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4/02 更新 ]
盜圖筆記連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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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讀完這系列的你,有任何相關問題都可以在這個禮拜以內 2018 /04/02 (一)~2018/04/08(日) 到下面連結的Google表單 裡留言給我,我會另外開一篇Q&A來回答。問的問題如果超過我能回答的範圍我就不回答囉,再請大家自己Google。
如果我最後沒發表什麼Q&A文,那麼你就會知道,那是因為沒人問我問題的關係。٩( ᐛ )و 呦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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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錄、被盜圖了該怎麼辦? 被盜圖的簡易自救流程 http://chocye.com/howtodealwithplagiarism/
二、 發現被盜圖後,該調整自己的五個心態
http://chocye.com/howtodealwithplagiarism2/
三、如何搜集證據? 讓盜圖者知道你的存在之前,該做好的三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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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盜圖者交涉 (上篇) 私下和解怎麼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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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盜圖者交涉(下篇) 著作權被侵犯了,如何做報案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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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盜圖但沒錢打官司怎麼辦?法律扶助申請流程以及需要的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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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製作執法人員都看得懂的盜圖比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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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盜圖但沒錢打官司怎麼辦?申請法律扶助的過程分享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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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向盜圖者提告,到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做筆錄的過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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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著作權法,與 Yoshi850 的開庭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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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最終章 - 和Yoshi850到調解委員會談和解的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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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更新中⋯⋯]
我知道每篇內容都很長,而且沒有太多刺激的橋段,如果你現在沒有心情讀也沒關係,歡迎把文章收進書籤裡以備不時之需~
希望不管你面對的是小蝦米還是大公司,盜圖筆記都可以幫助你建立堅持下去冷靜處理就能幫自己討回正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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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
之前被盜圖一邊抗戰的時候還不能一邊上來跟大家取暖真的很痛苦。
還好最後因為有神律師的助攻,我們成功的讓盜圖的公司賠錢了。
雖然我覺得本來可以贏得更成功更開心,但第一次總是會犯比較多錯誤。
打下經驗來一方面是讓自己複習,這樣以後被盜圖就能處理得更乾淨俐落,一方面是我一邊聽到很多人因為在發現被盜圖後,馬上心急的犯了我曾經犯過但後悔不已的錯誤。
一邊看朋友打仗一邊替他們心急,覺得這樣真的不行,不能讓盜圖的人過的這麼逍遙。所以我在準備又臭又長的盜圖經驗分享文。希望能幫助有需要的人,即使你沒有需要看看以後也不一定會用得上。
除了事發時就一邊打的內容外,最近每天堅持打一點點,覺得好像頗有成果,差不多可以摸摸Wordpress的部落格功能來發表了!
超多篇喔,我會用類似書本目錄的方式發表,以免一次太多資訊被棄追..
希望你們會喜歡看這種跟畫圖本身沒關係的真實故事。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扶資源僧多粥少,根據法扶基金會統計,2017年申請案件數21萬件,約通過6萬件。針對弱勢族群法律扶助專案中,只有原民會的專案,幾乎沒有任何資力、案情門檻限制;原民會補助法扶專案,年年預定金額都不夠,年年必須追加。 日前有立委濫用原住民族法扶專案資源,引起社會譁然。事實上,法扶基金會多次建議原民會...
申請法律扶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今天下午我們邀請了民間各界代表以及相關部門,召開了「有溫度的連結:犯罪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法制化」公聽會。
整場公聽會從下午2點開始,一路至6點才結束討論。會議中,被害人代表叡叡媽媽、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皆舉出許多目前在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時、或是面對司法相關事務時,所面臨到的種種問題。
臺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自己本身案件的委任律師之一 陳孟秀 律師也提到,前天燈泡案三審定讞,至今連律師、受害者家屬本人,都還沒收到任何通知及判決書,一切皆是透過媒體得知,「我們的司法,真的有尊重被害者家屬嗎?」
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今天出席的所有代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公聽會非常精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 1998 年完成立法至今已經過了22 年,然而現行法令與落實情形對被害人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完善、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需求、提供服務的第一線人員也同樣面臨許多困境。
對此,今天公聽會我們針對相關部門提出幾個改革方向。
首先,疑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應有法定通報義務並建立標準化的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疑似犯罪被害事件,應該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被害人權益及服務的目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共同研商案件通報標準、通報資料的銜接、系統電子化的可能,以及個人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建立標準化之通報機制。
第二,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釐清法定服務的範圍與定位。
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差異,例如:事件類型、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資源等,規劃相應的服務方案。包含服務時間、服務強度、重點個案、訴訟服務與陪同出席等。同時,也應建立最低服務標準,定期檢視各分會落實情形。
第三,鑒於重傷案件被害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在身心障礙鑑定期間難以獲得支持。
