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38出爐,就不得不提到兩號決議:94.11決、96.6決議
◎釋字738【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解釋文】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最高行94.11決(自治規章是否牴觸中央法律?)
【法律問題】
縣(市)政府公告限制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者,須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此項公告限制是否合法?
【決議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鑑於電子遊藝場對於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故明定其營業場所應距離對於環境安寧有著極高要求之學校、醫院50公尺以上。因其限制對於營業人營業自由之影響尚屬輕徵,所定50公尺之限制,應解為係對電子遊戲營業場所設置之最低限制。又關於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乃屬《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7款第3目規定之縣(市)自治事項,依同法第25條之規定,縣(市)本得就其自治事項,於不牴觸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行制定符合地域需要之自治法規,故縣(市)依其地方環境之需要,以自治法規另定較高之限制標準,難謂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牴觸。惟關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為《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所明定。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之規定逕以公告限制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者,須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自係對於人民營業權之限制,其未以自治條例為之,即與《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之規定不合,其公告要非合法。至以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若干公尺以上之限制,關係居民之營業權,須符合比例原則,乃屬當然,併此指明。
◎最高行96.6決(直轄市自治亦有最高行94.11決之適用)
【法律問題】
本院94年11月22日就限制電子遊戲場業者之營業場所,應與學校一定之距離,作成決議,認為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之規定,逕以公告限制聲請設立電子遊戲場,需距離學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係對於人民營業權之限制,其未以自治條例為之,即與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之規定不合,其公告要非合法。該決議僅對臺灣省各縣市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再授權地方政府之公告是否有據,加以討論作成決議,而對院轄市高雄市政府,直接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中明訂,遊戲場業之設立需距離學校、醫院1000公尺,是否合法有據,未及一併討論,擬報請准予移請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補充討論。
【決議文】
�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8條第1款所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此為對都市計畫有關事項之規定。至同法第9條關於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須距離學校、醫院一定距離,乃鑑於學校與醫院對於環境安寧有較高之要求,此與都市計畫管制土地、建築物之使用,二者立法目的不同。又《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4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條所定,二者主管機關不同,所規範之事項自屬有異。觀諸《都市計畫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及同法第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等事項,……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狀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可知都市計畫係對土地及建物分區使用加以限制,例如電子遊戲場必須設於商業區。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之要件,則屬主管機關對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規範之範疇。該事項既非都市計畫法應規定之事項,則該法所授權訂定之高雄市施行細則,自不得就非屬母法規範之事項,逾越母法授權,對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醫院若干公尺,加以規定,上述施行細則對此所為規定,乃屬逾越權限而不得逕予適用。本院94年1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補充。
桃園土地使用分區申請 在 立法委員孔文吉 Facebook 八卦
昨(20)日上午,突接獲交通部觀光局來電通知,今(21)日上午假交通部的會議室,召開露營場用地輔導合法化的會議:
會議討論的重點為:土地使用管制的附表內容(及其附帶條件),以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的修正草案建議。
有關原鄉露營場輔導合法化的問題,文吉在107年6月22日經原住民露營協會以及新竹、桃園、苗栗等原住民露營業者請託,即在立法院針對此一議題,邀集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及原民會等機關單位,共商討論原住民族地區的露營場地輔導合法化的問題(詳照片,3年多前文吉即關心此事)
今(21)日上午在交通部所召開的會議,也是針對3月13日召開第一次修正建議討論後,再行召開本(第二)次會議進行商議確認。
有鑑於此,文吉因花蓮縣秀林鄉有重大工程必須前往花蓮聽取簡報,特吩咐我辦公室資深法案助理-孔垂崢(熟稔法律及地政)與會討論,並轉達文吉的意見:
垂崢代表文吉針對原鄉露營業者,期請露營場基地面積未逾一公頃者,於許可使用項目項下,應列為「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此部分也經行政院代表、會議主席的認可)
會議中,也特別釐清確認了,未來露營場地的申請,不限素地與否!(即使現況非素地,依然可以申請!故外界針對此部分應該係誤傳、誤會)
另外,針對露營設施的高度部分,文吉也請垂崢在會議現場要完整表達,設施高度不應設限在3公尺以內,因為還要考量地基高度及屋簷排水等現況,但是,因為與會的農委會出席代表很堅持,會議主席也予以尊重,故目前這建議高度的限制,仍暫訂要求在不得超過3公尺….。
還有關於未來設置露營場地(管理要點草案中),山坡地保育範圍要檢附水保計畫的問題,垂崢現場也特別發言點出:原鄉土地很多在非都市土地裡,且林業用地佔其中近7成比例,那少部分為農牧用地,但不論是林業或是農牧用地,其等使用分區很多都屬「山坡地保育區」。到底,原住民到時申請時,能否有足夠經濟條件或是申辦經驗,能順利檢附此水保計畫(或是簡易水保),以供後續審查?不無疑義!垂崢,也現場為原住民業者來表達、反映。惟農委會的代表,仍是堅持此部分要求立場,會議主席交通部陳彥伯政次,也予以尊重機關意見…。
會議從早上09:30一直持續討論近12:30⋯⋯。但是,與會的機關代表,以及管理要點草案的內容、說明、規範體例及架構等問題,還尚待釐清、討論,所以,今天的會議並沒有進一步的結論,許多問題還留待後續的深究。
所以,文吉覺得,短期內可能還不會這麼快的移請內政部進行後續的法制作業…..因為,太多要釐清及部會機關間總整的必要。
文吉,依然會持續關心,原鄉露營場合法化的問題!畢竟,關乎原鄉的環境、在地產業及生計,太重要了!
