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修憲共識!我主張立法院應該設立準常設修憲委員會。
關於青年參政權的年齡限制,一個月前啟臣就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
在這段時間,國民黨團也要求立法院長召集朝野協商,商討組成修憲委員會之事,但一個月過去,立法院多數黨未能對社會有任何回應,明明過去最主張參政權下修至18歲的民進黨,在執政後對這個議題似乎採取已讀不回的態度。
回顧過去,立法院曾於第八屆第七會期啟動修憲工程,當時針對閣揆同意權、18歲公民權、考試院與監察院之存廢等問題多有討論,但修憲議題繁複,歷經十次公聽會,僅部分議題可獲共識,最終也因討論時間不足而未能完成修憲工程。
第九屆民進黨佔多數,在其主導下,該屆未再組成修憲委員會,對於部分憲法議題,執政黨改以修法的方式為之,也不碰觸投票年齡下修的議題,對青年參政權的保障,似乎只是選舉支票,選完就跳票。
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同於一般法律案,立法院提出後,尚需經過人民複決,立法院在提出修憲案時應經過通盤的檢討與審慎的考量。
因此,啟臣今天再次藉由立法院臨時提案的時間,正式提案要求立法院組成修憲委員會,作為一個準常設委員會,定時發揮立法院委員會之功能,不僅審查修憲案,同時接受人民請願、召開公聽會等,藉由議事討論程序,凝聚社會各界意見,提出憲法修正案,回應社會民意。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年齡 在 高嘉瑜 Facebook 八卦
嘉瑜長期關心「18歲公民權議題」,希望我國可以順應世界潮流、還權於青年,同時促進青年自立。
目前已經提出五個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及進度如下:
(一)提案修正「民法第12條」,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讓須負刑事完全責任的18歲以上青年,在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也能有完全行為能力,使權責相符,目前法案已通過一讀,在二讀審議中。
(二)增訂「社會團體法」,取消人民團體法中對於發起人的年齡限制,並加入促進青年社會參與之條文,法案已一讀通過,委員會待審。
(三)在憲法第130條之規範下,年滿20歲始具選舉權;年滿23歲始具被選舉權,該條文已經超過70年未修正。為了讓青年意見可以直接落實,增加世代對話與合作,嘉瑜提出三個法案,下修選舉年齡至18歲、公職人員及立委之被選舉年齡至18歲。
(四)目前「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及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皆已一讀通過,待委員會審查。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年齡 在 賴品妤 Facebook 八卦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YAD、鍾佳濱委員與朝野各黨立法委員,為了落實世代正義,共同主辦一場關於「18歲公民權入憲」座談會。
我認為18歲公民擁有投票權已是大勢所趨,原本一些鄰近我們但思想較於保守的國家,像是日本、韓國、馬來西亞,都為了讓政策更貼近年輕族群,陸續將投票權下修至18歲。台灣的民主腳步在亞洲國家裡本來是先驅者,但在18歲投票權進展上可說是敬陪末座,這一點真的要快點跟上。
許多人懷疑18歲青年成熟度不足以承擔選舉與被選舉權,但我必須說,18歲都可以公投、要負完全刑法責任、可以結婚、須服兵役,不就表示我們已經信任18歲公民的自主行為能力,願意讓18歲公民享有權利並負有相應的義務嗎?那為何要等到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23歲才有被選舉權?甚至市長和總統又有更高年齡限制?這顯得並不公平也不合理,只看年齡不看能力的思維和文化一定要改變。
除了參政權利之外,其他涉及公民權利的法律,像是民法還維持在年滿20歲成年,才能自主辦手機、在銀行開戶、簽約租房甚至才能合法養寵物,對照年滿18歲公民所擁有權利與應盡義務,在法令邏輯上顯然有問題,因此我認為我們應該以符合世代正義與合理法令邏輯的原則下,針對這些問題去做通盤檢討,讓台灣真正落實世代正義。
#十八歲公民投票 #少年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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