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所提出的最新科技偵查法草案,未來將授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需偵查特定對象時就能開啟,連周邊場域都可一併偵查,影響範圍廣泛,且頭兩個月內不用聲請法院許可,將過往法院審核機制架空,這等於宣告未來絕大多數案件的通訊監察,都不需法官審核或把關,檢察官就可以逕行啟動,這對於人民的隱私權事嚴重的侵犯。
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大法官解釋第631號解釋也皆有說明,然本次修法草案卻給予檢察官及司法警察違憲的權利實屬不妥。再者,「無罪推定」原則為近代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精神,而本法檢察官可實行監聽的標準及準則為何,是否會有未審先判的狀況出現也要詳加討論。民主及自由是台灣人共同努力的成果,然而執政黨卻大走回頭路,將台灣帶進全民偵防的時代,一個中央威權統治的時代,這是民主憲政國家莫大的悲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
無罪推定原則憲法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八卦
❤敬愛的阿扁總統好...請您保持健康的身心才是我們最踏實的祈望。
祝各位好朋友端午節平安健康快樂(阿扁總統在居家附近美術館公園散步)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扁案看不下去 草民有話要說
作者:邱延譽 (退休公務人員,高雄市民)
陳前總統不顧台中監獄的「五不原則」而出席餐會一事,評論者視該原則為天條,一窩蜂地責怪阿扁,統媒更以「當過總統、法律出身而不守法律」敲打他。可是,對於當初為了坐實扁案、操弄司法、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司法獨立)的馬英九,卻無人提及。
草民想問,一下三不、一下五不的「原則」,是啥法律?它只是一紙行政裁量的函示罷了。它是依據法務部所頒「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七款「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以「其他」二字空白授權給監獄去「認為」,給了獄方行政專斷或政治介入的極大空間。中監不宜再用「五不」侷限阿扁,因為阿扁非僅受刑人,更是政治受害者,中監應簽呈法務部以專案處理才是。另外,媒體嚴密追蹤中監對阿扁的管控,為何對去年五月十八日改朝前夕,北檢蔡碧玉擅將馬英九任內一百多件被控弊案迅速簽結之事,視若無睹?
這些年,公民很忙,大家奔走於各種「正義」,也學會了司法原則,發現當年馬英九指揮下的「辦扁案」,無一遵守。第一、無罪推定。特偵組在證據不足下,強行羈押阿扁總統;多名檢察官還舉行記者會,一字排開宣誓「辦不出扁案就集體辭職」。第二、程序正義。扁家密帳等案,下令更換法官,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龍潭購地案,越方如唆使偽證,三審仍將阿扁定讞入監。第三、公正平等。「實質影響力說」空前絕後,只用來整阿扁一人。
審判長洪英花說過「扁案判決,自始無效」。昔日的蔡英文,多次信誓旦旦要聲援阿扁,可如今,她卻冷漠異常。鬱卒的支持者唯一能做的,就是呼籲媒體與民團,從根部監督好司法改革,然後重審扁案、懲治司法敗類!
無罪推定原則憲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酒駕竟然只要十萬元就沒事了!
那以後有錢人就可以天天喝,有錢就是是任性!我也想要天天一杯酒醫生遠離我。
許多網友們看到今天藝人陳喬恩酒駕新聞以十萬交保之後,對於酒駕輕放憤憤不平。
沒錯,這又是標題殺人。
#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這就是 #無罪推定原則 ,在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前,任何人都應該被認為無罪並且享有人身自由。
為什麼要「無罪推定」呢?
這是為了限制檢方還有院方的權力,也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政府要對人民的權益(生命、自由、財產)做限制或處罰,必須先要有充分的證據和嚴謹公正的法律系統去證明有罪才可以對人民做出懲處的決定。
大家想想看,如果今天政府不用任何舉證(提出證據證明該人民犯罪),當人民被指控任何罪時,都可以直接先關起來或罰錢,那跟獨裁國家有什麼不同。
我們是法治國家,任何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都是被法律保障的。
#交保 就是一種保障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
交保的金額可以想成類似是「保證金」的感覺,換取他在案件調查期間的人身「自由」,金額的多少會依照案情的嚴重程度由法官來決定,這個金額就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逃跑,#因為嫌疑人如果逃跑「交保金」就會被沒收喔!
那大家一定會問,交保金只罰十萬元,對有錢人根本不痛不癢啊!
#因為交保金不是懲罰,也不是無罪釋放,交保金是為了防止調查期間嫌疑人逃跑。
所以交保金重點是「合理」而不是「多」就好。
這個金額也不是說故意要讓他們繳不出來,法院判定的這個數字就是認為這樣就已經足夠,像這次的酒駕事件,基本上沒有什麼需要逃跑的疑慮,因此判了十萬元作為交保金,而像之前辜仲諒要去美國探病,法院就判了十億為保釋金,正是因為法院認為這樣的金額才足夠他不會逃跑。
而且「交保金」多沒有意義,類似像「保證金」的感覺,所以不管有罪無罪只要嫌疑人沒逃跑都會全數退還喔!
關於酒駕真正的處罰會是被規定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因此等到判決之後確定有罪還是會有處罰喔!交保之後不代表就沒事了,只是透過這個方式給予所有人民都該被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而已。
當然還是奉勸大家不要喝酒開車,喝一點酒或許有益身體健康,但喝酒太多就傷身了!喝酒開車可能就真的要見醫生了(還可能害別人陪你一起住院><)
所以身邊有人喝酒要開車一定要阻止他,這可是會賠了荷包又危險的行為喔,一點都划不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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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來今天講好要分享關於「到底要不要看男友手機?」的小淺見!但今天都在討論這議題,先和大家解釋一下,文章就放到之後囉!有興趣的可以幫我們粉專設定:「搶先看」!謝謝:)
無罪推定原則憲法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評價
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例,美國在911之後針對少數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可能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者的羈押,也遭致人權團體的批判,具高度爭議性。痛批法務部長此時針對既非重刑罪、也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動輒以預防性羈押的強制處分來恐嚇,「是在挑釁人民,更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為此,要求未來研擬在立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與修法。
▶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網路上有人說要舉牌慢速過馬路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那中國觀光客旅行團舉牌慢速過馬路也是煽惑他人犯罪嗎?這是什麼認定標準?警政署的作為已經超乎比例原則。警政署應該多查緝網路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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