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宵再覆選舉主任】
昨晚本來正打算離開辦事處,回家準備翌日的區議會選舉拉票工作,突然再度收到向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要求我在今天早上11時回覆她所列出的多條問題。
選舉主任在辦公時間以後發信過來,頗突破香港公務員準時收工的習慣,限於15小時內作回答,迫使團隊深宵作戰,漏夜徵詢法律意見,實在反映香港當下的選舉制度何等荒謬。
綜觀整封來信,顯然是選舉主任先曲解我的言論,再胡亂詮釋我的個人主張,如此先入為主地假定我不符合《確認書》要求,不斷要求我提出舉證,實在蠻不講理。
然而,更讓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在10月4日經已報名參選,但連10月14日在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仲要打錯transcript)也被拿作「檢驗」,詢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完全體現港府操縱政治篩選,食髓知味。
今天,是區議會選舉最後一天的提名期,最遲遞交報名參選表格的時間就是下午5時,姑且看看掌握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有何決定,不過但其實對比起取消我的參選資格,更關鍵的還是港府會否瘋狂得取消整場選舉。
無論在體制內外,於街頭、議會還是國際,我們就是務求用盡一切方式反抗,不甘心被政府滅聲,They can’t kill us all,星期日見。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層面,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選舉主任來信及我的回覆:http://bit.ly/2BeXI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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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1. 作為香港眾志秘書長,我支持香港眾志的政治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香港眾志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
2. 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我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所以如你認為我跟香港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
3. 我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亦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4.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裡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我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權,我亦相信此憲制安排理應獲得香港市民認受。
5. 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6. 實際上,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有憲制效力和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民間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及/或我均沒有法定權力,不能發起任何具有憲制效力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當然具有憲制效力,此乃客觀事實。因此,我理解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7. 我重申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然而,閣下錯誤地引述周庭對自決前途的看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35段中,引述周庭提交誓章的第59至60段關於對自決前途的看法。
8. 該誓章指出香港眾志及周庭並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誓章第60段進一步解釋,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周家明法官在判詞第38段中判斷有關的自決前途主張意在向中央政府及港府施加民意壓力,制定香港未來的計劃。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你的問題,因你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及/或香港眾志對於自決前途的主張。
9.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已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並不認為「香港獨立」的主張擁有相當民意基礎。普遍香港人目前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主張。
10.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11. 我必須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於2019年10月14日舉行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內容。該段全句應為:「香港『不應該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大灣區的香港,香港『應該是』被視為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於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
12. 我認為香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和「北京管治的香港」,因我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而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因此,我的發言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致。
13. 我在發言中進一步指出,「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我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能在國際社會發揮獨特的角色,促進國際社會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最廣為人知的例子是特區政府為推廣香港建立「亞洲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的品牌形象,足見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使其面向世界。已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亦曾表達與我類近的觀點,他曾比喻香港為「紫砂茶壺」,意思是香港開埠一百七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華洋雜處、中西薈萃之地,有其面向國際、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特色。李於2000年指出:「中國有一個香港,有香港一批人,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用多種方式,很快地使中國原來的計劃經濟、比較落後的和與世界脫節的一個國家,很快地和世界聯繫起來」。
14. 本人重申,我在當天的發言只是闡述香港乃是國際城市,並不牴觸《基本法》,包括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5. 關於閣下提出進一步的查詢,我認為你並無權力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閣下所考慮的問題,超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16. 區議員並非《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相關公職人員」,區議員就職時無需宣誓。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5日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即使根據該《解釋》第一段,《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亦只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7. 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案》中,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解讀成是為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訂立,所以裁定選舉主任在該條下有權、責調查候選人實質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如前述,由於《基本法》第104條不適用於區議會,區慶祥在《陳浩天案》的解讀自然不能套用於區議會。
18. 因此,若104條不適用於區議員,在沒有其他法理基礎下,《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能解讀為形式上的要求(formal requirement),不須候選人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即使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2(10)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假如《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屬形式上的要求,即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規例》第12(10)條自然就不可能賦權選舉主任作出與此有關的提問。
20. 因此,我認為閣下所作查詢並非為了確保提名有效而作出,超出法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1.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答覆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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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例子 在 柯奐如 Huan-Ru Ke Facebook 八卦
(文長,慎入。)(三)
上篇文章發表後,有另位男演員訊息問我:
『請問你在描述的,是我們劇組嗎…?』
『啊!不是誒!不會吧…?難道…?』
『嗯,我們劇組也有相同情形…而且是監製、導演、工作人員一起拿手機拍監視器的畫面…覺得很不舒服…』
我除了透過自己的文章,把這樣的狀況表達出來之外,理解其實自己影響的很有限。想請問,有沒有什麼管道,能讓遇到不適情況的工作人員,感到有安全感的表達空間之外,
還能讓這個情況,得到某種強力的約束的呢?
