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雖然大家(包括我)都比較關心學姊說 #統獨是假議題,但其實有件算是重要的事情發生。
那就是 3/26 號的時候,歐盟的立法機關之一歐洲議會 ( European Parliament ) ,通過新的著作權規範。
( 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議會自己的新聞稿: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190321IPR32110/european-parliament-approves-new-copyright-rules-for-the-internet )
PNN 公視新聞網 新聞的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27017
雖然還得經過歐盟理事會,但修法的方向不會有太大改變。這次的重點雖然是放在著作權,不過我認為更核心的轉變,其實是「#平台需要為上傳者上傳的內容負責」。
在民主開放國家市場成長起來的網路公司,如 Google、Facebook、Amazon 等等,一個一個成為巨頭之後,引發了許多你我都知道的負面效應。這些公司的規模已經太大,大到已經不是他們避不避得開槍口的問題,而是槍口避不開他們。從選舉結果到經濟停滯到家庭失和,都找得到理由可以怪這些平台,而且很難說是污衊。
雖然,我們還是不能說各種問題「都是平台的錯」,但未來平台顯然必須負起越來越重的內容管制責任,這樣的轉變關鍵,在於公眾也越來越同意,時候到了,是該對平台施以更高的要求了。這一趨勢,醞釀了很長一段時間。
( 歐洲議會有點像是歐盟的下議院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Parliament )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的議題在網路上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像是 2011 年在美國吵得很兇,台灣也很多人討論的 SOPA 跟 PIPA 法案。
( 關於 SOPA 停止網路盜版法案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op_Online_Piracy_Act )
( 關於 PIPA 保護知識產權法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OTECT_IP_Act )
在台灣,也有好幾次爭議。最近一次我比較有印象的應該是 2016 年立委打算增加「邊境管制」,也就是要封鎖(或停止解析)侵權網站的 IP,後來因為網路輿論反對,就沒有繼續立法了。
( 當時的各方意見很多,章忠信律師的分析我個人比較認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836 )
最近可能很快就要通過的著作權修法,則是針對眾多像是「安博盒子」之類的機上盒,不管是販售還是協助安裝,都要課以刑責。
( 經濟日報的報導: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721506 )
這些事情其實背後當然也是有各種角力,例如外國的商會、政府、本地的內容業者、一般使用者、倡議組織、平台公司,甚至國家。
總之,現在整個風向轉了。早幾年,保障高度言論自由,鼓勵網路科技創新,是主流,但最近幾年,加強管制成為顯學。可能是因為負面效應已經動搖國本,可能是因為科技公司不斷擴張到新領域,搶走利潤,讓市場既有的其他玩家反彈;可能是因為中國管制模式輸出。儘管對於強度過高的政府監管我站在反對方,但美國的科技巨頭總算開始面對現實。
在侵犯隱私、助長仇恨、影響選舉等批評聲浪下,臉書執行長馬克佐克伯到過美國國會聽證,也被歐洲議會叫去(但叫不動)。上個月初,美國下屆總統參選人,民主黨的參議員華倫則正式提出「拆解數位科技巨頭公司」的倡議,也將是接下來持續加熱的議題。
( 我之前對華倫這個倡議的簡要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noodleswithturtle/posts/565115280650509 )
而陸續透過個人網誌,表明要改變臉書的馬克,前天竟然投書給華盛頓郵報,表示:大家都說要管那就來好好管一管吧。
請見華盛頓郵報: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mark-zuckerberg-the-internet-needs-new-rules-lets-start-in-these-four-areas/2019/03/29/9e6f0504-521a-11e9-a3f7-78b7525a8d5f_story.html
投書很短,寫得很清楚,建議自己看一下。簡單來說,他建議針對 #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和 #數據可攜性 四個項目,建立一個公私協力管控的機制。
而其中我覺得最關鍵的項目,是「數據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 。
可攜性的概念,大家應該很熟悉了,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我們現在換電信公司,例如從台灣大哥大換成中華電信,不用換手機號碼。在台灣,號碼可攜其實是在 2005 年開始實行的,從此之後大大降低了門號使用者轉移的成本,加強了電信公司之間的競爭。
馬克在他的投書中,關於數據可攜性的部分也寫到:
「(對平台)的管制,應保證數據可攜帶性原則。如果你與一項服務共享數據,你應該能夠將其移動到另一項服務。這為人們提供了選擇,使開發人員能夠進行創新和競爭。
這對於網路本身,和創建人們想要的服務,非常重要。這就是我們構建開發平台的原因。真正的數據可攜性應該更像是人們使用我們的平台登錄應用程序(App)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下載信息存檔的方式。但這需要明確規定誰在服務之間移動時負責保護信息。
這也需要通用標準,這就是我們支持標準數據傳輸格式和開源的『數據傳輸計畫』(Data Transfer Project) 的原因。」
( 關於這個由微軟、Google、FB、Twitter 共同支持的 「數據傳輸計畫」:https://datatransferproject.dev/ )
在上個月 14 號, Facebook 有一次大規模的當機,那天我不禁覺得,這種大社交平台當機,就像是銀行提款機出問題一樣,使得儲存在裡面的 #社交資本無法被提領。不管是工作或生活上要聯絡的人、要發的訊息,都因此受到影響。
社交資本,就是由我們上傳的數據跟使用行為建構出的關係網絡,並不是虛幻難以掌握的,而是可以定義、更是可以定價的。畢竟許多網路公司就是透過網絡效應才能讓價值水漲船高,快速成長。他們就像是大家都信任的社交資本銀行。
然而,當遇到大規模當機、或是傳出資料外洩、被盜,這時候就會想:
1. 自己是不是把社交資本都存在同一個社交平台/銀行?
