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過去的檢肅流氓條例被宣告違憲後,警察失去對付幫派的有利權限,應立新法來解決幫派介入政治的問題;賴清德院長更直言,什麼是幫派,「大家心裡都有一把尺」。賴院長及葉部長的發言,凸顯蔡政府對於民主、法治的誤解與濫用,令人非常憂心。
黑道滋事依照現行法令本就可以逮捕、處罰。然而「參與政治」是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不分出身背景與黨派色彩,葉部長的發言顯然不瞭解民主的意義。另外,國家機關處罰人民,需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與限制,法條文字一定要清楚、明確與正當,民眾才能遵循。但是「幫派」怎麼認定?誰來認定?這把尺是賴院長說了算?還是葉部長說了算?
我要特別提醒賴院長以及葉部長,過去的「檢肅流氓條例」,因為「流氓」的定義不夠明確,舉凡「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皆可算是流氓,國家機關任意認定「流氓」嚴重侵害人權,最終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6號宣告違憲,千萬不要重蹈覆轍,大開民主倒車。臺灣民主法治得來不易,政治不能凌駕法律,希望賴院長及葉部長深思。
檢肅流氓條例違憲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現在懶惰也要抓去關了嗎
今天是國際懶惰日 International Lazy Day,雖然已經晚上了,不過辛苦了一整天,耍廢一下其實沒有很過分吧。
你知道嗎,曾經有好長一段時間,如果你的懶惰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會被警察認定是「流氓」,還可能不明不白的關三年。
——
🤬政府怎麼管流氓?
在威權時代,政府認為應該要好好處理「流氓」問題,於是制定了《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但這個「辦法」並沒有法律授權的依據因此被監察院糾正。
1985 年,立法院通過了《檢肅流氓條例》定義了五種「流氓」,其中一種就是「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而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品性惡劣或遊蕩無賴」具體一點的定義是,像是有不良前科紀錄、素行不端、沒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閒,都算在內。
所以你懶惰一點,而且還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話,就是「流氓」。
一旦被警察機關認定是流氓,可以移送法院裁定感訓,七件事一年起跳,最多三年。
——
🤬 違憲
《檢肅流氓條例》在黨國時代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反正那個時代的法律到處都是問題。而在1990 年代初期,即使戒嚴了,但大家心裡的小警總並沒有跟著解嚴,甚至當時的行政院也以「治安」當作招牌。
解決治安問題的《檢肅流氓條例》,自然變成警察機關的治安嗎啡。
而且被認定為流氓的人,警察可以強制他到案,不用經法院許可。此外還有所謂的「祕密證人制度」,使得你可能「被流氓」了,但你也死得不明不白。
甚至,你如果因為同一件事被判刑後,又被認定是流氓的話,也可以再 1+1 送你一個感訓。許多受刑人在刑滿出獄的那一天,警察就在門口準備抓人,一次關不夠,你可以關第二次,出獄後馬上再被抓去感訓。
像是有個擄鴿勒贖的人,被判六個月,出獄後國家再送感訓三年。
《檢肅流氓條例》的問題多到族繁不及備載,1995 年,全文 25 條的《檢肅流氓條例》,其中 5 條被宣告違憲。到了 2001 年,又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一次。
2008 年,大法官第三度對《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宣告違憲,這次大法官從最前面「流氓」的定義就有意見,像是其中規定「白吃白喝、霸佔地盤」,大家大概都知道是什麼意思,但具體運用在法律上,就有很大的問題,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
最前面提到的「品性惡劣、遊蕩無賴」,還有「欺壓善良」之類的「流氓」定義,更是直接被大法官認為不夠明確,而宣告違憲。
一部法律怎麼修都修不好,在 13 年被宣告違憲 3 次,就像你高中的時候數學每次考試都只考 40 分一樣註定好不了。內政部在第 3 次宣告違憲後,認為「修不如廢」決定放棄治療,免得大費周章修法以後又被宣告第 4 次違憲,就真的會丟臉到靠腰。
——
經過那麼多人的努力,即使你今天「遊手好閒」,也不會因此被認為是個遊蕩無賴而危害社會的流氓、甚至要抓去感訓。
而其實真正懶惰的,是主管機關為了便宜行事而制定出充滿漏洞的規範,使得許多人的權利被不明不白的侵害,卻求助無門,就要這樣因此被感訓。
法律的功能其實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很難制定出一套可以百分之百消滅「流氓」的法律。但不當侵害人權這件事,一個不小心,法律其實可以很輕鬆地辦到。
——
更多檢肅流氓條例的故事,就在《臺灣法曆》上下冊:https://plainlaw.me/store/
#法律白話文運動 #流氓 #國際懶惰日
檢肅流氓條例違憲 在 恐龍推事 Facebook 八卦
那在法庭上耍流氓避重就輕簡述犯罪事實,要冒險參考違憲的檢肅流氓條例嗎!?
檢肅流氓條例違憲 在 檢肅流氓條例 - YouTube 的八卦
或是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的人,未來將不能加入民進黨,但排黑條款中,不包括檢肅流氓條例與暴力犯罪,引起外界質疑,民進 ... ... <看更多>
檢肅流氓條例違憲 在 [情報] 釋字第636 號- 精華區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6
釋字第 636 號 民國 97年2月1日
解釋爭點 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解釋文
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
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
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
之規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
為之規定,雖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惟其適用範圍,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相關機關應斟酌
社會生活型態之變遷等因素檢討修正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
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本條例第二條關於流氓之認定,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於審查程序中,被提報人應
享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經認定為流氓,於主管之警察機關合法通知而自行到案者,如
無意願隨案移送於法院,不得將其強制移送。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個案情形考量採取其他限制較輕微之手段,是否仍
然不足以保護證人之安全或擔保證人出於自由意志陳述意見,即得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
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顯已對於被移送人訴訟上之防禦權,造成過度之限制,與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十六條
訴訟權之保障。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相互折抵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並無不符。同
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關於法院毋庸諭知感訓期間之規定,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
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相關機關應予以檢討修正之。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及第十
二條第一項關於過度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與憲法意旨不
符部分,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失其效力。
==============================================================================
檢肅流氓條例曾由大法官釋字第 384 號及第 523 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並促成該條例於民國八十五年及九十一年兩度修法。
現該條例又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部分條文應修正,立法院又多一項作業要做了。
「聲請釋憲的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檢肅流氓條例的法條都違憲
,應該全部廢止。他聲請釋憲十三條,大法官只解釋了三條,與原先期待有落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94.10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