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個什麼亂七八糟的新聞錯誤一大堆
1 預立遺囑沒有什麼好驚爆的好嗎 現在20歲就預立遺囑 然後每年修改的人多的事 又不是立遺囑就表示要死掉了 防患於未然這是必要的概念
2 遺產不可能全部捐出去不留給家人,除非家人有民法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不然依法都會有特留份,不可能全部捐出去
3 公證請找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不是找律師,律師不能公證只能見證,當然如果那個律師同時有公證人身份那另當別論...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立遺囑交待自己身後事不是只有老人才要做的事情
遺囑不只交待財產
還可以寫名自己想要什麼模式的告別式什麼喪葬方式
有什麼最後想跟家人說的話
全部都可以寫進去
避免家人在突失親人的狀況下手足無措
也是一份體貼啊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
遺囑的生效要件非常嚴格
少了一個整份遺囑就無效
預立遺囑前最好諮詢律師 或是直接請律師做代筆遺囑
避免寫了一堆
最後是無效遺囑喔(而且等到發現無效的時候通常立遺囑人已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民法喪失繼承權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評價
民法喪失繼承權 在 喪失繼承權 - YouTube 的八卦
... 民法 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二伯的2個 ... ... <看更多>
民法喪失繼承權 在 [請益] 請教民法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民法第 1145 條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想請教民法1145第二項
第二項說: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對被繼承人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繼承嗎?
因為法條只說二到四項被宥恕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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