2. 為什麼只能在 FB 銀行領錢?當 FB 銀行的提款機故障, 為什麼不能在 LINE 銀行或 TENCENT 銀行的提款機領出來?為什麼 GOOG 銀行可以說關就關、把錢都沒收了?
3. 為什麼儲存在這些社交銀行裡的社交資本,那麼難轉移?轉帳跟匯款那麼難?
4. 以及為什麼這些可被視為社交資本銀行的平台病不像是真的銀行,當我們的社交資本如今屢屢被大規模盜竊、被濫用時,他們鮮少需要賠償跟負責?
其實我以前就跟網路上的朋友討論過,要解決社群媒體帶來的壞處(例如假新聞等等),而不減損其好處的作法,其中之一就是降低這些平台的 #套牢效應。
一個辦法就是成立 #公共的社群平台,基本功能完全複製大型平台,讓用戶可以輕易從商業社群平台,透過數據可攜性,打包資料跟 #社交資本 ,轉換到公共的平台上。
過程必須要很簡單,數據轉移必須要很安全,就像是在這個還不存在的公共社群平台點一下「FB 登入」,然後兩秒後,完成了。
重要的是,透過數據可攜性轉移出來的不能只是帳號,而是所有我們放在社群媒體上的數據,跟編織出來的關係。
其實也可以想像成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概念。
https://www.cdic.gov.tw/main_deposit/faq.aspx?uid=59&pid=59%20
只要數據可攜性存在,加上一個堪用的公共化備品,我認為商業平台就會比較謹慎,不那麼貪婪,連帶產生的問題就會少很多。
這點子完全不是首創。之前早有類似的失敗案例,例如 Diaspora、或是工研院的通訊軟體 Juiker ,區塊鏈出現之後也有很多新的社交網站,讓大家可以「社交挖礦」。
我想問題在於,社交資本被套牢已經太嚴重,所以第一步其實是讓社交資本可以被匯出。就像電信公司為了套牢用戶,手機號碼本來不可攜,後來可攜從概念變成規範,競爭於是更激烈,消費者因此獲益。
之前在個人帳號上討論這個想法的時候,有朋友認為其不可行之處:就是政府是做不出可用的公共化備品的。
如果是政府發包做網站,要做出一個能成為商業科技公司備品的社交網站,這件事我也不相信。
但如果是採取「公共媒體」的角度,我認為就是一個選擇要不要做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英國的 BBC、日本的 NHK 很棒,促進了整體媒體品質、提升了公民素質、建立社會公共討論的基礎,但也有些人認為公共媒體拿太多錢,做得太好,反而讓商業媒體無法發展。
像台灣早期發展公共電視,一開始走小蝦米路線,公共電視曾被視為雞肋,沒競爭力,不過一直走到現在,反而成為廢鐵鎮僅存的救贖。現任文化部長 鄭麗君 有意推動大公共媒體,把央廣、中央社等等都結合在一起,有人認為這是唯一能夠重振台灣文化的機會,有人覺得沒競爭力,浪費錢。但總之,就是一種選擇。
所以讓我們想像一下:如果如馬克投書所建議的,接下來新的法規要求社交平台需要讓用戶可以自由匯出所有資料,轉移社交資本,社交平台就會必須做出改變,例如要求工程師讓資料架構更簡單,就跟歐盟 GDPR 的規定出來之後一樣。
當然,成功的平台都會讓我們覺得不需要做這件事,畢竟我們的時間跟精力有限,投入在少數甚至單一平台上比較合理,就像我們也不會三不五時就把存在一個銀行的錢全部領出來,存到另一個銀行......除非這家銀行讓我們覺得問題很大,就像現在這樣。
當然,我認為 FB 等社交平台的自然壟斷在資料、數據、社交資本可自由匯出之後就會降低。所以重點或許不是一定要有公共化的社交平台存在,而是只要有了可以自由匯出的前提,會有很多很多套自然出現。
但從公共媒體的目標與實踐傳播權的角度來看,社交媒體既然已經如此關鍵,若公共媒體接下來還是只是停留在創造內容上,而不趁這個全球都在檢討商業社交媒體平台的時機,來開始探索「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的可能性,我覺得就太可惜了。
能夠合作的對象其實很多。舉例來說,網路之父 Tim Berners-Lee發起分散式網路專案Solid,將資料「還權於民」,就是同樣的概念。
報導: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6188
而很關注科技巨頭壟斷議題的 PTT 創世神 杜奕瑾 (Ethan Tu) 也提出 PTT.ai 的計畫,我個人也很期待。
Github 上的計畫連結:
https://github.com/ailabstw/PIPs/blob/master/PIP-0001.md
當然,馬克倡議的公私協力機制,其實也有很多先例可循,也就是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網路治理論壇。
https://www.intgovforum.org/multilingual/
台灣也有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Taiwan IGF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57842584459069/
