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有危就有機:未來深化黃色經濟圈的七個里程碑
五一黃金週期間,沒有了內地客,「黃色經濟圈」卻生意甚佳,反映了廣大民意並未被打壓嚇倒,令人鼓舞。但這自然不代表難關已過。數月前,這裏談及「黃色經濟圈」面對的重重挑戰,到了疫情嚴峻之時,不少已成現實:中聯辦上綱上線批評,政府選擇性打壓,價值取向容易變成惡性「鬥黃」,社會經濟步入寒冬打擊現金流,令人步步為營。畢竟在香港客觀環境,任何大筆資源(和資源持有人),幾乎都不可能和「藍營」零往來,假如不接受「賺藍錢、幫黃人」的原則,只會畫地為牢,昔日中共在港英時代的「紅色經濟圈」,正是這樣走來的。加上一堆黃店假如屬於產業鏈的同一位置,並未構成有上線下線的「經濟圈」,遑論一個複合「經濟體」。而後者,才是真正目標。
然而有危就有機。疫情帶來的經濟寒冬,必然加速了轉型,而以機械學習取代智力密集工作的「第四次工業革命」早已出現,香港反送中運動的突破,正是這場「經濟時代革命」的副產品。我們要走到下一步,必須善用自身長處:對資訊科技的掌握、無邊際的創意、國際網絡,來克服結構性缺憾(例如政權和附庸體的壟斷,還有威權性「依法治港」的不利體制)。經濟要成「圈」、再變「體」,以下七個階段,不妨作為願景:
1. 數碼化社區經濟:區議會選舉後,雖然政府嘗試另起爐灶,但地區還是霎時間變天,不少區議員都想到如何善用職能,建立社區導向的經濟體。在舊世界,這本來屬於典型的左翼合作社規模,但有了科技配合,社區經濟就可以虛實相間。例如疫情下,以街坊生意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餐廳的變成主打外賣,通過速遞app接觸志同道合的客戶,而外賣可以帶動網購,網購又可以連結另一類型的消費,生態鏈反而比疫前容易建成。只要critical mass出現了,社區本土經濟就能復興,Made in Hong Kong(或Inspired by Hong Kong)的品牌,誰說不能養活一個社區?
2. 預售券與上下游:小店和大集團相比的生存問題,除了現金流,還有缺乏集團式經營的品牌效應、一切開支的規模經濟、缺乏生產線上下或同一集團不同位置的相互支援等缺憾。「黃店」標籤只能解決品牌效應的部份,其他卻可以依靠科技。例如預先繳付的電子支付預售券,可以在顧客光顧小店前集體購買,這是支持現金流的方式之一,不少小店告急,都是靠這程式渡過難關。又像不同範疇的店舖可以利用網絡連結,推廣優惠合作,取代集團優勢。「先洗未來錢」自然不無風險,但風險卻不比政府選擇性派錢的結構性偏袒高。現金早晚式微,流動支付將成大勢,這也是促進虛擬串連的契機:這類由下而上、無大台建立的「虛擬集團」,會比大集團彈性,保留be water的生命力,而且有集團分店欠缺的高度積極性。
3. 跨地域slasher工作:「黃色經濟圈」核心價值之一,其實是減低對現有政權、壟斷性財團的依賴,無論是衣食住行,還是自身工作。否則在「文革2.0」,一言一行都可以失去工作,自主性就不復存在。疫情一旦持續,恐怕香港失業率會創新高,而不少失業的都是年輕人,但配合全球早已出現的slasher模式,同樣有危有機。疫情對全球的啟發,就是大量工作原來根本無須回辦公室處理,遙距工作瞬間顛覆主流。無論是文書、設計、購物,供求雙方都相距十萬八千里,日後英國設計公司遙距請港人設計師,會像大企業把call center分流到印度、菲律賓般普遍。這方向一旦成為主流,可望釋放香港新一代勞動力,讓其不用再仰仗高壓政權臉色,更可連結各地港人,鞏固跨地域身份認同。過去一年,海外港人早與本地港人連成一體,一群暫居海外港人發起9月回港投票,可視為化虛擬為實體網絡的有心行為,與跨地域slasher經濟體,乃一體兩面。
