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幾乎沒有一個制度像是自辦重劃,多年來爭議不斷。#程序漏洞百出、#威脅恐嚇不斷、#人頭地主橫行、#主管機關冷眼旁觀、#被害人求助無門。
被迫納入重劃範圍的人民,遇到地方勢力結合開發公司主導的自辦重劃,幾乎是毫無生機。前台中市長胡志強放任的 #長億集團,鼎鼎有名的 #新竹林鄭炒地團,都是血淋淋的案例。
沒想到,面對如此重大的議題,從總質詢到今天內政委員會的質詢,徐部長接連拿出距離比較遠的政策當作回應,更不要說進入土地問題「居住權保障」的核心。
首先,徐部長在總質詢時表示,要用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來解決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過低的問題。
請問徐部長,「提高共有不動產處分門檻」和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關聯是什麼?
在計算市地重劃的同意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和被準用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是用各個共有人的人數和其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來算,根本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狀況。重劃會成立、決議門檻太低,是修〈土地法〉可以解決的嗎?
徐部長今天質詢時,「進一步說明」是要用土地法「提高處分門檻」的「修法精神」,來解決自辦重劃門檻過低的問題。
然而,自辦重劃的問題,並不止是在於「幾分之幾」的門檻,而是對於「不同意的少數」保障不周,以及用多數決侵害少數人權利的問題。
面對這些根本上的問題,還有實務上屢屢出現的悲劇,只在意「比例問題」,恐怕根本沒有面對土地問題真正的精神。
再來是一個涉及會議成本而比較技術性的問題:代理出席。
在比較早期的案例,例如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會的簽到表中,一個人可以代理超過十位會員。除了讓會議流於形式,更讓有心人可以用價購代理書的方式,掌握會員大會。
雖然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在2012年修正後,已經規定「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超過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時,人數、面積都不列入計算,但「十分之一」的標準仍相當寬鬆,充其量也只是需要多找幾個代理人(投票部隊),提高一些會議門檻。
此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大會都不能價購委託書了,涉及人民權益更大的重劃,竟然完全沒有規定?
最後,徐部長認為,自辦市地重劃中,屢屢出現諸如偽造文書、詐欺甚公務員貪污等問題,都是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的問題。
然而,〈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的法規命令,規定得一蹋糊塗、制度失靈。錯誤的政策造成的影響,恐怕比個案貪汙來得深遠。因為這樣的制度,正是這些問題一再發生的溫床。
下個禮拜,我會找內政部來開會研商,來「協助」內政部想起自己的職權,做好自己該做的事。
權重比例計算 在 菲比斯-歐璞翔TiME Facebook 八卦
今天來談談投資這檔事
其實投資的主要用途是
資產管理-管理自己的錢財
那要怎麼管他呢? 當然是放在期望能帶來更多錢錢好夥伴的東西上,
以投資股票來說,就是投資一家公司,身為一個小小投資者比經營者的優勢就在於經營自己的錢財能更快的做調整,
買進一家公司的股票就是在自己的財富帝國企業增加一個部門,聘請該公司經理人幫你經營公司,
然而世事無絕對,
雖然大家都菲神菲神的叫,但我能看準的也就7成
所以要了解自己的優勢在哪裡,我如果是7成準的話要如何讓成果充分反映-我的方式就是增加持有符合自己設定條件的公司-利用增加打擊次數來讓打擊率貼近7成,而如果我對該公司現價的信心更高呢? 那就是調升該公司在自身持有的權重-如果我對他有九成的信心,那自然應該比7成的公司擁有更高的比例, 而9成信心也還是會有1成失敗,因此就算很有信心也不能all in。
就像我前面說的 身為小小投資者比經營者的優勢就在於管理的方便性,所以我什麼時候會砍,遇到就馬上砍
1.經理人很爛,沒有誠信
2.市場出現強力競爭對手-競爭加劇
3.展望不如原先計算規劃
4.營運出現難以突破點
5.利潤被侵蝕
6.近期現況跟我買進時認為的有落差
7.我缺現金(很實在吧)
看不對一天就可以了結自己財富帝國的一個子部門讓該公司捲鋪蓋走路,輕鬆簡單 給大家參考
權重比例計算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八卦
【釐清0206臺指選擇權爭議 落實金融正義】
歷經二年半,受害人求救不成,投訴無門!
民國107年2月6日發生臺指選擇權重大事件,當天選擇權商品市場價格在幾分鐘內被拉到比前一天收盤價上漲1萬倍,價格明顯巨幅異常,然而金管會、期交所當下卻毫無作為,許多交易人竟被期貨商強制平倉,並且訴追欠款,導致受害交易人不僅賠光了畢生積蓄,有些人更積欠鉅額債務,一輩子也無法清償!
為了釐清相關爭議,永昌與立法委員 陳椒華一同召開記者會及公聽會,為0206期貨選擇權受害者自救會發聲!
會議中提出三點如下:
一、期貨商違法不當,裁罰不成比例
金管會雖然指出期貨商有九大主要缺失,尤其重中之重是期貨商當日未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交易人之義務或是通知後未留給交易人合理補繳保證金時間即強制平倉,均已不當限制及侵犯交易人的權益,明顯違背公平,然而金管會裁處僅輕輕罰鍰共678萬元,與交易人損失金額高達40億元完全不成比例!
相關爭議至今懸而未決,金管會顯然未盡監督管理在先,又沒有承擔善後責任!
二、成交資料應公開透明
既然金管會及期交所敢於認定當天無人為操縱市場之虞,那為何遲遲不公開當日去識別化後的成交資料?包括期貨商交易細節及獲利數據,實在不應該據以「涉及隱私」、「影響投資人投資策略布局」等事由當作擋箭牌,唯有完整公佈才有可能釐清價格異常的真正原因,弭平交易人之疑慮,而不是以為期交所董事長下台這事件就能如此了結的!
三、建立完善市場機制
期貨商與其自營部門同時兼負穏定合理造市及操盤投機獲利兩種衝突角色,然而在當天價格異常下,呈現的就是造市功能失調,並且有操作者蓄意操弄市場價格,選擇權風險指標嚴重錯誤,期貨商未依照相關規定逐日計算保證金餘額,反而以極不合理的價格平倉,導致就連看對局勢的交易人都徹底慘賠,這絶非一般正常的交易情況!市價冲銷的巨大風險及瞬間巨大波動導致價格不公正,巨幅失衡是期貨商風險指標及市價沖銷所導致的骨牌效應!
雖然期交所已提出改善措施,包括「強化開戶徵信作業自律規範,落實KYC制度」、「強化保證金控管作業」、「精進期貨商代為沖銷作業」、「強化流動性提供,調整造市者遠月份契約之報價義務」、「強化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臺指選擇權納入實施範圍」、「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價」、「調高保證金」、「停用SPAN,終止保證金最佳化」,但也代表事發當時的確缺乏相對應措施!
因此,希望金管會與期交所能圓滿解決交易人受害所應得的平反,並持續推動相關規範,增加補償機制,參考各國法規研議建立熔斷機制,使我國期貨選擇權交易體制完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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