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該不該幫忙別人?
這兩天我都在思考這個問題。
舉例子說吧,不久前的這個案子原本是一個奮鬥上進的單親媽媽,當上小公司的總經理,也多次取得了官方的創業奬助金,還去念了某個皇家學院的EMBA.多年來產品也打進大通路。
我一直相信天助自助者。
也願意給相對弱勢或奮發上進的人幫忙.而且我相信的是,除了孩子之外,不能給魚,只能給釣竿。
但是這個人實在是很令人傷心💔你給他釣竿,他拿你的頭當誘餌。也許不勞而獲對他而言更吸引人吧⋯⋯
這二天,她公司某前任出納才告訴我。這人貌似誠懇,其實一直不單純。
她公司曽無故未付帳半年,公司會計追帳,她怪下面出納的人亂搞,我們一直錯怪出納,直到今天才知道都是總經理自己做手腳。
因為他的產品還不錯,都做過重金屬的檢驗,我還甚至把他介紹給我中國的互聯網同學,同學也答應投資他,但是因為他提不出公司的登記證明,也対專利來源模糊其詞而作罷。(在中國,公司登記有資本額,如果沒有核實,很難騙的。而後來的配方經過光譜儀分析也發現應是陳博士的專利原料,不是什麼中研院他乾爹的)
最可怕的還是,他三番兩次跟我說,公司在宜蘭的廠房想要低價出售,問我想不想買.我很早就不想要投資宜蘭土地,以前買進的也出售了,對於海邊的工業區,什麼科技園區一點都不感興趣⋯⋯一直到昨天我才知道,公司的土地根本就是租的,她竟然曾經想把租來的土地賣給我一億多元,😱😱😱看起來她一定認為我的智商很低。😭😭
我沒有影劇圈人那麼好騙。我智商不高,但是看得懂財報!要投資資金,必有客觀法則,不循人情。
除了他做帳不真實之外,我們公司財務損失不大因為基本上在投資上我是謹慎的。怎麼可能因為誰是誰閨蜜,就投資她?那為什麼不找到本人來投資我?(不過謝謝,我也不需要投資,我只做自己付得起的生意🙏🙏)
前員工表示,她的債務人,因為他不出面故意牽扯我,這樣才能夠引起影劇圈注意。對於這個亂扯的債務人,我非常同情但是也保留法律的追訴權。
投資,在查證上,一定要謹慎,不要亂把錢交給别人。有多少人過去曾是好人,但也見利忘義!很多人要錢是一張臉,還錢換另外的嘴臉!
換了位子,換了腦袋;小錢都很誠實,看到大錢,就忘了以前的清白!
沒有人教這些人,信用一旦變壞,人一輩子很難翻身!
我其實有一點沮喪,那位曽經奮發有為的單親媽媽到底值不值得幫?
他如果好好做生意,自己花費看起來也不奢侈,前員工表示公司收支平衡,如果沒有不當挪用,不至於此。
我想到了一句肯特其斯矛盾十誡名言:"也許你成功之後,身邊多得是假的朋友和真的敵人,無論如何,還是要成功!"
也許你幫人,你會幫到假的朋友的真的敵人⋯⋯但是無論如何這個世界上還是有人值得幫💪💪
不要因為一棵腐木懷疑森林的美好。
一點小感想。圖文不符。🙏🙏謝謝大家關心。
相對法律保留例子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八卦
【城市天際線屬於誰?】
文:李雨蓁 Lí Ú-chin
哈瑪星鐵道文化園區舊公園路鐵橋旁一起計畫中的15層樓建案,引起軒然大波,許多在地團體紛紛大樓恐遮掩柴山天際線,以及破壞當地文化景觀價值,希望市府應把關。然而,也有部分意見認為私人產權應受尊重,或是不認為柴山天際線的保留特別重要,到底天際線該不該受管制呢?
#天際線可以管嗎?
