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聞上令人傷心的畫面,讓我不禁回想起一段往事。實習那年,我和所有實習醫師一樣,24小時抓著值班手機,時間以以月為單位流轉,在白色巨塔的不同科別間漂泊。輪訓到感染科的時候,遇到一位因為不明原因發燒住院的病人。我被主治醫師指派負責照顧這位患者,按照慣例,我進行了例行的病史詢問,最後一項問題是性接觸史。
「可以聊聊你最近的性生活嗎?不好意思,不是要窺探你的隱私,但跟我們診斷跟治療會有關係」
「很正常,對象很固定,也有用保險套。」
「那沒問題了。我們會幫你安排一些檢查,就先好好靜養。誰會來照顧你呢?」
「喔我一個人在南部,家人都在台北。不過我一個好朋友有空就會過來。」
「恩,那就好。那我先去忙囉,先好好休息。」
後續在一系列的檢查後,診斷是血癌。
在主治醫師告知他病情的那天,因為家人都不在,只有他一個人聽我們說。他的表情很冷靜,似乎沒什麼好擔心的。下午我到病房看他,畢竟是一個重大的疾病,雖然並非不能治癒,但可能衝擊還是很大。
「你還好嗎?這個病是有機會治好的,你不必太過擔心,不過最好讓你的家人們知道,畢竟得一個這樣的病,會需要很多家人的支持。」
「對不起。」
「蛤?」
「對不起,我是同性戀。」
我拿著手上的病歷資料,他凝視著前方病房白色的牆,彷彿有一世紀之久。
「沒什麼好對不起啊,同性戀就同性戀,我異性戀也不用跟你對不起啊哈哈。」我趕緊說話打破尷尬的氣氛。
「你問我性生活的時候,我沒告訴你。對不起。」
「你單一性伴侶,有用保險套,之前沒有性病,那你的性生活史就跟疾病關係不大,沒啥好道歉。」
「恩。」
「那你有把病情跟家人說了嗎?」
「他們知道我是同志之後,我們就沒有聯絡了。」
我們繼續聊了一下,我給他同志諮詢熱線的電話,希望他找到一些幫助。雖然我真的不知道他實質能得到多少幫助。最後也只能跟他說,好好加油,我們會在專業上支持你。
那天值班,我跟一位同學講了這件事情。這位同學是基督教徒,一直很有正義感,我們一起做過泰迪熊醫院的活動關心病童,對於社會上的環保、弱勢被壓迫這類的問題,他總是會很生氣出來罵人,雖然他不喜歡在檯面上講話,但是邏輯很清晰,而且態度很堅定。
「我覺得同志到現在還沒辦法結婚,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他的伴侶只能跟我說他們是朋友,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我不覺得自己的愛比他們的神聖。」
「對啊,沒什麼道理啊。」
「不過你是不是不太支持同志婚姻啊?環保啊、弱勢的問題你都很關心,但是沒聽你說過同志的議題耶?是因為你宗教信仰的關係嗎?」
他停了一陣子,緩緩告訴我。
「因為我是同志。我怕太明顯表態,會被人懷疑是同志。」
「那你為什麼沒告訴過我?我們同班快七年了耶!」
「沒告訴你,我們不就是這樣當好朋友嗎?如果告訴你,但是你不接受同志,那我不就少了一個朋友?」
那天晚上,我很難過。難過的是,我居然沒讓一個認識這麼多年的朋友對我產生足夠的信任。但其實這是我的錯,如果我從沒表達出我對同志是接受的態度,他怎麼敢讓我知道?我突然想起一位外科的教授說,「這世界上哪來那麼多同性戀?為什麼我都沒遇過幾個?」現在我知道為什麼了。就是因為你歧視同性戀,所以同性戀不會想讓你知道啊!
我又想到,這個世界上,大概有5%是同性戀的人口(難以確定,因為很多人不敢表示自己是同性戀),那我實習以來治療過這麼多病人,為什麼這是第一個遇到的同性戀?以比率上來說一定有問題啊!那是因為我從沒主動表達出我對同志的友善,所以他們不會願意告訴我啊!
