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政客可以把政治獻金法、政黨法丟進垃圾桶了。
例如我,直接創個學貓教,大家一起喵喵喵喵喵。香油錢隨喜功德、什麼錢都可以收,什麼錢都可以用。不用再管什麼政治獻金法了。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也可以轉型「蔣教」,要多少黨產就有多少黨產,佔用的公有地直接收到口袋。阿共的錢也爽爽收,選舉爽爽用。反正政府不能查帳務、查金流。
民進黨也可以創個功德教,祀奉英德老君,天天進學校傳教,培養信徒從小做起。
噢,什麼竹公司、海公司的,也可以組竹教、海教。洗錢什麼的再也不需要了。全部都是政府不能查的善款。
來講個反同人士最擔心的:財產都給外人怎麼辦?宗教基本法若過,以後要把財產全部留給小三、小王的,不必在生前偷偷轉移財產。直接創個宗教,自己當宗教師,另一人當教主,過世後遺產全部捐給教產,不受民法特留分限制,一毛都不用給法定繼承人。
《宗教基本法》打著宗教自由的名義,實際上創設了一個「法外聖地」。從中華民國政權劃出一塊中華民國政權憲法和法律管不到的黑箱。
這樣的黑箱,不只會在法治社會變成犯罪的溫床,也會成為境外敵對勢力破壞台灣社會穩定的白手套。
這種東西通過,每個教都可以獨立建國,中華民國政權就真的滅亡啦。王金平和林岱樺真的用心良苦啊。大家掌聲鼓勵鼓勵!
但我還是相信名門正派是絕對不會支持這種打著向善大旗,實際上動搖國本的法律啦。心存善念,不需特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大安文山苗博雅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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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定繼承人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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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定繼承人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孩子,辛苦了,聽你談起那個幼時離你和母親而去的父親,我們不忍苛責你的恨意。他的不負責任甚至到過世以後,都還糾纏著你。
縱然你和他有著血濃於水的關係,你卻連他離開世間都要靠追債的資產公司來告訴你。他們說,你的父親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民法繼承修正施行前過世,你不適用法定限定責任,於是你看到母親擔憂得無法入睡,為了你還沒能入社會就背上循環不息的債,而悔恨自己的遇人不淑。
幸好,你有獨立的思想,不接受別人給你的答案。讓我們告訴你他們沒告訴你的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的溯及規定,繼承在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譬如未成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父親過世時你尚未成年,又沒有同居共財,由你承擔債務當然顯失公平。
告訴你的母親,今晚起,她可以好好入睡,因為你已經懂得開始為家庭擔起責任,照顧自己,也照顧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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