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傻傻分不清楚!
現代人的婚姻觀跟以前不一樣了,上一代的男人只要賺錢養家、女人只要安分守己當個賢妻良母,即使生活沒有情趣、不懂得甜言蜜語,就算一方大男人主義兼睡覺會磨牙或另一方發胖變老兼愛吵架囉唆,兩個人還是可以相安無事一輩子。
這一代的男女,如果丈夫只會賺錢但卻不懂得照顧妻子的喜怒哀樂,老婆燒飯洗衣卻不懂得保養自己維持美貌,就可能因為一句「個性不合」或是乾脆說「不愛了」,就走上仳離的道路。
這時候,除了孩子之外,要計較的當然就是錢了。
一談到要分財產,當事人雙方都懂得要上網做功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該有不少人聽過,所以大概知道白話點、簡單點解釋,就是夫妻離婚的時候婚後財產是要平分的。
也就是說,假設老公婚後財產剩餘500萬,老婆婚後財產剩餘200萬,差額是300萬,老公就要給老婆150萬。
「這樣看起來好像很簡單,那還要律師做什麼?我們自己算清楚就好了。」
你是不是這樣想呢?那就大錯特錯了!
在我們事務所裡夫妻之間財產分配的糾紛,常常複雜的,要解釋半天才能讓當事人弄懂。
原則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則。
首先,
一、雖然婚前財產不用分,婚後財產要分,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娘家贈與、先生贈與)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都不用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官可以調整或免除。(同條第二項)
二、婚前買的房子不用分,但如果房屋貸款有用到婚後賺的錢來還,清償貸款的部分要扣回來列入財產分配計算。(民法1030-2條第2項)
三、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在婚後有收房租,房租是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份。(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四、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的部分,不屬於婚後財產,不用拿出來分。(無法條,但實務見解目前這樣認為)
五、婚後買的房子,婚後增值到離婚起訴時或協議離婚登記時的總價值,全都屬於婚後財產可以分配的範圍(民法1030-4條第1項)。
所以從四跟五你就知道,近年來的不動產增值,房子到底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就差非常非常多。
好啦!到現在為止好像都還能理解,那來考考大家一個腦筋急轉彎。
也是最近我們事務所在處理民眾法律諮詢被問到的很有趣的一個問題。
如果是在結婚前簽訂的買賣契約,結婚後才辦完過戶,到底算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房子呢?就我們剛剛的分析,婚前買的跟婚後買的可是差個十萬八千里耶!
咦?法條翻來翻去,好像沒有說清楚耶?
那麼帶大家來看看,今年初的一件高等法院家事庭判決內容: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雖係由丁○○於兩造結婚前之84年8 月12日所購買,然屬預售屋之購買,建築完成日期則為85年12月5 日,已在兩造85年8 月15日結婚之後,且於86年2 月4 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丁○○所有等情,有前述土地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6頁),是系爭不動產既為丁○○婚後所取得,自屬其婚後財產,殆無疑義。」104年度家上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法官揭示的很明顯了,是以「過戶時」為準,所以房子是婚後買的,增值的部分,不是登記所有人的那方,一樣是可以分配的喔!
話說,雖然法條懂一堆,我自己跟律師老公一起工作,錢從來不分你我的,也沒去算計過,我想很多女人都是這樣跟老公一路打拚走過來的,至於到底要不要長顆心眼,各人心裡有一把尺,別因為計較影響了感情,那就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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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0-1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今天中國時報報導提及年金改革有關離婚請求分配年金的議題,報導內容卻忽略社會長期倡議的聲音,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殊為可惜。今日我也接到不少媒體的訪問,在此回應如下: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符合性別正義
此次年金改革,不僅是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也納入性別正義的思考。2002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努力,在《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可以互相請求,也就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扣掉債務、繼承、贈與等無同心協力之財產後,其剩餘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配二分之一,以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的財產權,但當時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於在實務上衍生許多爭議。因此於此次年金改革時,不僅公務員,尚包含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均規定將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於離婚時,只要婚姻存續滿兩年,夫妻雙方均可依其婚姻存續期間占退休年資之比率,請求退休金之分配,但最高以二分之一為限。
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他們為家庭辭去工作、照顧老小,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月退俸,而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因無工作,老年僅能仰賴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所以此次我們也仿德國、日本立法例予以明定。
議題凝聚十餘年的長期倡議與溝通
有關離婚可分配年金的部分並非台灣的創舉,在美國、德國、日本也都有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此外,也並非如同中國時報在報導中所說的「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這是歷經長時間的社會倡議、制度研究以及長時間的立法推動才有今日的成果。婦女新知基金會於2002年修法時即有此倡議,但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這樣的作法被視為太過基進並未被列入;隨即在2005年現代婦女基金會再次推動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的《民法》修正;在2006年,當時民進黨黃淑英立委與台灣女人連線亦共同推動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2007年並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2011年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2012年,勞動部(當時為勞委會)也委託郭玲惠教授針對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退休金進行法制研究。2013年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審查時,也有多位學者對於「退休年金與保險金作為離婚財產分配的對象」進行建議。2016年年金改革時,亦有時代力量提出版本,且於年金法案協商時,我也多次力戰群雄,要求將此年金分配入法。因此,這是十多年來台灣婦女團體、學者、立委的努力以及與相關部會進行長期溝通後所共同制定的,並非報載「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此番言論不僅是忽略十多年來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是不負責任之報導。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不會造成離婚潮的問題
