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高雄人,我明天要罷韓】
離投票只剩9小時,而離選罷法規定投票日不得宣傳的時間也只剩1小時。就讓小編寫幾個字,當作最後的心得。
小編很少用自己的名義寫文章,以下,就請各位讀者忍耐,當作是我的牢騷。畢竟,回顧這兩年來,小編累積了太多的情緒。
我想罷免韓國瑜最大的理由,其實不是他說謊、不是他落跑、不是他口出穢言,而是他從一開始,就沒有當高雄市長的資格。
我在高雄這座城市住了超過三十年,見證城市的光輝,也見證光輝中隱藏的黑暗與創傷。北漂數載的歲月裡,每個假日能回高雄就回高雄,也是從那時開始,在異鄉惱人的氣候與環境裡,養成了關心高雄建設發展的習慣,撫平濃得化不開的鄉愁,記憶中,我依稀覺得,我不曾離開過這座城市。
高雄過去的經濟繁榮,來自於得天獨厚的地緣與港埠優勢,但雖有著國家資本的投入,背後卻隱藏著結構性的不均,缺乏著行政、經貿、研發等一切資源,讓高雄的產業鍊如頭去頭去尾一樣,沒有最上端的創新能力,也沒有最末端的面對市場能力,只是由國家獨占生產工具,垂直整合成的大工廠。
而當這樣的生產模式隨著全球化而落伍,在知識經濟的轉型過程中,高雄面臨了所有工業城市都經歷過的陣痛,往昔滋養城市的黨國資本,卻因競爭力衰減而斷尾求生,環境污染、社會衝擊等外部成本,全由高雄人承擔。
深入研究過高雄史,就了解高雄這座城市的悲哀。當某些人懷念過去的榮景,懷念房價與台北所去無多的年代,卻忘了那時的高雄只有加工區、重工業,卻沒有大學、沒有文化設施、沒有貼近台北的民生基礎建設,甚至在日本人走了以後,長達四十年的時間未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放任雜亂的城市擴大吞噬農田,填平水塘,放任石化工業在地底亂埋管線,釀成日後種種的悲劇。
這個城市轉型的結構問題,就是高雄市長,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要發大財,得有能發大財的產業,要有能孕育產業的環境,要能讓人才與產業正向循環逐漸聚集。因此市長得努力和高等教育做好連結,得掌握科技產業的趨勢,得掃除經商與創新的障礙,得扶植在地的高等服務支援產業,這其中,腦力比資本重要,能否孕育在地新創產業又比單純吸引大企業投資重要。
同時,作為一名新都市主義(New Urbanism)的支持者,我也從眾多的實證經驗中認為,培養宜居的環境,把城市空間還給行人,增加交通與商業節點的開發密度,重視多元文化的發展,將能促進人與人的交流。當創新人才互相接近時,可以造成知識外溢與乘數效應,而促成新概念的產生,也能讓高雄,重新成為一座有趣的城市。
為了達成這些目標,從2017年開始,小編和好過日的夥伴們,嘗試引進實證城市治理概念,從世界上的都市案例、研究報告中,找尋適合高雄問題的城市治理工具,並且希望能透過政府與市場力量並進,在高雄創造這樣的新力量。
然而,某種程度上,我們失敗了。比起結構性的改革,一句「高雄又老又窮」先是把我心愛的故鄉徹底黑化,接著一句「高雄發大財」輕鬆擊垮了所有的政策,一句「你沒有做夢的勇氣嗎」,徹底抹殺了辯證與思辨的必要。更扯的是,就算不知道高雄的路名、不知道高雄的產業、不知道高雄的物產、更不知道高雄的歷史發展,這樣一個從天而降,腦袋空空,尖嘴滑舌的草包,竟然能透過熟悉的直銷養套殺手法,輕鬆騙得89萬的選票。
坦白說,韓國瑜當上市長的這一年多,對好過日的夥伴們,是很大的創傷。
把心力放在監督韓國瑜,而不是發展政策,討論問題,其實有傷我們的格調,浪費小編的腦力。而由於韓國瑜結合保守與境外勢力的全面反撲,我們使盡全力防堵他進取總統,連3Q,我們都讓給台中,冒著被做成消波塊的風險,去迎戰席捲而來的中國海嘯,這當然影響我們深入解決高雄問題的時間,特別是當小編只剩一個的時候。
韓國瑜,蹉跎了高雄兩年,完全抹殺了高雄在地,認真討論公共問題的空間。本該回歸運輸本質、回歸人本城市辯證的輕軌,被韓國瑜和他一群腦袋混亂的議員好朋友把持,一邊抹黑,竟然還能一邊收割,昨天說是前朝大弊案,今天說是我的大政績,真是開了我的眼界。
因此,我們根本不用講溜之大吉、不用講睡到中午、不用講跪舔中國、不用講請假落跑、不用講跳針總機、不用講蓋牌禁投票........我始終認為,就從他反高雄、反智、反民主的特質,在2018年,我就堅定相信,韓國瑜根本沒有資格當高雄市長,連讓他嘗試一次,都會是永遠的錯誤。
因此,韓國瑜後來的一切行為,我們早已預見,只是難以相信,堂堂一個高雄市長,竟然落到最大政績是「鋪馬路挖水溝換燈泡」。
小編在家裡也是負責通浴室水管、換家中燈泡、把地板上不平的垃圾全部掃除,這樣看來,我比韓國瑜更適合當市長,至少我還會動手不嘴砲。
回顧過往兩年,好似一場夢,浪費了大家太多時間,我們使盡全力阻擋韓國瑜的破壞,也落得一身傷痕。
我壓根沒想過韓粉什麼監視投票之類的問題,我是高雄人,我罷韓,我驕傲!明天,就讓我們一起走向投票所,將韓國瑜這個台灣政治史上的笑話、民主史上的錯誤,徹底終結。讓我們能夠認真來思考、來面對高雄在巨變世界中面臨的挑戰,這才是「#光復高雄」最大的意義!
#我是高雄人666我會投票
無障礙浴室法規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八卦
早上看了一間美麗華附近的商辦,3年的新大樓,3面採光,消防設備、灑水、排煙設備都ok,也能符合無障礙空間的規定 . . 依照這幾個月下來對法規的認識,應該有8,9成的機會能通過旅館的相關規範
只是那間房子的公設比高達 38%,再扣掉露台,實際的室內面積剩下房屋權狀的一半左右 = ="
而且還得從樓梯間另外想辦法把管線拉進來,把 浴室/廁所 改到室內,這樣搞下來,一個床位得賣個 800~900 塊吧 @@"
