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陳明文規避洗錢護航?法務部政次蔡碧仲失格!】
距離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在高鐵上遺失一卡裝著300萬現金的行李箱,已有一個多禮拜了。雖然陳明文開記者會出面交代「錢是要給兒子去菲律賓創業開珍珠奶茶店用」、更聲稱「錢是從銀行領出來的」。然而,陳明文刻意分次提領,每次額度都壓在50萬元以下以逃避申報,不免讓有識之士質疑是否涉及洗錢。
為此,目前嘉檢已分案調查,我們認為應該給檢察官一個獨立調查的空間以釐清真相。然而,督導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業務的法務部政次蔡碧仲竟然表示,分次提領並未達特定金額,「沒有通報問題」,對於分次提領是否在逃避申報,蔡碧仲居然為陳明文護航「很多人也在規避通報呀!」這是督導洗錢業務的官員該說的話嗎?!
我國《洗錢防制法》正是為健全防制洗錢體系,以打擊犯罪,促進金流透明而設。其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第15條則載明「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民進黨立委陳明文一案,絕對不是蔡碧仲說「很多人也在規避通報呀!」就能開脫的。
督導洗錢防制的法務部政次蔡碧仲,竟為規避洗錢防制程序開脫。這樣的官員,已明顯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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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50萬申報 在 高嘉瑜 Facebook 八卦
【金管會查日盛金中資假動作
淪為三不管三不會】
距離富邦金收購日盛金的二月一日大限僅剩兩個星期,市場看似平靜,但目前的情勢對富邦有利。除第一大股東日本新生銀行傳出有意讓渡一半約17%的持股,擁有24%股權的第二大股東香港建群擺明要藉機洗掉中資,加上富邦人壽原本的4%,富邦金的基本盤已經有45%,隨便在市場上打撈5%的散戶股東應賣,就可以突破50%的收購門檻。但台灣史上第一宗金金併,難道就要在疑雲重重中讓富邦金輕舟已過萬重山?金管會淪為闇黑勢力的推手,自失金融監理的高度,三不管、三不會,絕對難辭其咎。
✅金管會三不管
(1) 金管會不管股東透明:金管會去年7月開始推動的「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要求大股東申報持股時,必須將實質受益人及最終控制權人一起申報。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沒有申報核准可以根據同法第六十條處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有這樣的制裁工具,金管會為何還是毫無作為?為何要等到已經同意富邦金的收購申請後,才說「不排除」開罰?
(2) 金管會不管日盛中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 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日盛金的中資背景從2009年建高控股入主以來就傳聞不斷,金管會從2017年就開始發文要求日盛金說明資金來源,陳銘達也都有恃無恐,以拖待變。去年11月10日金管會首次約詢陳銘達要求證明實質受益人不是中資,陳銘達也是虛應故事。就算最後罰5000萬讓中資安全退場,相較於背後的肖建華可入袋120億,這5000萬根本不痛不癢!
金管會有了面子,中資有了裡子,兩方互為表裡,根本就是在唱雙簧。
(3) 金管會不管洗錢防制:金管會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將中國列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現在卻協助富邦金幫中資脫產,把中資洗成台資,金管會自己都以身作賊,又如何要求國內金融機構積極通報防制洗錢犯罪?
✅金管會三不會
(1) 金管會不會金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授權金管會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提示有關帳簿、文件及電子資料檔等資料,這就是「金融檢查權」,如果遇到有金融犯罪嫌疑的案件,甚至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會同司法警察,進入金融機構或相關處所實施搜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2條也規定金管會「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金管會明明有武器,為何要放棄?
(2) 金管會不會變通:金管會一直是被動等待補件,和陳銘達所謂視訊約談,根本是虛晃一招,所謂補件根本是拖延戰術,只是要拖延到2月1日富邦金收購達標。金管會說建群是香港公司,沒辦法金檢,那為何不直接去日盛金查帳?除了查公司的資金外,日盛金有四席董事是建群派任,也可以查這四席董事的金流,釐清中資的疑慮。
(3) 金管會不會讓富邦失望:金管會是如何調查大同的中資案?是用查帳和交叉比對的方式,揪出隱藏在的大同公司的假外資真中資,同樣方式為何可以查大同,不敢查日盛?就是因為要護航富邦。北富銀董事長陳聖德在去年9月28日打電話給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表態要申請公開收購日盛金,泰國正大集團的申請案馬上就被金管會駁回。金管會為了護航富邦,去年12月14日召開業務會報,12月16日又加開一次業務會報,12月17日就火速同意許可富邦金公開收購日盛金。難道真的是富貴要人幫,富邦有金管會幫?
