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要求中年拖鞋阿伯出示身份證,錯了嗎?
先講結論:
除了很多先進已經講過無數次的犯罪嫌疑和比例原則等問題外,「依法指定的公共場所」藏有更大的玄機。台灣的警方是否濫用「指定」架空關於臨檢盤查的要件限制?各級民意代表應該要好好關切「整個城市都是我的指定區」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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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五隊長說法,警員盤查的原因是「李OO與友人從便利商店出來,巡邏員警發現兩人行動倉促,並且不斷斜眼瞄警方,李OO身穿拖鞋,其友人手提紙袋,於是心覺可疑」警察是依法盤查。
那我們就來研究研究,到底有沒有依法。
很久很久以前,警察執行臨檢盤查的依據是《警察勤務條例》。但這部條例在2001年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35號啪啪啪地打臉,兩年內必須通盤檢討。於是,在2003年,《警察職權行使法》誕生了。
釋字535號的主旨,就是在談「臨檢」的問題。解釋文寫得很清楚: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既然大法官都這樣講了,《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臨檢、盤查,也就有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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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2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第3項)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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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看清楚,就可以發現,所謂「你在公共場所,警察就可以盤查你」的說法,是百分之百錯誤的。當你在公共場所時,還必須符合第1項一至六款其中「至少任一款」,才可以發動臨檢盤查。
李姓中年拖鞋阿伯和其友人紙袋阿伯,有沒有符合任何一款?
如果「行動倉促+看警察+穿拖鞋+提紙袋」就能構成一至三款,趕著從宿舍到教室參加考試的大學生,看了一眼路邊的警察,就都變成犯罪預備軍?
而台北轉運站也不是四、五款所謂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或應有停留許可的處所。
嗯,隊長的褲子要被沖走了嗎?也不一定,還有最後一張王牌: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不過,所謂指定公共場所,也不是隨便講講就能指定的。依第6條第2項,所謂的「指定」,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 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
2. 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
所以囉,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看警方能不能說明,台北轉運站是不是依法指定的公共場所?何時指定?由何人指定?
如果拿不出「依法指定」的依據,比賽就結束了。
若能拿出指定的依據,就再接著檢驗是否符合指定場所的「必要性」;以及執行勤務的比例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
而我個人更有興趣的問題是,全台灣到底有多少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1項6款所定的「指定公共場所」?
這麼多指定場所,為何沒有整理公告?如果沒有公告也沒有出示指定依據,民眾要怎麼分辨到底是依法指定還是違法唬爛?如果指定公共場所的範圍過大,豈不是架空警察職權行使法(整個台灣都是我的指定區)?有些臨時性或專案指定的地點或許是浮動的,但長期固定的「指定公共場所」呢?
指定公共場所,一次可以指定多大的範圍?北市警局長可以一口氣指定整個台北市嗎?一次指定的有效期是多久?可以一口氣指定一百年嗎?
公開透明不該只是口號。這次恰巧臨檢到未表明身份的客委會主委,又讓臨檢盤查成為議題,立委、議員們,也該好好檢視「指定場所」的巧門有無被濫用吧!
[註1]保五隊長說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09699
[註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還有交通工具攔停。不過,拖鞋和紙袋阿伯並未駕駛交通工具,所以我們只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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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消失的台灣人
#武漢肺炎 的疫情還看不到盡頭,曾在同學群組提醒同儕留意新疾病的醫師李文亮被譽為吹哨人,在死後激起了官民廣泛的悼念。許多中國民眾呼籲「說真話的權利」。但你知道在臺灣,也曾有一段「不能說真話」的時期嗎?
二戰結束,臺灣脫離日本統治。從極難入學的東京帝國大學法律系畢業,考取日本司法考試,在日本本土擔任檢察官的王育霖,在1946年選擇回臺,進入新竹地方法院擔任檢察官。他在任內偵辦不少貪污案件,最後碰上了「粉蟲案」,盡力偵辦卻飽受阻擾,因而辭職!
「粉蟲案」指的是當時中國國民黨派任的新竹市長郭紹宗少將,被市民檢舉私吞美國援助臺灣用的救濟奶粉。在偵辦此案時,王育霖曾經收到「你若膽敢辦下去,一定會後悔」等威脅,飽受阻擾。
最後,王育霖帶著搜查令和公文卷宗,連同法警,前往新竹市政府進行調查時,卻反被市府謊稱是市府遭到包圍,報警處理,在推擠爭執的過程中,他的搜查令和公文卷宗都被搶走,王育霖因此辭去檢察官的工作。
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王育霖發現中國政府並非如他原先所期待的,美好的「祖國」。原來在祖國的懷抱下,說真話、找真相是那麼的困難。在政治嚴重干預司法的狀況下,王育霖想要盡一己之力來改革司法,為弱勢者與蒙受冤屈的人發聲。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兩週,王育霖被陌生人持槍從妻子陳仙槎面前帶走。
那一年,王育霖28歲。
今年一月大選,高齡98歲的王陳仙槎女士也投下了自己神聖的選票,三天後,在睡夢中離世。
73年過去,我們迎來了民主法治,贏得了說真話的權力。
但死去的王陳仙槎女士與我們,仍不知道28歲的青年去後何往。
#延伸閱讀
二二八事件:抗暴、談判、血腥鎮壓 https://waa.tw/FstahP
《返校》沒有告訴你的事: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國民黨如何打造臺灣特務島? https://waa.tw/xX8m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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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
法警考試時間 在 [情報] 110年司法等5項考試名額公告-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舉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
政人員考試及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2、為因應司法院、法務部法警及矯正機關業務之需要,考量男女性收容人管理上之差異
,須就勤務妥為調配之必要性,其中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等3類
科分定男女需用名額。
(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
額詳如附表2。
(三)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
表3。
(四)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
表4。
(五)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考試院級詳如附表5。
(六)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之暫定需用名
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
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2、四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
4、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
1月27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5、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舉
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
26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
26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1、二等考試及四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2、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3、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
10年12月25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五)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0年5月4日(星期二)起至5月13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10年5月14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
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因事項繁多不及備載,詳細內容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5258&c=110130
附表1-110年司法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V3OGYy
附表2-110年調查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WEQeO9
附表3-110年海巡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v5OyKo
附表4-110年移民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4yekb2
附表5-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院級表
https://reurl.cc/8yM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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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7.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9162174.A.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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