所以從此以後,只要問到性接觸史,我都會先說「我對同志很友善,也很支持同志人權」,如果是異性戀者,通常會說「哈哈很棒啊,不過我不是」,如果是同志,通常就會讓我知道他們的性傾向。對我們之間的醫病關係有很大的幫助。
昨天在立法院前,看到很多人在反對同志婚姻,我可以尊重任何人的意見表達,但是討論的事情是攸關社會上一群人的人權的時候,我很期待多些合理、符合邏輯的討論。但我看到很多恐懼的言論,恐懼這個社會會變成人獸交、多P、亂倫、性解放。但其他開放婚姻平權的國家,在修法之後,跟修法之前比較,並沒有出現這些情形。那為什麼要散播這樣的恐懼呢?我可以理解很多人對法令變動後可能造成的影響不清楚,而產生恐懼。事實上目前的法令,就是讓同志跟大家一樣,有結婚的權利而已。但刻意散播錯誤言論的人,到底是什麼心態呢?我真的感到傷心,甚至有些憤怒了。
我小時候念過天主教小學,也在天主教會醫院工作過一年,到監獄到山上看最弱勢的病人。雖然我沒有受洗,也沒有特定的信仰,但我認識的那個神說:「你們為我最小兄弟所做,便是為我做。」所以我們去治療那些社會上最得不到幫助的人,他們是我們的最小兄弟。教宗也曾說:「如果一個向上帝祈禱的人是同性戀,也有著良善的心,我又有什麼立場去批判非議他呢?」甚至在2016年,教宗還說了:「我認為教會不該只對受冒犯的同志道歉,教會也應該對窮人、被剝削的婦女、被利用去工作的孩童道歉。教會得為曾經祝福這麼多(傷害人類的)武器而道歉。」
如果有人要說,你又沒有真的信教,根本不認識神,那也沒關係。但至少神不會是鼓勵仇恨,鼓勵散播不實言論的。這點應該可以確定吧?大家總不會覺得神看到人類在打宗教戰爭的時候是開心的吧?
這是我認識的宗教:愛人,甚至願意捨己為人。這都是我期待自己能做,但未必能時時做得到,必須時時提醒自己的。謝謝願意看完這篇文章的大家,它很長,也跟醫美保養沒什麼關係,但是這是我們的理念,追求一個求真、求美、共善的社會。如果世界已經夠混亂了,那就讓我們更溫柔地互相對待吧。
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每一位朋友,多多主動表示你對同志的友善。每一份關心,每一份接納,對同志朋友都是重要的。也許你會發現,你身邊其實有很多同志朋友,只是你不知道。你的表態,可以讓他們更勇敢做自己。我也希望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繼續多努力,讓每個人的愛都自由而平等。在這個過程,我相信你的生命會更豐富。
當了幾年醫師,看過一些生死。雖然不敢說看透,但我現在相信的是,生命的意義在於「讓更多人的生命更有意義」。
---
要做到「讓更多人的生命更有意義」,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做法。但我相信每個人一定都有同志朋友,只是你知不知道而已。畢竟根據統計,如果你有100個朋友,那大概就會有5位同志朋友。他們其實就跟我們其他朋友沒有不同。我希望看完這篇文章的大家,可以留個言,或分享出去,讓你的同志朋友們知道,你愛他們,也關心他們,而且他們的幸福,跟我們的一樣重要,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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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法律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病情告知法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之一
老母親點頭,因為她不識字,我和安寧療護師就一一用圖卡介紹DNR,再協助老母親簽署。
只見老母親一邊點頭,一邊頻頻拭淚,她聽完我們說的話後,走回床邊,握住兒子的手,說:「下輩子回來,再當我的兒子。好嗎?好嗎?」
老母親用她還在顫抖的手,簽了同意書。
老母親的眼淚卻有一滴,滴落在同意書上,不偏不倚,就落在病患的姓名上,病患的名字都暈糊掉了。
~若生命已經到盡頭了,我們學會謙卑、尊重生命,所以善終也是一種積極搶救生命的行為。
之二
當門一打開,果然看見一群人,而且是一群急診護理師們,也不管推床還在晃動,大家就齊心輪流,跳到床上急救,每個人的臉色是如此驚慌,甚至已有人在流淚,一直喊:「林醫師!林醫師!」
我看呆了兩秒,就回神到自己的急重症專業,因為躺在床上的病患,不是別人,是我自己的學長。
