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By:曹志福
BUGATTI Veyron在台灣暱稱山豬,是因為牠那車頭前端大大的馬蹄口,乍看像極了豬鼻頭.當然,我不知道在國外是否也有此同感,但至此,在台灣說到山豬,大家大概都知道是在說BUGATTI Veyron了~
台灣到底有幾台山豬??
ONLY ONE.
不用懷疑,截至今天就這麼一台,其他如黑色的等等..都是造假圖+造謠.
為何??
1.因為沒有第二台的海關進口記錄.
2.從未出現路上.
3.從未進廠保養.
4.法國外技師更沒有來台維修保養第二台的紀錄.
所以,謠言止於智者,不要再編造無意義的幻想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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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從未出現路上.從未進廠保養.法國外技師更沒有來台維修保養第二台的紀錄.真的有那麼重要嗎??
當然有,所以今天我就是要來向大家破解謎題,細說分明!!
山豬從未出現路上,在我看來是不可思議到極點的問題.為甚麼?
因為我是此觀念的受害者之一.
原本,我認為這類型的TOP CAR少開些,里程數少些,如此可避免一些過度的狗仔狂追(真的太誇張),也可避免輪胎的無意意磨耗
畢竟換那四顆"米其林"全球唯一特製的怪尺寸輪胎,代價高達NT$120萬不是在說玩笑話,所以省著開將山豬關在家裡是不錯的主意.
但,我發現錯了:
因為牠的筋骨每每好幾個月才活動一次真的不夠,每次一發動就會有莫名的故障碼會出;
而只要你當下給牠連續開個幾天,那些討厭的故障碼就會經過車子自身的ECU計算之後消除,或經由永三的電腦消除後也可不再出現或自動消失殆盡.
所以
從未進廠保養.
那怎麼可能??
因為上述原因,有些故障碼是一定要回代理商去用電腦消除才不再會出現,否則黃或紅的警示燈記號一直掛在那邊,那位神車主是眼睛被屎遮眼嗎??
更何況,有些故障碼沒有法國支援授權的電腦,你也根本動不了甚麼???
好,說到這裡,再不信,那我告訴你,山豬某些地方,台灣也根本無法維修或升級,例如引擎ECU的軟體升級版本好了,法國原廠根本給都不給.
要升級,請法國技師來台才願意幫你升級.
所以:
法國外技師更沒有來台維修保養第二台的紀錄,請問是誰見鬼.
好啦~
硬要說台灣有三台.
那我承認,三台都是我買的.
第一台是2010年進來台灣.
第二台是2015的4月出國去法國進修.
第三台是2015的7月回國.
這樣,總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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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秋天,我心血來潮連續3週都各開三王去繞陽金或北海岸一圈,尤其是山豬,真的太久沒開了.而在此之前,其實山豬就一直有個怪異的紅色警示故障碼:
久不開,會出現,經過熄火一陣子再啟動引擎有時可以自動消失,萬一無法就只好回永三借助電腦消除.
感覺上太嬌嫩了,因為久久每次一出門就要面對此問題,好心情也都被搞得很不爽~
只是,因為這畢竟不是交通工具,也只能先如此,待法國技師來台再說吧~
但沒想到,2014年的秋天,這次真的陣亡了~
因為無論怎麼借助電腦也消除不了.
此外,引擎的MISSFIRE警示燈號也亮了,看來不來個維修保養的大整頓是不行的了.
那,剛才一直被提起的紅色警示故障碼到底是甚麼??
答案是:變速箱.
這二個一黃一紅警示燈同時亮起之後,山豬真的跛腳了~
因為:
1.引擎的MISSFIRE的黃色警示燈號亮起,馬力錶顯示馬力被鎖住並限制在"只有"350Hp.
2.變速箱的紅色警示故障碼亮起,從此不再退回一檔,更無法從一檔起步,只能由二檔起步.
老實說,那時的狀況,國產車都可以巴山豬巴好玩的,只是外人不知情,認為我在散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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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終於大條了,因為那7速DSG變速箱的紅色警示燈老是掛在那裡,加上我又不是眼睛抹屎的車主,這種事當然要全力解決.好,那怎麼辦??
首先,將所有的故障資訊下載回傳法國原廠判斷先,而原本以為法國技師YANI來台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但,可悲的消息回覆了:抱歉,這問題即使法國技師YANI來台也無法解決,因為這是機械性的故障問題.
變速箱必須整個卸下來維修,當然,變速箱整個卸下來,就代表引擎必須整個跟著下來.
喔~這是大工程耶,不是想像中那麼簡單,加上法國原廠堅持維修完畢後要試車,所以也不能在台灣更換維修,因為維修之後沒有道路可測試!!
那怎麼辦??
這是極為困擾的問題.
首先是來回空運費用.
其次當然是維修費用.
