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國家到底是成文法國家還是不成文法國家呢?
搞得我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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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相同或類似案件的判決先例,是將最高法院判決的「抽象法律適用」從「具體個案」判決中,抽出精華部分作為判決的先例,目的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立意雖然良善,惟脫離個案適用的法律見解,時常被拿來斷章取義,又事實上許多判例之編纂,已可能不合時宜,且最高法院經由不同法官分別做成之判例亦可能有矛盾,因此時常發生爭議,而且雖然並無法源上的拘束力,但是事實上通常仍拘束下級法院的見解,因此常被詬病。
法源判例 在 李問 Facebook 八卦
⚖️土地政策:設立 #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 ⚖️
🎉提高政府關注層級!
🎉釐清土地歷史真相!
🎉落實金馬土地正義!
🎉建立替代賠償機制!
土地爭議,是許多馬祖民眾長期面臨的問題,多年來無人能徹底解決。土地返還相關辦法,需要從國家高度,徹底盤整檢討,才能落實 #土地正義!
我主張設立「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組織架構與設立精神,將仿效2017年成立的「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土地正義,#馬祖不缺席!
我也邀請國民黨的陳雪生委員共同支持這項提案,不分朝野黨派,替馬祖數十年來無法解決的土地問題,尋找出路,一起彌補軍管時期馬祖鄉親所承擔的歷史遺憾。
「原轉會」的經驗中,由總統親自擔任召集人,邀集各原住民族代表與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定期召開會議,從國家高度提出政策與修法建議。由於原住民早期往往缺乏土地契約,且各族對於土地使用觀念不同,過去法律判定土地歸還常遭遇困難,「原轉會」也因此成立「土地小組」。
設立「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希望從國家高度召集會議,邀集馬祖與金門民間代表、學者專家、國防部與各政府部會進行跨部會協商,提出修法與政策建議,建立更完整的 #土地返還機制 及 #法源依據。
除了返還土地給民眾購回之外,如果因為公共設施或國防安全考量,無法立刻歸還土地給民眾,也應該要研擬 #替代賠償機制。替代機制的建立,也能多方考量生態保育、文化資產等不同面向。
在冷戰對峙的時空背景下,許多馬祖民眾遺失祖傳土地,多因戰時考量被強行占用,權益遭到損害。雖然在過去長期努力下,已經制定土地返還相關法令,然而面臨文獻資料不足,以及錯綜複雜的產權關係,儘管政府單位往往有心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在現行法律下,實務上卻遭遇許多困難。例如《離島發展條例》第九條至今已展延數次,顯示系統性檢討的必要性。
未來,「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將負責三個任務:
1️⃣重現歷史真相
2️⃣個案直接參與
3️⃣提出施政建議
🗃一、重現歷史真相,建立產權檔案庫:🗃
委員會擬成立文史工作小組,還原歷史地貌、風俗習慣,並向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要求舉證責任,釐清因歷史任務而佔用之土地歸屬,同時釐清土地丈量與登記過程中的行政疏失責任歸屬。建立歷史真相及舉證資料檔案庫,作為調解依據與及集體記憶永久保存。
🤝二、個案直接參與,適性調解協商:🤝
委員會成員將廣納地方鄉親、文史工作者、地政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士及土地爭議當事人於委員會之中,並和行政機關配合提供資料。力行協商過程公開透明,並依個案性質提供法律協助,從過往判例及個案差異性中找到適切解決方式。
🖊三、提出施政建議,完善地方中央施政接軌:🖊
從委員會參與調查、要求舉證及參與調解的過程中,檢視現行法律與土地返還判定標準之疏漏,並提出施政建議。從國家高度提出政策建議,匯集軍方及各部會意見進行跨部會協商,系統性針對現行法律不足之處,提出修法方向。同時,特定情況中,若遇到無法歸還土地給民眾的情形,應研擬替代機制,例如賠償方案或容積率轉移等作法。
🎉提高政府關注層級!
🎉釐清土地歷史真相!
🎉落實金馬土地正義!
🎉建立替代賠償機制!
未來爭取設立「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懇請各位馬祖鄉親朋友,多多支持!
#問政靠李問 #未來沒疑問
法源判例 在 朱哲成 Facebook 八卦
【「從屬性」入法,定義更明確】(分享也是鼓勵喔!感恩)
近日一連發生兩起食物外送員交通意外死亡的事故,讓社會重新檢視這些食物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
主要為以下兩種關係之認定:
1.僱傭關係: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2.承攬關係: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若為僱傭關係,僱主需替勞工保勞健保,且有職災補償等義務,但承攬則為平等之夥伴關係。
發生事故的兩家平台堅持自己是承攬關係,今天傍晚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宣布經勞檢認定,該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
其中最重要的認定方式就是勞工是否具「從屬性」,而從屬性之說明並未在《民法》或《勞動基準法》裡明定細項,目前一般判定上常是以過往判例為依據。
如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民事判決: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一) 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 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而本次勞動部之認定主要依據「組織從屬性」,我相當肯定勞動部的判決,符合我為勞工發聲的價值觀,但台灣既然為法治國家,哲成在此主張,「僱傭、承攬、委任」等關係之「從屬性」認定細則應入法,如此不但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也能因應時代變遷做修正,而非被動等待判決結果或函釋,如此才能作為勞工更長久穩固的保障。
新聞連結:
勞動部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
https://ppt.cc/fTRHQx
#我在選立委
#藍綠推兩邊民眾擺中間
#勞權第一
法源判例 在 精選判例裁判與裁判書一起查(判解函釋)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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