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可以借人嗎?借據該怎麼寫?
先說喔!來請我們事務所寫借據是收費的服務~不過律師娘特地來爆料幾個不得已一定要借錢的時候該怎麼做對自己比較有保障的重點。
1.一定要簽借據跟本票
單簽本票不妥,因為本票是無條件給付,沒辦法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對方可以提起債務不存在的訴訟。
單簽借據不妥,本票有擔保的作用,可以不用開庭就強制執行。
2.最好要有擔保品,譬如不動產或保證人
其實這句話是白說的,通常跟你借個小錢的人,哪來的不動產,有保證人就跟保證人借就好了,幹嘛跟你借?大錢,你大概也捨不得借。
3.借據上書明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擔保的本票票據號碼。
還款日期對方如果無法承諾,最好還是先寫,可以之後雙方合意再延,否則沒有還款日還要經過催告及送達非常麻煩。
4.借據上記得書明『已交付借款』,以免只有借貸的約定,無法證明借款已交付。
5.記得留下對方的戶籍地址跟身分證字號,之後聲請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用得到。
6最下方的發票日期一定要填,最上方的到期日因為三年內一定要強制執行否則會罹於時效,所以可以空白,然後在借據書明到期日授權債權人填寫,就可以等到要採取法律行動再填日期,就不會有過期的問題了。
最後就是,當對方不還錢時
如果有本票的話,聲請本票裁定
https://law1490.com/bill/webform
沒本票只有借據的話,聲請支付命令
https://law1490.com/bill/payother
拿到確定書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或扣薪就可以了。
不過,還是不要借人家錢比較好啦!
本票到期日空白 在 Facebook 八卦
今天和客戶討論一些問題,他說以下事情是前一位律師告訴他的(?),猜猜看以下哪個是錯的:
1. 請債務人寫本票時,發票日和到期日一樣可以空白不寫。
2. 簽契約時為求快速,可以不用蓋騎縫章。
3. 和債務人討論時的錄音屬於私人錄音,不得作為證據。
4. 契約公證後,發生問題都不用告上法院就可以執行。
#漫畫正確法律觀念
#錯誤法律觀念
本票到期日空白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八卦
【法律一分鐘】空白授權票據
作者:羅祖芳律師/戴士捷律師
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預先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
我國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我國實務見解是否承認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目前仍未有統一之見解。有實務見解認為,票據法第11條為強行規定,應記載事項若有欠缺,該票據即屬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並未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同法條第2 項雖就善意執票人得為權利行使及債務人抗辯權限制為規定,亦難據之而謂我國票據法承認空白票據之發行(參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355號民事判決(未填寫金額)、司法院(82)廳民四字第07448號法律座談會(僅填寫本票發票日之空白本票)、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723號民事判決(未填寫金額及到期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雄簡字第349號民事簡易判決(未填寫發票日))。
反之,亦有實務見解間接寬認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如最高法院82年3月30日第一次民事庭會議即指出:「票據行為乃財產上法律行為,自得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代理人經本人之授權,於代理權限內,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以本人之名義,完成票據行為,而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即票據行為之代理。至於票據債務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依此效果意思完成票據行為者,不過票據債務人假手他人為表示機關,該他人係居於使者之地位,將票據債務人原先決定之效果意思對外表示而已,本質上與票據行為人自行完成票據行為無異。」惟此等實務見解並未直接肯定空白授權票據之存在,而是藉由機關使者之理論,將被授權人視為發票人手足之延伸來處理空白授權票據之問題。至於有無授權之事實應如何認定,實務見解認為,因發票行為應以文字為之,故若有對發票行為授予處理權或代理權者,依民法第531條規定,授權內容亦應以文字為之,否則授權行為即屬無效(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在採取肯定說的實務見解下,認為票據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如已經發票人本人決定,均可授權他人填寫(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此時被授權人則被視為發票人之手足機關。例如發票人與被授權人間有按期清償債務之約定,發票人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予被授權人按月填寫,則此時被授權人亦不過依發票人原先決定之意思,輾轉作為發票人填寫發票日之機關,故無不可(參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89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0年第18次民事庭決議)。惟授權書如約定:「被授權人得視實際狀況自行填載發票日及本票金額,並視實際需要,隨時填載到期日,並行使票據上之權利,立授權書人等絕無異議」等語,仍有實務見解(參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723號民事判決)認為此種約定方式因未就授權方式為任何限制,得由被告任意填寫票面金額之重要事項,故已背離前揭判例、決議肯認「使用使者完成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代理」方式,而為無效票據。
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為規避本條三年時效規定,實務上經常以三年換票ㄧ次之方式,以避免追索權之時效消滅。
本票到期日空白 在 有關本票法律問題~~ (第6頁)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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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到期日空白 在 [問題] 未載到期日的本票是否是見票即付?效期? - 看板LAW 的八卦
我跟前我女友在100年5月簽兩張本票(只是擔保,非任何款項往來),
發票日載明是100年5月23日,但是當初到期日是空白,
我有簽另一個協議書(有紙本可蹟),由她填具到期日。
想請問,當初未填到期日,是否該本票即視為,見票即付?
如此推斷,是否應視為效期3年?意即103年5月23日,他沒申請裁定就失效了?
她到了,104年9月3日才填上到期日,申請裁定,法院卻準了,
請問這是不是因我沒提出適當之抗辯?要有抗辯,法院才會實質審查?
法院是不是只是形式審查,就準了,但是其實該本票以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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