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社會住宅房東提前解約 在 王欣儀 俠女仁心 Facebook 八卦
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質詢議員:王欣儀議員
質詢對象:柯文哲市長、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台北市政府法務局
質詢題目: 「租屋、違建」一刀難兩斷!建請市府成立跨局處小組完成226準拆遷戶的使用現況盤點並提出相對應的配套措施
說 明:
柯市長日前公布226戶有公安疑慮的頂樓違建名單,並限令屋主於3月20日前自行處理完畢,否則將由市府介入強制拆除。針對此項城市改革,本席建請市府應更審慎看待這波拆除行動對承租戶造成的影響並成立「跨局處小組」、完成這些準拆遷戶的使用現況盤點及提出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以全盤掌握因拆遷所衍生的種種問題!
從目前公布的拆除名單中可以看出違建的使用現況多元,如作為屋主個人辦公或儲貨空間或因租金低廉,而成為年輕學子、時薪勞工、單親家庭等不同族群落腳城市的唯一選擇;面對拆除的限時令,在在考驗著有大量以違建做為承租選擇的房客,是否皆有轉換居所的遷移能力!
本席指出,社會局近期就弱勢房客的後續安置提出配套措施,但社會局所定義之弱勢房客為何?是否有含括到現有「僅能」以違建租住做為選擇的底層房客?倘若一不小心,這些被迫租住低價住宅的承租戶(底層房客)恐成為這波公安拆除下的受害者!
此外,這些現有租約因提前解約而起的賠償責任、搬遷負擔等種種爭議,僅端賴房東、房客雙方自行協議,實非負責之舉,北市府亦應思考如何提供相對應的諮詢管道、甚至是轉介、輔導,以降低日後糾紛發生的可能。
本席要求,市府要求房東3月20日前自行拆除以及解決現有租約問題的同時,也應於1月底前完成這些準拆遷戶的使用現況盤點,以保留餘裕的時間給承租客找屋的時間。
此外,市府應儘速成立「跨局處小組」及提出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以全盤掌握因拆遷可能衍生的種種問題!
相關處理情形,請於7日內回覆本席!
社會住宅房東提前解約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八卦
190601台視 6月1日起 租屋押金最高2個月 電費不得逾夏季電價
新聞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IVUdmg_eDk
6月大學生畢業,也是社會新鮮人租屋高峰期,除了屋況,合約也要看清楚,6月1日住宅轉租新制,未來房東收電費可不能坐地起價。
記者 鄭伊珊、陳建國 採訪報導……↓
這個月開始電費計算不可以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標準,也就是每度6.41元,另外押金最高也只能收2個月,還有房東不能禁止租戶遷戶籍,這對於有小孩的家庭來說也可以解決小孩的學區問題。
至於屋內修繕,原則上也是由包租業負責,除非是房客破壞則由房客自行負擔,雙方若需要提前解約則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否則依法可以求償1個月租金的違約費用。還有一點就是房東不可以限制房客報稅。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養房成本增加的時候就有可能會把出租養房的成本轉嫁到房租身上。」
新制上路保障租屋族,房東如果違反規定,除了契約條款無效外,也可能面臨最高30萬元的罰鍰,就怕房東覺得成本增加變相漲租金,小市民恐怕得勒緊褲帶。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6/190601-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