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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一)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二)解釋文: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三)學說與實務見解
1、採委託行使公權力:台灣銀行之法律地位乃受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存戶為行政契約關係。
(1)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係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優惠存款之辦理與優惠存款戶簽訂契約,並按月給付利息,核其性質,屬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之契約,核屬行政契約,並非私法契約。
(2)亦即,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的臺灣銀行訂定的契約,為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而簽訂的公法契約。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及參加人上開期間之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核屬原告與被告銀行間就上開公法行政契約所生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2、採台灣銀行並非公權力受託人,並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之間係民法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契約。
(1)臺灣銀行宜蘭分行係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定存,僅立於受理存款機關地位,配合行政機關政策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對於優惠存款並無核定權,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其簽訂存款契約之目的僅在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之法律關係,本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2)因此,台灣銀行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其與退伍軍人之利息給付約定之契約應為私法關係。
(四)大法官第787號解釋理由
1、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
2、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3、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4、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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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202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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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時應有部分抵押權之處理/温豐文
🔸身體不適趴趴走/謝開平
🔸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王正嘉
🔸公司合併及分割之效力/王志誠
🔸網路流言效應與公平交易法/廖義男
🔸專利權均等侵害與禁反言法則之例外/沈宗倫
【新聞法律】
🔸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概念/林書楷
【法學論述】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介/吳明軒
🔸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與特別股權利之問題/林國彬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本期出刊期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分別做出釋字第786及787號解釋。所涉及皆與軍公教人員權益有關。前者係針對2000年7月12日制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及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金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後者則是針對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爭議事件,管轄權應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則分別就兩實務爭議問題,做出明確解釋結論。本期的新聞法律則是實務上常發生的「毒駕」議題,特別邀請林書楷老師就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概念」,提出詳盡的分析與討論。由於酒駕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實務上有明確的測定標準以為認定;然而吸毒部分,因無相關量測數據則迭有爭議。故,此為本文探討重點。另本期法學論述部分,特別邀請吳明軒優遇庭長,針對因為釋字第748號解釋內容,而於2019年5月22日所制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提出簡要說明與介紹。此法形式上雖名為「施行法」,實質上係民法身分法外所另訂之專法,故往後讀者在學習身分法同時,此專法必定要同時研讀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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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編】陳聰富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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