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0612東森 穩當包租公婆 教你防惡房客五撇步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DZIpvVeT40 大門的門座整個被拆掉,露出鋼釘,置物櫃也壞掉板子通通傾斜,再看看最慘的客聽。天花板被挖空,牆壁也被敲到漆都掉下來,整個殘骸散落滿地。 午間新聞,記者賴正鎧、楊凱採訪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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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強制執行 在 Facebook 八卦
【日常法律小教室】我住在沒有管理室的老公寓,買東西或朋友寄東西時,通常都用超商取貨,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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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取貨的內容不一定,有的時候要付錢有時候不用,所以我都習慣報完手機後三碼之後,等店員跟我說要不要付錢,再拿出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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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在我常去的超商取貨,那間門市我去一年多了,只見工讀生刷了包裹條碼,讓我直接領走,我也沒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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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了大概一週,我收到一封簡訊,說那個包裹是要付錢的,要我補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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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是詐騙,就私訊寄包裹給我的朋友,問他有沒有收到相關訊息。朋友說後台顯示這份包裹已被領取,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理會簡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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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昨天,我接到警察的電話。說該超商店長向他們報案,調監視器說我是領貨故意不給錢,讓我覺得疑惑又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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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往門市,告知店長我的確有收到簡訊,但我覺得是詐騙才沒有理會。我在這間超商也算一年以上的常客了,也不是沒有聯絡方式,為什麼不私下聯絡我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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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竟然說他以為我最近會有包裹,等我來的時候可以順便補款,沒想到我最近都沒有包裹,就直接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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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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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付錢的東西本來就要付,沒付錢是我的疏失,這沒什麼好爭論的。付完錢後,我問了幾個懂法律的朋友,才了解「對方有寄簡訊通知,就表示已經盡了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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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我單純只是以為詐騙而不予理會,在法律上也會被視為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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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之前一度常見的「支付命令詐騙」:曾有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寄發支付命令給民眾,說他們欠錢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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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認為自己又沒欠人錢,肯定是詐騙就不予理會,就沒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詐騙集團就可以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民眾財產,真的跟民眾討錢。(以上是簡易介紹,想知道詳情的,可以自行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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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多事之秋,提醒大家收到類似的簡訊或信件時,無論真假,都能先盡快回覆處理,以免被捲入風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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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去吃些垃圾食物舒壓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公布完整宴飲收禮名單,徹底追查不明來源財產」
昨晚閱讀石木欽、翁茂鍾案判決書,感到氣憤又難過。跟大家分享之前,再說一次今早時力記者會的具體訴求:
1.#公布完整宴飲收禮名單,莫再包庇 #司法襯衫宴飲團
2.#實質查核財產申報,徹底追查 #不明來源財產
故事開始。
翁茂鍾的公司簽發給法國巴黎銀行一張一千萬美金的本票,用以擔保公司操作的選擇權交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後來,法國巴黎銀行的諸姓經理向翁的公司催債,翁的公司不還,於是銀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這時候,翁的公司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到這裡都是一般處理本票的程序,並沒有甚麼特殊之處。
問題來了,到了台北地院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庭,翁公司的財務經理,跳出來主張,本票都是他盜蓋公司的章、選擇權交易的帳戶是他自己開的,跟公司無關。
這樣的主張,誰信?巴黎銀行主張,這選擇權交易長達八年,而且就算都是盜蓋的,也有表見代理的問題。
結果,法院信了。判決翁的公司勝訴,三億不用還。
巴黎銀行繼續上訴,這時候翁的財務經理,到台南地檢「自首」,主張是自己偽造了這張本票,應該成立偽造有價證卷罪,檢察官也買單,將他起訴。
現在我們才知道,這樣的伎倆檢察官會買單,不是因為翁跟他的財務經理特別聰明,而是 #承辦檢察官曲鴻裕 跟時任的 #台南地檢檢察長方萬富,都是 #襯衫宴飲團 的成員。
起訴之後案件來到台南地院,承辦的 #蘇義洲法官 很快就認定這張本票是假的,財務經理就如同他自己主張的,違反偽造有價證卷罪,該本票當庭被法院沒收。
現在我們才知道,這樣的伎倆法官會買單,是因為蘇姓法官,也是 #襯衫宴飲團 的成員。
一審之後來到二審,不對,等等,這案件沒有二審,為什麼?因為判了之後,公訴檢察官非常奧妙的,不上訴,本票是假的,財務經理偽造有價證券定讞。
案件再回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翁的公司一審勝訴後,巴黎公司上訴。上訴後二審還是判翁勝訴。案件來到三審,不用說,還是勝訴。為什麼?
