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會期畫上句點
#為您打拼的路途
#沒有終點
本屆立法院第一個會期已經於上週五結束了,本會期淑華在 #交通委員會 積極關心南投的交通建設及觀光議題。同時也透過提案、連署及質詢,關注所有與您息息相關的議題,包括單獨提出的 12 案法律修正案、共同提出的 6 案法律修正案、連署法案 137 案。
📘 淑華在院會及委員會針對 #交通及觀光產業 的部分提出多次質詢。
包括:交通部國旅補助方案的成效、觀光發展基金的使用現況、紓困的基金的發放狀況以及後續改進措施、南投觀光產業於疫情過後之振興等,交通方面針對中橫公路維修現況及南投交通建設如鐵路、捷運、快速道路的規劃狀況及建設成果,大型公共工程的部分包含台中國際機場的定位及周邊交通建設、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的招標情形及完工時間等,通傳會的部分針對 5G 產業的發展、數位串流影音的法律規範,以及未來數位生活科技垂直整合應用及車聯網的部建等,另有針對無人機專章提出修法建議及質詢。
📘 除了交通委員會相關法律案外,只要是與 #您的權益有關的,#淑華都盡全力為您把關及爭取。
如:森林法明訂 82 年以前有實質開墾的林地在不違反水土保持的情況下得以開放租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納入施用毒品駕駛的罰責;跟蹤騷擾防制法確保跟蹤案件認定裁罰簡明;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加勞工產假與公務人員計算方式相等;勞動基準法明定颱風假上班之相關規範等修法草案。
下個會期淑華會繼續待在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及其所屬的相關預算,確保法案及政策的推動進度,繼續爭取南投的地方建設,讓南投的交通能夠更為便捷,帶動南投相關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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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期部分提案及連署法律修正案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老人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毒駕認定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八卦
【喪心病狂的法官?為什麼判無罪?—精神病無罪的前世今生】
去年一名年輕的鐵路警察處理民眾逃票事件時,被民眾持刀砍死,英勇的行為與其背負的結果,引起社會惋惜。嘉義地方法院經過長達7個月的審理,這名砍殺警察的兇手一審判決無罪。消息一出,各大媒體爭先恐後報導,把話鋒導向法官荒腔走板的判決。其中中視及中天新聞甚至還以「引共憤」的主觀感受作為標題,將人民的怒氣激發到最高點。
➡️殺人怎麼可以無罪?
「殺人就是有罪!憑什麼因為他有精神疾病就無罪?」
要澄清的第一點是,「無罪」是法律上的名詞,一個人依法應該判無罪,法官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從來都不代表法官認為做這件事是對的,甚至鼓勵大家可以多做。要判一個人有罪,在刑法的檢驗上,至少就有三個步驟。首先,被告所做的事情要確實是法律禁止的事情;第二,做這件事情不是基於正當的目的(例如自衛);最後,還要這名被告具有「責任能力」。三個條件都要滿足,法官才可以判被告有罪。而這名兇手就是因為被法院認定「欠缺責任能力」,所以必須判決無罪。
至於兇手有精神疾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的理由,要從刑法的基本目的說起。
回到你對死刑、坐牢最原始的想像,為什麼我們要把人關起來、甚至處死?在刑法學上,刑罰有幾個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預防」。一方面把罪犯隔離、教育,以免危害社會;另一方面嚇阻想做壞事的人不要去做,以免受罰。基於這個理由,刑法要處罰的對象,是明明有足夠的心智能力去判斷是非的當下卻「選擇」做壞事的人,這在法律上叫做「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在做「壞事」的時候時根本就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是不應該處罰的。因為去處罰這樣的行為,根本沒辦法達到上面說的目的。因此我國也在刑法中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的反動—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發展
「有精神障礙就無罪嗎?那我也去喝酒、裝精神病!」
上面談到看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鐵律,在現實社會中,遭遇到了一些挑戰。例如有人想要假借酒醉狀態殺人無罪,事先準備好犯罪工具、殺人計畫,藉酒讓自己陷入迷幻,順便壯膽,再去殺人。幾百年前人們就知道這個漏洞,把他稱作「原因自由行為」。因為如此,有的國家把兇手著手準備的過程的時候當作殺人行為的一部分去處罰,有的國家則認為自己把自己弄到精神異常而去犯罪的這種特殊情形,根本沒必要同情,不適用減刑規定。我國刑法在15年前,就已經把這種情形訂在法律中,直接規定這種情形,不能適用一般的減刑或不罰規定。
再來,要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導致應該判無罪,是要有科學證據的。在刑事訴訟上,要透過醫生或專家的鑑定,經過起訴的人與被懷疑犯罪的人兩方辯論後,法官依據證據及辯論結果,按照法律判決。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相信我,那是非常痛苦的。精神疾病的診斷非常複雜,涉及生理、心理,要確定患有某種疾病,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常常患者自己覺得自己有精神疾病,醫師都不敢做出判斷。更何況這個案件中的兇手,在十幾年前就已經罹患思覺失調症的診斷紀錄。怎麼會突然覺得平時擔任發掘事實、拆穿各方謊言的法官,這時候瞬間腦波弱被騙過了呢?
