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布斯傳記原版段落莫名遭刪,是因爲透露了未來iPhone的重大祕密?】
投資者兼研究分析師Paulo Santos從葡萄牙語版《史蒂夫·喬布斯傳》和英文版《史蒂夫·喬布斯傳》的對比中發現,英語版本中關於iPhone的某個段落竟然被刪除了。他據此在seekingalpha網站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推測說,iPhone 7當然是不可能有什麼驚豔之處了,但是過兩年之後的iPhone 8 極有可能變成全玻璃邊框手機。當然,除了引用這段刪除的文字,他還用其他論據論證了自己的觀點。
鑑於這位分析師的發現和分析非常有趣,我們就打算把這篇文章推薦給大家。但是在此之前我們仍還是做了一點小小的功課——雖然這位分析師在圈內小有名氣,但爲了防止他也可能看錯,進而使得全篇分析都難以站住腳,我們也掏出了英文版的《史蒂夫·喬布斯傳》覈實了一下,結果發現他說的真沒錯,這裏面的確沒有葡萄牙語版本中多出來的那一段。然後我們又掏出了中文版的傳記,驚奇發現我們中文版裏竟然也保留了這段被刪除的內容。
我們向出版社一位資深人士請教了這個問題。這位資深人士說,不同語言版本的內容不一樣是經常出現的問題,因爲很多英文書是全球同步發行的,在英文版還沒正式出版之前,全球的出版社就會拿到待出版著作的PDF,並據此進行翻譯。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英文書做改動而未及時通知其他國家出版社的情況。喬布斯這本傳記的中文版就是以這種模式出版的。那麼,爲何作者要在英文版中刪除其中的一段呢,這個問題我們就不得而知了,因此這位分析師據此進行的分析是否靠譜,就只能靠大家自己判斷了。
以下是我們對分析師文章的擇要摘錄:
iPhone 8:真正的喬布斯的iPhone
也許有人會以爲這又是“標題黨”起的標題,或者是覺得,奧,大不了可能又是列舉了一些新產品設計上的特點,然後說“這些都是喬布斯也會做的事情”。不過,你們都錯了。實際上,我之所以拿出喬布斯說事兒,是因爲在2017年的iPhone,可能真的是喬布斯想要的那種手機。
首先,目前已經有消息在傳,說iPhone8(也可能會叫iPhone 10,因爲2017年將是iPhone誕生十週年,所以叫什麼還真不好說)將會是全玻璃機身。 這種消息主要有兩個來源:
1. KGI的分析師Ming-Chi Kuo預測iPhone 8將是全玻璃機身。一直以來,他對iPhone新機設計都預測的很準;
2. iPhone金屬外殼供應商Catcher科技的董事長CEO Allen Horng也說:“據我所知,只有一種iPhone模型將在明年採用玻璃外殼。”
這種全玻璃的iPhone——整個外殼將由玻璃製成且沒有金屬邊,纔是我說的真正的喬布斯的iPhone。並不是因爲全玻璃機身更好看,而是因爲這個想法是喬布斯生前研究和創造的。
我是怎麼知道這些的呢?這完全是基於巧合。葡萄牙語版本的《史蒂夫·喬布斯傳》提到了這一點。然而英文版的書裏卻沒有這一段。英文版傳記中“iPhone”一章的“Gorilla玻璃”部分刪去了一段。這段話的內容如下:
威克斯最後和喬尼·艾維成了朋友。艾維偶爾會前往紐約州北部,造訪威克斯的湖畔度假屋。“我會給喬尼展示相似的玻璃材料,他僅憑感覺就能知道這些玻璃不一樣。”威克斯說,“只有我們公司的研究負責人能做到這一點。當你給喬布斯展示東西的時候,他當下就會表示喜歡或者討厭。但是喬尼會擺弄它,進行思考,找到這個東西的微妙之處和潛在用途。” 2010年,艾維帶領自己的高層團隊成員來到康寧公司,和廠裏的領班一起製作玻璃。當時,康寧公司正在研發一種更爲結實的玻璃,代號“哥斯拉玻璃”。該公司希望,有一天能夠做出足夠堅韌的玻璃和陶瓷材料,用於iPhone生產,這樣iPhone手機就無需使用金屬外框。“喬布斯和蘋果讓我們更優秀,”威克斯說,“我們所有人都對自己的產品非常狂熱。”
基本上,這證實了早在2010年蘋果就在尋求製造全玻璃且沒有金屬邊框的iPhone,這時喬布斯仍舊健在,很明顯這是喬布斯自己的意思。
另外一個證據就是早在2010年時,蘋果公司就申請了一些相關的專利,其中包括生產全玻璃外觀設備的方法:
1 製造空心玻璃管,允許插入必要的端口,麥克風等。
2 玻璃管的某些部分可以是有紋理的(允許更大的抓握區域)。使用必要的塗層(疏油等)。