因為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叫林奇福,也是 #襯衫宴飲團 的成員,翁確定不用還巴黎三億。而該案法官裡面,還有一位是現任高等法院院長,李彥文。
巴黎銀行討債討到債務人都不用還之後,令人難過的是,翁開始追殺巴黎銀行的諸姓經理。
這時候, #襯衫宴飲團 的 #調查局處長秦台生,居然開始調查諸姓經理,主張巴黎銀行提供的可轉讓定存單違法。
諸姓經理與翁無冤無仇,只是一個奉公守法,三十多歲、育有兩位女兒的銀行經理,只因為對翁討債,從此成為百官行述團霸凌追殺的對象。
檢察官很快就起訴了銀行經理,還好,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還他清白。
到二審,就沒有那麼幸運了,改判諸姓經理有罪,翁並且附帶民事求償五億多元。
諸姓經理上訴到三審,這時候等在他前面的承審的法官是誰?
答案是: #石木欽、#池啟明、#吳雄銘。三位都是 #襯衫宴飲團 的成員。
看到這裡,你是否有不寒而慄的感覺?
想想一個年輕人,一個銀行員,認真做著自己該做的事,在這樣官商勾結的結構下,除了錢討不到,反而要被判刑,追償五億多元,蒙受這樣的不白之冤。背後竟然有一個龐大的集團,在顛倒黑白操縱司法。
還沒等到三審的判決的那一天,諸姓經理就死了。
死了之後應該問題就解決了吧?
不,翁繼續告諸姓經理的九歲、八歲的女兒,以及他的太太。所幸該民事訴訟遭到法院駁回。
有錢人透過官商勾結,可以這樣操作司法,陷人於罪,顛倒是非,讓人含恨而終。
從調查員、檢察官、法官、甚至是最高法院法官一條鞭,當司法院、法務部,提出533、55標準,希望網開一面、避免司法高官 #血流成河時,這些司法高官們,可能要想想諸姓經理、他的小孩、太太,在翁跟石木欽們追殺他們時,有沒有想到要對他們網開一面、避免血流成河?
#有錢宴請法官欠債免還
#沒錢百口莫辯含冤而歸
#司法信任血流成河
#冤屈者的血淚早已流乾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評價
160612東森 穩當包租公婆 教你防惡房客五撇步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DZIpvVeT40
大門的門座整個被拆掉,露出鋼釘,置物櫃也壞掉板子通通傾斜,再看看最慘的客聽。天花板被挖空,牆壁也被敲到漆都掉下來,整個殘骸散落滿地。
午間新聞,記者賴正鎧、楊凱採訪報導……↓
比照一下之前與現在,原先牆壁上的櫃子跟電視櫃完好如初,如今卻被敲到殘破不堪,這樣的破壞疑似是因為房東與房客的租屋糾紛導致。
記者賴正鎧:「這起租屋糾紛,就位在於台北市這間房子裡面,當時房東看到他的房子,被弄得亂七八糟之後,是氣到直接上網po文。」
房東po文指控,這名做木工的張姓房客,住了第二個月就跟房東說,門做了7000元要從租金扣,後來又因為裝潢房子要2.8萬,承諾退租時會恢復原狀,但沒有想到,租金沒付就勞跑,還在門鎖裡灌了膠。
受害人蕭姓房東:「我覺得就是他很不滿意這邊,他跟我說,他一來住的時後就說,希望我換一個馬桶,我沒有答應他,我一定會告他,出面來跟我整理善後,就好了。」
蕭姓房東光想頭就痛,但其實遇到這種狀況,還是有事先的預防方法。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如果遇到惡房客的話,沒關係阿,你的租約當初有做公證,到時候你可以直接進入這個強制執行,那這樣的話,房客基本上對於有做公證的租約,他們也都會格外的慎重。」
租屋糾紛屢屢發生,不論是房東房客,最好在一開始的契約上面,就寫清楚,多一道手續,多一層保障。
晚間新聞,記者吳奕靖、黃淳璟採訪報導……↓
記者吳奕靖:「這年頭賺錢好困難喔!所以有人要選擇當包租公、包租婆,不過最怕的就是遇到惡房客,有沒有預防的方法呢?」
一般惡房客的類型可以分成五大類,最常遇到的是不繳房租,偷搬走家具,還有時間到了死不搬走,甚至還破壞房子、把房子拿去賣,怎麼辦?東森新聞教你破解法。
