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我到美國留學,在紐約大學法學院讀碩士時,選了一門「國際法」。有一次讀到一個1930年代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是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要求紐約商務火險公司理賠的訴訟,我國勝訴定讞。有趣的不是案情,而是這個案子的第一審,是在上海的「美國在華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for China),而不是美國境內的聯邦地方法院。
我國境內,怎麼會有美國法院呢?這就是不平等條約的緣故。根據清道光24年(西元1844年)清廷與美國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美國在華享有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美國人除買賣鴉片外,不受中國司法機關管轄,只受美國法院審判。剛開始,美國人被告由美國領事管轄。光緒32年(1906年),美國在上海公共租借設立美國在華法院,對所有在華美國人的民刑案件,都有管轄權。
71年前的今天,也就是民國32年(1943年)的 1月11日 ,我國政府與英、美兩國正式廢除不平等條約,簽訂平等新約,代表一世紀民族羞辱的烙印,終於走入歷史。「百年桎梏,一旦解除;全國軍民,歡欣鼓舞」,這是當年國人感受的真實寫照。當時抗戰進入第6年,也是戰局最艱苦的階段。這個好消息給民心士氣帶來無比的振奮。全國放假三天,重慶街上有兩萬人遊行,高唱歌頌平等新約的歌曲。
簽訂平等新約分兩地進行,在戰時陪都重慶,我國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國駐華大使薛穆爵士與駐西藏拉薩(後駐印度)代表黎吉生簽署;在美國首都華府,則由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赫爾簽訂,新約廢除所有不平等條約,同時終止治外法權。 這是中華民國歷史上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象徵著國家主權真正獨立,從此不但不再是國父痛恨的「次殖民地」,反而躋身世界五強之列。政府也因此將 1月11日 訂為「司法節」。
68年後的 1月11日(2011年),歐盟給予我國免申根簽證待遇生效,一次增加了30多個國家與地區,這真是一個奇妙的歷史巧合。我國更在一年後(2012年)的 11月1日 加入美國免簽證計畫(又是111!),至今全世界已有135個國家給予我國民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大家都知道,國際旅行要求簽證是常態,免除簽證是例外。所以免簽證是禮遇。我國從「次殖民地」經由廢除不平等條約回到平等常態,再從常態提升到禮遇。從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鴉片戰爭)起算,花了100年的時間掙脫「次殖民地」、再到接受歐美國家的禮遇,又花了68年的時間。中華民國人民今天在世界上更有尊嚴,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也更受尊重,國父在遺囑中「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殷殷叮嚀也得到實踐。
英美兩國怎麼會主動願意跟我國廢除不平等條約呢?是因為當時我國浴血對日抗戰6年,牽制大量日本陸軍與空軍,對盟國甚有貢獻的緣故。美國羅斯福總統就說過,要不是中國奮力抗戰,抵死不降,同時牽制數百萬日軍,日本可能在太平洋戰爭中席捲東南亞與澳洲後揮軍西向,與德軍在近東會師,改寫世界歷史。而國軍在抗戰中犧牲322萬官兵,其中將領204人(國軍202人,共軍2人),死傷民眾更在2000萬人以上,戰局之大、死傷之慘、損失之重,在我國五千年歷史上都是空前未有。事實上,民國34年(1945年)日本投降時,在中國大陸的日軍還有128萬人,超過日軍投入太平洋與東南亞戰場的總軍力,我國的貢獻於此可見。
此外,歷史上的 1月14日 ,卻是一個不幸而恥辱的日子。119年前的這一天,日本竊佔了我國領土釣魚臺列嶼。當天,也就是 1895年1月14日 ,日本伊藤博文內閣認為該島為無主地而以「閣議」秘密核准併入沖繩縣管轄,並在釣魚臺設立「國標」(實際上到1969年5月釣魚臺爭議發生後後才設立)。其實日本在1884年即開始覬覦釣魚臺,但當時自忖實力不足,未敢妄動。等待10年後,甲午之戰勝利在望,乃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決定出手。但日方並未對外宣告,也未循1879年併吞琉球的先例以天皇敕令發布週知各國。更重要的是,釣魚臺列嶼在明朝即為臺灣屬島,康熙22年(1863年)清朝將臺灣納入版圖,釣魚臺也一併成為中國領土,並不是日本所說的「無主地」,更不能作為國際法上「先占」(occupation)的對象。因此日本的主張,在國際法上毫無根據,自始無效。
那麼,釣魚臺是如何被日本拿去的呢?當然只有一個途徑,就是 1895年4月17日 清朝軍機大臣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簽訂的馬關條約。因為條約第二條明訂,割讓的臺灣領土範圍是「臺灣全島與所有附屬各島嶼。」 釣魚臺本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在清朝就屬於噶瑪蘭廳(今宜蘭縣),戰後日本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當然應該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我從大學時代就關心釣魚臺列嶼的主權問題, 現在身為總統,保衛釣魚臺主權更是我的責任。
馬關條約是不是不平等條約? 71年前我國跟英、美兩國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時候,馬關條約廢止了嗎?