我們並不想造成劇組的麻煩,
只是希望被尊重,請問有什麼更有效的方式呢?
接續上篇分享的文章。
在對外公開後,我也會感到擔憂,除了對自己的,還有擔心是否給工作上的夥伴,帶來了麻煩。之前恰逢新戲的宣傳,十二月中我的態度還以不談論此事為原則。公開後,我趕緊訊息給某電視台的行銷宣傳,十分擔心影響了對方的信譽,沒想到,竟然得到這樣的答覆:『完全不會!個人支持妳所有決定!』『是對的事情就該做!支持!』並安慰我『產業裡很多人都是有意識的。』竟是對方反過來安慰我…
心裡難以形容對這位工作夥伴的感激,以及她讓我看到,對這個產業,或許還是可以抱持一些信心的。
父母親的態度,此時也好重要。每當有可能令爸媽在意的新聞曝光,第一件事不是先安適自己,而是直奔老家,確認爸媽的感受。去年金馬獎,導演胡波的母親在台上的模樣,令我告訴自己,一定要幫爸媽照顧好我們自己。我好,爸媽就好。
這回,那聳動標題的報導又再出來時,我先是回老家,問他們還好嗎?(十一年前,因此篇報導,他們非常不好。)
爸爸說,我們都退休了,沒關係,不會遇到人問,妳放心。
此時發覺,父母堅強,做子女的就能夠堅強。
感到安心的同時,也覺得因為自己的工作性質,
好對不起爸媽…
後來我跟爸爸談及我公開表達態度一事。
爸爸不是一個擅於表達自己的人。
他竟然和我說:『你知道自己這麼做的原因就好,要有信念!這麼做,有得有失,有失有得,我相信妳一定想過,但得失,其實也難一概而論。』
沒想到爸爸竟然那麼有力量,我抑制住快掉下的眼淚…
之後,開始走上清創傷口道路,除了書寫、你們的聆聽、分享,給我很大的幫助之外,我還聽從了內在,去做了兩件事。
事後想想,那其實很冒險,但,對那時的心理狀態,已無其它更好的選擇(我不想再逃避)。
當時相信如果那麼做,會讓自己更有安全感、對這個世界,
能更信任一些。而事後,也證實了,那對我來說是有效的。
有關第一件事,當事人希望保留在我們之間,所以我不便談,但想和對方誠摯地說,很感謝你願意給我們這個機會,那真的讓我願意相信多數人仍是有判斷力、且富有同理心的。
對於他人質疑你的,我相信你。
有關第二件,十一年前,那篇扭曲的報導出來後,有一位自稱是受對方委託的女性長輩打給我,目的是想探詢我接下還會有什麼舉動。那件事讓我一直有很深的感受、印象,感覺到被女性長輩壓迫。我思考既然感到困擾多年,何不再做個確認,若不是事實,便能從受壓迫的感受中解脫,也在自己記憶、印象裡,還給對方清白,不再抱持誤解。
於是我訊息了對方,在表達來意後,對方篤定地回覆,當時她並沒有受託打電話給我。我選擇相信。讓事情放下。接著對方翻出那年扭曲的報導,我一貫的回覆,沒有被逼、沒有全裸,對方回覆:『那還好嘛!那跟Me too 沒有關係嘛~』、
『那當時發生了什麼事?』
我感受到被勉強,被質疑,被訕笑,
感受到疼痛指數瞬間升高,將要爆錶。
我以最後僅有的一絲理性、力氣,告訴對方:『我覺得這樣的回應,是不妥的,在您完全不了解對方經歷過了什麼的情形下。』
我知道自己快要昏厥,我禮貌地感謝對方,離開了聊天室。
退出對話後,腦子只不斷重複出現三個大字『活下去!』『活下去!』不斷大口呼吸換氣不知過多久,才逐漸緩過來。
我還是要鄭重地說,謝謝這位女性陪伴我釐清當年的懷疑,讓我對周遭能保有一些安全感。很感謝妳願意和我對話。
但是透過此次對話,也理解到,我們還是會有機會面對這樣方式回應我們痛苦的人,而且,大眾對於造成受傷的情況,仍在一個狹隘的想像裡。一定要『被逼』才會受傷嗎?沒有『被逼』,就不會造成受傷?