3 內部組件(顯示器,主板,電池等)將通過所述玻璃管的一端插入。
4 用端蓋維繫全玻璃設計的完整性,並以其密封箱體。這些端蓋可以激光焊接,從而提供無縫的玻璃屏幕。
除了做一整個的玻璃空心管之外,蘋果提到的另外一種方法是把兩片玻璃通過激光焊接合起來形成一個玻璃管。
***喬布斯版本的新iPhone會是啥樣?***
蘋果可能不會這麼快把所有的產品都做成全玻璃的,它可能還是更多的在現有基礎上慢慢改進,所以新的iPhone還有可能是更接近現有版本的,比如:
1 更多使用玻璃,減少邊框
2 保留lightning 接口
3 仍然有SIM卡槽
4 保留金屬按鍵
5 可能取消HOME鍵
不過,即便如此,這也不和Catcher CEO的表態相沖突:蘋果還是有可能做出一款全玻璃的機型。這個機型,如果按照喬布斯的想法,可能就是極具未來感的極簡無邊框機型,它甚至可能牛到把除了麥克風和聽筒之外的所有功能都包含到玻璃之中。
所以,未來的iPhone有可能是這樣的:
1 取消lightning 接口。包括充電,所有和iPhone的交互都可以變成無線的。
2 取消耳機接口,改用藍牙。
3 取消音量鍵,開關鍵,消音鍵。這些功能都可以通過觸摸實現。
4 取消HOME鍵,指紋功能改用虛擬HOME鍵實現。
5 取消SIM插槽,將SIM卡功能通過內置軟件實現。
6 使用新的OLED顯示技術。
結論:綜合目前泄露的消息,技術進步,蘋果專利,以及歷史事實,我們有理由相信iPhone8會非常獨特,甚至可能重塑蘋果的命運。不過,要是從投資角度講,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是短期內沒有分析師看好蘋果股票;第二,智能手機市場的飽和問題可能會也會對蘋果造成影響。
以上就是分析師文章要點。那麼,問題來了,你們覺得這個作者說得是否靠譜,你會買這樣的iPhone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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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不少線上課程學生的作業,其實有時候有些感慨,這些遠在世界不同角落的同學,認真的程度很多都比我們實體有來上課的同學還要好~
然後我就在思考,是不是這些買線上的同學們原本就已經自己嘗試過很多,只是找不到一個地方可以把這些零散的知識統整起來,所以一旦加入了我們的課程,即可串連,在一些詢問我的問題裡都讓我感覺到,那是要練習過遇過不同指甲,才會產生的延伸問題,比起我們每週見到面的實體全科同學們,有些人努力程度超過很多。
當然我講的是部分同學,每個班級每個人的程度還有可以應用的時間都不一樣,不能說他們就是不認真。
身為老師,當然期待教學完之後,大家學習到新技術就躍躍欲試欲罷不能,因為我自己是學生時就是這樣,所以無論線上線下,這些東西能帶給大家成長,並且大家得以應用、練習然後發現問題再一起討論,我都覺得非常開心。
無論線上課或者實體課,我可能都不是一個太幽默有趣的人(看我的Youtube頻道就知道),想傳達的都是希望大家也能喜歡這個技術並且熱愛美甲,也許也不是每個上課的同學都想要轉成正職做這個行業,但如果人生裡能有一個技術能讓你為他廢寢忘食獲得很多的成就感,那我覺得這就是我一直努力推廣美甲的意義所在。
(每個月都期待自己可以上架一門新課,但是因為事務太多,不管是販售產品、實體課程、線上課程我知道大家都給我們很多的期許,我會儘可能的安排時間拍攝剪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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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6
三週前的週記,我最後寫下的一句話是:『比較起「硬體」,還有更基本的「行政法人法」,才是現在正在發生的問題』,而這個『現在進行式』的問題,它的時代跨距其實已經很久了。
