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了一口氣,有臉見人了 😆😆😆
謝謝製作人慧玲姐、導演立書、編劇珮瑜、文梓,還有最重要幕前幕後的團隊,以及喜歡最佳利益的你們!
#感謝評審
另外還要恭喜 #極道千金(入圍戲劇類節目攝影獎-江敏忠)
===========
—最佳利益—最佳利益
製作人:陳慧玲
導演:林立書
編劇:林珮瑜 陳文梓
策劃:劉巧雯
助導 鄒奕笙
副導 陳湘琪
場記 胡儀屏
排表統籌 蘇豐棋
外聯製片 陳文忠 游智偉
執行製片 顏朝山 陳姵妏 許家睿
生活製片 魏依德 高譽家 張芷嘉
攝影燈光指導 屈弘仁
攝影師 彭文星 黃永泰 蘇益茂 簡銘岐 張晟越 朱鏡偉 徐嘉興 洪翰聰
跟焦師 李益宏
攝影助理 鄧欽豪 陳台勛 余坤倢 陳宥豪
攝影工程 蜻蜓製作傳播有限公司
燈光師 邱麒叡
燈光助理 李官諺 楊青翰 林晏均
燈光器材 鉦鶴影業有限公司
移動器材 魚頭影像製作公司
空拍攝影 顏朝山
場務師 劉南初 謝明峰 俞越民 謝岦宏
成音師 穆家毅
成音助理 張劍明 徐德威
成音工程 聲驥音樂文化傳播工作室
美術指導 王詩蕙
美術執行 周良達
陳設執行 陳君咏
道具設計 李 夏
現場道具 曹妤婷 詹心幟
造型指導 張語菲
化妝師 曾遠璇
髮型師 羅珮怡
梳化助理 林雨韻
服裝管理 謝宜君 程意壬
造型助理 蔡昕恩
動作指導 周育生 ACT台北動作特技團隊
後期統籌 陳俊傑
字幕製作 唐秋雯
剪接師 蕭秉亞
順剪師 林佳穎
剪接助理 魏子媛 張心宥
剪接組實習生 曾鈺雅
後期製片 邱昭榕
調光師 林雨晨
片頭片尾調光師 李振銘
調光助理 吳思浩 何鈺玲 洪筑鈞 鄭竣遠
後期剪接助理 廖羽仙 陳科樺
特效 林尚誼 曾信雄 陳宜暄 呂宜靜 沈明賢 曾鈺珊 賴新為 謝羽芹
後期工程 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音樂指導 吳柏醇(嘉莉)
配樂編曲 吳嘉祥 李明翰 許一鴻
後製配樂 李明翰
音效師 吳培倫 林傳智 王婕 陳虹蘋
混音師 黃大衛
錄音工程 嘉莉錄音工房
側拍師 溫詠暄(Shawnie)
側拍實習生 李世全 吳秉樺
主視覺攝影 劉雀如
主視覺設計 禾田攝影 鄭芳儀
劇照師 禾田攝影
行銷公關 有意思國際傳媒
法律諮詢顧問 葉書佑律師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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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林佳穎律師 在 李懂媽 Facebook
- 關於林佳穎律師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 關於林佳穎律師 在 852郵報 Youtube
- 關於林佳穎律師 在 XXY_Animal of Vision Youtube
- 關於林佳穎律師 在 Re: [新聞] 2律師通姦賠前妻60萬- 看板Lawyer 的評價
- 關於林佳穎律師 在 0921發現新臺灣林佳穎律師 -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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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八卦
「信義南松山,請全力支持最強的陳雨凡 信義南松山」!
這個選區長期藍大於綠,差距懸殊,費鴻泰穩如泰山。也因此在這個艱困選區,民進黨尚未提名人選,畢竟,若提名民進黨現任議員,以藍綠對決格局來對戰,絕對沒有贏的機會。而且,韓國瑜最受人批評的一大問題就是他剛當選高雄市長就「帶職參選」的正當性。若提名同樣於去年底剛選完的現任議員來應戰,如何能批判韓國瑜「帶職參選」的問題。
勝利方程式很清楚,就是推出優質專業的清新面孔,爭取新的選票,並團結傳統泛綠勢力,才能拉下費鴻泰。司改會前執行長陳雨凡,是法律界備受推薦的公益律師,也是我十年的好朋友,更是我從今年初以來全力遊說才終於答應投入的最佳人選。而她才努力三個月,民調就從0%衝到跟現任議員相仿的水準,其實,這就是四年前我與慈庸的上升曲線!我相信繼續拼到明年一月,只要大家團結支持雨凡,我們將能改變信義南松山!
