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閔琳為同志平權 陳菊:追求人權與城市進步,我願意
高雄市議員高閔琳昨(25)針對高雄市「性別人權」政策提出質詢,追蹤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進度,更提出五大要求:「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辦理註記發予證書、集團婚體納同志、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多元性別業務,並要求市府重送「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至議會審查。陳菊市長表示,將責成副祕書長建立跨局處之溝通平台,盡速送審人權自治條例,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之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並應發予伴侶證書
近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盧森堡總理Xavier Bette於本月15日與男友舉辦同志婚禮締結婚姻;23日,92%為天主教徒的愛爾蘭公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高閔琳指出,許多國家具「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伴侶制度,以法國伴侶制度(PACS, 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為例,其自1999年實施至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依法受到保障、登記為伴侶者,超過95%為異性戀伴侶。
高閔琳議員以「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兩公約為開場,首先針對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情形提出質詢。民政局曾姿雯局長表示,目前已有27對同志伴侶申請註記。
高閔琳認為,民政局應參酌國內伴侶盟目前已送進立法院完成一讀的「多元成家法案」及歐美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之伴侶制度,不應將同志特別標籤出來,而該將「陽光註記」修正為不限任何性別之「伴侶註記」;進而提供任何性別之伴侶能夠彼此認定,同時也能作為未來政府施政、修法及學術研究之需要。
高閔琳更指出,日本憲法並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日本東京澀谷區今年04/01通過「促進尊重澀谷區男女平等暨多元性社會條例」,承認同性之間的伴侶關係,同時為了減少同志伴侶在租屋、醫療探視等阻礙,更核發伴侶關係之證書。高閔琳認為,即使高市府目前的「陽光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民政局應主動核發「辦理伴侶註記」之證書,以便利居住在高雄市的伴侶,能夠適應各種實際的社會生活。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說,所內註記僅供戶政人員內部資料查詢使用,前來申請註記之伴侶不但無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列印,依法民政局亦無法提供公文書等證明其關係。
高閔琳質疑,要求民政局提供「曾向高雄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伴侶所內註記之行為」的證明,並不涉及其伴侶關係的合法性,既不違法、更求便民,民政局實在沒有什麼好不能提供的。民政局長表示,針對核發證書部分,將再作進一步研議。
高閔琳:民政局不應推拖拒絕同志參加集團婚禮
高閔琳更進一步指出,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日前都公開承諾,宣布將納同志參與市民集團婚禮,而目前已經推出「陽光註記」創舉的高雄市政府,對於追求性別平權與人權進步,不該落於人後。
高閔琳表示,我國民法過去關於婚姻的規範乃採「儀式婚主義」,其條文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然在96年修正以後,現行民法第982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即改採「登記婚主義」。
高閔琳說,儘管我國目前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尚未合法化,然現行法律乃既以「登記」而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締結婚姻的法律要件,可見舉辦婚禮等公開儀式僅是活動性質,因而「讓同志伴侶報名參加集團婚禮非但並不觸犯民法,民政局更沒有任何拒絕、限制同志參加集團婚禮的理由」。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台北市與桃園市的作法,讓同志朋友參與市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或自由婚禮。
法制局:面對相關法律疑義,將提行政訴訟與釋憲
在既有民法、戶籍法等相關法律的限制下,高雄市民政局僅能針對同志伴侶予以行政協助,提供並無法律效力的「陽光所內註記」,然而面對醫療現場及特殊緊急狀況,可見同志生活上的許多困難。
高閔琳指出,即便陽光註記並無實質法律效力,但依據現行民法第1123條及醫療法第63條當中關於「家屬」及「關係人」的法律定義,將有助於為同志伴侶解套(註一)。
法制局長許乃丹表示,有關醫療法上所稱之關係人,可參酌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3月6日衛署醫字第0920010632號函釋,原則上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因所內註記為伴侶,並非戶籍法法定登記事項,僅供戶政事務所人員參考,因此不生法定效力;但經所內註記為伴侶者,若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要件,即得依戶籍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為家長家屬登記。她說,「取得家長家屬登記之同性伴侶,則堪認其與病人有同居家屬之特別密切關係,而具有簽署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權限」。