世界上當然有很多高度限制,最實用的理由自然是飛航限制,但除此之外,許久以前就有多個城市限制建物不得超過某些紀念物,例如帝俄時代,聖彼得堡的建築不得高於冬宮,就是要彰顯城市中的權力關係;而雅典的建築不得超過帕德嫩神殿、羅馬城內的建築不得超過聖彼得大教堂圓頂,當然是歷史保存的緣故。
至於以天然景觀而言,加拿大的蒙特婁保護皇家山的景觀(限高200m但有例外)、溫哥華保護「#景觀廊道」來確保北岸山脈景觀(但有超額機制)、漢米爾頓規定建築不可高於尼加拉斷崖、美國波特蘭限高保護胡德山與西山景觀都是類似原因。
相對的,也有城市要求市中心建物達到一定高度,營造集中的天際線,最近的例子如台北信義計畫區有些街廓有「#限低」就是一例。
京都在制定城市景觀政策就強調,建築雖是私產,#但地景是公眾利益,需要市民共同來守護。為了在這兩者間取得平衡,各個城市就得制定能兼顧開發需求與景觀的各種遊戲規則。
#高雄的天際線有法可管嗎?
天際線的管理,大致可分為「硬規則」與「軟規則」,前者如透過法律明定全市或分區限高,後者則是透過建築許可審查等方式來進行。
高雄目前並未有針對都市景觀的規範,但在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中,就會討論建物高度、造型與色彩對城市景觀風貌的影響。而本案其實尚未進入都審機制,連計畫都還沒提,市府現在也無從反對起。
問題就來了,針對高雄的歷史或自然景觀街區,有沒有需要明文法令來管理呢?
#市民對高雄城市景觀有共識嗎?
在哈瑪星開發案中,許多論者曾提到京都的景觀政策。京都是日本、甚至世界上對於景觀管理最嚴格的城市之一,早在1930年就劃定各風致地區,包含市區週邊的山林和有歴史資產的區域,進行建築管制。而在戰後快速成長期,因為京都塔等開發案的爭議,因而在1967年在《古都保存法》之下劃定特別保留區,1972年推出全日本第一部城市景觀政策。更在屢經檢討修改後,在2007頒布了更嚴格的景觀限制令,將全市建築高度分區限制在10~31m以下。不只限高,京都的景觀政策還包含建築設計管理、眺望景觀與借景維護、戶外廣告管制、歷史街區保護,合為「#五大支柱」。這是奠基於市民、政界乃至商界高度的共識之下。
舉例而言,從平安時代(起源說法不一)持續至今的五山送火,就在京都的景觀規範政策內,要確保在市內都能看見,甚至在某些特定觀看點,要透過視線模擬的方式,清出「遠距離景觀保留區域」。
比起京都民眾的高度共識,歷史僅百年的高雄,由於市民多為移入、城市景觀變遷快速、過去鄉土歷史保存意識不被重視,居民對於代表性「城市景觀」的共識較低。近年標誌性的高雄意象,往往是霸氣的新建築,更讓市民難以對歷史景觀保存有所共鳴。
#利益的調整不是零和
對此,針對市民熟悉,被大量傳播的「特定觀看點」(例如忠烈祠眺望)來討論景觀保存,增進市民對城市認同,並且在「限高」以外,也在都審等機制中,討論建築語彙與色彩設計、歷史街區保護、人本街區營造等方向,更能喚醒市民對地景保存的重視。
另外我們也要強調,文化保存與開發利益並不衝突,與其叫文化局去檢討都發局已經依法頒布的「增額容積」規範,不如討論更彈性的容積轉移(例如可以額外轉往市中心其他區域),與其說不能蓋15層高樓,不如討論如何減少量體、如何退縮,在保留最大樓地板面積下(其餘可轉移),避免影響景觀。或比照溫哥華等城市,對於保留歷史建物之地主,進行額外的容獎,讓他處基地的容積與高度可以突破。
唯有在誘因上做好管理,才能在維護城市景觀、保護歷史建物同時,繼續讓大眾運輸場站沿線具有相當的發展價值!