對此,法務部與衛福部應該共同協調因應措施,減輕重傷案件被害人因為服務銜接空窗所產生的經濟重擔。此外,法務部應該重新考量重傷補償金的設計,並且研擬增列生活照顧費用的補償項目,以周全重傷案件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依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的決議,司法院應盡速核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修正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草案。同時,也應該強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合作聯繫及轉介機制,設立各分會的單一窗口。
第五,法務部應進行犯保協會的組織改造,讓決策與服務貼近被害人。
為使服務貼近被害人需求,法務部應該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的政策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包含總會引進專業專任之正、副執行長,以及董事會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其官方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障名額。
第六,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有賴跨部會合作,應修法明訂各部會之權責。
鑒於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業務涉及諸多領域行政資源的協調與整合,應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明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的橫向連結。並於地方政府層級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與警政、司法、社政、衛政、勞政、教育等單位之橫向聯繫,達到相互協力目的。
第七,國家負有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並提供必要資金的責任。
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應該積極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的落實。行政院及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的政策建議,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短、中、長期人力充實計畫,配置合理資源與專業服務人力。
最後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來賓,未來的任期內,我會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相關修法,讓有溫度的連結,真正落實到我們的體制當中。
申請法律扶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
先前,我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向司法院請教關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益。目前《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法律扶助需求,是原則不予扶助的。
也就是說,目前在法律扶助中,被害人和被告的待遇,並不對等。
但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中就提到,對於經濟弱勢的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的扶助律師,來協助被害人相關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目前的做法,明顯與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互相違背。
我們口口聲聲說要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難道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嗎?
事實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在 4 月犯罪被害人權利法制化的公聽會上已表示, 2月底的董事會上已決議修正這項規定,讓未來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在案情與資歷均符合法扶規定的情況下,可有法扶指派的律師從旁協助訴訟程序的進行,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法扶董事會決議的這項修正案,財務可行性評估每年預算將增加 2,943 萬元,這筆經費大約占法扶年度預算的 2 %。
我們認為這樣的經費負擔,是可行且合理的。
然而,這項決議至今已超過三個月,作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遲遲仍未核定。甚至,我曾兩次請司法院的代表前來辦公室說明,卻都得到各種迂迴的回應。
其中最讓人擔心的狀況是,司法院不排除主要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來擔任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律師。
這裡的「義務辯護律師」,指的是由法院編預算向各地方律師公會徵求向外部執業律師,加入法院的排班名單。實務上,義務辯護律師的酬金較法扶指派律師的費用節省,酬金和品質雖然不見得是正比,但過低的酬金,勢必會影響律師服務的意願與品質。
我想請問司法院,同樣是依《刑事訴訟法》指定律師協助,「協助被告的律師」是「法扶指派」,一件酬金30,000元;而「協助被害人的律師」卻要用「義務辯護」,一件酬金12,000-27,000元。
請問司法院,如此區別對待的理由是什麼呢?
更令人憂心的是,如果司法院認為「到審判程序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給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即可」,這樣的想法恐怕將造成被害人法律扶助資源的斷裂,也違背目前對被害人「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政策。
其實,目前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專案合作,提供專案扶助律師相關的教育訓練,例如:陪伴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溝通技巧。這也是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希望積極推動的。
我們也希望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彼此可以建立常態的「單一窗口」機制,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接觸犯保協會的服務時,便能對接到法扶的律師資源,減少被害人在不同單位之間奔波,也避免重複陳述造成的多次傷害。
還記得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雖然去年的修法依然沒有賦予被害人真正的訴訟主體,沒有增訂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及獨立上訴的權利,實質改變幅度不大。
但是,我想最起碼、也最基本的一個原則是,對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提供的支持資源與品質,應該要是平等的。
明天法扶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此進行討論,我們希望司法院代表能正視上述的問題,這也是去年世界人權日時,政府對外宣示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
我們希望不要只是口號,而是真正能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
申請法律扶助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法扶資源僧多粥少,根據法扶基金會統計,2017年申請案件數21萬件,約通過6萬件。針對弱勢族群法律扶助專案中,只有原民會的專案,幾乎沒有任何資力、案情門檻限制;原民會補助法扶專案,年年預定金額都不夠,年年必須追加。
日前有立委濫用原住民族法扶專案資源,引起社會譁然。事實上,法扶基金會多次建議原民會增設門檻,避免濫用珍貴資源。然而,今日質詢原民會夷將主委,主委不回答就是不回答,從頭到尾就是胡扯打太極,十分離譜。
2018-10-29 即使踐踏原則、也要包庇護航的原民會主委
https://ppt.cc/f5nNIx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Tg1oXtCW0ss/hqdefault.jpg)
申請法律扶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b13sTdpRjFM/hqdefault.jpg?sqp=-oaymwEbCKgBEF5IVfKriqkDDggBFQAAiEIYAXABwAEG&rs=AOn4CLDCmeE0TNDjCK4pH61XrIqyXRreJA)
申請法律扶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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