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院案新證據「幽靈印鑑」、「幽靈契約」、「幽靈證人」 民進黨再呼籲國民黨配合黨產會調查】
「國發院土地案買賣過程疑點重重,國民黨昨(6)日在黨產會聽證會自打臉!民主進步黨副秘書長徐佳青偕同發言人張志豪、吳沛憶與該案陳情人葉頌仁今(7)召開「國民黨強奪人民財產新證據」記者會,徐佳青表示,國民黨昨天聽證會提出新證據打臉自己,還惡人先告狀,這三大新事證分別是「幽靈印鑑」、「幽靈契約」及「幽靈證人」,甚至我們還得知國民黨過去還是個幽靈政黨!為此民進黨呼籲檢調重啟調查,並呼籲國民黨不要「見笑轉生氣」,面對真相,配合黨產會調查。
徐佳青指出,葉頌仁其父葉中川先生,在過去每一年負擔土地相關稅賦 1400 餘元,國民黨只在民國 43 到 45 年曾繳過一年 800 元的地租,此後再也沒繳過。葉家不堪其擾因此以存證信函及申請書寄到國民黨,國民黨置之不理外,最後還強行購買。最誇張的是,國民黨強行購買的過程中,居然還讓鄉公所先調查最後一年的田賦徵有沒有繳交完畢,這些在在顯示國民黨坑人民、耍人民到了極限。
國發院案陳情人葉頌仁強調,國民黨長期占用葉家土地未付租金,逼迫其父葉中川先生賤賣土地,國民黨憑什麼在聽證會憤而離席?難道是不敢面對受害者而逃離現場嗎?這是一個政黨應有的態度嗎?國民黨居然還想重新執政荼毒這塊土地。葉頌仁也強調,葉家陳情抗議超過一甲子,一直向國民黨追討至今,並非如國民黨、民進黨所言的 20 年、50 年。
就「幽靈印鑑」、「幽靈契約」新事證,發言人吳沛憶指出,昨天國民黨在聽證會中提出新的土地買賣契約,然而這個文件在過去三審的官司當中從來沒有出現過,不但葉家表示從來不知道,在三審定讞前,法官也從來沒有看過這個文件。其次,民國 51 年 1 月 16 日所簽杜賣證書上的是圓章,而葉先生過去的印鑑證明也是圓章,但國民黨出示民國 51 年 1 月 4 日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中,印鑑章卻是方章,印鑑章完全不符,圓章居然變方章?國民黨必須說明文件從何而來,印鑑從何取得?
吳沛憶質疑,國民黨當時說已經有付給葉先生五萬元訂金,若有付錢的話,為何沒有領據?若有付訂金,為何在杜賣證書上之買賣金額沒有扣除五萬元訂金?請國民黨提供當時付清五萬元訂金之領據。吳沛憶說,就算這份文件確實存在,按照契約表示「契約成立之日乙方先付甲方訂金五萬元餘款于五十二年春節前辦妥杜賣手續時付清」,但國民黨非但事後沒有按契約所訂時間支付剩餘價金,而且提存法院的價金僅總額的十分之一,在在顯示國民黨完全沒有履行契約的誠意,國民黨是拿新的證據打自己臉嗎?國民黨主張官司已經定讞不需要再調查,但可以看到這當中有太多事情需要釐清,要呼籲國民黨面對真相,配合黨產會調查。
發言人張志豪表示,國民黨為了不當黨產對民進黨提告,恣意興訟,本黨深感遺憾,同時民進黨也對葉家感到抱歉,我們確實說錯了,因為葉家足足陳情了一甲子,而非僅五十餘年。就「幽靈證人」方面,張志豪根據黨產會調查報告指出,過去葉家訴訟中提到,民國 51 年也就是 1962 年 1 月 16 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表以郭驥、木柵鄉長張榮森由四名著中山裝、腰間佩帶槍枝之壯漢跟隨,於中午時分乘軍用吉普車 2 部至葉家請葉中川「去喝茶」的方式簽訂杜賣契約。很清楚的,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與葉中川簽訂買賣契約時,另有木柵鄉長張榮森、張開任、馬葆民、黃魏臺與王淮德等五位證人。根據黨產會調查得知,扣除國民黨代表郭驥、木柵鄉長張榮森外,其餘四位證人除張開任外,馬葆民、黃魏臺與王淮德卻在戶政系統中完全無符合資料,這三人究竟是誰?當時法院沒有針對相關證人查證嗎?這樣有幽靈證人卻三審定讞的官司怎能讓人民信服?