相對法律保留例子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當初調降營所稅的理由一大堆,
10年後央行總裁彭淮南卻說,
「將營所稅率由25%降至17%,但吸引企業投資之效果並不明顯,國內投資率仍下降;可見稅賦並非影響企業投資意願的主要因素」。
現在又說稅改,稅改,稅改~
朱敬一對稅改的15則自問自答。慶祝教師節,兩年來首次開地球上課,歡迎全文轉貼。但是沒有時間回應各種留言。涉人身攻擊者將刪貼文。
Q1: 此次稅改有哪些重點?
A1: 此次稅改重點有五。其一,將營所稅率由17%提高到20%。其二,將綜合所得稅率由45%最高邊際稅率降至40%。其三,將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其四,將股利所得自綜合所得中抽出,分離課稅,稅率定為26%。其五,保留盈餘加徵稅率,由10%降至5%。其他方面,例如外資股利所得分離稅率由20%升為21%、兩種可能申報方式的選擇、寛減額扣除額調整等,都是枝節,不需在此細論。
Q2: 先問最簡單的問題。為什麼要調整保留盈餘課稅。
A2: 保留盈餘就是公司利潤中沒有發放股利的部分。原先的稅法之所以要對保留盈餘課稅,就是不希望公司捨不得發股利,故以課稅設計試圖調整廠商行為。但是30年前的財務理論即顯示,不發股利而增加公司保留盈餘,仍然可以增加公司的股票價格,進而使股東獲利。故股東股利減少換成股價上漲,並沒有吃虧;若是政府對保留盈餘課稅,反而對公司行為有所扭曲。這是主張取消保留盈餘課稅的原因之一。另外一個更直接的說法是:公司保留盈餘不是為了躲避發股利,而是為了將來的投資累積柴火(例如台積電)。準此,對保留盈餘課稅,其實是扭曲了公司的長期研發與投資成長策略,故應減稅以減少扭曲。我是贊成這個修法方向的。
Q3: 何謂兩稅合一半數扣抵?
A3: 例如公司獲利100元,若營所稅率20%,要繳20元的營所稅。剩下的80元若發給股東,倘其適用之邊際稅率為40%,則應該繳32元的稅。所謂半數扣抵,表示原先所繳的20元營所稅的一半(10元)可以抵繳綜所稅。所以粗略來說,股東只要繳32-10=22元的稅。詳細的公式更複雜一些,在此不贅。
Q4: 為什麼要把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
A4: 20幾年前,一群人主張「股東其實被重複課稅了」。他們說:股利的稅率其實是先被課20%營所稅,再課個人綜所稅,有重複課稅之嫌。以A3的例子而言,如果不算半數扣抵,其總租稅負擔似乎為20+32=52,等於是52%的稅率。當年基於這樣的「重複課稅」認知,而主張「兩稅合一」。兩稅合一說穿了,實質上就是幫股利所得者減稅--減少了所謂「重複」的稅。但是最近10年,前述重複課稅的說法退潮了。
Q5: 為什麼重複課稅的說法翻轉了?
A5: 我不想引用文獻說法填鴨讀者,而想訴諸直觀。觀念上,營所稅是企業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企業的項目包括公路、電信、海關、企業契約法制環境等。個人綜所稅是個人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個人項目也許包括健康、食安、義務教育等。營所稅不能視為綜所稅的先繳,是因為營所稅與綜所稅是兩種不同的服務費,服務項目不同,當然無所謂重覆。例如企業重視智財保護、個人重視健康維護;企業關切智財法院、智財登記等,但是個人關心空氣品質、乾淨水質。正因為企業與個人服務項目不同,才能正確理解此中無所謂重複課稅,也才有國際上兩稅合一扣抵之取消。這個修法方向,我也同意。
Q6: 營所稅提高,這個調整方向對不對?
A6: 基本上這是對的。營所稅當初由25%降至17%,就是純然政治的考量。當年遊說降稅的人拿台灣的某個單一稅率跟某地(例如香港)的那個單一稅率比,然後就主張降稅,這個邏輯是錯誤的。如果要照這樣的邏輯,台灣恐怕要把所有的稅都降至開曼群島。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國家需要支撐的公共支出不同。當初主張大降營所稅的人說,降稅可以吸引投資。但是台灣的實證結果也顯示,降稅並没有吸引投資的效果。如果把營所稅視為「政府對企業服務」的服務費,則一般而言,法治服務越完整、製造業越普遍的國家,政府對企業的服務越廣泛,其服務費也會越高。台灣政府對企業的服務,相對於世界上其他國家,應該是17%的稅率所不足因應的,故有調高之議。
Q7: 降低個人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調整方向對不對?