國民黨已經喊出明年要奪下86席高標,超過修憲門檻就可以完成馬英九的「和平協議 終極統一」的未竟之功,讓中國控制台灣。但台灣人將會團結抗中,我們不會讓國共勢力得逞,南松山信義不會讓費鴻泰再霸佔這席!
大家繼續加油,每一區都要整合出最強戰將,一對一來對戰國民黨!
【站穩腳步 團結抗中】
今天是我的辦公室開幕茶會,時代力量 邱顯智 主席、立法委員 林昶佐 Freddy Lim 也都前來給我支持。
Freddy委員在致詞時強調:
「中國的勢力與國民黨密不可分,台灣在2020之後的走向,國會是重點戰場。在這樣的局勢之下,藍綠對決提民進黨候選人是沒有效果的,很多泛綠勢力都試過,都無法把費鴻泰拉下。信義南松山需要的是新的力量,勝利的唯一方法是推出最新、最強候選人,結合傳統泛綠勢力,才能拉下費鴻泰。
但是在地整合、協調過程、媒體氛圍與黨的氣氛下,卻讓雨凡受到質疑,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發生的情況。如果整合變成對立,就不可能拉得下費鴻泰;如果韓國瑜帶職參選會受到質疑,推出現任議員帶職參選也可能面臨一樣的問題。
雨凡在這三、四個月的打拼,從沒人認識到現在,支持度已經跟幾位現任議員一樣。也就跟2016年首次參選的林昶佐、洪慈庸一樣,都是從零拼到現在,未來再兩個月、再三個月,到明年一月,就是會當選。希望大家全力團結、支持陳雨凡,團結對抗親中的力量!」
顯智主席也在致詞時提到:
「上次陪同雨凡來拜票就看到很多朋友的熱情積極,相當感動,我們對這一席充滿信心!
信義南松山,已經給國民黨的費鴻泰做太久了,沒有任何表現,甚至在國會裡面永遠是最反動、最保守的立場,跟雨凡的理念價值截然不同。在費鴻泰跟陳雨凡之間做選擇,是最簡單的,完全不困難。費鴻泰真的可以休息了!只有雨凡是信義南松山這個選區,最能夠打敗費鴻泰的人。
不只這16年的律師經驗,更是因為她在司法改革的努力,懇託大家支持雨凡,讓她能挺進立院。」
很感動他們兩位對我的全力相挺,我一定會好好努力,打贏這場選戰。
其實我很感謝顯智主席扛下很多重擔也非常辛苦。
但在這幾天發生這麼多的事情,就連我上午在市場都有非常多朋友很關心時代力量、很關心我。雖然我們面臨危機,但主席也已經表態,這個共識其實是和民進黨展開協調合作的契機。
我今天在茶會致詞也和主席再次說明,只要泛綠整合,陳雨凡一定會贏。
謝謝 洪慈庸錄了影片給我打氣,就像她說的身為女性,因為我的努力、我的堅持、我的堅強,我能夠更堅毅、更有耐心、更能承擔期待,我相信我能匯聚更多的力量和不同意見,做好一個溝通的橋樑,這是我在時代力量的重要角色!謝謝昶佐,我沒有後悔。我也相信不管昶佐在哪個位置,都會和我一起並肩作戰,2020守護台灣!
其實,今天除了是我的辦公室開幕,也是我的生日。我許了三個願望,第一個獻給台灣,第二個給信義南松山,這是個太難忘的生日。
非常感謝在如此特別的日子,感受到這麼多溫暖、這麼有力的支持,謝謝今天特地前來給我鼓勵打氣的毛水月里長、鄭智耀里長、連圀堂里長、許蕙蘭里長、翁信利里長、張海秋里長、黃建賓里長給我最在地最具體的支持!
也感謝今天到場協助、幫忙的志工、時代力量 台北市黨部 許主任與團隊,更感恩出席相挺的 黃郁芬 士林北投加分、 林亮君、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蕭新晟 港湖科技人、吳崢在松山信義、廖郁賢-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苗博雅 MiaoPoya、薛欽峰律師、中崙市場自治會林明竹會長、聚樂邦的立民和奕峰。尤其,我也受到謝榮振主任與幹部們非常多的照顧,謝主任也在會後特別到場關心,我相信在站穩腳步之後,接下來就是用盡全力衝刺!