➡️「刑罰」與「預防」的不當連結-重刑化的迷思導致保安處分的偏廢
「你說不要關他,那要怎麼保護善良民眾?」
如同我們對待年幼的犯罪者(例如少年)一樣,我們希望透過教育來取代刑罰,因為這正是最適合他們的。刑法中有考量到這種情形,對於因為精神狀態而判無罪的人,可以把他關在醫院中監護,取代刑罰。但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長只能關他5年,法官不能隨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更久。
因此,與其罵法官恐龍,不如檢討為什麼法律所訂的其間這麼短。因為向來,很多人都把「預防犯罪」跟「重刑」直接連結在一起,最著名的就是「亂世用重典」這句話。可是,在法律規定不能處罰的時候,刑罰訂得太重,根本都沒用呢!最糟糕的是,你以為刑罰變重了犯罪率就降低,殊不知經過統計,根本沒有明顯作用(酒駕罪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所以立法委員不斷修法,把各種刑罰加重(例如販賣毒品判好幾十年、酒駕一定要判徒刑),但卻忘了刑罰以外,把這種人關起來的保安處分根本置之不理。結果落得沒降低犯罪,還把人放出來的尷尬局面。
➡️回歸刑事政策的思考:建構完善的保護機制
對患者而言,關在小房間裡或者進入人群與人起衝突,都不是他們想要的生活。如果最後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品嘗人生的苦樂,融入人群,不危害社會,不正是患者與大眾追求的目標嗎?從法律政策而言,或許我們可以對兇手這樣的人延長監護年限(甚至終身)、規定必須要對社會沒有危害才能回歸社會;而從事前的角度,投入社會資源、建立人際關係,建立照顧者的責任,根本避免這名兇手踏上火車,是不是我們都不會對這件事惋惜與憤慨了?
➡️無罪判決改變的可能性
「法律還能怎麼做?我們可以怎麼做?」
本案目前只是一審判決,如果不滿判決,檢察官也可以上訴,請擔任二審的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改判(目前嘉義地檢署已經上訴了),可以向二審法官提出證據說明兇手的精神狀況可以受處罰,或者兇手自己明明知道有可能做出脫序的事,仍然拒絕治療或服藥,因此依照「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不減免刑責。
而作為公民的你,是否也應該敦促你的立法委員,去建立完善的法律,去隔離這樣的兇手,或者提早介入治療,避免憾事發生呢?如果又發生殺人案件,只要沒判死刑,又跟著喊「恐龍法官」,是不是只是放任無辜的人死亡,又嗜血地再找那可惡的人賠償根本沒辦法賠償的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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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蔡宜呈
歡迎直接分享;轉載及引用請徵求同意。
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tonyfranktsai/posts/3804537916227752
毒駕認定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八卦
《週六TVBS文茜的世界周報九點至十一點預告》
上集:https://m.youtube.com/watch?v=L_KBLbVy5qQ
下集:https://m.youtube.com/watch?v=5Fh-MXUP0WY
*泰疫情是否導致未來台灣AZ疫苗短缺?
泰國疫苗接種計畫進展遲緩,主要原因是疫苗數量不足。泰國在野黨為泰黨就批評巴育政府,從一開始就押注在AZ疫苗。2020年末,泰國政府與AstraZeneca達成協議,計劃借助泰國"暹羅生物科學集團"的設備技術,在泰生產AZ疫苗,並號稱"年產2億,遠銷鄰國",讓泰國一舉成為"東南亞疫苗供應核心"。
但泰國反對派領袖塔納通之前就在網上公開爆料,指責泰國的疫苗政策是在"向王室企業進行利益輸送"!
