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一個孩子找俺討論「如何成為成功人士?」,難怪成功學書籍可以常上排行榜。先聲明,本宮從不看這類書。不僅是因為我愛耍廢,還因我知道成功不可複製,而且真正的秘訣人家也不會告訴我(就像我的毒販乾哥對外也說他是賣馬克杯成功的呀)。
「成功」二字魔力很大,我不是哈利波特所以我使用時特別謹慎。我會誇讚一個人的行為或計畫很成功,例如戒菸成功、創業成功、以及殺夫成功。可我很少說「那個人」很成功,他成功與否,不是我能評斷的。成功的定義,只有他本人有資格。
我也較傾向於用「大人物」來形容一個人。有些人的經社地位就是比普羅大眾高,如臉書馬克(話說你何時給俺藍勾勾?)、李開復先生(您最近的心靈小語有點多)、瓊瑤阿姨(不是說好不出書的嗎?)。
無法成為大人物的後果是錢賺得沒那麼多、講的話沒那麼多人轉發、狗仔隊對你一定沒興趣,這些後果你必須承擔。可是做不到這些,並不代表你是失敗的。
我此生最敬佩的女子是一個我並不知道她名字的小人物,某美國廣告業才子的母親。她生了六個孩子,廣告才子排第五,上面有四個哥哥。那位母親是他們的主要照顧者,想想有五個兒子的生活該是怎樣的水深火熱。四個哥哥是廣告才子從小的學習榜樣,他們功課好、天資聰慧。
長大後,哥哥們每一個都是社會精英日進斗金。只有他,小小廣告公司信件收發員,每兩週發的薪水不夠哥哥吃一頓晚餐。他以二哥的沙發為家,從信件收發員成為今日的廣告才子。常有人用「成功」形容他的人生,可他卻說:
「無論我小時候多麼皮、學習多麼差、長大錢賺那麼少,母親都不曾因為這樣而輕視我、偏心哥哥們。她待我們六個孩子是一樣的。如果說我是成功的,那麼母親是什麼?我只是做好了自己的本份,努力往上爬而已。母親卻做到許多人做不到的事情,犧牲自己、不偏愛。依我看,她才是成功的」。
這幾日的英國行,其實是班長與他哥帶婆婆來玩,我是來蹭飯沾光的。婆婆的缺點我沒辦法說,對不起,我是孬媳婦。但婆婆的一大優點我很欣賞,無論她內心怎麼想,卻能儘量做到身為母親的不偏愛。班長沒有哥哥出色,婆婆不會以此數落他。哥哥沒有班長貼心(對天底下居然有人比班長還不貼心,那人就是他哥)(可是哥哥很帥),婆婆也沒有因此氣哥哥。
「每個孩子不一樣,不能用同一套標準對待,但是愛卻能給的一樣多」,婆婆如是說。甚至對我,她也努力做到公平。每年給我的紅包錢跟她那兩個兒子一樣多,本宮的吃食比他們還好。「妳年輕有本錢,好吃的妳多吃,別管他們」。
這兩位母親沒有功成名就,沒有成為某公司的 CXO,但在我眼裡都是成功人士。她們沒能給孩子們良好的家世,卻因為她們的不偏愛給了孩子滿滿的自信。小人物不能擁有大人物的財富與光環,但他們還是可以成功。
這是我對於成功的看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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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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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最特殊的一部份,就是對於「純粹」的重視,「花道」「茶道」,甚至「武士道」「能樂」,各種民間技藝,最頂點處都是對於「純粹」的完整呈現。羽生結弦滑冰歷史近20年,技藝於他近乎本能,而情感部分,或就由於沒有經驗,反而能夠直接呈現最本元的部分。他的情感表現,沒有複雜性,但是非常原始純粹,悲哀是最純粹的悲哀,歡悅是最直接的歡悅,無須解說,人人都能辨認。這是他的花滑表現力強大的原因。無須語言,只要看著,就能感受。
而「純粹」這東西,是要善予迴護的。「純粹」的面相,往好裡說是「直」與「純」,另一面其實就是單調和專一。而單調和專一在台灣沒有市場。
#台灣不可能出現羽生結弦
羽生結弦之紅遍世界,除了他本身的努力,日本媒體的推波助瀾功不可沒。目前可見的影像,從他十歲第一次獲得金牌直到2017年最後一次參賽,幾乎全部都有記錄。假設羽生結弦生在台灣,唯一會存在的影像大概只有2014獲得奧運之後的。台灣不是沒有人才,但是媒體並不關心那個人才是如何成長的。小比賽的冠軍往往有可能逐步成為大冠軍,但是在他沒有「熟成」之前,媒體沒有興趣。