我國對日抗戰8年,前四年是孤軍作戰,到 1941年12月8日 珍珠港事變爆發,日本偷襲美國海軍基地,美國立即對日宣戰,我國順勢在第二天─ 12月9日─對日本,德國、與義大利三個軸心國宣戰。當時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在對日本宣戰布告中宣示「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間關係者,一律廢止。」其中當然包括1895年的《馬關條約》在內。民國41年(1952年)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日和平條約》,其中第四條規定「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所以《馬關條約》在民國30年12月即由我國政府宣布廢止,到民國41年由中日雙方以《中日和約》確認。《馬關條約》成為我國最後一個被廢止的不平等條約。
臺灣已經回歸中華民國版圖69年,但是身為臺灣屬島的釣魚臺問題仍然是東北亞不穩定最重要的關鍵。日本2012年9月企圖實施釣魚臺國有化,東亞區域情勢再次動盪不安,其後中國大陸與日本在海、空域多次交鋒,衝突可說一觸即發,更引來美方高度關切。到了去年(2013年) 11月23日中國大陸宣佈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ADIZ),不但引發了韓、日、美等國的抗議,美國並刻意派遣軍機進入該區,日、韓則要求國籍航空公司拒絕通報飛航資訊、韓國日前亦擴大本身的防空識別區等,讓東海緊張情勢居高不下。而同樣於去年 12月26日 ,日本高層官員參拜靖國神社,也引起中國大陸、韓國譴責、我國的強烈關切與美國的失望,再一次為東亞區域安全種下了不安定的因子。我們身為中華民族的一份子,對日本政府這種不顧鄰國歷史傷痛的行動,難以理解,何止失望而已。
中華民國將繼續努力努力成為東亞「和平的締造者」,不僅追求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更期望日本、中國大陸及韓國共同為區域永久的和平與繁榮盡一份心力。
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最近的演藝圈,有個不大不小的新聞,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寬姊)的恩師裴祥泉也是資深製片,於前年5月逝世,身後留下1億3555萬990元的遺產,但卻以代筆遺囑,將遺產分給邱瓈寬及公司員工,沒有留給自己的親弟妹,裴製片的親弟妹因而以該份代筆遺囑的遺囑見證人資格有問題,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判決,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這份遺囑的見證人確為受遺贈人公司員工,因民法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因此該該份遺囑應無效。
也就是說這個上億遺產之爭,如果寬姐一方不上訴的話,法定繼承人裴製片的親弟妹就可以取得哥哥的遺產。
生死難料,你知道如果你此時離開財產是被誰分走嗎?遺囑的法定要件是哪些?會不會自己辛苦一輩子累積的資產會被不想給的人拿走呢?
在寬姐的遺產糾紛中,根據新聞報導寬姐表示裴製片與弟妹情分淡薄,裴製片生前大小事都是交給她及另一位關係人楊智明處理,所以裴製片才會立下這樣的遺囑。
你知道自己的法定繼承人是哪些嗎?如果法定繼承人是未成年子女,錢又是由誰來管理呢?
