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第2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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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室】
◾行政處分之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林明鏘 教授
◾瑕疵修補請求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姚志明 教授
◾法院的VIP?──顯無理由之訴與起訴審查/邵靖惠 教授
◾過失犯屬主客觀義務雙重違反犯/鄭逸哲 教授
◾販嬰行為之相關刑事責任/張天一 教授
◾超法規補強法則/吳燦 庭長
◾發行具否決權特別股的實務爭議/廖大穎 教授
◾傭船契約的本質──運送契約抑或是租賃契約?/饒瑞正 教授
【特別連載】
◾過苛條款/林鈺雄 教授
【法學論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合併設置/林洲富 法官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主編、張岑伃 彙編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強制性交之著手/許哲涵
◾銷售境外保單之責任/翁毓琦
【編輯手札】
本次釋字第788號解釋,係就廢棄物處理法中有關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部分,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是否有涉及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的議題。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雖然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國家對人民所課徵之金錢負擔,應受憲法保障。但考量其所追求之政策目標、不同材質廢棄物對於環境之影響、回收、清除、處理之技術及成本等各項因素,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非不得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之決定空間。故由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且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者,應為憲法所許。
另,臺灣近年來司法制度之變革,在司法改革的帶領之下,有不少重大的變革。有關專業法庭的設置部分,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總統隨後進行公布,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預計於2年之內完成相關法令之訂定及法院之設置。相信正式施行之後,對於提升專業案件審理水平與增加人民或商業組織對於司法的信賴,將有相當大助益。對於此一重大法庭制度之變革,本期特別邀請林洲富老師,就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法院的得合併設置新制,提出詳盡的說明,冀使讀者能一窺全貌。最後,本期的特別連載,係為林鈺雄老師的「沒收講座」。由於沒收新制的意義除了在學理上的論證探討外,對於司法實務執行也具有重大意義與變動。本期為連載的第5講,主題為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範的探討,亦即學界所稱的「過苛條款」。林老師除了對於其要件與程序做了清楚的闡述,同時也就先前所提及的相對總額原則與兩階段計算法,做了連動與具體適用的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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