一位女朋友提供我另種思考:或許這位女性長輩,在緊張、不知道怎麼面對的情形下,想試圖以一種輕鬆的方式來化解、鼓勵我。是,也有可能。若是如此,感謝妳,但我的頻率,離那樣可以輕鬆談論的頻率,可能真的還有很大段的距離,很不好意思..
有句話,『當上帝關了一扇窗,必定打開另一扇窗』,當關上了和這位女性長輩的對話後,下一秒,便見『不再沈默』的作者陳潔晧先生來訊息…
感到十分意外!不可思議!
向陳先生道謝過他給我的啓發後,向他請益:『性侵,只等於對方的性器、其他身體部位的侵入嗎?』
他回覆我:『那是大家普遍的誤會,性侵的形式是包含各種種類的。很多兒童被性侵的經驗,都屬於性剝削。意即即使沒有身體接觸,也可造成性侵害的創傷。例如:要求兒童觀賞成人性交,或要求兒童作為成人性觀賞的對象。
用『性暴力』是符合很多女性成人受害經驗的形容。在家庭或工作領域,利用權勢或威嚇的方式進行性暴力是普遍的受暴經驗。』
同時他用標題『韋恩斯坦,我生命中的惡魔』文章為例。分享:『好萊塢電影圈也是充斥對女性的性暴力。指控韋恩斯坦的人非常多,每個人的立場不同,呈現的角度也不同。』
他繼續說:『一般來說,十六歲以上,若沒有真正侵入的行為,法律上我們比較難以定義為『性侵』。『性暴力』應該是屬於比較廣義受害者經驗的形容,也比較有討論的空間。在WiKi上對性暴力的定義:WHO對性暴力的定義包括但不僅指強姦,該強姦定義以人類的陰莖、其他身體部位,或其他物體以物理的方式強行插入女陰或肛門。性暴力是一種有目的的行動,其目的往往是希望造成受害者的污辱、並削弱對方的尊嚴。而當社會大眾以異樣眼光看待性暴力的受害者時,會造成更大的恐懼,這也是性暴力的目的之一。』
我非常感謝陳先生和我的分享,收穫極大。對我來說,要把自己的體驗,找到所謂的定義、名詞,只為了讓大眾好快速瞭解,是非常辛苦的。就如陳先生所說,傷害包含了各種形式。而語言本身,是有限制的。不舒服就是不舒服了…
最後,我願意談一談,當時自己經歷了什麼。
這是經過多日以來,不斷地向內在確認的結果。
願意談,是因為我不希望讓大家落入黑白分明、二分法,
我就是受害者這樣單一的看法、討論當中。
我不願意扮演那樣的角色,
我希望一切回歸到真實。
我也希望藉由討論當時的狀況,讓大家有所借鏡,
不要重蹈覆轍。
我也希望大家從我的例子瞭解,傷害的造成,有各種的形式。
我也希望,對方能從我用盡力氣揭開自己的同時,
理解到自己當時對他人造成的深遠影響。
我相信,除了大家的關懷之外,我能靠自己的力量再站起來。
我不知道以下是否會令閱讀者感到不適,請斟酌自身的情況,
再決定是否閱讀。
2007年的某一晚,我接到了對方親自打來的邀請電話,對方具知名度、擁有豐富經歷、且也是演員出身。我還記得自己在路邊接到電話時,眼神發亮、臉頰發燙、心情興奮的難以形容的熱切心情。
但是進組後,對於要如何拍攝那一場戲,除了有唯一、具體的共識就是裸露的部份為背面到背部這件事之外,至於到時彼此要怎麼做,或如何拍攝,絲毫沒有討論。我也不好意思再問,我想對方那麼有經驗,一切應該會沒有問題,跟著對方走便是。
當時我對自己有過高的期許,內心希望通過這次的拍攝,自己能達到自我要求的標準。