只要上網搜尋『行政法人』這個關鍵字,很容易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政府組織,是在二〇〇四年,透過『改制』的方式,將『兩廳院』確立為全國第一個行政法人營運的機構。十年之後,當時力推這個政策的朱宗慶老師,在二〇一三年曾經發表過一篇『推動行政法人 是玩真的嗎』的文章 (http://blog.udn.com/jublog/8150669 ),來檢視十年之間,這個政策執行過程中可以觀測到的若干疑義;而在今年的五月,朱老師因為『北藝中心』的組織架構,再次接受訪問,提出對於『政府』與『行政法人』之間運作的建議:『臂距原則』(https://www.cna.com.tw/news/acul/202005080346.aspx )。
先讓我們仔細看一下朱老師在這將近二十年間所呼籲的重點,然後,讓我們回頭去檢視『行政法人法』的母法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其中第 2 條所載: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
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特別是這一句:『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幾乎闡明了『行政法人』會『裏外不是人』的未來結局。
再從另一個不具公信力、但有參考價值的維基定義來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6%B3%95%E4%BA%BA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定。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日語: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這個說明其中有三個重點:
1.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
2. 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
3. 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
容我以一個『過來人』的經驗解釋一下:不論是『北流』或是『高流』,所有以『音樂專業經驗』與熱情投入這類型『流行音樂中心』的業界夥伴,在瞭解這三個重點的順序上,幾乎都有著致命的誤解 - 夥伴們認為自己的專業經驗,可以用『專業聘任』的方式、不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資格,而進入到『流行音樂中心』來為民服務,卻忽略了『順序』上最基本的定義:『流行音樂中心』是廣義的『公部門』,而且它的資金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那代表,這與業界夥伴所認知的『音樂產業』完全大相徑庭,所有在『民間』所思考的邏輯,進到這個『公部門』場域都會顯得格格不入。
那是因為:『北流』、『高流』的資金,目前都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所謂帶有『民間專業色彩』的營運團隊,都必然會要受到政府的監督與控管 – 我們當然沒有資格去揮霍納稅人的稅金,但弔詭的是:如果政府自己就能『有效運用預算』來達成『推展流行音樂產業』的目標,又何必成立一個『行政法人』的機制來做『監督與控管』的動作呢?
到底是誰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清楚定義:『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一. 高雄觀察_03]
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
政府與民間,對於『預算』的概念,基本上完全是南轅北轍的:民間、或產業,在設定『預算』時,思考的是『投入成本』與『預期收益』的關聯性;而在市場競爭的態勢下,民間對於『預算』的修正方式,也必須極具時效與調整範圍的彈性。但政府公部門的預算概念,是在會計年度內『執行』完所編列的金額,它在意的不是獲利,而是『執行率』。
『執行率』是什麼慨念呢?就是『你有沒有在既定的時間內把錢花完』。
???