4. 私募基金:當大眾習慣了經濟圈內部有不同規模的業務,拓闊了想像空間,減低了對政權與大財團的依賴,較大型的規劃就可上日程。目前的自創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對財富門檻要求甚高,但不少金融才俊都是四十歲左右離開全職工作,自創基金,這其實開拓了不少同路人集資的空間。假如志同道合的中產集體投資,交由合規格的專業人員打理,部份進行私人投資(應有較高回報),部份作為創投基金供同路人申請(只求保本以壯大經濟圈),那會比現在完善得多。走下去,可以提供的經濟保障和誘因都更大,也更難打壓,說不定有一天催生民間淡馬錫出來,亦未可知。
5. 上市公司:有穩定現金流、消費者、工作者、跨界別網絡和國際能動性後,旗艦店就會出現。每一間小店,總有能成功擴充的案例,到創業板、主板、甚至海外上市集資,門檻並非如想像中般高。能公開集資是一個里程碑,因為能參與的人數、製造的效益,都以幾何級數倍增,而且相互之間的合作,也會邁進另一個層次。假如在海外上市,除了可集資增加資本作營運,也是一個渠道向國際投資者宣揚理念,增強國際連線。
6. 虛擬貨幣:不少朋友在過去一年,都在研究虛擬貨幣與運動的關聯,而在國際關係,越是被打壓的地方(例如伊朗),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的發展,卻越是走在前頭。台灣抗疫成效贏盡掌聲,傳奇人物唐鳳居功至偉,日前她就談及疫情過後,必須加強研究以區塊鏈改善行政管治。只是在香港,談及這些概念,認受性還是薄弱,證監會的監管也難拆牆鬆綁。但當經濟體逐步成型,而相關討論在海外,起碼能找到落地之處。
7. 模擬城市:假如香港急速邁向一國一制,我們還有沒有方法維持香港道統?早在八十年代,就有前輩提出在海外找地重建香港的構想,無論是羅德丞、鄭經翰還是倪匡,都有不少創意方案。今天類似方案也被不少朋友討論,連韓國瑜也在高雄宣傳要搞「香港城」,但現在畢竟是21世紀,單單住在一起,不過是另一個溫哥華,很難有生命力,新一代也沒有經濟空間。但結合已成型的經濟圈,和未來5G、6G、AR、VR的世界,集中在某一地方群居的局限,必然被打破。未來在世界各地,都可以有虛實結合的香港人聚居地,各自專注於不同經濟活動,並以網絡連結經濟體的外圍,不同地方之上,即使無需大台,也可以類似「全球香港文化協會」的方式鬆散聯繫。當G20峰會也變成視像進行,diasporic identity的建構,何嘗不是?
說到底,如果「一國兩制」名實相符,不是一個騙局,民間怎會用腳投票,朝思暮想求變?但假如民間逐漸產生舊香港無藥可救的共識,香港人畢竟是全球最有國際網絡的一群人、而且是一群富人,怎會坐以待斃?路是人行出來的,數十年前,一窮二白、缺乏技術的人土法煉鋼,也能創立「紅色經濟圈」,可惜來到今天,卻只懂依靠高壓盛氣凌人,非黑即白到極點,發表異見的被封殺、被解僱、被批鬥、被起底,卻反而責難被壓逼者自力更生的黃色經濟圈「製造分化」,世上最荒謬之事,莫過如此。若說這種極左思維能長期統御全球,你信嗎?