當法定繼承人就是不得你的緣,跟你感情不好,你還會想把財產分他嗎?難道不能不分他嗎?
其實以我自己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經驗,遺囑被認定無效是很常見的案例,今天下午和老公吳存富律師將在News98 九八新聞台的『律師娘想辦法』廣播節目中和大家聊聊這個上億遺產糾紛新聞,也一併請律師跟大家說說為什麼遺囑會無效,關於繼承,你一定要知道的大小事(因為遺產有多有少嘛!還可能是負債咧~~)。
News98 九八新聞台FM98.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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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新聞:全國最高學術機構中研院,驚爆有心人士圖謀退休學者財產爭議!院內李姓編審和蔡姓丈夫被控鎖定獨居、已退休的中研院史語所學者,先親近認乾爹,再辦理收養手續取得財產。蔡男4年前繼承已故學者余壽雲千萬房產,李女去年再認失智的研究員陳慶隆當乾爹,除拿陳印章準備聲請收養,還轉走陳存款26萬元,經中研院和陳胞妹緊急尋人,才在余的故居找到被安置的陳慶隆。檢方雖認定這對夫妻照顧陳「有功利目的」,最後以妨害自由、詐欺取財等罪嫌不足不起訴2人。
想法:
嗯這個年代,男女平均年齡不斷攀高,
可是大自然給予的身體機能卻跟不上,
老人失智情況只會變多不會變少,
如果像古代大家都50歲前死掉,
那失智情況還沒發生,就已經去世,
大家也不會注意到這個疾病。
一般人提到收養,通常會想到小朋友,
其實還有一種收養,更有利基,
就是80歲失智老人突然遇到真愛或真親情,
50歲小朋友跑來跟80歲老人說
我看到你就想起我父親,你當我乾爸爸好嗎?
然後非常熱心,三天兩頭問候,比子女都跑得勤,
最後希望讓乾爸爸收養,建立親子關係,
(感動,淚⋯⋯)
老來得子,也是美事一樁(?)
不過收養程序要法院認可,
法院通常會問子女有沒有意見(當然有,廢話)
有子女的老人家比較難下手,
所以這種事情比較容易出現在沒子女的老人家身上⋯⋯
話說回來,
如果父母出現嚴重失智情況,
還是要注意一下,
1.如果父母沒有能力處理日常事務,
為了怕他們的財產被有心人淘空或移轉走,
(這裡的有心人包括子女或陌生人)
還是建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由適合的子女擔任監護人跟保管財產之人,
以免老人家還沒走,錢都被領光了,
後面還要靠比較孝順的子女出錢扶養。
(這年頭誰比較心軟就比較吃虧啊!)
2.如果父母有大筆財產,那就是一個未爆彈,
(財產越多,這個炸彈越大)
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越高,
為了避免老人家去世後,
突然有子女拿出遺囑,
說爸爸媽媽說全部財產都給我,
其他兄弟姊妹都不孝,喪失繼承權balabala
到時候偽造文書罪、確認遺囑無效、分割遺產官司打不完,
還是先幫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比較好,
不然後面真的是麻煩不斷,律師發大財!
不過聲請監護宣告時,家人彼此間要有共識,
不然「家有一老,如有一寶」
(老人家有財產時就是如此)
大家都搶著要,那也是夠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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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爺爺奶奶過世,他無妻兒)
已經辦理完繼承
現在有人跳出來說手上有遺囑,要求根據遺囑分配
其他繼承人礙於情面不願提 遺囑無效
可以我家提就好了嗎?還是他們也得一併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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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8522907.A.2E7.html
沒聽過留有遺囑
那個遺囑我不認為是有效的
所以才詢問遺囑無效可否我家一戶提就好
時間很趕
才先上來詢問是否我家先處理
因為所有程序都需要時間
※ 編輯: sinqer (101.12.21.73 臺灣), 08/10/2021 14:46:58
謝謝各位回覆,有稍微修正一下內容怕被認出來,感謝
※ 編輯: sinqer (101.12.21.73 臺灣), 08/10/2021 16: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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