無障礙浴室法規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八卦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過去,一般建物若要經營旅館,需依法設置無障礙電梯。然而據了解,在旅館公會的遊說壓力下,營建署去年底決定修改標準,只要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住宿以外的服務性設施,儘管不符合無障礙電梯的規定,也可不必改善。此舉遭批評是替旅館業者解套,不但對身障者不友善,也忽略老人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
放寬標準〉寫入無須改善原則
一名直轄市的建管處官員直言,各地在受理申請建物的變更使用執照時,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都會核准」,因此,這次營建署把「無須改善」的替代方案明確寫入認定原則中,等於有利旅館經營者,未來可以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的成本。以首都台北市為例,變更使用當旅館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就有24件,平均每月就有4案。
營建署這項新規定是在去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規定放寬了「昇降設備」的標準,在「無須改善情形」中,新增:「一般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換言之,未來一般建築物,即便內部的電梯設備不符合無障礙標準,但只要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確保2樓以上沒有服務性設施,一樣可以變更使用經營旅館開業。
為何放寬規定?營建署在修法說明中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營建署認為,既然已在旅館1樓設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服務性設施,那就符合「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的規定。
縣市自理〉服務性設施未列舉
至於何謂「服務性設施」?營建署在修法對照表中說明,因旅館的型態不一 ,避免掛一漏萬,所以才沒有逐一列舉何謂服務性設施及附屬設備,而是決定交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個案來審核,增加彈性。
現行對於新舊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有不同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只要是新建或增建的建築物,都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規定,無障礙電梯包括引導標誌、輪椅迴轉空間、點字觸覺裝置、電梯門的寬度大小等都有一定標準。但既有建物的規範則較寬鬆,只要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建物的無障礙設施即可。
過去,既有建物想變更使用當旅館,而無障礙電梯不符合規定,可報各縣市的建管處或無障礙諮詢小組,依照「個案」來審查。
一名地方縣市實際承辦無障礙專案的工程員說,以前若有建物申請變更當旅館,卻沒有設置符合規定的無障礙電梯,一般都要提出替代方案送審,「審查也不一定會過」,而替代方案必須依照個案認定,例如面積夠大或旅館規模到一定程度,要求就會比較嚴格。
方便業者〉一體適用反成漏洞
他舉例,有可能要求屋主必須在1樓設置無障礙客房,且同時還要在一般樓梯裝設「附掛式升降椅」。如今,在旅館公會遊說下,直接把「無須改善情形」明文訂在法規中,好處是讓有意做變更使用的業者可以方便行事、有依循標準,但也可能形成漏洞,讓原本必須依個案審查的建物,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設備的成本,就直接變更使用當旅館。
身障團體也對這項修法表達抗議。北市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他徵詢過不少身障者的意見,大家都對「只在1樓設無障礙房間就可免設無障礙電梯」有很高疑慮,尤其牽扯到老人、拿行李的旅客時,通用設計仍是必須的。
況且,許多旅館多半只是「意思意思」在1樓設1間無障礙客房,這真的符合無障礙及老人的使用需求嗎?
他表示,的確有些建物的結構可能無法裝設電梯,但這應該回到個案審查,例如評估這間旅館的規模、房間數量,再衡量合理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足夠,而不是像營建署以一體適用的方式,讓一些原本可以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既有建物,連改善都不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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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浴室法規 在 [分享] 無障礙空間相關法規- 精華區sp_teacher 的八卦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章 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 167條-177條