擔心房客欠繳房租,最簡單的,簽約之前,就是愛注意!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請房客出示他的名片,確認他的工作怎麼樣?是屬於收入不穩定的?還是說每個月固定穩定收入的工作?」
還有曾經發生過,房客把房東的家具搬走,監視器拍得清楚,不要擔心!只要簽約前把房屋內的家具拍照列冊,簽約的時候一併附在合約書中,到時候東西不見就可以提告。
這是以前發生過的情況,這是香港兩名女子,來到台灣租房,把人家的房子變成垃圾堆,還有發生過毀損塗鴉的情況,這個時候又該怎麼預防?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房客入住之前就是要拍照,而且照片下面要有日期的印記,就可以做比對。」
遇到佔屋不還的租霸,真的很頭痛,因為要趕人,還要透過法院強制,碰不得,所以簽約前可以透過公證的方式來保障彼此的權益。
最後一個最誇張的,就是房子租給人,房客把自己當成所有權人,直接賣掉,別以為不可能,在新竹,就曾經發生過,那該怎麼辦?專家你怎麼說?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權狀給你看,但是你沒有必要權狀影本就附在租賃合約裡面,就給房客帶走。」
記者吳奕靖:「俗話說得好,知人、知面、不知心,所以要避免出租糾紛,還是奉勸你,先小人後君子,公證這道程序,真的不能少。」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50472470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KDZIpvVeT40/hqdefault.jpg)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評價
161215東森 惡房客神隱 租金電費沒繳 房間一團亂
房東一開始打開門,迎面而來除了髒亂的環境,還有撲鼻而來臭酸味。
記者賴正鎧、張仲華採訪報導……↓
5坪大的空間,一包包垃圾袋占據各個角落,走路都很困難,而在一開始還有吃剩的食物留在現場。
詹姓房東:「廚餘還是什麼的,都是有長蛆、長蟲的,像這個鍋子(裡面)我不知道它是什麼?」
咖啡色黏稠的液體讓人作噁,當初房東一開門看到這個景象,當場傻眼。但更傻眼的是,房客,人呢?
詹姓房東:「因為她(房客)把我老公設成“拒接”,所以我合理懷疑她已經跑走了。」
連新做的木頭地板….
詹姓房東:「就是不太穩了,可能水(滲進去)。」
走起路來嘎嘎響,打掉換掉又要2~3萬,房東說,讓她頭痛的房客就是「她」。
戴著眼鏡、托著下巴,她就是房東口中的房客徐小姐,26歲的她,2015年11月像房東簽約,表明自己是在電視台上班,但房東說,住進的第一個月就遲繳房租搞神隱,再來積欠一年的電費、兩個月的房租、弄壞木頭地板,最後讓房東損失將近6萬元,留下一堆垃圾,消失不聯絡,這種頭痛的房客,房東該怎麼防?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存心要當惡房客的,當他知道房東堅持租約要做公證,他一開始就一定會打退堂鼓,租約只要一旦做公證,我就可以直接去申請強制執行,就直接從妳房客的帳戶扣錢。」
我們用房東留下的電話試著聯絡徐姓房客,但沒得到回應,只是現在,詹姓房東苦惱心痛,少了房租電費,又少了對往後房客的信任。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91284153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hwblWFlTxPk/hqdefault.jpg)
欠錢不還強制執行 在 [急]債務人不還錢該怎麼辦? 請有經驗的朋友協助! (如何強制扣薪 ... 的八卦
2樓說的作法應該是正解不過會欠錢不還的應該是已經脫產脫完要不就是名下無財產了建議你假扣押跟強制執行的動作要快點 至少可以早點死心另外對方名下若無不動產可以去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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