在一小時前,他還在急診室,跟我交班說話,而一小時後,他躺平,成為昏迷、不說話的病人。
這是很殘酷的戰鬥。一邊壓胸,那血就從鼻腔、嘴巴、耳孔噴出。血腥之味,即使戴上口罩,也聞得到。
忽然之間,一個很尖銳的叫聲在我耳邊響起,說:「不要救、你們不要再救他了....拜託....嗚嗚....」
我們大家往聲音的方向看去,原來是林醫師的太太。
只見她在床邊跪下,哭泣著說:「他有交待,有一天,若是救不回來,或救回來了也是躺在床上不能上班,就不要再急救、不要再急救了!」
我想我知道了,我知道林醫師要什麼了。
我們關上了門,替林醫師清洗乾淨身體上所有的血跡,直到林醫師蒼白的臉出現。
~醫師要放手,家人要放下,病人才能放心走。這人生,若能及時放下一切,都是好人生。
之三
以林小姐而言,不論她是好人、壞人,對於善終的需求,她也應該能與別人一樣,獲得相同對待。簽署拒絕急救同意書,那只是阻止我們將醫療急救工具往病患的身體上執行,但如果我們以為那就是病人的善終,那是錯誤的。病人還有疼痛、大小便的生活處理等等。更何況,妳可有發現這些是病人,他們最後在個人的自由上,是硬生生被剝奪的?就像林小姐一樣,最後只能躺在床上,所以她才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
~你願意在人生的最後一段路,接受急救的痛苦嗎?我想,你一定會說「不要」。但不是很矛盾嗎?你不想要,卻讓臨終的家人去承受,這於心何忍。
之四
老師知道自己來日無多。
他一邊簽DNR,一邊說:「長日將盡。我不會讓自己的身體被破壞殆盡。」
其實,我的心五味雜陳,因為眼前的一位長輩,同時是我的老師,因為肺癌,即將在未來的三個月裡結束生命。
隨著老師的病況不好,他的兒子也回來了。兒子是一名律師,在美國執業多年。
我去國外開了一星期的會,一早進入加護病房,卻看到老師躺在病床上。
看著眼前的這一幕,我錯愕了。這….這發生什麼事了?事情的演變不應如此、不應如此啊!他不是已經簽好預立安寧緩和醫療的意願書了嗎?為什麼現在身上插滿氣管內管、鼻胃管、尿管、動脈導管、靜脈導管等,雙手、雙腳也因躁動不安,而被安全約束。
護理師常問我:「只要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就對『善終』有保障了嗎?」
我總是回答:「沒有。因為簽妥後,只代表在法律上有效。但事情發生時,病人通常意識不清,許多醫療決定,那時,是透過家屬來決定。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道病人已簽了DNR,或否決此選擇,那麼醫療人員就可能會採納家屬的決定。」
「雖然老師已簽好DNR,但卻沒有與兒子溝通清楚,所以就會陷入選擇『救』或『不救』的兩難,壓力與糾紛也會出現。」
~陷入昏迷的病患,若有不滿意,是不會告醫療人員的。通常是意識清楚,但情緒不安,又沒有被充分告知的這些家屬,會隨時更改昏迷的病患的意願。若他們不滿意,他們會告醫療人員。
之五
其實醫護人員都了解醫療法的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治療或手術,應向病人或(請注意『或』這個字)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原因、成功率....並經其(請注意『其』這個字)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也就是說,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等被告知的權利,和病患權利是相等的。
更何況,若病人陷入昏迷時,醫師怎麼能不再向家人詢問,「他已有簽拒絕急救的同意書,你們還要救嗎?」
所以在醫療現場,掌控是否接受醫師處置的最後決定權,不是在昏迷或已經病重、奄奄一息的患者自己,而是在法律規定『其』裡面的任何人。
任何醫師都知道,如果沒有這樣做,當患者的病情結果沒有達成人的「理想」時,最可能會控告他們的,絕對是這些活著的家屬,而不是患者。
~之前報紙報導「國內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的人數約二十萬人,但實際上每年可以得到善終的卻只有近萬人。換句話說,即使簽署了DNR的病患中,有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好死』的願望並未達成。」
這是我近來看過最震撼的一本書,謝謝寶瓶朱社長的分享,在看完的當下,我決定一定要再分享出去。
最後,關於死亡,你是學習?還是迴避?哪一種態度能讓我們善終呢?