就比方2017台北世大運,在賽期,因為獲獎連連,舉國狂歡,但是對選手的關注也只在他的世大運成績,並不「溯及既往」。好像這些優秀的孩子是憑空生出來的,沒有人關心他如何努力,是何時立定志向。羽生結弦最動人的一段畫面,是他11歲時,對著記者說:「想拿奧林匹克金牌。」如果他生在台灣,壓根不可能有這個影像。我甚至懷疑這影像若果存在,會不會有媒體肯花功夫去找出來採用。
羽生成名之前,日本媒體早已關注,小心翼翼的,明白他還是個孩子,並未揠苗助長,也不給予過多壓力。相反的,媒體拍攝他許多日常生活畫面,羽生結弦的可愛和純真是透過媒體這種關注,放大呈現到世人面前。假設羽生結弦生在台灣,絕無這種不被伐害的機會。
假設他生在台灣,得到奧運金牌後,各媒體的訪談會讓他疲於奔命。題目會有百分之八十大同小異,如果羽生稍露一些不豫,立刻會被輿論和網民撻伐,說他傲慢,驕矜等等。如果被邀請上綜藝節目,會面對的題目,不外乎:如何「處理」奧運金牌?代言機會增加,賺的錢多不多,如何使用?有沒有女朋友,初吻和性經驗,日常看不看A片,如何自己解決性需求,訓練時覺得無聊時會做什麼?可能會要求他脫衣秀一下肌肉,問他如何保持身材......這就是台灣綜藝最喜歡探討的話題。並不理會,嚴格來說,19歲還算不得完全的成年,這些話題到底合不合適。
就先撇開台灣體育環境的不良,別說培養人才,事實上,更普遍的是:人才自己辛苦「長大」之後,立刻砍來燒。把人才當連續劇角色對待,成天巴望他出現「驚世」情節,要是「劇情」平淡,狗仔隊會「跟」出一段來。
這所以台灣任何行業任何優秀人才,只要讓媒體盯上,總是會犯一種錯誤,要不外遇要不小三要不離婚要不劈腿......婚姻自由戀愛自由已經在華人世界發展了近百年,戀愛或婚姻的自由選擇,依舊沒有被視為當事人自身的權力,而似乎交由社會或媒體來定義是非對錯。
羽生結弦若生在台灣,可以百分百保證,他會出現泡妞新聞,泡夜店新聞。跟他一起拍過照的女性,不論是不是真有關係,一定會誇大自己與羽生結弦的曖昧。另外,可能三代背景都會被挖出來,如果三等親裡有人出了狀況,他恐怕就得出來對全社會解釋,為什麼家裡會有這種敗類。
羽生在賽事中,最特殊的一點是他的謙卑有禮。日本人有鞠躬的傳統,他這種表現替他加分。我真的無法想像羽生如果是美國人中國人台灣人,他即算彬彬有禮,如何滴水不漏表現這種品性。他到處鞠躬,跟人道謝道歉,表現異常真誠,而由於真誠,非常可愛。而日本媒體也喜歡拍攝他的無意識小動作。可能也不是居心製造效果,但羽生太真了,以致於他那種看似滑稽,甚至古怪,有些表情還稱得上兇狠或醜惡的面相(日本媒體稱之為「鬼」),全都只呈現了一個事實,就是他與自己內在的貼近。他如何感受,便如何表現出來。這種真誠感,不得不說,除了日本,恐怕沒有別的國家能夠培養出來。
日本文化最特殊的一部份,就是對於「純粹」的重視,「花道」「茶道」,甚至「武士道」「能樂」,各種民間技藝,最高境界都是對於「純粹」的完整呈現。羽生結弦滑冰歷史近20年,技藝於他近乎本能,而情感部分,或就由於沒有經驗,反而能夠直接呈現最本元的部分。他的情感表現,沒有複雜性,但是非常原始純粹,悲哀是最純粹的悲哀,歡悅是最直接的歡悅,無須解說,人人都能辨認。這是他的花滑表現力強大的原因。無須語言,只要看著,就能感受。
而「純粹」這東西,是要善予迴護的。「純粹」的面相,往好裡說是「直」與「純」,另一面其實就是單調和專一。而單調和專一在台灣沒有市場。
我很慶幸羽生結弦生在日本。我很慶幸他並不生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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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監控」立法會議員個人的動向,基本上是為當權者的政治方便服務,背後難謂有與傳媒工作同等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及公益支持。/
【政府狗仔隊】政府監控立法會泛民議員動向的法理依據及公眾利益何在?