2020,台灣一定要勝利。
#信義南松山相信陳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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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李懂媽 Facebook 八卦
《林鄭徹底出賣潘生潘太》
(長文)
我的一貫作風是以事論事,講一些自己相信的事、引述事實和真相,讓讀者自行判斷。
近日坊間流傳曾和林鄭接觸的人,大部分表示她是一個感性的人,我完全相信。
因為會流淚和會害人兩者並無牴觸,等於說梁振英有一把低沉而磁性的聲音,但賺取五千萬不納稅、同時不申報利益、又暗中串通周浩鼎...
昨日林鄭道歉記者會的尾聲,有記者問是否還會跟進陳同佳案?
林鄭回應(大意):「好遺憾法案未能夠推行...」 意思就是,不會再替潘生潘太的女兒彰顯公義。
天下卑鄙之最,莫過於此!
作個簡單比喻,潘生潘太向林鄭借500元以解燃眉之急,林鄭本來輕鬆做得到,但莫名其妙地堅持要替他們向銀行借一百萬,最後銀行不批准,林鄭抽身而去...
為什麼我會作這個比喻?
現在我就讓讀者看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林鄭月娥接受無線訪問( 流淚的那次)片段中露出尾巴說....潘生潘太多次向她求助,不惜一切去尋找各種方法,甚至提出英國和台灣也有類似案例,鍥而不捨地為女兒伸冤令人動容...
無線記者後來訪問台灣這方面的律師,台方律師清楚解釋,沒有互相引渡協議的地方,可以採用「備忘錄」方式,台灣和英國亦曾經以此方式合作。
台灣和英國合作,也就是潘生潘太口中的這宗案件:
2010年3月,南亞裔英國人林克穎(Zain Taj Dean,另外化名 Khalad Hamid, Callum Rafael Scott 等) ,因酒後駕駛撞死送報紙青年黃俊德,事後不顧而去,三日後,林克穎被捕,最終被法庭判處四年徒刑。
林克穎於上訴保釋候審期間,使用其他人護照,用假名離開台灣潛逃英國。
由於英國與台灣沒有任何引渡協議,所以林克穎在台灣犯下的命案,令雙方執法機關束手無策。
最終,台灣與英國同意以「備忘錄」方式處理這宗案件,正式引渡林克穎返回台灣服刑。
以下節錄英國法庭文件,方便向讀者進一步解釋 :
[ The request was made pursuant to an ad hoc ROC/UK MOU, an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94 of 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
簡短翻譯,這個請求是根據中華民國/英國特定臨時的MOU...
MOU, 就是諒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它不是一般繁瑣而複雜的法律條文,只需對雙方都認同的事實簽一紙協議作道德承擔,同時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
而林克穎亦因此被帶上英國法庭正式進行引渡。
(初審重審控辯雙方各有勝負,至今仍在上訴中...)
各位讀者,陳同佳犯案後逃回香港跟林克穎逃回英國,本質上一模一樣,這正正是潘生潘太向林鄭月娥提出的要求。
潘生潘太根本不會知道特區政府有什麼所謂「法律漏洞」!
但奇怪的是,潘太在民建聯的記者會上,竟然要求特區政府填補法律漏洞,而不是用原先的 「備忘錄方式」替女兒伸冤。
我有理由相信,潘太無奈地「被」說出這番話,所以需要幪面出席記者會,事後人間蒸發...
林鄭月娥是不是真心幫助潘生潘太?
答案已經寫在天花板上...
李懂媽
林佳穎律師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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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7 陳同佳自動投案的合理性?
02:19 到底誰有司法管轄權?
04:10 陳同佳要怎麼來?
05:47 司法互助到底可不可行?