首先,一切都要回到《民法》以及相關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都談妥條件。如果雙方願意協議,七月一日前雙方可以談妥,七月一日後亦可放棄,不須趕在七月一日前;若一方執意離婚,一方不肯,在無法協議離婚之下,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也不一定會配合在七月一日前就判離,所以並不會有七月一日前爆發離婚潮的狀況。且此請求權的行使,按規定有請求權時,二年間不行使就不能行使了,或離婚後五年就不能行使了,所以也不會有離婚十幾年的前妻前夫突然跑回來說要請求的狀況,而且此條文不溯及既往。
再者,要如何分配年金的部分,目前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83、84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84、85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4、35、36條都有非常詳細的說明。首先,台灣退休金制度多元,包括軍公教政勞農等不同制度的規定,目前修法通過的是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以及政務人員,今年七月一日後,除非對方是無納保的家庭主婦、家庭主夫,否則必須要離婚配偶雙方所處的兩個制度都已修法通過可以分配年金時才可以進行請求分配。
如何進行分配
分配的原則也是回到《民法》的精神,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原則為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以一次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如果當事人是支領月退休金的話,原則也一樣,也是以換算為一次退休金的金額為計算基準,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直到應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為止,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離婚配偶在協議離婚時,可以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屆時由服務機關直接將金額匯入離婚配偶帳戶,並不會產生糾纏不清的情事。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或是由法院判定離婚,法院會依雙方當事人的狀況,如果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准分配。如果當事人有多段婚姻,首先,如果已經過了請求期,依照《民法》規定,對方仍不能再回來請求分配。如果未超過請求期,且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必須滿兩年,就可各依婚姻存續期間的比例,照前述所說明的作法去做分配。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第一步,並不是針對公務人員,目前也包含了教職員、政務人員。年金改革是全面性的,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法案也會納入離婚年金分配的制度。離婚分配年金並非懲罰離婚,而是對於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他們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保障他們的老年經濟安全。
關注此議題的朋友可以參考相關的新聞與資料:
2005/10/10離婚後退俸 婦團促納分配 https://goo.gl/mP7i69
2007年 立法院第六屆「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 https://goo.gl/ZJGQKL
2012/12/22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託研究報告──勞退及保老年給付於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之法制度案 https://goo.gl/dSKNmM
2017/06/29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https://goo.gl/wUn4m2
2017/07/03尤美女/年改納離婚配偶年金權 踏出性別正義第一步 https://goo.gl/Lm1zY3
《民法》第 1030-1 條條文 https://goo.gl/g9eXCg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 https://goo.gl/wQt9a8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frPWVq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GiDfTf
民法1030-1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傻傻分不清楚!
現代人的婚姻觀跟以前不一樣了,上一代的男人只要賺錢養家、女人只要安分守己當個賢妻良母,即使生活沒有情趣、不懂得甜言蜜語,就算一方大男人主義兼睡覺會磨牙或另一方發胖變老兼愛吵架囉唆,兩個人還是可以相安無事一輩子。
這一代的男女,如果丈夫只會賺錢但卻不懂得照顧妻子的喜怒哀樂,老婆燒飯洗衣卻不懂得保養自己維持美貌,就可能因為一句「個性不合」或是乾脆說「不愛了」,就走上仳離的道路。
這時候,除了孩子之外,要計較的當然就是錢了。
一談到要分財產,當事人雙方都懂得要上網做功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該有不少人聽過,所以大概知道白話點、簡單點解釋,就是夫妻離婚的時候婚後財產是要平分的。
也就是說,假設老公婚後財產剩餘500萬,老婆婚後財產剩餘200萬,差額是300萬,老公就要給老婆150萬。
「這樣看起來好像很簡單,那還要律師做什麼?我們自己算清楚就好了。」
你是不是這樣想呢?那就大錯特錯了!
在我們事務所裡夫妻之間財產分配的糾紛,常常複雜的,要解釋半天才能讓當事人弄懂。
原則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則。
首先,
一、雖然婚前財產不用分,婚後財產要分,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娘家贈與、先生贈與)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都不用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官可以調整或免除。(同條第二項)
二、婚前買的房子不用分,但如果房屋貸款有用到婚後賺的錢來還,清償貸款的部分要扣回來列入財產分配計算。(民法1030-2條第2項)
三、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在婚後有收房租,房租是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份。(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四、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的部分,不屬於婚後財產,不用拿出來分。(無法條,但實務見解目前這樣認為)
五、婚後買的房子,婚後增值到離婚起訴時或協議離婚登記時的總價值,全都屬於婚後財產可以分配的範圍(民法1030-4條第1項)。
所以從四跟五你就知道,近年來的不動產增值,房子到底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就差非常非常多。
好啦!到現在為止好像都還能理解,那來考考大家一個腦筋急轉彎。
也是最近我們事務所在處理民眾法律諮詢被問到的很有趣的一個問題。
如果是在結婚前簽訂的買賣契約,結婚後才辦完過戶,到底算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房子呢?就我們剛剛的分析,婚前買的跟婚後買的可是差個十萬八千里耶!
咦?法條翻來翻去,好像沒有說清楚耶?
那麼帶大家來看看,今年初的一件高等法院家事庭判決內容: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雖係由丁○○於兩造結婚前之84年8 月12日所購買,然屬預售屋之購買,建築完成日期則為85年12月5 日,已在兩造85年8 月15日結婚之後,且於86年2 月4 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丁○○所有等情,有前述土地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6頁),是系爭不動產既為丁○○婚後所取得,自屬其婚後財產,殆無疑義。」104年度家上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法官揭示的很明顯了,是以「過戶時」為準,所以房子是婚後買的,增值的部分,不是登記所有人的那方,一樣是可以分配的喔!
話說,雖然法條懂一堆,我自己跟律師老公一起工作,錢從來不分你我的,也沒去算計過,我想很多女人都是這樣跟老公一路打拚走過來的,至於到底要不要長顆心眼,各人心裡有一把尺,別因為計較影響了感情,那就本末倒置了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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