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新聞自由之外 #媒體的公共責任
除了追求新聞自由,媒體的事實查核責任很重要,因為新聞言論具有公共性且影響層面大,若新聞媒體藉由本身的影響力,任意扭曲事實,很容易造成民眾誤信,有的影響民生健康,增加社會成本、引起社會恐慌,有些嚴重的,干擾介入民主政治,甚至破壞我們的自由與下一代的未來,再加上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恐怕將是國安問題。因此,身為媒體的影響力,與一般個人的言論自由,比如你我在餐廳、家裡、公司裡談論政治大大不同,所被課予的公共責任當然也不能類比。若以言論自由之名,卻讓媒體逃避應負起的公共責任,這樣的論點很容易好心做壞事,成為危害民主的推手。
#中天的重大缺失
針對中天換照一事,我在今年5月14日以及本月7日,分別質詢NCC主委,提出中天的幾項重大缺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獨立審查人設置狀況,以及其中我最關心的 #境外勢力對我們新聞台的影響力,如今隨著聽證會召開,與蔡衍明的微信群組對話被公開,更多了一項不予換照的新證據,那就是 #蔡衍明介入媒體壟斷行為。
在 NCC 於 2009 年許可蔡衍明併購中視和中天、形成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時,曾針對該許可案附加附款,要求中視與中天的廣告、業務、節目部門都必須獨立,也就是「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另外,當時NCC的另個附加條款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法人股東榮麗公司指派於上訴人中天電視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視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 3 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此附款的理由是「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的經營階層與中視的經營階層不得相同。」
其中,邱佳瑜在同年 9 月 28 日上任中視董事長,在10/26聽證會上,根據沃草報導,中天總經理林柏川在被王維菁追問時,#首度公開承認 邱佳瑜在 2018、2019 年間,擔任旺中媒體集團電子媒體副總裁兼中視董事長時,能夠決定中天新聞部人事、督導新聞部、參與新聞製播。在被問及中天內部是否沒有制度可以保障人事安排自主,蔡衍明仍然有權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時,林柏川也沒有否認,僅說邱佳瑜再度介入的「可能性不大」,證實邱佳瑜對中天新聞部的涉入。
#媒體壟斷
隨後,在蔡衍明被公開的微信群組對話截圖中(成員蔡衍明、中天董事長廖麗生、中視董事長邱佳瑜、中時新聞網董事長賴岳謙、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中國時報社長王綽中、中國時報暨旺報總主筆戎撫天、中時電子報總編輯楊維敏),顯示中天一再以同一企業集團跨媒體造成的言論集中化情形。
NCC應該參照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以聽證會上蔡衍明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的陳述,以及隨後被公開的蔡衍明等人微信群組對話截圖,加強說明其造成言論集中化、阻礙言論多元性的情形,已經 #妨害新聞自由,而不予中天換照。
#試圖利用民主自由混亂國人的是非認知
我要再次強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層次不同;新聞自由在於肯定媒體業者第四權的公共性,需要有制度保障該公共性得以彰顯,這些制度包括新聞記者獲得事實資訊的自由,以及防止媒體壟斷的法律。中天一再聲稱如果NCC這次不給換照就是箝制言論自由,根本錯把媒體的新聞自由及相關的媒體法律保障新聞自由的公共性,當成是中天個人的言論自由來主張,試圖利用台灣的民主自由來混亂國人對是非判別的認知,以達到施壓NCC的目的。
#真正的新聞專業要承擔公共責任
中天的四項重大缺失就擺在我們眼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無效用的獨立審查人機制、境外敵對勢力的介入、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肯認的附加條款,以媒體壟斷破壞新聞自由。希望NCC務必要硬起來!這一次,我們要讓中天走入歷史,台灣才能真正擁有新聞專業與自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依法論法,遵守法律而不僅是參考 為何要立法限制教育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兼職?因為要避免教育人員在校外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影響到校內教學研究的正職工作,造成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損失。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函覆核準就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職務,即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便台大事後同意,也不...