07:48 我們的觀點:林鄭月娥出招
09:07 我們的觀點:蔡政府回應
10:33 提問TIME
10:5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Pookie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陳同佳案:殺害女友嫌犯願赴台灣自首 再引台港司法角力:https://bbc.in/32TqjNG
→ 陳同佳案台港互推:從司法升級至政治角力https://bbc.in/2otkl7i
→ 陳同佳案:台灣要求派員押解嫌犯 香港政府嚴辭拒絶:https://bbc.in/32T4k9t
→ 台灣殺人案疑犯自願到台自首:http://bit.ly/2PqHL8u
→ 法務部駁斥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無管轄權說法:http://bit.ly/2NmCP1u
→ 陸委會回應香港政府有關臺灣殺人案之聲明:http://bit.ly/32T4AFt
→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http://bit.ly/2BMj8ec
→ 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http://bit.ly/2PoSmAx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http://bit.ly/2NvDT3t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bit.ly/2Nmt1ot
→ 陸委會致函港府 將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http://bit.ly/2BPgdkV
→ 檢警要港協助押回陳同佳 港府:刑滿獲釋「無法繼續拘留」:http://bit.ly/34e29xL
→ 港府凌晨回應!陸委會欲赴港押人 這是跨境執法不能接受
:http://bit.ly/2PpdI0Q
→ :台灣請求赴港帶人 法學者:港府拒絕最好:https://reurl.cc/lLgmKA
→ :5個QA看陳同佳案爭議:港府有什麼政治考量?為何被港、台政府「踢皮球」?https://reurl.cc/6g7onr
→ :深度評論:陳同佳「被自首」後的台港司法角力(王智盛):https://reurl.cc/9z7e8n
→ :陳同佳案爭議 國安局: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https://reurl.cc/W4R69y
→ :陸委會:陳同佳來台無障礙 港方無須多言只要付諸行動
:https://reurl.cc/qDr7eq
→ :港府:陳同佳赴台安排 已與台聯繫
:https://reurl.cc/9z7e8Y
→ :台港首合作! 港封屍案3嫌桃機空橋交接
:https://reurl.cc/8l0Emg
→ :維基百科:陳同佳送台案:https://reurl.cc/drLNMV
→ :陳同佳案 潘曉穎父母首回應:再次勾起傷痛:https://reurl.cc/XXq10R
→ :【懶人包】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出獄,如何引爆台、港司法風暴?
https://reurl.cc/W4R62y
→ :鄭若驊:極不同意台方指港府故意放棄應有管轄權的說法
:https://reurl.cc/Na4v79
→ :火網評論:陳同佳案的精密算計(楊雲驊)
:https://reurl.cc/lLgmxq
→ :【逃犯條例】一文看清域外司法權爭議 學者撐可解決台灣殺人案:https://reurl.cc/rlryex
→ :法界批陳同佳案:跟港府鬥法 蔡政府沒做功課
:https://reurl.cc/jd3zAD
【 延伸閱讀 】
→ :中共與港府是何用意?陳同佳「出獄」送台「自首」,蔡英文蘇貞昌反擊!(2019.10.23)|世界的十字路口 唐浩:https://reurl.cc/Gk481G
→ :呂秋遠律師看法:https://reurl.cc/EK4xA0
→ :王定宇說明台灣政府的態度:https://reurl.cc/ObGZOy
→ :公視新聞網 PNN:https://reurl.cc/8l0EEy
→ :【陳同佳出獄,當場表達有意到台灣投案後搭上管浩鳴車子離開】:https://reurl.cc/1Q3668
→ :國際司法互助:https://reurl.cc/D14zzE
→ :【深度評論】林鈺雄:陳同佳案 蔡政府應盡速停損:https://reurl.cc/e5LRRK
→ :「自首」與「投案」不同:https://reurl.cc/qDr77y
→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台灣人在國外犯罪,遣送至中國?引渡和遣返有什麼不同?https://reurl.cc/mdr8V9
→ :【獨家】【港女箱屍案】凶嫌被自首 港府人士:藍營法界國師獻策:https://reurl.cc/YlVg20
→ :幕後/陳同佳「自首」遭爆藍營大老獻策 佈局秘辛一次揭露:https://reurl.cc/oDrknq
→ :【石屎藏屍】直擊台港首次移交犯人 20警押3疑兇回港:https://reurl.cc/4gjKAD
→ :為陳同佳案來台惹議 政協牧師透過媒體兩度向徐國勇道歉:https://reurl.cc/ObGZ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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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XXY_Animal of Vision Youtube 的評價
#歷史上的今天 1979-MAY-04 鐵娘子上台
擔任英國首相長達13年的柴契爾夫人,在1979年5月4日上任。她在政治上的鐵腕作風,讓她有「鐵娘子」的稱號。
▶ PODCAST收聽:
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9sh9iitcpky0873usonilba
柴契爾夫人(瑪格麗特柴契爾),出生於英格蘭的林肯郡格蘭瑟姆;她在1944年以優異的成績進入牛津大學薩莫維爾學院,主修化學。在1951年嫁給了商人丹尼斯柴契爾,並在先生的資助之下,進入倫敦大學城是學院屬下的城市法學院攻讀法律課程,並取得律師資格。
柴契爾夫人一錄過關斬將,在英國政壇漸漸展露頭角;1976年她因為公開發表了對蘇聯的批評,因此被蘇聯官媒形容成「鐵娘子」,從此「鐵娘子」的稱號遍及全球政壇。其實,柴契爾夫人除了「鐵娘子」之外,還有許多像是取笑她家世背景的「雜貨店老闆」、取笑她如同匈奴王阿提拉般粗魯的「阿提拉母雞」、「蒂納」Tina,取笑她的姓氏縮寫為「There is no Alternative 沒有選擇餘地」的意思。
柴契爾夫人在保守黨的聲勢越來越大,最後在1979年的工黨倒閣案改選中脫穎而出,以反對派領袖的姿態,成為英國史上第一位女首相。
柴契爾夫人上任後的新政府內閣,被人民寄予厚望;她提出了不少經濟上的改革,擺脫了英國自70年代後的經濟衰退困境,同時也在外交上展現強硬態度,以重建昔日大英帝國的榮耀與光輝。最有名的事件,莫過於1982年發生的福克蘭戰爭,是英國對當時入侵福克蘭群島的阿根廷軍政府一計迎頭痛擊。
另外,她也為了防止香港在1997年移交給中共所引發的英國移民潮,除了率先聲明香港市民沒有居英權外,還多次訪問了中共國家主席鄧小平,商討了多項政權移交事宜。
柴契爾夫人最終做了總共三個首相任期,期間所推動的政策有多數被批評為保守、強硬,間接打壓了弱勢人權,造成了國內民怨和暴動發生。而壓垮她的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她在1990年推行的新稅制,造成中產階級、商業界的支持流失,保守黨內部也因為歐盟問題而出現意見分歧,讓她在保守黨的權力地位受到動搖。