許乃丹更進一步表示,我國家暴法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針對家暴法之適用,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104年02月04日更進一步修法通過「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納入準用家暴法相關規定之範疇;足見家暴法修法的三個階段,同志若依法成為家屬、有同居關係之同志,或是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同志均得準用家暴法之相關規定。
日前曾有同性伴侶至其他縣市戶政單位辦理「家屬」登記,遭到承辦人員以內政部函釋第1000060324號釋文而不受理(註二);高閔琳追問,「高雄市的戶政事務所,是否也會發生以內政部函釋拒絕同志伴侶登記為家屬之情形」,要求民政局長及法制局基於協助市民立場,以「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救濟。
法制局長徐乃丹表示,內政部函釋內容的確有限縮民法「家屬」之疑義,將進一步與相關學者與團體研議討論,必要時將提出行政訴訟與釋憲。
陳菊:責成副秘書長建立單一窗口,與同志對話
對於民政局「陽光註記」之創舉採取肯定態度的高閔琳表示,陳菊長期為台灣民主與人權奮鬥,高雄市作為進步宜居的大城市,應在性別人權、同志人權、多元性別平等上更有所前瞻性作為。高閔琳更指出,市府每一個局處都可以依「多元性別」觀點重新檢視既有或未來的創新政策,例如經發局可以「粉紅經濟」思考產業發展策略,並推廣建立性別友善企業名單,觀光局比照英國觀光旅遊局推出同志旅遊主題、勞工局應更積極檢查勞動現場是否發生性別歧視與霸凌行為等。
高閔琳認為,高雄市政府應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打開與同志社群之溝通平台,以多元性別觀點、跨局處審視既有政策,營造友善同志環境。她補充說,台北市民政局每年邀集市府相關局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及同志團體,召開二次的同志業務聯繫會報,以深入了解同志需求、加強保障多元性別權益,高雄市應參酌其他縣市作法積極辦理。
陳菊答詢時表示,「高雄市政府有些行政作為走在前面,面對很大壓力,但為了追求城市進步與人權的落實,我願意努力」;陳菊更進一步表示,將責成副秘書長建立跨局處的單一窗口,與同志社群對話,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的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要求重提人權自治條例 陳菊:將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高閔琳議員在總質詢的最後指出,市府曾於2010年07月27日市政會議通過「人權自治條例」草案並送至議會審議,然當時因為適逢縣市合併議案眾多,且按議事規則第18條議案「跨界不連續」之規定,本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審議完畢因此胎死腹中。
高閔琳指出,高雄市已於2005年成為全球第16 個「人權城市」,為維護市民自由發展個人人格與保障市民尊嚴與人權,市府於2010年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其草案內容非常進步,條文中明確保障對於「性別」與「性傾向」等個別性差異不受歧視性待遇(註三)。高閔琳說,本會期議會目前已審理通過「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自治條例」與「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足見新的議會議事效率很高,然而人權自治條例遲未通過,要求市府重新將「人權自治條例」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陳菊市長表示,當年市府積極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研議過程當中除參考國外諸多人權法案、邀請學者專家討論外,更曾於高雄市南北兩地召開公聽會,廣納市民大眾、各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再經高雄市人權委員會討論,於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然議案因故未能如期通過,承諾將「重新審視整套法案並充實相關內容,以使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與時俱進,於市政會議通過後,盡速送進議會通過審議」。
高雄市長陳菊表示,重視「人權」一直是高雄市重要的施政價值,即便面對許多「走在前面」的行政作為的壓力,但作為一個追求進步與人權的城市,「願意衝破加諸在任何人的身上若干不合理的狀況」,因為高雄市追求進步,永遠沒有止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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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醫療法第63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註二:內政部於內授中戶字第 1000060324 號,函釋「民法第 1123 條第 2 項固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然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並非必屬一致。又戶籍登記稱謂欄關於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 8 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填『家屬』,共同居住之非親屬則填『寄居』,故共同居住之民法上姻親,於戶籍登記稱謂宜登記為『寄居』」。
註三: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本市屬於全體市民。市民在本市有自由發展個人人格之權利。本府施政應以增進市民人格尊嚴及人權保障為目的」,第七條「市民無分其膚色、年齡、身心障礙、疾病、性別、性傾向、語言、宗教、政治信仰、種族、民族、族群、國籍、職業、家庭、經濟背景或其他個別性差異,均平等享有本自治條例之權利,不受歧視性之待遇」。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八卦
請各位支持平權的朋友今天就採取行動,籲請朝野黨團退回反同草案,拒絕讓違憲法案在週五逕付二讀!若反同法案週五成功逕付二讀,將與行政院版一起協商,很可能會使行政院版這個已經退無可退的版本向下削減為明顯違憲、侵害同志權益的版本!