張志豪進一步質疑,法律碰到國民黨就轉彎?國民黨過去並非法人團體,從內政部書函得知,民國 78 年 2 月 10 日才登記為法人,顯示國民黨在當時根本毫無權利能力,也不是權利主體,理應不能成為契約當事人,過去葉家民事判決的結果中卻以「系爭土地依當時土地登記實務之權宜措施,登記為國民黨中委會名義,雖欠妥適,但非法人團體如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基於同一體原則,該非法人團體前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即由法人概括承受。」如此沒有法理依據,當時執政黨並身兼黨主席的馬英九,難道不用出來說明?
徐佳青最後總結表示,國民黨昨天自己拿出了土地買賣契約這份文件,這是到最高法院判決為止都沒有出現過的文件,國民黨以此文件證明與葉先生有所謂合約關係,葉先生也有意願將土地賣給國民黨;但這份文件反而引起我們更大的懷疑,第一,土地買賣契約上之印鑑章並非葉先生原來的印鑑證明章。第二,所謂訂金五萬元到哪裡去了?第三,國民黨在過去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前,都沒有對三個幽靈證人的名字提出異議,然而卻在昨天黨產會聽證會上,黨產會表示經過調查,查無此三證人後,國民黨才說證人名字錯了,讓人不禁質疑證人名字錯了可以打官司到三審定讞嗎?證人可以不用被提訊嗎?為此徐佳青強烈呼籲,國民黨要向黨產會誠實地說明清楚。
新聞稿全文連結:https://goo.gl/HmUwPu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銅言銅語:Love與希望」新書介紹 專訪來賓: 吳宗霖(銅雕藝術家) 劉宗慧(臺灣更生人保護會臺北分會主任) 內容簡介: 銅雕大師吳宗霖曾經說過,製銅雕過程中,內心必須是定靜的,尤其這幾年他嘗試把以前敲壞的銅鑼,再經過敲打,粹煉成獨一無二的裝置藝術,把原本要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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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大會建議及討論】
#遇到問題就要解決問題,身為「#理工人」喜歡「#系統化」依法解決問題。
「方向不對努力白費」!「方向正確,事半功倍」!
🔴「#黨員大會」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1️⃣#場地限制及法定人數規定:註1
#法定人數規定:
依照政黨法及民眾黨章程關於表決權數的規定,民眾黨如果要透過本次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並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之職權,至少需要有#6千名黨員出席(#含委託書),並有4千名出席黨員(#含委託書)同意,才能修改章程。否則民眾黨只能每年度召開規模達6千人以上的黨員大會(若出席人數不足,其召集亦屬無效)。
#場地限制問題:
#可及性高場地:依目前開過5000-1萬人的經驗「#全國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丶台北典華丶王朝飯店⋯⋯⋯
2️⃣#冗長計票時間
若採#「#傳統唱名計票」,可能長達"#20-24小時(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
3️⃣其他:#數位化投票/#網路投票
目前內政部民政司,「#數位化的投票」研議討論中,尚可能不可行。(全國各大公會能"#網路投票"大家就早作了,醫生丶律師丶建築師丶會計師,能的話早就作了,更何況"律師"今年「#全律會」,目前都只能採現場「#實際投票或是通訊投票了」!若是黨章修正案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丶監控監察團,送內政部核備,之後才可能實施。
4️⃣ 「#通訊投票」可以?但要先制定辦法、公告。
5️⃣「#海外黨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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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流程及可採辦法(時間緊迫大家集思廣益)
♦️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
1.黨員大會 #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出席意願)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3.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
4.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
5.黨章修正研議
6.目前黨「#完成法人化」了 ? 9/16必須完成
7.建議新增各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辦法,分權分職管理。
8.其他:#性別平等議題融入黨章(國際趨勢)…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
3.統計參與及委託人數
4.其他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1.黨代表選出
2.全代會召開
3.黨章修正
4.必須於2020年9/16完成法人化。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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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相關表單及辦法
1.黨員大會"#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
目的:制定回信期限及掌握確定出席人數及黨員情況、確定有效黨員。若有不克出席者,提前告知委託辦法。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目的:時間、地點、制度及可行性評估,盤點需經黨員大會通過事項,例如: 全國代表選舉、財務狀況決算書…等。
「召開黨員大會」依法應於"#15日前通知黨員:註2
3.「#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公告
例如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恢復黨籍滿#6個月規定辦理:
