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戰一天】
─為了農會理事長可不可以擔任農會總幹事?
今天經濟委員會是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法目的是,農會理事長和農會常務監事,也可具有候聘農會總幹事的資格。
麗善上午質詢時,主要針對農會總幹事是專業經理人的角度,他如同企業的CEO必須承擔農會營運成敗之責, 並非一般人可以勝任;另外農會總幹事是勞保,而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都具農民身份是農保,不論工作任務和身份本質上都不同,依照銓敘部解釋,在比敘資格上是有所區別。
由於該提案有委員質疑是否有「因人設事」之疑,引起許多不同意見。下午和民進黨委員進行協商,麗善建議,修法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應該到全台北中南東各辦一場公聽會,聆聽所有農民的心聲,以及本次修法應於下一屆(民國110年)適用。以求制度之穩定性及周全性。
但經過協商之後,民進黨最後還是動用多數表決,強行通過。在農會總幹事即將改選之際,為何民進黨急於通過這個修法?為何不多辦幾場公聽會,聽聽農民的聲音和意見?難免令人質疑有「因人設事」,為某人量身訂作之嫌。
〔法律小辭典: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增修條文係曾任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者,其服務年資得視為薦任職以上之職務年資,可具有候聘農會總幹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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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劉振鯤│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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