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投信投顧法的特別背信罪
作者:林宜璇律師 / 李佶穎
2020年底,勞動基金驚傳弊案,疑有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為達成績效,行賄勞動基金運用局官員,該官員則指示代操基金的經理人以勞動基金進場炒作特定股票,以利相關人等以較高價格出脫持股。此一事件並非勞動基金首次發生弊案,過去也曾有基金經理人利用職務之便,以操作的基金拉抬股票價格,使其掌控的證券帳戶能高價售出持股。
基金經理人此等行為,除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可能,亦可能構成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特定職業人員若有背信情事,造成的損害又較一般受任人更大,因此我國銀行法第125條之2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等,訂有所謂「特別背信罪」,就銀行人員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背信行為,加重刑事責任。
不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時,或鑑於投資顧問之委任與代操部分,屬於單獨客戶之一對一關係,認為沒有加重刑責之必要,而未就投信投顧人員訂定特別背信刑責;因此如上述盈正案中之基金經理人,在當時僅能以刑法背信罪論處。直到2018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考量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損害證券投信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利益,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乃增訂第105條之1,就有期徒刑部分明訂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犯罪獲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更加重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遠高於刑法第342條所定刑度。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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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退場機制,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
這次行政院提出民用航空法修正案,在交通委員會由我擔任召集人主審。這次修法有兩個重點,一是增訂遙控無人機之專章管理規定,另一是建立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
對於遙控無人機之專章管理規定共識度高,沒有爭議,委員會討論主要集中在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其爭點有二:第一,考量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停業或結束營業,侵害大眾搭乘定期航班權益,是否增訂勞工董事或公益監察人,強化行政監督。第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沒有遵守二個月的預告時程,對負責人是否科以刑責。
我的修法原則「落實日常監理,確保妥善停飛」,經過大家充分討論,認為強化行政監督部分增設公益性獨立董事較為適當,文字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設應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而未遵守停業或結束營業之程序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處罰,若沒有刑事責任,抓去關,大老闆根本不會怕,與會委員也都認同此一原則,條文文字修正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之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者,致生損害公眾或他人情節重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民航法將來若完成三讀,對於惡意停飛的惡質老闆,不只要罰錢,也可能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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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司法定公益董事,立法院三讀通過】
今天三讀通過的「民用航空法」修正案,是去年在交通委員會我擔任召集人主審,過去幾年風風雨雨的民航公司勞資爭議,終於在我的修正案下,增訂了法定的公益董事(日常即時監理公司經營),以及更合理的民航公司退場機制(預防復興航空無預警停業)。
委員會討論時,主要集中在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爭點有二:
1,發生復興航空這種民航公司無預警停業或結束營業,侵害大眾搭乘定期航班權益,是否應增訂勞工董事或公益監察人,強化日常行政監督。
2,民用航空運輸業刻意不遵守二個月的預告時程,負責人是否應科以刑責。
我所提出的修法動議原則是「落實日常監理,確保妥善停飛」,經過大家充分討論,認為強化行政監督部分增設公益性獨立董事,較為符合未來公司治理的趨勢。
★因此,文字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設應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而未遵守停業或結束營業之程序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若沒有刑事責任處分,不抓去關,大老闆們根本不會怕罰款,與會委員也都認同此一原則。
因此,條文修正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之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者,致生損害公眾或他人情節重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民航法完成三讀,未來刻意停飛的惡質老闆,不只要罰錢,也可能被抓去關。
再次感謝,朝野黨團的支持,讓民航法修正成為本會期第一批完成立法程序的法案。
這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是建立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所以,今天三讀通過後,未來無人機將納入民航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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