金管會的自失格局,為富邦金造橋鋪路,背後的動機如果真的是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答詢時不經意說出口的「讓中資趕快離開台灣市場」,那麼金管會就是要全民幫中資買單出場!富邦金併日盛金這筆爛帳最後還是金管會要扛!
https://youtu.be/cQeRaUnzgHc
洗錢防制法50萬申報 在 曾銘宗 Facebook 八卦
《108.9.11記者會:陳明文遺失300萬現金案 10問蔡政府?》
一.蔡碧仲次長說:「依據法令分次提領沒有問題,很多人都規避通報,只要每次不超過50萬元,法律不能強制申報!」,如一般民眾都依照這個說法分次從銀行提領現金,規避通報,《洗錢防制法》將形同虛設?
二.蔡碧仲是法務部次長?還是陳明文委員辯護律師?為何以私害公? 蔡次長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
三.本案嘉義地檢署已經進行偵辦,蔡次長如此宣示,地檢署辦得下去嗎?
四.蔡次長為何確定陳明文委員的300萬元是分次提領?是聼說的?有確切依據?還是相信陳明文委員的講法?
五.洗錢防制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法務部主管次長卻公然教導大眾,分次提領現金規避法律規範,要不要下台負責?
六.徐國勇部長說,300萬元要帶出國,一定要申報,申報就沒有洗錢的問題!確定嗎?說法不對要不要更正?
七.法務部次長、內政部部長瞭解案情嗎?為何急於護航?不當護航合適嗎?要不要道歉?
八.這件事講清楚有那麼困難嗎?面對外界的疑問!卻想以提告阻止更多質疑?本件事情這麼複雜嗎?
九.這件事情據陳明文說明,300萬元現金是分次從銀行提領的,那就公布分次提領的時間、金額及銀行名稱?不就真相大白了嗎?為何不公布?
十.不要告訴我們!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方便透露細節!此種説法不合理?外界會接受嗎?
誠實為上上之策,所以我們呼籲蔡政府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
洗錢防制法50萬申報 在 [情報] 防洗錢通貨交易申報門檻降為50萬元- bank_service 的八卦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去年所提改善建議,金管會依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 ... ... <看更多>
洗錢防制法50萬申報 在 實測! 逾領50萬現金需記錄用途.通報調查局 中視新聞20190904 的八卦
300萬的巨額款項怎麼領出來? 現在 防制洗錢 法規定,只要提領超過 50萬 以上的現金,得加強核實身分,行員除了確認身分,還要主動詢問金錢用途,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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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真的很想罵人,50萬元而已就要上報,50萬是多少?一咪咪而已耶!
有人錢多手續費也不在意,一次匯$499,999,重複個N次還不是可以規避洗錢。
找人麻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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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s://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7177
交易申報門檻 擬降至50萬
‧聯合理財網 2008/09/05
【經濟日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銀行防洗錢
民眾未來到銀行大額提存現金,規範可能更嚴了。前總統陳水扁海外洗錢疑案讓各界對國
內銀行防治洗錢標準產生質疑,據了解,為避免特定人士用人頭戶規避洗錢防治辦法規定
,銀行公會近日發文各銀行,希望將申報金額門檻從原本的100萬元降低至50萬元,且包
含等值外幣在內。
銀行公會最近發文各銀行,表示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6月18日召開的研商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草案會議決議,有關大
額通貨交易申報中的「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應進行申報金額門檻,銀行公會擬建議降
至新台幣50萬元,並請各銀行收文後於近日回傳意見。
此外,銀行公會也表示,希望銀行就對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二個營業
日內申報,實務上有無困難提出意見,並說明對相關草案施行是否應訂定調整的緩衝期。
銀行主管指出,目前洗錢防制法規定「100萬元以上的現金提存」須逐級通報。不過,多
數人洗錢時,會刻意把往來金額壓低在100萬元以下,以避開洗錢防制法規定。
先前各銀行曾建議主管機關將金額由100萬元調降為70萬元,但銀行公會發給各銀行的公
文,希望進一步調降至50萬元,也就是說,臨櫃匯款金額只要達50萬元,匯款人就要留下
詳細個人資料。
銀行主管建議,現金匯款才有需要留下個人資料,轉帳匯款則不需要留下個人資料,因為
銀行已掌握匯款人的基本資料。為防治人頭戶洗錢,民眾辦理一定金額以上匯款時,匯出
銀行應取得並保存匯款人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及地址等完整資料。如果是代理人辦
理匯款,也須核對代理人身分並於匯款申請書上加註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若法人、
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為匯款人時,則須具備其名稱、統一編號、電話等。
【2008/09/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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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7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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