身為民間人士,我們是無論如何都難以體會,『執行率低』對於公務人員是多麼可怕的壓力 – 為什麼呢?因為執行率低代表你的行政效率不彰,公務人員的『長官』在面對民意機關的監督時就會被刮,民意代表可能在下一次的預算審查就會刪減你的預算,這種種一切就會影響你的考績,也就影響你的敘薪與升遷;另一個層面是:在事務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發現了任何更應該執行的事項,但因為你沒有在事前編列相關的預算,即使你願意開始發動艱辛的公文簽呈旅行,你也很難在最佳時機點去投入必要的資金 – 然而,真的認真去思考一下:這些『更應該』去做的事項如果沒有做,會有什麼影響嗎?
從『消化預算』的角度來說,其實沒有影響。
我們必須理解:任何一種職業別,都有著該種職業的『專業性』,即使是公務系統也是;我們直覺上會覺得『公務系統的僵化』,如果從『廉政』的角度來解讀,恐怕也是一種不得不然的『防範措施』。現在所遭遇到的問題情境是:藉由『行政法人』的架構,將民間專業人士引流到廣義的公部門,但因為運用的是公眾的稅金,所以這些進入廣義公部門的民間專業人士必須先『學會』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 – 但事實是:正因為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不足以因應特定產業的實際需求,所以才需要引入民間專業人士 ……
你可以稍微看出這中間奇特的矛盾點了。
以上所討論的,還只是『行政法人』的本質問題,第二個要討論的,會是『行政法人』的『位階』問題。
依據『行政法人法』母法第 41 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北、高兩市的『流行音樂中心』也因此設立了各自的行政法人與相應的自治條例。檢視『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44#lawmenu ) 第二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由於我的專業完全不是法律面向,所以我在研讀這個法條時,一直有一個疑惑:『市政府』包含了許多局、處,又或者說,這些局、處的總和稱之為『市政府』,那麼,究竟『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的『機關』,到底指的是什麼對應的局、處單位呢?但反過來說:如果是由『局、處』來監督『行政法人』,那麼,『行政法人』就應該是某『局、處』的下轄單位?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法條上何以不載明『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某局、處』呢?
這個『位階』問題,除了預算編列、核銷的對口單位有無監督權責,它甚至會連所謂『流行音樂中心』建物、硬體財產的撥交、點收,乃至於後續的營運『主體性』,都因此而存在著潛藏的結構性疑慮 – 我說了: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北流』與『高流』在現階段都已經開始面臨到這種曖昧的困境。
再回頭看看朱宗慶老師在推動『行政法人』這將近二十年所一再關注的環節,不禁令人疑惑,這一種介於『官』與『民』之間的架構,到底應該多少是『官』、多少是『民』,才有可能讓當時設計之初的『完美的平衡』,可以被理想地實踐呢?
我看不出來。
而本文所述,都還沒有把其他更複雜的『人』的變數列入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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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先偷渡一篇值得一讀的相關文章:http://www.funscreen.com.tw/feature.asp?FE_NO=1580#fn6
再附錄一下臺灣目前所有行政法人總表: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1%8C%E6%94%BF%E7%B5%84%E7%B9%94%E6%B3%95/%E6%88%91%E5%9C%8B%E8%A1%8C%E6%94%BF%E6%B3%95%E4%BA%BA%E7%B8%BD%E8%A1%A8.pdf
我很想強調:現行最成功、最有代表性的『行政法人』機構,應該就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但是,它從 1975 年成立之初,到 2004 年之間,在組織架構上也經歷過相當的波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AE%B6%E5%85%A9%E5%BB%B3%E9%99%A2 )。其中兩個很重要的觀察點:其一,它是屬於中央層級,直接由文化部這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監督;其二,它是在後期經過『改制』而成立的行政法人,也就是說,它已經經歷了很長的營運期才走向這種複合式的營運模式。『北流』、『高流』卻是在一開始就想效法這樣的『經驗』 - 說實話,我真的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經準備好了……
更不用說,我們國家對於『流行音樂』的產業政策,到底是誰在拿主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