獨立董事兼任 在 蔡正元 Facebook 八卦
謝欣霓
雞犬升天
華航董事長何煖軒
即將派任
民進黨前立委謝欣霓
當「華旅網際旅行社」董事長
「華旅」是華航旗下的旅行社
非但不賺錢且財務不佳
也無法獨立生存的企業
「華旅」董事長歷來
都由華航副總級人士兼任
是無給職的工作
因為「華旅」業務很單純
「董事長」只是「看家」
配合華航賣賣機票而已
「華旅」現任董事長
叫曹志芬是華航客運行銷處副總
現任總經理叫劉雅苓
也是華航員工
兩人都不領「華旅」薪水
但何煖軒執意派任謝欣霓
當「華旅」董事長
不但要給高薪
還要給座車
給司機
謝欣霓不當立委後
曾當演藝人員
現在要進華航集團了
何煖軒剛花了一大筆錢
擺平華航員工問題
現在又開始花大錢
擺平民進黨的牛鬼蛇神
讓她們雞犬升天!
蔡英文政權
真敢吃
但吃相真難看!
獨立董事兼任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昨天針對退休高官轉任評議中心董事長的發文,昨晚金管會的不知名人士,透過媒體發出所謂的「澄清」。
金管會雖然承認的確將在九月,由現任保險局局長辦理退休後轉任評議中心董事長,但否認每月領超過20萬,也聲稱專任董事長是為了處理一個月2000件的案件,絕大多數是保險糾紛。
今天一早,向我檢舉此事的人,即傳訊給我,嚴詞批判金管會。由於來訊內容屬實,我也不希望將其文字當成是自己的文字,茲隱去姓名,轉錄原文如下:
「剛剛看了金管會澄清的新聞,實在無限訐譙。
金管會公然撒謊。
1. 專任董長薪水18.8萬+公關費3.9萬,早就超過20萬。
2. 評議中心評議案件一年平均不過2000件左右,哪來“一個月2000件”?
3.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爭議案件之處理係由評議委員為之,董事(包括董事長)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金管會說李滿治要來處理保險爭議,因此有專任必要,簡直睜眼說瞎話。
4. 金管會說李滿治要來專任是為處理保險爭議,完全違反金保法的體制。真正會處理保險個案的,反而是專任評議主任委員,因此評議主任委員需要具有保險法專業。」
為便於理解上開內容,茲再附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條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
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派)之。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出董事一人為董事長,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生效。
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
第 17 條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時得予增加,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
評議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
評議委員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獨立董事兼任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評價
依法論法,遵守法律而不僅是參考
為何要立法限制教育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兼職?因為要避免教育人員在校外花費太多的時間精力,影響到校內教學研究的正職工作,造成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損失。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函覆核準就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職務,即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便台大事後同意,也不能合法化同意前的違法兼職。若台大最終與企業合作案告吹,那管中閔在這段時間向企業領取的薪資該如何處理?台大在教學研究上的損失該如何填補呢?正因如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兼職處理原則才特別規範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不得兼職的規定!
最後,有人表示共有140多位台大教授也和管案類似,先兼職再同意,法律不應責眾。站在一個法律人的角度,若制度窒礙難行那便檢討制度,若行政流程不佳則應改善流程,絕非面對違法情事直接放水當成無事發生。危機就是轉機,此時正是教育部建立更好的兼職制度的時機,希望金管會和教育部能夠堅持正確的法律見解。
管案時間表
5/2 管中閔於校內送出台哥大獨董兼職簽辦表。
6/14 管中閔當選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8/1 管教授於校內送出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兼職申請。
9/29 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台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大秉國會問政
獨立董事兼任 在 問獨立董事兼任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八卦
請問~獨董辦法第4 條說獨立董事最多得兼任4 家獨立董事,想問獨立董事除了原公司,兼任的其他3 家公司,是否不能是原公司的關係企業或有業務上的往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