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債務要先沖抵本金
#民法債篇與社會脫節
許多民眾陳情,內容略為不動產已經被法院拍賣,但拍賣所得卻盡數沖抵利息,持續還款多年本金仍與當初借款金額差不多...
對於民法第323條規定償還債務依序先沖抵費用、利息之規定,我具體向法務部建議,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所得的款項,沖抵必要費用後,#優先沖抵本金!才可避免債務人陷入永久沖抵利息的循環之中,讓債務人有重新振作努力的機會,也藉此增加還款的意願。
另,民法債篇法定利率用年息(%)計算,但民間通俗卻多用一分、一厘計算,其中又可能有年息、月息的差異,如果能在民法債篇中明訂清楚,也可以減少民眾因為不熟悉而吃悶虧不自知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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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八卦
【法律一分鐘】民事法庭中之過失相抵-抗辯或應依職權適用?
作者:王誠之律師
民法債篇通則第217條係對損害賠償之過失相抵原則之規定,其規定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則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應判與被害人之賠償金額。此一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有準用。惟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被害人是否有過失,通常亦須經訴訟兩造舉證並說明事實後,法官方可知悉。倘若被求償之一方於訴訟中提出證據主張被害人自己與有過失,則法官當然應予審酌,固無問題。但若法官從相關證據資料可看出被告與有過失,但被求償之一方卻未提出過失相抵之抗辯時,法官是否可直接於裁判中適用過失相抵,減輕或免除應判與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之意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屬抗辯權,其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一旦過失相抵之要件具備時,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而逕以職權斟酌並於判決中予以適用,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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