她在1992年的英國大選後,正式卸下首相一職,並從下議院退休。退休後,她被冊封為終身貴族,並在上議院保留一個位置。卸任後的她,在政壇上仍保有話語權和影響力,多次針對時事提出看法與評論。但在晚年,她患有輕微失智、失憶,也多次因為中風而進出醫院。最後她在2013年4月8日,在倫敦五星級飯店的套房中過世,終年87歲。
有關柴契爾夫人的電影,相信在2011年上映的《鐵娘子:堅固柔情》,絕對是不容錯過的作品;電影由梅莉史翠普主演,她將柴契爾夫人詮釋地出神入化,也因此讓她獲得了生涯中第二座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獎。
片中從柴契爾夫人在晚年整理亡夫遺物開始倒敘,將柴契爾夫人的一生完整呈現,可說是紀錄相當全面的傳記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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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穎律師 在 0921發現新臺灣林佳穎律師 - YouTube 的八卦

0921發現新臺灣 林佳穎律師. 527 views · 9 years ago ...more. 新視界-發現新台灣、感動心台灣. 26.9K. Subscribe. 26.9K subscribers. 3. Share. Save. ... <看更多>
林佳穎律師 在 林佳穎律師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挖掘 ... 的八卦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平安文化和漫遊者文化所出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楊淑文所指導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2021),提出林佳穎律師關鍵因素是 ... ... <看更多>
林佳穎律師 在 Re: [新聞] 2律師通姦賠前妻60萬- 看板Lawyer 的八卦
※ 引述《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之銘言:
: https://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915947/IssueID/20101027
: 2律師通姦 賠前妻60萬
: 2010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
: 【張欽╱台北報導】
: 理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哲俊,十二年前起與台大法律系學生林佳潁相戀通姦後與妻
: 子謝玉蓮離婚,後來劉與林女發生糾紛,今年初才對前妻謝女寫下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
: ,謝憤而提告向劉、林二人連帶求償一千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通姦,但僅剩
: 六天未過求償時效,昨判二人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
: 「一起做愛做的事」
: 林佳穎擁有台大法律、會計雙學位,目前是執業律師,林的父親林敏弘曾任會計師公會
: 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謝玉蓮指控,劉哲俊自一九九八年中旬起,與當時就讀台大法
: 律系的律師林佳穎相戀通姦,並且在淡水的米蘭汽車旅館第一次發生關係,之後分別在
: 飯店、陽明山、K書中心相姦,交往數月之後,更計劃逼她與劉離婚,直到二○○○年
: 四月二十九日離婚前,仍持續通姦。
: 一直到今年初,劉哲俊向前妻分別提出自白書與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還有林佳潁手箴
: ,內容包括「一起去做愛做的事」、「我只在乎你」等。
: 差6天過求償時效
: 法官審理認為,林佳穎雖然否認通姦,但從林女的手箴、劉哲俊的自白書以及悔過書等
: 內容,證明劉與林當年通姦,且通姦時知道劉離婚過程不順,才會寫下手箴表達安慰與
: 支持之意。
: 但是謝玉蓮於今年四月二十三日提告,因侵權請求權的時效是十年,因此,以劉、謝兩
: 人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離婚為基準,僅能請求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八日
: 共六天離婚前的損害,法官審酌後判劉、林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 https://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7/today-so9.htm
: 自由時報
: 律師與律師通姦 判賠
: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會計師全聯會前理事長林敏弘的女兒林佳穎律師,87年間至
: 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時,與當時已婚律師劉哲俊通姦,台北地院昨判她與劉哲俊連帶賠
: 償劉的前妻謝女60萬;可上訴。
: 劉哲俊元配謝女直到今年4月才提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10年,她4
: 月提告,僅能請求6天損失,一天10萬共獲賠60萬。
: 劉哲俊與林佳穎87年外遇,89年4月29日與謝姓元配離婚,但後來劉哲俊與林女也因債
: 務糾紛鬧翻,林佳穎主張,94年間她被劉哲俊告知,不還錢就會因當年的事面臨官司,
: 後來劉哲俊向前妻坦承,12年前與林佳穎通姦並寫下自白書,謝女憤而提告,向兩人求
: 償1000萬。
: 謝女主張,因為丈夫於今年4月18日寫下自白書,因此她在今年4月23日提告求償。台北
: 地院審理認為,謝女89年4月29日離婚,依民法10年時效,僅能請求提告日的10年前到
: 婚姻存續日,即89年4月23日至89年4月28日共6日的損失。
: 附圖:
: https://learning.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33440
: https://learning.udnjob.com/mag2images/10/PROJ_ARTICLE/161_438/f_33440_1.jpg
【裁判字號】 99,重訴,533
【裁判日期】 99102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原 告 謝玉蓮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 告 林佳穎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峻立律師
被 告 劉哲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壹萬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
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劉哲俊原為夫妻關係,惟被告林
佳穎竟於87年寒假期間於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期間與被告劉