病情告知法律 在 隱瞞病情法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八卦
牙科醫師之職業倫理與... 被告知病情後會受到傷害,此不構成隱瞞訊息... http://www.thrf.org.tw(2005年12月31日)。 Airiti Library華藝線上圖書館_癌末病情告知的倫理 ... ... <看更多>
病情告知法律 在 隱瞞病情法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八卦
牙科醫師之職業倫理與... 被告知病情後會受到傷害,此不構成隱瞞訊息... http://www.thrf.org.tw(2005年12月31日)。 Airiti Library華藝線上圖書館_癌末病情告知的倫理 ... ... <看更多>
病情告知法律 在 Re: [問題] 請問關於病情告知~~ - 精華區medstudent 的八卦
※ 引述《fordd (fordd)》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各位 特別是對法律有研究的大大~~
: 我知道根據醫師法的規定
: 醫師有義務告知病人或其家屬其病情
: 那還有沒有其他的法律規範有規範到這一塊?
: 也就是說 醫師明知道病情卻沒有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 有沒有觸犯到什麼法律?
: 我只想知道有法律條文依據的部份
: 至於倫理的部份先暫時不列入討論...
: 煩請有相關資訊的大大幫忙提供一下~~
: 謝謝!!
我的PGY1 報告其中一部分
告知義務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
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12-1)
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
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 81)
o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
o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o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醫師有保留資訊不告知病人之權利
o 在某些特殊條件下 保留資訊不告知
o >> 刑法第22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o 阻卻違法事由
o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o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o 醫療法第58條
o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o 民法第195條
o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恢復名譽之適當處份。
守密
o 醫療法第72條:
o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o 醫師法第23條:
o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o 刑法第316條規定:
o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尊重病人自主
o 1.醫師乃是受病患之委託授權以對其進行檢驗以及診斷,
而醫師有相對義務必須告知病患診斷的結果,除非病患本身拒絕知情.
o 2.病患病情資訊在未經病人同意的情形下即由醫師告知他人
(不管是家屬或是朋友)基本上已經違反對病患隱私權的保障
及對病患託付之資訊保密之責任.
o 3.病人在未被充分告知病情的狀況下,
沒有確實資訊為依據作出基於個人價值判斷以及好惡的選擇,
難免留下遺憾. 甚至家屬隱瞞病情勢因為家屬自身利益考量,
如此病人或是第三者的權益就有可能受損.
o 4.醫師以不確實之資訊告訴病人,雖然動機良善,
但是仍有欺騙失職之虞,可能觸法.
醫師不告知之責任
o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容易被否認
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
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 81)
>> 真不告知 >> 需由醫師舉證,
如果醫師未能積極證明本身的不告知沒有過失,則難以舉證.
簡單說 就是走在法律灰色地帶 因為法律是規定只要告知病人或家屬
所以現在大家是利用這一點來逃避告知病人 或是依家屬要求不告知
但是如果因而病人權益有損失(例如遺產分配有問題)
真要告訴 其實立足點很薄弱
醫策會有一本關於生命倫理的書 其中都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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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60.150
※ 編輯: moola 來自: 221.169.60.150 (05/09 22:05)
※ 編輯: moola 來自: 221.169.60.150 (05/0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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