文:K、腸、G、Aberdeen
圖:香港獨立媒體網
民主黨許智峯議員被指因知道政府「狗仔隊」行政主任(EO)監察及紀錄個別議員行蹤等個人資料,包括三十多名泛民議員進出議會時間、逗留時間等,而搶去其手機,最終釀成風波,甚至引來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特首林鄭月娥等高調譴責。然而,有一個問題正極速從公眾討論中失蹤:政府是否侵犯了立法會議員們的個人私隱?
香港有關保護私隱的法律原則主要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確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執行。眾所周知,公署及《條例》都是無牙老虎。一方面公署並無實際執法權力,只能處理投訴及發出執行通知;另一方面《條例》並不與時俱進,對於商業機構及政府各種愈趨常見的收集個人資料行為均束手無策。
首先,在《條例》中,何謂「個人資料」呢?其實法例定義相當模糊,「任何資料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的、從該資料切實可行確定該個人身分及可予以查閱及處理」理論上都屬於個人資料。
這次事件中,儘管公署堅稱「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不屬「敏感」的個人資料,但同時又籠統地指收集該等資料並無違法,因「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料有其合法的目的」,變相承認事件確實牽涉議員的「個人資料」。
私隱權有法可循 實屬人權
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明文保障私生活權。換言之,私隱權毫無疑問屬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院早在一系列的娛樂雜誌狗仔隊的案例(例如 Von Hannover v Germany (No 2))中說明,任何關乎個人身份的資料,包括知名人士在公眾場合中與他人的互動情況,均受私隱權保護;而雖然娛記有向讀者提供資訊的職責,其新聞自由亦須與私隱權作出平衡。
在Shimovolos v Russia(2011) 案第65段中,歐洲人權法院更明確地指出,「有系統地收集及儲存某些人士的資料實干擾了該等人士的私人生活,即使相關資料是在公開場合收集或僅與該等人士的專業或公開活動相關。收集及記錄有關任何人身處的地點及其在公眾場合的行蹤的資料,也構成干擾該等人士的私人生活。」
加拿大法院考慮《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下的私隱權時,亦得出近乎一致的結論。譬如在R v MacInnis [2007] OJ No 2930案中,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意識到,知道了一個人在何時、何地在公眾領域裏做了什麼,可能會洩露該人的生活習慣及其作出的個人選擇等私密資訊,所以裁定收集此類資料違反市民對其個人私隱保密的合理期望。
因此,法庭判例(甚至公署自己的意見)其實都已確認,政府狗仔隊收集的議員行蹤紀錄屬個人資料,理應受私隱權保護。
政府監控立法會泛民議員動向的法理依據及公眾利益何在?
既然議員的行蹤資料受私隱權保障,政府蒐集這些資料,自然等同限制議員們此項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原則上,任何政府限制憲法下人權的的措施,都必須有明確清晰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是次事件中,政府究竟從何得到明確的法律授權,可以如此廣泛、有系統地採集議員的行蹤資料,以至整個運作有何法律理據,均是未解之謎。
過往法庭處理與政府相關的案例,一般涉及政府建立及統整性罪犯資料庫、DNA資料庫或收集銀行資料等侵犯私隱權的做法。即使為了是此類表面上正當的保安目的,由於事關重要人權,政府在法律下依然有責任證明該侵犯有法可依及符合相稱原則。
到底監察及紀錄個別議員行蹤是否如公署所言,單純屬於「通傳應變職務」,本身足以符合上述法律原則呢?我們不敢苟同此分析。雖然同名為「狗仔隊」,但政府人員跟娛記狗仔隊無論身分還是性質都大為不同。尤其是後者有向大眾傳播資訊的民主功能、促使市民熱烈討論社會議題,容許其有更大空間及理由入侵公眾人物的私人領域,例如報導私人道德操守的爭議等,相對上可以理解。相反地,行政機關「監控」立法會議員個人的動向,基本上是為當權者的政治方便服務,背後難謂有與傳媒工作同等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及公益支持。
許議員或許反應過激,但他所關注的私隱權問題是有其根據,亦牽涉政府權力界線的公眾利益。這些爭議,不應就這樣在公眾輿論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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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不過「非公開」三個字比較會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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