哲俊相識後,明知被告劉哲俊仍有婚姻關係下,主動積極向
被告劉哲俊示愛,甚且表示其為命中真命天子等語,被告二
人進而交往後於民國87年8月中旬在淡水米蘭莊汽車旅館發
生第一次性行為,其後持續頻繁發生通姦行為,地點涵蓋汽
車旅館、飯店、陽明山國家公園停車場、台北車站附近K書
中心等地。被告二人交往數月後,更開始計畫逼迫原告同意
與被告劉哲俊離婚,為此被告劉哲俊於88年4月29日第一次
開口向原告表示要求離婚,其後至89年4月29日兩造離婚之
日止,期間被告二人多次見面並持續頻繁發生通姦行為,此
由被告林佳穎所書寫之手箴可稽(原證2,本院卷第36頁)
,顯見被告二人發生通姦行為之次數一周至少有3次以上。
原告遭受被告劉哲俊逼迫離婚,不得已祇得於89年4月29日
簽字同意離婚,嗣後被告劉哲俊於99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
自白書(原證3,本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交代離婚之一切
始末,並於99年4月18日出具悔過書(原證1,本院卷第7頁
至第13頁)將被告二人交往狀況告知原告,並說明在89年4
月29日簽字離婚前,二人更密集多次發生性行為,原告始知
悉上情,而被告二人此等通姦行為,使原告精神上更加痛苦
。被告二人均係高學歷之高級知識份子,同時亦具法律專業
之法律人,深知於他人婚姻存續期間持續頻繁發生通姦行為
係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違反夫妻婚姻契
約之義務,而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權
」,被告二人共同侵權行為顯已造成原告於精神上遭受莫大
之非財產上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
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
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以:
(一)被告劉哲俊部分:對於原告主張事實不爭執,惟認金額過高
無法負擔,只願意負擔一半責任。
(二)被告林佳穎部分:
1.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非以被告劉哲俊自行撰寫之悔過書、自
白書以為主張,惟該文書僅係被告劉哲俊片面指摘,與事實
不符。且原告所提出手箴編號3、8、9、11、12、13、14-16
、18-21部分,乃係被告劉哲俊於87年間主動告知其已離婚
並展開熱烈追求後,為幫助被告林佳穎準備國家考試及研究
所課業,被告林佳穎所書寫。而其餘手箴部分,時間點既已
超過原告與被告劉哲俊離婚日期89年4月29日,形式上自無
從作為本件證據。況於94年間被告林佳穎甚且接獲被告劉哲
俊索討財物之傳真,表明被告林佳穎若未給付款項,則可能
遭受民刑事請求、告訴等(被證1,本院卷第68頁),則被
告劉哲俊所書寫自白書、悔過書又豈可能為真實。
2.又自原告與被告劉哲俊因離婚致婚姻關係消滅之時點(按即
89年4月29日)計算,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按即99
年4月23日)止,已逾越民法第197條規定之10年時效。
3.被告林佳穎當時在學學生,尚未通過國家考試,亦未至國外
求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00,000元,
顯非適當。尤其原告亦於另案損害賠償(本院99重訴774號
)中主張15,000,000元,並將對子女應負之責任究責於被告
林佳穎,更空言指摘被告97年收入高達2,000,000元,存款
已逾千萬餘元云云,被告據以否認。
4.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本院卷第15頁至第36頁所示之手箴形式上不爭執。
(二)原告另案對被告二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99年度重訴字
第774號)。
四、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原告與被告劉哲
俊婚姻存續期間為相姦行為,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幸福,違反夫妻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原告基於婚姻
關係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悔過書、手箴、自白書等文件為證,上開文書形式上
且為被告等二人所不爭,堪認形式上為真實。惟被告林佳穎
否認當時知悉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尚有婚姻關係、提出時效抗
辯及以上揭情辭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一)被告二人
是否於88年4月起至89年4月29日止曾為性行為,而侵害原告
之配偶權?當時被告林佳穎是否知悉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婚姻
關係存在?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二)原告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三)原告得請求
賠償之數額若干?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被告二人是否於88年4月起至89年4月29日止曾為性行為,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當時被告林佳穎是否知悉被告劉哲俊與
原告婚姻關係存在?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另
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則係就侵權行為各個賠償方法及範
圍之效力部分為規定,換言之,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與否,
仍應視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
2.與有配偶之人通姦,對於他方之配偶,是否可認為權利受侵
害,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判例
意旨認為:「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所謂夫權,已為現行法所
不採,故與有夫之婦通姦者,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固無所謂
侵害他人之夫權,惟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
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另55年台上字第
2053號判例意旨則認為:「民法第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
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
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
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
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