總結來說,我認為在台灣,社群媒體如 FB、IG、Google、Youtube 等的好壞影響力非常大,因此關於馬克提出的四個項目--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數據可攜性--我們不該只是等著歐盟或美國跟這些公司把問題解決,而是該更主動提出改革的做法。
我個人認為,優先從「數據可攜性」這個偏「結構管制」而非「內容管制」的項目切入,比較不具爭議;而以「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為探索的方向,也比較有進步性跟未來性。
如果民主自由是我們信仰的故事,但具有影響力的媒體或社交媒體平台,卻開始讓這個故事再也講不下去,公民就不該再袖手旁觀了。
要不然,或許是該向年輕人學習,開始用無廣告、無農場文、可輕易匯出的 Google Doc 當作社交平台了。
延伸閱讀:
Daodu Tech 科技島讀 的好文:社交資本論
https://daodu.tech/03-05-2019-social-capitalism
截圖來自:
https://www.facebook.com/zuck/posts/1010701383988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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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8 網路 ※
亞瑪遜控告一千多位假評鑑人
全球規模最大的網路商店,亞瑪遜(Amazon),對一千多人提起訴訟,懷疑他們販售假的評鑑。此案也將成為有史以來揭發最多網路匿名者身份的法律訴訟案。
根據上週五在美國提出的法庭文件,亞瑪遜進行此項前所未見的法律訴訟,旨要剥奪 1114 位假評鑑人的匿名性,以強迫他們對「操弄、欺騙」亞瑪遜顧客付出損害賠償。
法學專家表示,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一家公司如此大規模地對其網站上的會員評鑑採取法律行動,這可能會對網路商店未來如何維持秩序、個人的隱私權具有深遠的影響。
《週日泰晤士報》上週爆料,一本由該報請人捉刀寫的電子書,藉由購買假的評鑑,把它推上暢銷書榜第一名。並有人在美國專門從事此項買賣,例如掌握七十個帳號的某人,以一篇五星評論五美元的代價,販售假的評論。為了讓他們的假帳號顯得真實,他們會在臉書上擷取孩童的姓名,許多人的名號因此被利用而不自知。
在起訴書中,亞瑪遜表示,這些假的評鑑人「誤導亞瑪遜的顧客,損害亞瑪遜品牌的形象,圖利自己與一些不誠實的廠商」。
亞瑪遜在其總部所在地——華盛頓州——法院提出訴訟,並把被告人列為「John Does」——美國稱身份不明者的專有名詞。
根據起訴書,所有的被告都是在美國的「五元」(Fiverr)網站上販售評鑑,亞瑪遜假裝有意購買他們的服務,進行廣泛的調查後,指認他們的不法行為。
亞瑪遜在起訴書中附上這些人在「五元」網站上的帳號,要求法院裁判,准許找出這些人的真實身份。
亞瑪遜今年已對好幾個涉嫌販賣假評鑑的網站提出訴訟,並且在自己的網站上採用新科技以甄別可疑的評鑑文。
然而,根據專門處理網路爭議訴訟案的律師赫斯特(Ashley Hurst)表示,亞瑪遜近日採取的訴訟行動,顯示它在策略上進一步加碼。
「此種規模的法律訴訟前所未見。我們曾經在音樂工業上見到此類的訴訟以防止盜版,或者在社交網站上防止騷擾或譭謗,但其規模小得多。」
「科技業採用日益完善的方法來防止不肖者提供假評鑑,但在取諦上若掛一漏萬,就有必要直接對犯行者採取法律行動,防止此類的行為,並且警告想要仿效的人。」
提供假評鑑的人可能要付出可觀的代價,因為亞瑪遜向被告求償三倍的損害金以及律師費。另外,從假評鑑得益的作家、廠商,也可能會在未來面對法律訴訟。
據了解,一旦亞瑪遜取得了假評論人的真實身份,就會請法院強迫這些人交出他們在其他消費網站上提供的假評鑑細節。
Cohen Davis 法律事務所的網路法專家,柯恩(Yair Cohen)認為:要找出這些被告的真實身份,只要追查付款的細節即可。他表示:「亞瑪遜的下一步,可能是要求法院發出傳票,要求『五元』網站交出這些人的交易明細,例如 Paypal 的交易單。這些人可以用軟體隱匿自己的方位以及 IP address,但是他們必須利用銀行帳號來收錢。只要跟著錢走就對了。」
「五元」網站表示他們無法對此案發表評論,但堅持它們一直跟亞瑪遜合作,追查這些不肖的評鑑人。一位發言人表示:「如亞瑪遜所說,那些違反我們使用條款的人,我們一起追查,取消他們的使用權利,也對於任何不正當的內容,即時而明確地加以回應。」
http://www.thesundaytimes.co.uk/…/u…/Tech/article1621058.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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