理上所觸及的範圍有多廣多深。
有關「兩辦」是否受《基本法》第22條約束,其中一個爭議是如何理解「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根據《憲法》第85條,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依此推論,《基本法》中提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條文,都應是指國務院,惟在某些情況下並非如此。例如第14條提到「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特區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由於國務院轄下的國防部只負責軍事行政工作(如編制預算、國防教育、科研生產、退伍軍人安置等),這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並非國務院,而是實際統轄和指揮部隊(包括駐軍)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為因應在不同範疇下對「國家/中央」的詮釋,特別是九七主權轉移後需要更新原有用語(女皇陛下、皇室、英國政府、國務大臣等)的指涉,在1998年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1998 年第26號條例),對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作出相應修訂,其中第3條「詞語和詞句的釋義」將「國家」定義為五項,包括:
(一)國家主席
(二)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
(三)根據《基本法》代「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職能的「附屬機關」
(四)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職能的「中央當局」
(五)代「中央當局」負責行使相關職能的「附屬機關」
上述首兩項都不難理解,第三項「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一般理解為中央在特區設立的三個機關,即中聯辦、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和駐軍,它們都在法例第3條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列出。當然「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沒有指明必然在特區設立,因此港澳辦亦應屬此列。由於條例中沒有其他條文或附表列明還有哪些「附屬機關」,理論上國務院轄下的所有部門(國安部、公安部甚至教育部、商務部等)都可以視為其「附屬機關」,其影響之深遠,不言而喻。
同樣的模糊情況出現在第四及五項,將「中央人民政府」延伸為負責行使其職能的「中央當局」,則國務院以外的所有國家機關(人大、政協、中央軍委、國家監委等)是否都一概而論?如是的話,這些「中央當局」的「附屬機關」也將理所當然地悉數列入?事實上,當初法例草案提交審議之時,已曾有議員提出相關疑問,其時官方亦未能具體回應。更有甚者,《憲法》的序言和總綱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則黨中央的所有機構又應否囊括在內?在此嘗試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國家/中央」的可能覆蓋範圍,以圖表闡釋他們的對應關係,一目瞭然。
縱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2)條規定,條例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當局」以及其「附屬機關」在內的「國家」機構具約束力,第66(1)條同時又寫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本地法例「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這項條款應如何跟《基本法》第22條相互理解?會否成為任何「國家」機構的「免死金牌」?「中央當局」和「附屬機關」又是由誰來定義?如果就這些條款尋求司法覆核,必然會因涉及中央特區關係而須「依法」尋求「人大釋法」,後者藉機以「釋法」來明文規定「兩辦」作為「中央化身」的地位和權力,亦不無可能。說到這裡,從今以後「一國」從暗到明,由「兩辦」擴展到任何「中央當局」和「附屬機關」,權力之手無限伸延至每個角落,還有懸念嗎?//
(https://pakchai.wordpress.com/2020/05/02/state-definitions/)
▶️ 「高度自治」Vs「全面管治」,沒有防火牆的世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wt8wZl8jHQ
社會救助定義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我們無法在這塊土地上創造出天堂,
可是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作些什麼,
好讓這塊土地不致淪為地獄。」
(Wir können aus der Erde keinen Himmel machen, aber jeder von uns kann etwas tun, daß sie nicht zur Hölle wird.)
這個判決進一步探索了這個概念:
倘若國家違憲,
則起義公民不只不會叛國,還具有抵抗權(Widerstandsrecht)。
鮑爾認為,當國家侵害人權及人性普遍價值時,
公民有權抵抗,以捍衛人性。
他在《抵抗國家公權力》(Widerstand gegen die Staatsgewalt)書中定義抵抗
為「對於所有被非法侵害之人的急難救助,無論這些受害者國籍為何」。
更重要的,鮑爾的擇善固執,
是履行他作為一個真正法律人的義務,
那種義務並不是維持國家的正常運作,而是正義。
法律人服從的不是國家,
而是憲法、真理與正義,鮑爾不惜對抗整個國家、不惜在自己的國家成為流亡者,
也要掀開全體社會的傷口,因為他知道他真正應該服從什麼。
後來在他堅持下,
法蘭克福總檢察署大樓外牆上掛上了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的醒目文字──「人性尊嚴不可侵犯」。
並非國家價值,而是人性尊嚴,
才是他畢生奮鬥的目標”
社會救助定義 在 一件襯衫:你揮灑的城市日常風景 Youtube 的評價
把「流浪狗中途之家」開在台北市中心!