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
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
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
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
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又最高法院41年度民事庭
庭長會議決議、44年度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55年度第2次
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則分別認為通姦行為並非屬侵害他方
配偶之名譽權、自由權之類型,是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
決議見解,與有配偶之人通姦,並未侵害他方配偶之夫權、
名譽權或自由權,而係「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受侵
害,請求權依據則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學者間固有認
為上開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係肯認通姦行為
係侵害「婚姻圓滿維持權(配偶權)」之情,惟自上開最高
法院判例可知,最高法院係以公序良俗之價值判斷作為通姦
應負賠償責任論理之基礎,亦即該「權利」之意涵包括法律
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以外為公序良俗所保護之利益。職是,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為之通相姦行為,乃係違反公序良俗而干擾
或妨害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
分法益者,為通姦之配偶及與之相姦之第三人自應負共同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又依89年5月5日施行之修正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此由該條項立法理由「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
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
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
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等情,可
資認定。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適用之。而配偶一方與第
三者之此而仍交往進而發生性行為,此顯然違反夫妻間誠實
義務而侵害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足
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乃為侵害他人基於夫妻婚姻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
4.原告主張被告等二人自87年8月中旬起至89年4月29日原告與
被告劉哲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續不斷發生性行為等情,
業據其提出被告劉哲俊所書寫之悔過書、自白書及手箴為證
,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劉哲俊所自認,且被告林佳穎於寫給
被告劉哲俊之手箴上,有「親愛的」、「DEAR哲」、「我愛
你」、「一起去做愛做的事」、「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我只在乎你」等等親暱文字,尤其被告林佳穎於88年6月5日
書寫予被告劉哲俊之手箴內容記載「以後晚上我們如果要一
起做愛做的事,可能一週只能2個晚上…」等語,衡諸現今
社會用語,「做愛做的事」係指性行為之意思,倘若被告二
人間未發生性行為,被告林佳穎豈有書寫此類文字予年紀相
距近20歲之長輩之理,是以應足以認被告林佳穎所書寫手箴
,有被告二人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且此與被告劉哲俊書寫之
悔過書(卷第11頁第1行以下)所稱被告二人於原告與被告
劉哲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頻繁為性行為等情大致相符,可
見被告二人間確有發生通姦之性行為,可資認定。
5.被告林佳穎雖以斯時被告劉哲俊曾告知其業已離婚,並對被
告林佳穎展開熱烈追求,然被告林佳穎斯時係會計學系雙修
法律學系之大四學生,畢業後隨即準備國家考試並就讀會計
研究所,處於課業繁忙之際,絕無原告所述共同侵權行為情
事云云茲為抗辯。經查:當時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婚姻關係尚
存續,且此情形為被告林佳穎所知悉之事實,業據被告劉哲
俊所是認,並有自白書、悔過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林佳穎
雖否認知悉,但對於被告劉哲俊告知其已離婚之事實,並未
舉證以實其說,尚不足採信;況且,被告林佳穎所交予被告
劉哲俊之數封手箴中,88年6月13日之手箴記載:「昨天你
說『以後我們要好好生活在一起』我聽了既感動又feel感觸
良多…更不要忘記我們是多麼不容易才遇到彼此&在一起的
…可是後來想到我們事和他是擇一存在的,不能並存
,我就增加了絕不妥協決心一百倍以上!&釋懷了,還是
把那時間想想怎麼對你好吧…」,88年9月9日之手箴記載:
「…即使有一方遇到挫折、困難 只要另一方不鬆手 『我
們』就會從代名詞變成普通名詞 就只是 我和你」,88年
9月19日之手箴記載:「…我很掛念你,從昨天一直到現在
。在一步步走向我們幸福同時,你在我之前開始面對各
種壓力,並逐步付出所謂代價,請讓我盡我最大可能,
陪你一起渡過所有不愉快/難關…」等語之內容,再參酌
被告劉哲俊所寫之悔過書、自白書之內容,顯見被告林佳穎
於與被告劉哲俊為性行為時,即已知悉被告劉哲俊與原告尚
有婚姻關係,且知道被告劉哲俊於進行離婚過程並不順利,
才會書寫上揭手箴以資表達心理上安慰支持之情意,顯然可
以確認,是被告林佳穎所稱並不知悉等語,要不足採信。
6.從而被告林佳穎於知悉他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續不斷書寫
上述文字予他人配偶,而被告二人進而開始交往,並發生多
次性行為,足以而動搖對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互守誠實義務而建立之感情上確信與歸屬
,破壞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是應認為被告等二人故意行為
業已侵害原告與被告劉哲俊基於婚姻契約所建立之誠實互信
義務,侵害原告基於婚姻契約所生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身分法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而該當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應連帶負擔共同侵權