但法國原廠的認為是:變速箱最終還是以更換一顆新的為原則.
喔~
你們看到這裡也大概和我一樣快要昏倒了,因為那維修費用要怎麼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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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回法國了,當然開始列出需要維修的項目清單.
1.變速箱
2.第8缸引擎的MISSFIRE
3.ECU升級
4.油錶顯示不穩(準)
5.全車年度大保養
唉~這肯定是大失血的啦~真得是欲哭無淚.
說真的,大家都知道買車容易養車難,我是買了PAGANI才知小廠的後勤支援有夠爛.
但買了BUGATTI之後,才知道養車的難,是到底有多難~
雖然是決定要回法國原廠了.
但是,也不知道為何,山豬從2014年的11月一直等到2015年的4月初才安排好空運並順利出國.(原因等等再說)
這當中,我當然也對永三和原廠提出過好幾次的抱怨,但答案都是:已經在安排.
不過,永三很仔細的,是向原廠買了預備框+胎讓山豬空運出國過程中使用,不會讓車主的輪胎或輪框受到任何無意義的損傷.
當然這也包括了回國之後的標準規格,就如同2010年交新車時一樣,輪框的安全包覆作業絲毫不打折扣,全車包覆也是同等的待遇:這就是企業責任!
只是預備框和胎,送回台灣仍然是依照標準程序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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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接近結尾了~2015年的7月5號,山豬學成順利回到台灣了.
從2014的11月起,歷時了6個月的過程,回了娘家又回來到我的身邊.
只是,在我還沒領到車子之前,永三來電了.
(以下請仔細看)
[將軍,BUGATTI原廠要我們對你轉達並提出道歉,因為耽誤你太多的時間了,這點請將你務必原諒.
原因是,BUGATTI原廠有空運費的預算支出,必須在成本的最佳考量之下找最佳的配合空運公司.
另外,維修清單裡:
變速箱的部分,原廠更換了一顆全新的DSG變速箱.
油錶針不準確的部分原廠也換了一個全新的油箱???(只是油錶針不準確,要更換一整個油箱)!!!
MISSFIRE也已經解決.
ECU也更新成最終的成熟版本.
其他如大保養等等也都一并完成.
最後,這些超過10萬歐元以上的費用和來回空運費用(個人預估包含往返空運費用是:15萬歐元),法國原廠全數自行吸收~因為這些機械性的故障,原廠認為雖然已過保固期,但車主少開並且無惡意操作,所以這仍是他們應該負起的責任!!
也因此,時間有所耽誤到,也是因為有成本的考量才會造成耽誤,請將軍務必體諒.
更希望將軍秉持著愛護BUGATTI的心,能繼續支持BUGATTI.]
嗯(靠)~如果你是我,聽完了會有怎樣的反應??
大叫喊爽,還是感動到痛哭流淚??
我想都有可能~因為這太誇張了啦~誇張到讓人覺得強大的售後服務怎麼是這樣在執行的!!
相較之下,你們不覺得小廠的玩法是在毀滅誠信嗎??
但我心裡默默的想:
"林北"這輩子不再買TOP CAR就算了,如果再買,我一定再買BUGATTI.
當然,你或許也會想著,將軍幹嘛替BUGATTI說盡好話和大大的稱讚呢??
很簡單,因為你算算15萬歐元在歐洲當地或在台灣可以買到甚麼樣的車吧~
後記:
領車回永三整備的當天,第一個動作就是先換上我最喜愛的HERMES版本圈,檢查車身有無瑕疵並記錄里程數(原廠道路測試開了450Km里程數).
傍晚,我就一路爽到開回家,晚上更意尤未盡的又給他一路的往前飆.
如果當晚你是開那Audi的車主,我在此向你道歉,因為我知道你經盡力了,但被山豬以2XX的數字直接加速刷卡也是相當不容易的經驗~
畢竟,這才是BUGATTI,是BUGATTI Veyron應該有的最基本實力!!
眼睛檢查項目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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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哥的漫畫眼,顯的小珍珠眼睛好小💗
最近搞定小珍珠的保險後,才想到忘了分享
這次在禾馨生產,我們有加做比較嚴密的 #新生兒基因檢測
畢竟媽媽高齡,一路從產檢擔心到產後還是無法鬆懈,直到收到新生兒基因檢測報告,全部正常才能安心‼️
現在的新生兒檢查越來越進步跟精細
除了超音波檢查及功能性發展評估外,
還可檢查藥物過敏、聽損基因,及多種代謝疾病
我是在APP就看到報告結果, 但是回診時醫師還會再詳細解說內容!畢竟有些項目看不懂!
如果有在禾馨生產,蠻推薦可以幫寶寶做新生兒基因檢測,因為透過這些檢測,能達到及早確診,提早治療的目的!
#禾馨醫療
#新生兒基因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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