😍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6個月,未違反本黨黨章第XX條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得為候選人。藉由候選人去找出以有黨員及聯絡感情。(#黨員皆可參選)
例如 :#當然黨代表+#黨員直選黨代表
#當然黨代表: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中央委員成員
#黨員直選黨代表:(例如:#每500人選一人或是"#比例總額制),黨員直選黨代表>當然黨代表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人民團體法13條28條35條54條)
3.中央黨部統計黨員參與及委託人數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依目前曾參加過高達上千人的「#全國性社團」及「#全國公會理監事選舉」,民眾黨#全代會可利用數位化「#選舉電腦計算系統」減少冗長間及出錯率,6000人的票計算約30-60分可解決。即時開票跟減少爭議性。
😱#理性計算嚇人的是: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6000張就花至少20小時…..,冗長計票時間可能長達20-24小時。選票一樣為紙本,選印一樣為圖章,但「讀票採電腦系統化」,像數鈔機一樣即時電腦系統連結完成公告,如圖示。
🔴2020/9/16前「#完成法人化」。
#法人登記
1、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內政部備查。
2、如經內政部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將廢止其備案。
特別感謝內政部民政司長官及全國協會及公會顧問專家、律師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台灣民眾黨」基層和「#民政司」行政承辦人員跟相關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黨員大會」目前真的很多待解決問題必須「中央委員」制定辦法及黨員多方意見召開多次會議研議!檢討可行的開會方式遵循,應給予鼓勵,「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資料:內政部、政黨法及人團法、各政黨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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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政黨法第 15 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 16 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台灣民眾黨的黨章(108/11/21版)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註2
政黨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政黨法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政黨法中並未規定黨員大會召集前之通知程序,因此應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因為修改章程並非緊急事故,因此必須於黨員大會召集之15日前通知黨員名冊上之全體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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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黨會被阻擋嗎?】
台北市議員呱吉、知名網紅視網膜和志祺七七組了一個「歡樂無法黨」,在粉絲專頁上表明組黨絕對是認真的,也舉行創黨大會,他們的政治理念是「政治不難,找回歡樂」,定調為柔性政黨,打中不少年輕人的心,我身邊也有好多朋友呼朋引伴說要來入黨。
而實際上組政黨難不難?組政黨又有哪些條件?
🎸怎麼組政黨?
根據政黨法及內政部的規定,組政黨基本上有五個流程:
1⃣因為政黨不能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所以成立政黨首先需要找到100位以上滿16歲的黨員,達到創黨門檻後就要召開成立大會選定負責人,不過在開會前得先到內政部網站登錄政黨基本資料,並通知內政部派員出席成立大會。(政黨法第7條、第11條)
2⃣ 成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準備好申請書、章程、100人以上的黨員簽名冊等等文件,向內政部報請備案。
3⃣報請備案以後有兩個結果,經過內政部准予備案的新政黨,內部會發圖記(印信章)及證書,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話,內政部就不會准予備案,例如新政黨的名稱和現有的政黨名稱一樣或類似、沒在臺灣設籍滿10年的大陸、香港、澳門人民組黨。(政黨法第8條、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
4⃣啟用圖記章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5⃣最後一定要做法人登記,不是備案就過關了,要去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如果經內政部備案後1年內沒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就會廢止備案,等於沒有成立,組黨就得重頭跑流程。(政黨法第9條、第27條)
🎸想組什麼政黨都可以?
台灣有不少政黨和全國政治性團體,理念不同名字也五花八門,看起來好像想組什麼政黨或政治團體都可以。
雖然政黨超多,但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幾個政黨以外,以參選為目的的政黨卻很少,很多黨組了很久卻從來沒有實際參與政治。
所以2017年出政黨法出爐,就明確定義政黨是指:「有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的團體」,如果不符合這個標準,很可能會被廢止。
也就是說組政黨有一定要有政治理念的體現,如果單看「歡樂無法黨」的黨綱,組黨目的是推動台灣社會每處每地都歡樂、台灣民眾無時無刻不歡笑,建構良好表演自由的環境、避免所有國民被香菜侵擾、被各式粉類出征,實現自由民主台灣為目標,對於討厭香菜的人應該會覺得很棒很需要,但只憑「找回歡樂」這樣的宗旨能不能被承認是「政治理念」就可能還需要更多討論,不過至少已經獲得100位以上的人認同,達到成立門檻。(政黨法第3條)
🎸組黨萬萬歲,政黨可以永久存續?