桃園土地使用分區申請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八卦
今日(2015/09/17)第675次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通過面積約1公頃之信義區三興段公共住宅細部計畫變更案,都市計畫原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本次變更調整容積率為350%,該基地之現址為環保局六張犁分隊及垃圾轉運站使用,現況環境品質不佳,未來將配合遷移目前之垃圾處理場。
本案除既有之信義414號、415號公園以及三興公園外,亦規劃部分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包括計畫區東北側規劃至少500平方公尺的廣場式開放空間,且未來將提供停車位供附近地區使用,以解決附近社區路邊停車的問題。
對於台北市的公共住宅,於各該基地之一、二樓開放公眾使用,可做為社區圖書館,提供社區居民銀髮與嬰幼兒之日照、長照服務,以及其他教育、休閒使用。另,公共住宅的租金將為市價之85%,是為可負擔之公共住宅(affordable housing),並放寬家庭年收入所得至50%分位點者申請公共住宅,往後客群之範圍將擴大至中產階級,並非一般民眾所認為之社會住宅;至於針對分位點較低者者,則另提供租金補貼。
另市府針對基隆河大彎北段地區擬具發展策略及都市計畫檢討方向提請研議,委員會建議市府應配合2020松山機場遷移、產業經濟發展、大眾交通連結政策,從更大面向之空間發展策略重新檢討大彎北段地區之再發展定位,並進行都市計畫檢討。「基隆河大彎北段地區擬具發展策略及都市計畫檢討案」之面積達186公頃,經民國81年公告實施都市計畫,定位為臺北市副都心,主要劃定為商業區及娛樂區,並於民國92年進行土地使用管制的放寬,這20多年以來全區開發率已達70%。目前,本案主要面臨商業區疑似違規作住宅使用且豪宅化、基河國宅日常民生零售餐飲需求使用、放寬全棟可作旅館業等土管規定的放寬、回饋、以及建築物高度限制規定放寬等提出建議。
經委員充分討論結果,本案宜重新檢視地區發展定位,將是市府後續辦理都市計畫檢討需要先行確認的方向。委員會認為本地區現行土地使用管制是依循92年發布之都市計畫案,其管制規定確實有進行檢討之必要,並建議後續應從更大面向之空間發展策略重新檢討大彎北段地區之發展定位,並應納入未來人口結構老化、松山機場搬遷等議題,著手啟動大彎北段地區之都市計畫檢討。
經聆聽諸位出席委員們的意見,我也試著建議”大灣段地區再發展定位”兩個面向,不只是從其內部現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之現狀條件考量,也應該從其外部環境變遷情勢的未來條件考量,包含如下兩個面向:
1. 新的交通流動,新的都市形式(New Mobility,New Urban Form):透過新的交通型態、創造地區的連結,與南港軟體工業園區、內湖科技園區形成新的經濟三角洲,成為一連結的城市多核心(connected city)交通局規劃短期預計透過企業協調錯開通勤時間,中期則透過接駁巴士進行疏通,來解決目前內湖科技園區存有尖峰時刻交通擁塞之問題,長期可考量規劃一條輕軌,由捷運劍南站(文湖線)連接大彎、內科地區至松山站(松山新店線)、後山埤站(板南線)以及象山站或台北101站(淡水信義線)。串連4條台北都會區捷運線,產生內科—南港—信義計畫區,連結為台北市3處相互支援的金三角都市核心功能區 。
2. 考量桃園機場第四航廈,將以兩岸直航的班機與航空公司為主,最快2018年底可完工,而2020年桃園機場第三航廈完工,將可取代現在松山機場的使用,松山機場遷建後的基地,與本案應整體考量松山機場再生對於大灣段地區其再發展定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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