針對反同組織「下一代幸福聯盟」交由國民黨賴士葆立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下稱:反同草案),我們懇請朝野黨團及立委退回該草案,並於週五(3/15)立法院院會反對該反同草案「逕付二讀」,該草案明顯違憲,已徹底逸脫釋字748意旨,欠缺與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協商之基礎,我們懇切呼籲朝野黨團不應允許其逕付二讀與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併案協商。
理由如下:
ㄧ、依照法位階理論,法律案的公投結果不能凌駕憲法,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改變婚姻定義(即婚姻應不限一男一女),要求應立法「平等」保護同志之「婚姻」自由,因此任何法律均不能否定或推翻大法官釋字748之要求。反同草案稱同性二人之結合為「家屬」,且實質內容亦顯不平等,無從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顯無法矯正違憲缺失。
二、反同草案把依照現行法就能取得的效果,包裝為對同性伴侶的保護,這是對同志公民的嚴重羞辱。
反同草案雖承認同性家屬有遺產繼承權,但綜觀草案其餘條文所稱之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代理、生活費用、財產、監護、扶養家屬的免稅額計算等規定,外觀上似是為提供同性別二人保障,實則在現行法規下,當事人若特別安排即能取得相同效果,草案如此設計,與其說是保護同志,不如說更接近於對大眾施加騙術,對同志橫加羞辱。
依照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同居並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者,基本上應認符合民法第1123條家屬身分,在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若干)醫療代理、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免稅額計算上,已能主張比照現行法相應之規定,根本無須依本草案規定特別登記為「同性家屬」就能達成。
另依照民法1092條與1093條,父母本就有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便沒有本草案,有生養小孩的同性伴侶本就能透過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讓另一半也能共同照顧孩子。但同志團體之所以堅持要能讓同性配偶雙方都能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是考量到家庭的穩定性與兒童的最佳利益,若家庭不幸面臨同性配偶一方死亡,其遺產至少可以順利留給子女;若雙方分手,基於雙方都對孩子相等付出,兩人可以平等協商孩子的監護、扶養、探視事宜。
至於反同草案規定同性二人可以書面約定財產為公同共有之規定,也只是「虛晃一招」的設計,真相是,依照現行法,任意兩人只要訂立合夥契約,也能達到財產公同共有的目的,並在拆夥時進行財務分配,簡言之,本草案並未真正提供同性伴侶更進一步與確實的財產制度保障,僅因不願讓同性二人的結合直接等同婚姻配偶,所以捨近求遠「設計」出這種等於要同性二人另訂「合夥契約」的所謂「同性家屬財產制」。
三、反同草案不允許同性結婚,亦未有準用配偶身份的相關設計,對同性伴侶的權利保護非但難稱平等,且顯然將掛一漏萬。
台灣與配偶相關之法規多如牛毛,同性家屬的身分關係依本草案並非配偶亦不能準用比照配偶規定,在此情形,掛一漏萬是已知且必然的結果,顯無可能符合釋字748號所稱「平等」保障!
延伸閱讀:伴侶盟3/10公開聲明稿 https://reurl.cc/K4ML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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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行動!
請今天就留言、打電話給各黨團,拜託他們在本週五院會,提案反對反同草案逕付二讀。黨團通常週二早上就會決定是否要在週五提異議,大家今日要趕緊去留言,時間不多了!務必盡快向朝野黨團表達:「本週五(3/15)立法院院會,請退回國民黨賴士葆立委代反同組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並堅定拒絕讓該違憲法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團請找:江啟臣立委、吳志揚立委、陳宜民立委
民進黨團請找:柯建銘立委、管碧玲立委、鄭運鵬立委
時力黨團請找:徐永明立委
親民黨團請找:李鴻鈞立委
所有立委名冊與聯絡方式
https://goo.gl/bC8Pdu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防疫補償金多國語言宣導,有助外籍移工申請】🌏
花蓮高齡者眾多,青壯人口大量外移的情況下,無論是老人照護或各大工廠中的基層勞務工作,幾乎都仰賴來自東南亞的外籍移工勞動力。🧕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外籍移工入境台灣後,和所有境外移入的人們一樣,都得進行14天的居家隔離或檢疫,但因為政府資訊取得不易,語言上的不理解,所以除非雇主或仲介主動協助,隔離或檢疫期間的生活費用往往還得自己承擔,很少移工知道可以向台灣政府申請防疫補償金,造成經濟上很大的壓力。😓
為了提供移工朋友申請防疫補償金的第一手正確資訊,我建請縣府社會處製作越南、泰國、印尼語言的宣導單,希望能夠有效幫助移工們減輕隔離或檢疫期間的經濟負擔,敬請大家下載圖片並多多轉發給需要的移工朋友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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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金 💰
✅ #申請對象
1⃣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通知書或集中檢疫通知書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2⃣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家屬」是指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 #申請應檢附資料
1⃣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照顧者
(1)申請書。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點我下載檔案)。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諮詢專線:03-8227171#397~399 花蓮縣社會處社會救助科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8GD8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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