我因為過於為畫面設想、身體不希望留有痕跡,全身僅貼了胸貼,就上場,而對方僅使用了保險套。對方還告訴我,他不會放進去。我相信對方是想令我安心,但其實這句話不需要說。
我們按照劇本的需求,拍攝了『發生關係』的場面。
因有劇照師在場,我相信正面拍攝的照片定有不妥,
我在一女性朋友陪伴下,
(報導說由媽媽透過黑道出面)和劇照師討論、
由劇照師刪除了不適當的照片。
拍攝完成當下,我沒有感到特別的感覺。回到家後,洗澡時,在觸碰到自己身體的時候,數小時前,拍攝時,和對方過於親密的體膚接觸、那溫度、感受、記憶,全面向我襲來。
當時我覺得自己好髒,我拼命地想洗掉那觸感、那記憶,所有的一切。我發抖,我不知道該怎麼向最親密的男友說清楚自己在片場經歷了了什麼,我不知道該怎麼幫助自己能好過一點,那晚,我唯一想到的方式,就是請男友和我發生關係,甚至粗暴一點也無所謂,我希望能藉此覆蓋掉對方在我身上、腦中的記憶…
過了兩天、仍無法平靜。我已經無法以言語,說出自己發生什麼了,只能以紙筆寫下,向朋友求助…
我聽說後期剪接時,剪接室特意掛上了窗簾、最後以現在的版本問市,我很感謝最後這樣的處理,但,也會不禁令我閃過:若影片其實是可以以這樣的形式呈現,那當初真的有必要付出如此多來完成嗎…?那對我的心理來說,是二次傷害…
因對方是導演、同時是男主角,當拍攝在進行時,我感受到對方觸碰到令我感到不舒服之處。作為演員,是無法主動喊停的。
我理解在這個片的主題下,您有必要擔任男主角,但,當演員之間,發生了這樣需要去好好處理、調解的情況時,在現場,已無其他人,其權利在您之上。導演的權利、責任,是副導或其他人無法取代您,去執行、或承擔的,任何人都無法。
當您身兼了導演、男主角時,您跟我道歉,在沒有第三者在您權利之上,作為中間人的時候,我只能被迫的接受這樣的處理方式,和您的道歉(在前篇已提及,在道歉之後,緊接是一連串不理性的字眼,不禁懷疑,這道歉,真是自省過後,由衷的道歉嗎?
過一陣子,您又來道歉,再告訴我,應該來個如何拍床戲的座談會,我不敢相信自己聽到的。我感到快要錯亂…
後來只要是和電影相關的活動,只要看到您,明明那還有我想走近打聲招呼的、我的朋友,我只能自行選擇走避。把自己隱蔽。我感覺我是那做錯事的人。
以上…,就是當時的情況…。
那場床戲,所有和自己的選擇有關的,我無知的部分,
我負起應負起的責任。
但是,若時光能倒回,能讓我再回到當初的那一刻…
我想說….
導演…我好希望當時的你,能保護我…
您是我在現場,能依靠的人…
因為我相信您比我有經驗,
我相信您會幫助我…
我多麼希望,您能幫我設想,
再確定一次,那場床戲那樣拍的必要性,
在現場,您能來告訴我,妳不用付出這麼多,
您可以藉由您的經驗,確切地告訴我,
我是有選擇的,我不必如此…
您有其他的方式,同樣能完成當時的拍攝…
我有很多的希望,但全都破滅了…
想請教您,
您在為達自己的目的過程中,是否忽略了一些一樣重要的事?
您是否只關照到了自己?
當您眼裡只有自己時,是很難有空間去感受到其他人的。
這樣其實是蠻幹的過程下,
真的能達到您希望的結果嗎?
這其中是否有需要再思考的地方呢?