明報,2020年5月4日
▶️ 高度自治 Vs 全面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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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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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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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此連線並非私人連線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八卦
【民意代表直擊死穴 警方報復式拘捕議員】
「七二一恐襲」發生迄今一年,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港台鏗鏘集近日發佈更多證據顯示警方放任白衣人虐打市民,警黑合謀之說鐵證如山,理應難逃罪責。港人要求追究恐襲責任,而港共政權給予大眾卻是無盡的謊言,與一眾親共喉舌、議員合流,將恐襲扭曲為「兩批政見不同人士互相毆鬥」,更甚是將白衣兇徒描為受害一方,顛倒是非黑白。
作為見證恐襲發生的香港人、元朗區的民意代表,向公眾釐清事實、為受害者討回公道屬應有之義。就此,天水連線欲舉辦以「監警無能,警暴未止,走上街頭,尋找真相」為主題的遊行,以民意逼令政府獨立調查恐襲,卻受警方借疫情打壓。為保護參與的市民,天水連線決定取消活動,改由以元朗區為主的民意代表自發遊行。
濫用防疫條例 打壓集會自由
然而,警方再次濫用防疫條例,以達打壓集會自由之效。一眾民意代表先後在元朗西鐵站及Yoho Mall向傳媒交代遊行最新狀況時,均遭警員以《599G》打斷驅趕及票控,其間警員更曾無故以胡椒噴霧驅散人群,多人包括關俊笙議員、何惠彬議員受到波及。
於下午六時,天水連線四子決定以「四人一組」方式,在不超過限聚令及公安惡法人數限制下遊行,惟到達又新街後,四子再次被包圍,即使向在場警員據理力爭並宣佈停止遊行、呼喊口號後,警方仍在未有合理解釋下以「組織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天水連線認為一個經已取消、改由十數名民意代表、以四人一組分隔的遊行,警方卻出動數以百計防暴、極緊密的佈防,既不合邏輯,更造成嚴重防疫漏洞,增加傳播風險。反觀早前民建聯周浩鼎亦於最新限聚令推出後,一行四人(不計助手)到美國領事館抗議,不單未見警方譴責,更遑論作出票控。香港警察這些雙重標準的執法、濫告濫捕、諉過他人的手段,再次向全世界證明,他們甘於淪為極權的維穩機器,為求打壓異見不擇手段,「防疫」僅是藉口,一切法例及措施出發點並非「防疫」。
容不下口號和標語 效法中國思想教育
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新界西「票王」朱凱迪議員及新界東「票后」何桂藍昨天亦有到場,並分別舉起「721,唔見人」的標語,惟隨即被多名防暴上前無合理原因下截查及搜身。而較早時份,兩名舉起「警黑,勾結」的天水連線成員亦同樣遭到警方騷擾,防暴一聲「捉住佢地兩個!」,便粗暴拉扯兩人到一旁截查及搜身接近一小時。
截查期間,警方使出一貫「好警察,壞警察」的手段,先由「壞警察」引起受查人士反感,提供機會予「好警察」上演同情戲碼,獲取信任。據被截查成員透露,當時一部分警員以粗言穢語、恐嚇的態度羞辱二人,另一部分則以溫和的語氣,指稱自己「係中立、無立場,你哋可以有自己睇法」,試圖獲取截查所需以外的資料,包括成員的關係、薪金、人手安排等。隨後更有防暴「思想教育」成員,扭曲七二一恐襲為「黑衣人入侵」元朗在先,「村民逼於無奈」之下反抗,要求成員「明辯是非」,更指四子刻意灌輸錯誤訊息,誤導公眾,市民要學會「獨立思考」。警方的行為顯露出他們的虛怯、無知。若果如「好警察」所言,警方並沒有任何立場、尊重市民的表達意見,如何解釋舉幾塊牌、一個十數人的遊行,會安排大量防暴、裝甲車、水砲車到場,並在過程中多加阻撓?
另一邊廂,Yoho Mall內有人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被警方舉起紫旗警告涉嫌觸犯國家安全法,並威嚇會拘捕呼叫口號的街坊。若果警察口中的泱泱大國會被區區一句口號顛覆、分裂,#這個國家的強大只是一個笑話。顯而易見,一眾民意代表成功擊中要害,警方惱羞成怒,繼而報復式拘捕天水連線四子。
感謝各同道協助 天水連線無言感激
最後,天水連線向一眾參與的民意代表致謝,
(排名不分先後) 包括︰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岑敖暉 Lester Shum
何桂藍 Gwyneth Ho
麥業成議員
天水圍區國權
屏山南梁德明
洪福陳樹暉 Chan Shu Fai
張可森 Sam Cheung
王百羽 Henry Wong - 王伯
水邊黎國泳Shui Pin Samuel Lai
何惠彬 Ben Ho
石景澄 Shek King Ching
吳玉英.嘉湖南 Ng Yuk Ying Katy
Tommy Cheung 張秀賢
林明恩 林健翔 辦事處
龍門居民 曾錦榮
巫堃泰 Michael Mo
甄霈霖 Lance Yan
感激各同道在極權威脅之下,為代表市民追究「七二一恐襲」。特別感謝何惠彬議員,為保護在場市民而被胡椒噴霧擊中,承受劇烈痛楚;區國權議員更於凌晨時份不眠不休,在警方多次無理拒絕送入私人食物予四子之下,依然願意提供協助,不斷嘗試送入。
天水連線重申,我等必定就「七二一恐襲」追究到底,無論港共如何威嚇、報復式拘捕,絕不畏懼,白衣暴徒、警方、幕後激進親共勢力注定要為恐襲平民負上沉重代價,妄圖篡改歷史、推卸責任、諉過他人,必會遭受香港人全力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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