A7: 台灣的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原本就是40%,也是在三年前頗為民粹的情況下調高到45%的。所有的稅率,共同形成一個「法網」,彼此銜接、影響。我們討論稅,不能一個稅一個稅談,一定要有法網的概念,要整體考量。台灣是一個非常需要吸引人才的地方。就人才環境而言,台灣相對於新加坡、香港、對岸,並不算有利。公司或資本只是一個登記形式,但是人才則是真正在乎環境的生產要素。所以調高營所稅以換取降綜所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我也是贊成這個方向的。但是話又說回來,綜所稅率只是人才環境的一環,降綜所稅率究竟有多少吸引人才的效果,不能期望太高。
Q8: 股利分離課稅是什麼意思?
A8: 綜合所得是囊括一個人在社會中10種所得來源,如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BPP)等。10種所得加總後,政府會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課稅,也就是把所有人的所得級距分成10種、每級課以不同的稅率,所得越多,不論是哪種所得,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是一種「平等」的概念:各種所得一視同仁。至於不在綜所稅定義的10種所得裡的所得,或由於難以掌握(例如外人所得)、或是屬於偶發性事件(例如中獎所得),會在綜所稅之外以別種稅率單獨課徵,謂之分離課稅。我們對外資難以掌握其綜合所得,但是內資股利所得既非難以掌握、亦非偶發,除非有類似「共同市場」的特殊環境(資金完全自由移動),否則沒有分離課稅的道理。硬要這樣做,就違反了所得來源的平等原則。
Q9: 股利分離課稅,為什麼會產生不公平?
A9: 幾乎所有的法律修訂,我們都希望它影響的是「不特定人」。但是所得稅法修法偏偏沒有這個特性;我們都是在「看到自己所得」之後,才討論稅法制定;這使得中性討論很困難。我對中性討論的建議很簡單:我們不要看每個人的所得,但是要看所得「分配」。看了分配,大家就知道什麼人才會主張股利分離課稅了。在附圖中,我們依台灣家戶所得高低組,列出各組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四種所得的百分比。例如最高所得萬分之一家庭,他們的所得有91%是股利所得。最高所得百分之一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降為48.1%。到了最高所得20%家庭,股利所得只佔18.7%。就全體社會而言,股利所得只有總綜合所得的16.2%(未顯示於圖中)。附圖的數據明顯呈現:越有錢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越高。如果綜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邊際稅率是40%,但是股利所得改為分離課稅,且稅率只有26%,那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圖利有錢人,因為他們適用的稅率從40%陡降至26%。這不是圖利富人,什麼才是圖利富人?
Q10: 為什麼林全前院長說,股利的稅率最高還有40.8%,大於薪資所得的40%?
A10: 林前院長在《今周刊》專訪所說是錯誤的,而且是自相矛盾的。他把20%的營所稅再加上稅後利潤(80%)的分離課稅率26%,得到20%+80%*26%=40.8%。但是這樣的相加,是前述A4「重複課稅」的錯誤邏輯。林全若有「把營所稅與綜所稅加起來視為股東總稅負」之推理,那麼他就認同這裡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他此次稅改就不該取消兩稅合一之半數扣抵,反而應該回復全部扣抵。但是他既然提出取消兩稅扣抵之修法方向,就表示他贊同「企業、個人服務不同」,也就不可以回頭來又說股利是重複課稅。因此,朋友歸朋友,他的說法既有錯誤也有矛盾。
Q11: 什麼又是假外資?要怎麼辦呢?