第167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
設施。
第168條 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圖示如左:
前項標誌之規格與國際符號標誌同。
(備註:圖示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9 期 7 頁)
第169條 本章用語定義如左:
一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
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
二 室外引導通路:指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築線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
;該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一.三公尺
第171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之內外通路、走廊有高低差時,亦同。
前項坡道、通路、走廊之高低差未達七十五公分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下表
之規定。
(備註:附表請參閱 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48 期 6 頁)
第172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剪 (收) 票口,其淨寬
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且地面應順平,以利輪椅通行。
前項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應裝設聽視覺警示設備。
第173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依下列規定:
一 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應加設防滑條,梯級斜面不
得大於二公分,梯級之終端三十公分處應配合設置引導設施。圖式如
下:
二 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五公分防護緣;樓梯底版
至其直下方樓板淨高未達一‧九公尺部分應加設防護柵。圖式如下:
三 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設於壁面之扶手,應與
壁面保留至少五公分之間隔。圖式如下:
(備註:附圖請參閱 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48 期 6-7 頁)
第174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
,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昇降機出入口前方六十公分處之地
板面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深度及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迴轉空
間。
第175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及浴室,所設置之門應可使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
及使用,內部並應設置固定扶手或迴轉扶手,地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供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之廁所,其深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二公尺;附設於
一般廁所內者,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一‧六公
尺。
第176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觀眾席位,應寬度在一公尺以上,深度在一‧四
公尺以上,地板面應保持順平,並加設扶手。
第177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應設於便捷處所,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
,並在明顯處標示行動不便者停車位標誌。圖示如左:
(備註:圖示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9 期 8 頁)
第177- 1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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