我想借用一位網友的話:『身為創作者,不只是帶大家進入虛構的世界,更重要的是,戲完了,還要帶著大家完整的走出來。』
您在狀態穩定時,對演員的幫助,是感受的到,
我相信在您心中,仍有對自己的期許…
有關對這件事的全部回應,寫到這。
找了好多天,
想找到文字表達自己當時發生何事,好像最接近的是,
『我被應該要保護我的人,沒有保護到、且傷害了。』
我在思考寫出自己的經歷時,仍有一絲恐懼,
是否有人會覺得我『不潔』,
我只希望,大家能如常的與我相處,
如常,不多一分,不減一分。
我真的好感謝,在這段期間,在我身邊,所有的小船的陪伴,是你們豐富了我,是眾人的力量,給予我勇氣好好凝視、穿越,接下來的,該靠我自己。
我也謝謝媒體朋友們的理解、體諒,給予我空間安靜的面對,且從不主動問起當時發生了什麼事,尊重我的心理狀態。
非常謝謝你們。
我也要向你們坦誠,在我發現媒體會引用我的負面文字之後,我隱蔽了自己的身心不適情況,所有可能令人感到負面、擔憂的文字。
我想謝謝十一年前,那時曾接住我、給我幫助的
家人、所有朋友…
當時如果沒有你們,我無法行走至今,
便沒有機會好好凝視,有機會穿越這一切。
在揭開這些陳年傷痕、以及現在聽聞到的負面例子時,
可能也讓一些圈內的朋友,感到不適…我能理解…
我也和你一樣,不希望大眾對影視圈的印象是其差無比的。
我對我們的環境,是有期許的,是和你一樣在意的。
借一位導演的話,「就算這個產業沒有提升有形的收入,至少要給人尊嚴及安全。」
最後,感謝每一位願意閱讀完的朋友,
感謝你們這陣子給予我的陪伴…真的,
深深感謝…
法律保留原則例子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八卦
【哪裡這麼複雜!是原住民就是原住民,不分區就是不要再分了!時代力量主張:打破山原、平原的原住民區分,以及推動平埔族群的正名】2016.01.29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選舉是為了可以選出為自己發聲的政治人物,但如此基本的需求,對於台灣的原住民卻常常在第一步就被扼殺。台灣原住民在投票時,會發現自己被劃分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並且被限制僅能投給自己身分所屬的山原或平原的立委候選人,卻又不知道為什麼?
目前台灣已正名的原住民族有十六個族群,在投票時劃分的準則,卻是以日本殖民時期的居住地做區別。你一定會想:這樣分又怎樣,有差嗎?
簡單舉幾個例子,你就可以發現其中的荒謬:住在蘭嶼的達悟族是「山地原住民」;住在苗栗的賽夏族是「平地原住民」,但住在新竹的賽夏族居然是「山地原住民」;基於歷史事實,平埔族群是原住民族,卻又不包含在山原、平原裡,成了不是原住民的原住民。非常奇怪對吧!所以要改!
而這一切的一切都要從「身分」開始處理。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要取消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劃分,還有推動平埔族群的正名。首先要修訂《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3項。由高潞‧以用和團隊所提出的修法條文及修法理由說明如下。
〔相關修改法律條文〕
● 修訂《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
○ 修訂後版本
本法所稱原住民,為日治時期原籍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 原條文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說明〕
1.原住民族先於現代殖民國家而存在,其身分應無待立法而成立,其身分之認定應在於事實之釐清及確認,與相關行政程序作業無關。
2.原住民族具憲法學上特殊地位,憲法增修條文亦宣示國家尊重多元文化,並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政治地位,故其身分認定涉及特殊權利義務事項,原條文第二款以政府職權命令或函文規定之登記程序是否完成為依據,實有違法律保留及憲法保留原則。爰廢除原條文關於平地原住民之「登記有案」相關文字。
3.現行憲法、法律中關於「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區別,僅有選區劃分之功能性意義,非關原住民族基本地位,亦不符原主住民自主之族群身份認同與相互之辦識原則,如法律據以為政府行政依據方便行事而妄加分化原住族,將侵犯原住民族認同權與族權。爰於本法取銷山地、平地原住民之區分。
4.取消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劃分,隨之取消關於日治時期原籍所在區別之規定。
一旦身分恢復,就會牽動選制,以下是會影響到的相關法律條文,也要連動修訂。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1項第2款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第3項
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究竟原住民族的選制和選區劃分,該如何建立更完善的方式?時代力量期待各界朋友能提供寶貴經驗,高潞‧以用團隊也會在最快時間內,邀請大家一同來討論修法內容。邀請大家一起來,讓原住民族擁有更實質的選舉權跟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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