A11: 如果沒有股利分離課稅,且內資適用40%最高邊際稅率,而外資因為適用21%分離課稅單一稅率,則40-21=19%的稅差,有可能使得內資轉成假外資套利。基本上,你若要縮小內外資股利稅差,就得減低內資股利稅率。但是你若降低內資股利稅率,就會拉開股利所得與其他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差。因此,「內外資稅差」與「不同所得間稅差」,以目前有限的稅改工具,是不可能同時消除的;少數政策工具無法解決多數政策目標,這是經濟學上的定理。至於兩種稅差要優先解決哪一個,那需要智慧與判斷,也要想清楚:做各種建議的人,究竟是基於社會公益,還是基於個人利益?國家政策制定,當然不能盲目受個人利益所引導。
Q12: 那麼前述兩種稅差,哪一種比較嚴重呢?
A12: 我認為內外資稅差比較不嚴重。假外資移動未必有嚴重的、實質面的產業經濟後果,比較是金融面的一次移動現象,衝擊有限。我的學理判斷告訴我,這個問題並没有解決的迫切性。最近Berkeley教授G. Zucman用瑞士銀行資料、Snowden資料與多國財稅資料做(匿名)比對,發現與低稅區稅差最大的北歐國家,其避稅財產僅佔富豪總財產的零星數趴,但是稅率較北歐低的歐洲大陸國家,避稅財產卻達大富豪總財產的15%,而俄羅斯竟然達60%。可見真正影響假外資的因素,是公民教育、查緝勾稽努力、社會凝聚力、政治清明度,而不是內外資稅差。為了內外資稅差去扭曲綜合所得稅的平等原則、累進原則,是捨本逐末,卻大大圖利了股利所得佔比高的大富豪。
Q13: 這樣的見解是你一人的,還是學界共通的?
A13: 應該有相當的財政學界共識。美國王平院士與我沒有對此問題有任何討論,但是我們的見解幾乎完全一致。國內陳聽安教授也在文章中正確指出,內外資稅差不能拿台灣稅率與免稅天堂比;只要是正常課稅國家,這些外資回到其國內還要再受其國內稅法拘束,分析起來非常複雜,也未必真的有套利空間。總之,內外資稅差嚴重云云,應該是被利益集團誇大了、扭曲了的議題。這些觀點其實是ABC級的,根本稱不上左派,也與Thomas Piketty完全沒關係。別人若要把這些見解冠上流派,那是張冠李戴。我們唯一能保證的是:學界背後沒有任何人的利益。其他人背後代表什麼利益,社會也可以仔細地檢視。
Q14: 常有人說,「公平、不公平」人言言殊。這樣不是各說各話嗎?
A14: 若是40年前,這個批評也許是的,但是今天再這樣說,可能就是論者久疏文獻了。過去40年,不論是John Rawls, Ronald Dworkin, Robert Nozick, Amartya Sen等哲學家,都對「公平」提出了細膩而完整的理論,大大補足了經濟學家論述的不足。即使是經濟學、社會學文獻,也從Anthony Atkinson, John Fei, Frank Cowell等40年前原本只討論公平「指標」的淺研究,演進到Glenn Loury, Hal Varian, Joe Stiglitz, Robert Hauser, Emannuel Saez, Thomas Piketty等一大群討論影響公平動態演進的文獻。今天,「公平」已經是相當成熟的研究領域了,早已擺脫各說各話的「舊石器時代」。想了解文獻,我在《天下雜誌》寫的「公平五論」是個白話文切入點。
Q15: 為什麼駐外大使對稅改這樣執著?
A15: 為什麼不行呢?這是我關心的國家啊!公平的哲學理念,是我30年學術研究的道德支撐。我曾說:「微理念,吾其披髪左袵矣」。我現在之立場相似於美國柯林頓總統任內的前勞工部長Robert Reich;他曾說:柯林頓總統曾經提出有利華爾街之銀行法案,Reich不贊成,但是囿於其所掌勞工業務而沒有堅定表達意見。十餘年來,眼見前述法案對社會公平之傷害,Reich都一直在掙扎:當初是否做對了決定。我雖非財政首長,然而不願意往後有類似Reich之遺憾,遂對於稅改多所陳述。我的意見都有完整向府院長官陳報,平和理性。九月五日還與林全院長通電話,他也贊成我對稅改表達意見,「只要不到翻臉程度就好啦」。我只是在平和理性地表達意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