行為責任。又原告與被告劉哲俊本育有二女,原可期待家庭
生活圓滿和諧、幸福美滿,竟因被告二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
無法抹滅之傷害,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顯屬重大。準此,原
告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自屬有據。
(二)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
1.次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
主觀「知」之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
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
,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
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
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
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
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
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
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
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
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
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1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
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
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
準。是請求權人若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起算時
效,並不以賠償義務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必要(最高
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決
)。查本件被告劉哲俊固自88年4月起提及離婚乙事,原告
斯時雖曾有懷疑被告劉哲俊是否有外遇,惟屢經被告劉哲俊
堅決否認,其後被告劉哲俊更屢屢以暴力等行為對待原告,
用以脅迫原告同意離婚,原告因不堪被告劉哲俊長期言語、
肢體及精神上暴力對待,無奈之餘祇得於89年4月29日被迫
同意簽字離婚等語,因此從原告與被告劉哲俊離婚之經過觀
之,原告對於被告二人性行為事實始終不知,否則原告倘若
知悉被告二人外遇事實,衡諸一般常情,豈有不積極找尋外
遇對象約談之情,因此揆諸前揭裁判,自不能僅以原告於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曾懷疑被告劉哲俊有外遇等出軌行為,即認
原告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知悉被告等二人之共同侵權行為,
是原告主張係被告劉哲俊於99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自白書
、9 9年4月18日出具悔過書時始知悉,應可認定。
3.又被告二人至89年4月29日前之多次性行為,既係侵害原告
與被告劉哲俊間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身分法益,且其共同侵權行為事實係持續不斷發生,揆諸前
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認被告二人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
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
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而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
生之損害,分別以原告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
點。本件原告係於99年4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而原告與被
告劉哲俊於89年4月29日離婚,因此原告尚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期間為自89年4月23日起至89年4月28日止之損害賠償,逾
此期間則顯逾越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10年消滅時效
,不得請求。
(三)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若干?
1.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
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
要旨足參。
2.被告劉哲俊為共同侵權行為時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美國
紐約州立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及具有美國律師資格,精通英、
日語,為國內知名之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之後再至環
球商務法律事務所任職;被告林佳穎時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
學系、會計學系雙主修及會計研究所學生。而原告自81年12
月25日與被告劉哲俊結婚迄89年4月29日兩造離婚止,均為
家庭主婦;被告劉哲俊於本院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
自承對原告之贍養費給付從未間斷,亦為原告所不爭,堪信
為真。本院審酌上揭情形綜合判斷後,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600,000元為適當。逾此
範圍,顯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
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0,000元,為
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與被告林佳穎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
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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