這對夫妻因為愛貓愛狗,一起經營了一份事業,在台北最熱鬧的市中心,台北車站旁的老房子內,開了一間「流浪動物之家」! 他們讓領養人進來用餐,在用餐過程中,和貓狗互動,當你和牠們認識了,確定相處起來愉快,你才可以把牠領養走,大大降低領養後棄養的機率!
收容中心通常在偏遠山區,但人是講求方便的,一般人想養寵物,會就近選擇寵物店。「人人都知道要領養代替購買,但實際執行卻總有難度」於是他們開始了創業的想法!他們的信念就是「不靠捐款,只靠自己!」,想要照顧流浪動物,不需要被動等待別人施予援助,靠自己最實在、最長久,他們把用餐客人付的餐費,用來持續救助流浪動物! 他們花了 3 年,總共救了 220 隻流浪貓狗,幫牠們找到了叫做「家」的幸福。
「找到一份你熱愛的事情,
然後用盡全力,一輩子為它付出!」
創業的人,都有一份理想,一份未來美好藍圖的規劃,接著一步一步,踏實的實踐它。 創業,最厲害的不是誰賺了最多錢,而是在經營事業的同時,給予社會附加價值,讓自己的創業,對台灣有意義!「成功的定義」並不是比較誰賺的錢比較多,而是你在人生中是否滿足了自己的理想,而他們的理想就是「過著被貓狗包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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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定義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評價
中央政府推對未滿二歲兒童準公共化服務,但給付金額不一,托育比率最高的自行照顧每月只補助2,500元,而保母簽約後也有許多問題。此外,第一級低收入戶定義中「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無法量化,常產生爭議。
社會局長黃淵源答詢表示,中央自去年推動托育新制,經過一年後確實存在托育補助金額不一等爭議,他會將相關意見回報中央。第一級低收入戶所稱「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也常有人反映,現行作法是由社工員依實際狀況評定,未來將考慮研究修改條文。
陳麗娜表示,搶救少子化、友善育兒家庭,政府推出托育補助政策,但給付金額不一。若把0到2歲幼兒送托公共托嬰中心者,一般家庭每月補助最高3000元、低收入家庭5000元、低收入弱勢7000元。若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則補助6000元至1萬元。
陳麗娜指出,目前托幼的主力是家中親人,也就是阿公阿麽帶的最多,佔所有托育的八成,但他們每月只有補助2500元、低收入戶也只有5000元,形成自己帶卻領最少的現象。
陳麗娜表示,托育很重要,高市公托十分有限,目前只17家公共托嬰中心,107年起設置苓雅、大樹、梓官及鳥松區四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未來將陸續在鹽埕、大社等再設9處。數量不足、建置困難,因此除了私托以外,也積極建置準公共化托育機制,已可提供6336名未滿二歲兒童準公共化服務。
陳麗娜指出,政府給公托、私托、在家托三種不同的補助金額或有其考量,但也引起補助不公等爭議。尤其補助應以幼兒為考量主體,不應因送托機構而有不同,這樣也對在家托的家庭幫助不大,希望政府修正作法,
高雄市將低收入戶分為三類,民國91年制定的「高雄市低收入戶調查自治條例」對第一類低收入戶的定義是「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恆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但是什麼叫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這沒有很明確的量化指標,所以在執行的時候難免引來爭議。
陳麗娜認為沒必要加「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當作審查條件,這是徒增困擾而已,希望社會局能儘快提出修法修正,讓需要的人能最簡便獲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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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定義 在 [心得] 恐懼的力量- book - PTT學習區 的八卦
利他主義行為的一般定義是「把幫助他人得到福祉,當成目的的自願行為。 ... 是因為當他們同理他人恐懼時,並不會讓害怕情緒淹沒自己,阻礙救助行動。 ... <看更多>
社會救助定義 在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搶分題庫(公職社工師) - 第 22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的八卦
析【解析】一「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之定義 1.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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