他說,泰國政府打一開始就認定了AZ疫苗,完全不考慮別國疫苗,將全部的身家性命全都寄託在與英國人的合作之上,孤注一擲,甘冒風險,原因是"暹羅生物科學集團"是國王全資控股的"王室企業",一旦這家企業獲得阿斯利康的技術轉讓,將會成為東南亞疫苗巨頭,得到大量的政府訂單,一舉扭虧為盈。
反對派批評泰國政府放棄了"疫苗來源多樣化"的政策,錯失了搶購疫苗的良;結果暹邏生技代工產能出不來,等到全球各大廠商疫苗都被搶購一空之後,才慌忙訂購中國科興疫苗、輝瑞、Johnson Johnson 救急。
值得台灣警惕:泰國疫情嚴峻,泰國政府為確保AZ供貨國內,泰國官員14日表示,政府考慮限制國產AZ疫苗出口,引發疫苗不出口疑慮。
隔天,泰國衛生部副部長表示英國藥廠AstraZeneca已要求將原定出貨給泰國的6100萬劑新冠疫苗交期延長5個月,也就是延到明年5月才交貨,這恐令泰國緩慢的疫苗接種進度雪上加霜。
阿斯特捷利康並未公開疫苗配發協議內容,但根據官網資訊,泰國廠的出貨供應數個東南亞國家,包括台灣、菲律賓、馬來西亞和印尼。
台灣向泰國AZ直接採購一千萬劑疫苗,對於泰國將限制疫苗出口,台灣衛福部次長薛瑞元表示,會持續密切觀察和注意這發展,也與阿斯特捷利康總公司保持緊密聯繫。
*疫苗第三劑?病毒學家 Angela Rasmussen認為試圖建議那些已經接種足夠多疫苗的國家 ,還要再施打疫苗 ?實際上是一種將藥廠利益凌駕於公共健康的作法!以色列宣布只替第一線醫護及免疫力受損者,諸如癌症患者及做過器官移植手術者,注射第三劑加強針。美國FDA及CDC不同意一般民眾施打,但第三針疫苗之倡,已引發世衛專家高分貝表達憤怒與不滿。
*若泰國考慮禁止境內生產的AZ疫苗出口 應付Delta變種病毒 ,台灣AZ可能少了八百萬左右疫苗。AZ總公司必須為台灣調貨。
*專訪台灣大學公共衛生研究院前副院長陳秀熙教授:台灣AZ缺第一劑,Moderna缺第二劑。
*從公共衛生角度,疾管局該如何依年齡、疾病,分配AZ、Moderna 、BNT三種疫苗?
*陳秀熙教授:不要挑疫苗,先打第一劑AZ。疫苗接種主要防止重症及死亡。
*陳秀熙教授:AZ被鋪天蓋地血栓的報導,成為許多人恐懼的疫苗:但它本來不該一開始快速地打在85歲老人身上,需要醫療評估。
*韓國施打二千萬人次以上的疫苗,BNT 死亡超過AZ。(圖四)
*台灣預約網站上已經註明未來四週都是AZ。而Moderna不能倒過來混打AZ,目前原施打Moderna 疫苗接種者超過300萬人次,第二劑通知單Moderna 政府已保留他們。此次18至重傷病全部開放預約,超過千萬人,未來四周皆是AZ,僅227萬劑。而Moderna 政府採購太少,即使加上美國贈予,存貨有限。卻有600萬人預約Moderna :政府的網站,提供一個不實質或僅極少數可能的選項,正確嗎?
*或許這是一個預約「幸福」的系統,除非只圈選AZ。想預約Moderna 的人,可能會失望。
*陳秀熙教授:若有多餘的Moderna,應該優先開放給真正的醫護及第一防疫人員混打,成為他們的第二劑疫苗。
*美疫苗為什麼如此政治化?美國本週超越印度,成為全球第二大Delta 疫區:1)青少年注射率僅30%。2)強烈宗教信仰及政治傾向者,拒打疫苗。
*為什麼Delta時代,群體免疫,必須全體80%人口皆接種疫苗?因為原始病毒株,一個人平均傳染三人,Delta病毒一人平均傳染五個人。
*全球Delta 變種主要在英國,不是印度。但英國施打疫苗接種高,住院率大幅下降。
*全球疫苗施打率(一劑)排名。
*台灣政府是否買了Moderna連續兩年共3000萬劑的加強針?政府回應:談判中,不方便透露。世界周報從Moderna 官方網站查詢:有以色列、阿聯酋,澳洲,美國⋯⋯尚未出現台灣購買的公告。
*陳秀熙教授:老人打疫苗,為了防止重症及死亡。年輕人社交活躍,打疫苗,防止傳染病毒給他人。老年人儘可能打AZ,防止重症及死亡,近100%:年輕人打BNT,防止病毒擴散至他人,降低Delta病毒量。
*每個人都想到自己,是人性:但它不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只有所有人安全,老幼有序,才能建立人人都安全的防疫網。
*日本贈送的三百多萬AZ及美國的250萬Moderna,挽救台灣控制第一波疫情。
但我們尚未度過危機,疫苗缺貨,仍會持續。
*台灣CDC到了什麼疫苗,就打什麼年齡層。疫苗缺乏,使台灣沒有有效使用各疫苗特色,協助台灣建立防疫機制。
*陳秀熙教授:三大慈善機構捐贈的疫苗,應該從年輕人打起,恢復教育,而且年輕人社交活躍,年齡不適合打AZ,BNT可以快速阻斷危險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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