過去人民團體法對於政黨的規範不夠明確,造成小黨林立,甚至有許多根本沒有法人登記或沒運作的「殭屍政黨」、「一人政黨」,不是聯繫不到人,就是負責人已經過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現行的政黨法規範黨的財源要透明化,還設立了退場機制,已經備案成立的政黨,沒在一年內完成法人登記、連續4年沒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或沒推薦候選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就會被廢止然後清算財產。(政黨法第27條)
組黨是人民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的展現,想要幹大事的人可能會透過組政黨參與公共事務,想組黨是可以的,只是要遵守前面提到的遊戲規則,不過比起組黨,想要維持政黨的經營更不容易,不少舊有政黨已經「解散」或是「廢止政黨備案」,和過去不一樣,現在對於政黨的管理已經明確許多,而且組政黨可以收取獻金和補助金,本來就該有個可以檢視的標準,呱吉覺得政治不難,想要開心地談政治,我很認同,越多人參與政治,台灣才可能越來越好,同樣的我也想說法律不難,大家來和我愉快地談吉他吧XD~
法人設立登記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評價
本集主題:「銅言銅語:Love與希望」新書介紹
專訪來賓: 吳宗霖(銅雕藝術家)
劉宗慧(臺灣更生人保護會臺北分會主任)
內容簡介:
銅雕大師吳宗霖曾經說過,製銅雕過程中,內心必須是定靜的,尤其這幾年他嘗試把以前敲壞的銅鑼,再經過敲打,粹煉成獨一無二的裝置藝術,把原本要報廢的東西拿來重塑,讓它們有了不一樣的嶄新樣貌。這也是他要告訴「銅雕班」學生的人生道理:連那些要被廢棄的東西都可以拿來再利用,所以千萬不要自暴自棄。
將近半年課程的累積,在監同學創作了許多精湛的作品,展現出豐沛生命力與獨特的意境。書中的作品以銅、廢鐵為材料,重新改造,蛻變為朵朵銅雕荷花、落葉、面具,不但讓人驚豔,書裡一篇篇的小故事,更感動人心,讓人看到受刑人在接受銅雕藝術的潛移默化後,心境與行為上的轉變。
希望受刑人充滿創意的藝術創作能推廣到社會各界,讓更生人透過各方迴響而能維持創作動力,開啟社區、藝術創作之更生人的對話,從而肯定並鼓勵更生人活用各種曾經學習的技能,在人生的下半場持續努力創造更美好的生命歷程!
作者簡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前身係「臺灣省司法保護會」,民國35年11月11日設立,56年7月更名為「臺灣更生保護會」,受臺灣高等法院、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監督,辦理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出獄人等保護工作,為財團法人組織的公益慈善團體。由於政府重視此項工作,於64年3月起草更生保護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65年4月8日由總統公布實施,本會隨即於同年11月11日改組,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受司法行政部指揮監督,推展更生保護事業。66年1月19日臺北分會成立,69年7月1日院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更生保護業務之策進、規畫、指揮監督。
本會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宗旨。希望全國民眾對這些出獄人及受保護人,都能本著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胸懷,展現人類愛與慈悲心,關懷接納這些回頭的浪子,激發他們的良知良能,使他們都能走向新生,迎向希望,成為社會有用的人。
法人設立登記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評價
本集主題:「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新書介紹
專訪:吳佳穎(台南分會執行祕書)
內容簡介:
必看!緬甸首屈一指熱門景點全攻略
仰光人民信仰中心大金塔、曼德勒三大古城遊
蒲甘搭乘熱氣球、茵萊河賞漁夫絕技
還有絕對不能錯過體驗庶民生活方式──搭乘環狀線火車
再帶你深入庶民街道,吃遍撣式米飯、滷豬雜與茶葉沙拉等在地小吃
全程步驟化圖解,玩緬甸So Easy,這一本就夠!
本書特色:
面對殘酷的遭遇,人生該何去何從?失去親人的痛,該如何面對?遇到生命的困境,又該如何勇敢去與命運搏鬥?
本書整理了二十個真實的案例故事,每篇都是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親身經歷的血淚歷程。每一個事件,無論是否曾受到社會關注,這些回首不堪、刺痛經歷的人,又如何能在時間迴廊裡重新站起來,成為別人生命中的導師。透過書中一篇又一篇的傷痛故事,喚起生命裡最堅韌的力量。這是一段段愛與勇氣的旅程,看看他們如何用「愛」與「勇氣」,永遠不放棄,更勇敢地活下去。
接受失去,才能擁抱未來,活出一個加法的人生;走出悲傷,生活的現實,再大的痛,還是必須想辦法活下去。因為意外悲劇,總是來得令人措手不及,是世人最難以坦然面對的遭遇。而如何完成哀悼不幸的事實,往往是走出意外傷痛最主要的功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二十年來在各地默默地服務許多正經歷被害傷痛中的家屬,並結合社會各界有關法律協助、社會工作、社會救助、心理輔導及醫療照護等各種資源,協助遭逢巨變者走過生命的幽谷,陪伴他們度過黑暗,迎向黎明,成為漫夜中的星光。
《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的出版,不僅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及教育工作者必須閱讀,更啟發我們去瞭解生命的無常並企圖找到意義的一扇窗口。藉此向每位馨生人予以鼓勵與致敬。
作者簡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AVS)安琪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本會係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現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擴大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少年被害人為服務對象。自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本會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設,已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臺灣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高安妮/採訪撰文
曾任報社雜誌社採訪編輯、出版社主編。現為自由文字工作者,著有:《歸零,才可以逆轉――重刑犯變身油漆大亨》、《預約人生下半場》
法人設立登記 在 【会社設立の最後の関門】登記で準備するもの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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