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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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涼時節,正值學習旺季,本期雜誌推出精采好文以饗讀者。月旦時論單元,首先探討財政部預告將從明年1月1日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就此重大政策修正,潘俊男助理教授發表〈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一文,主要目的在探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莊世金會計師最新力作〈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探討年來實務上重要的借名登記契約類型,此種契約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由出名人出借登記名義,作為登記主體,以作為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益仍由借名人掌握。本文試圖探討借名登記的誘因,及現行借名登記的課稅稅則,並探討借名課稅的理論依據,並提出相關的建議,值得讀者仔細閱讀。
◾保險給付實質課稅在台灣,雖然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但目前僅在遺產稅的稅基上,按經濟實質課稅,仍然循著租稅法律原則,以法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當發生保險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為不同人時,就發生享有保險金的受益人不負納稅義務,法定繼承人未領到保險給付,卻要承擔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稅稅基繳納遺產稅的不利益結果。封昌宏助理教授所撰〈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一文,以實務案例探討此種爭議問題,並提出解決之對策。相較於政府直接編列在預算上的公共支出,稅式支出是在政府目標與相關法律的租稅優惠規範下,讓原先可從納稅義務人徵到的租稅收入,成為政府稅捐單位收不到的租稅損失,一種屬於政府間接性的支出;又被稱為「看不見的國家預算」或「隱藏性的公共支出」。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師蔡鳳凰精心之作〈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台灣農業保險為例〉一文,以現行國內進行稅式支出的分析架構為主軸,說明稅評報告的分析編撰重點,以利未來的研究者,能有另一層實務上的參考。
◾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財政部長曾在立法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目前虛擬通貨幣有三種不同類型,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台灣會計師、台北仙饌扶輪社社長鄭旭高所撰〈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一文有相當深入的分析討論。〈涉外繼承及共有財產存活者取得權之法律及稅務問題〉一文探討繼承實務上極重要的議題,賴永發與陳寶月兩位會計師共同執筆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具有台灣以外之國籍,或在外國有住居所,或所遺留之現金股票或不動產所在地在外國,或被繼承人遺囑依外國法做成等,衍生法律適用和準據法等國際私法爭議,分析台灣法院判決涉外繼承適外國法財產制度,導致夫妻財產制和遺產範圍之不同認定,值得台灣稅捐稽徵機關進一步研議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可能。
◾桂祥晟律師在爭點解析單元所寫〈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黃郁升股長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發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以及吳俊志律師、李依珊股長、吳鳳琴碩士、編輯部等在「函令解析」、「法令解讀」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各就重要實務問題做出重要探討及整理,對讀者有極大幫助。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3hb
《#月旦時論》
🎯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封昌宏
🎯 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鄭旭高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潘俊男
🎯 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我國農業保險為例/蔡鳳凰
🎯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莊世金
【#爭點解析】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之啟示/黃郁升
【#函令解析】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範/編輯部
🔳共有人於拍賣過程中取得共有房地之課稅/吳俊志
🔳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所涉所得稅認列方式/李依珊
【#法令解讀 】
✒農地免納遺產及贈與稅之介紹/吳鳳琴
【#環顧租稅要聞 】
• 重要稅務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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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票贈與過戶 在 夫妻股票贈與流程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八卦
3.股票4.國稅局贈與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一份,影本上須蓋受贈人之原留印章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舊戶免附) ...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未上市上櫃股票才需填寫).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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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票贈與過戶 在 [新聞] 哥哥讓售未上市股票給弟弟有贈與稅問題? - 看板tax 的八卦
哥哥讓售未上市股票給弟弟有贈與稅問題? 國稅局這樣說
2022-02-15 12:06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12klvW
匯款單,入帳的存款簿。總之,就是能證明付款的憑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哥哥把一家未上市股票賣給弟弟,到公司過戶,公司股務提醒可能有贈與稅問題,要求出
具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哥哥向國稅局詢問,南區國稅局要哥
哥拿出支付價款證明,到國稅局申請該證明書。
怎麼提支付價款證明?官員說,假設是匯款,就可以拿出弟弟的匯款單,入帳的存款簿。
總之,就是能證明付款的憑證。支付價款是要證明這是買賣,不是贈與。
假設弟弟匯款100萬元給哥哥,之後,因為弟弟手頭不便,哥哥又不時5萬、10萬的,匯款
給弟弟,這不會被說是做假吧?官員表示,弟弟的匯款可以證明是支付價款,但國稅局要
舉證5萬、10萬的匯回款是做假,是有困難的。
官員說,哥哥申請後,國稅局需要查核的時間,如果是臨櫃申請,不會馬上拿到證明,必
須等等。國稅局至少要查一下公司淨值,看看每股買賣價格是否高於公司每股淨值。如果
比公司淨值低,有可能要把其間差價「視為贈與」。所以,兄弟之間訂買賣價格,最好先
問一下公司,公司每股淨值是多少。
在程序上,兄弟間應該會先完成交易,繳完證交稅,才會到國稅局辦「非屬贈與財產同意
移轉證明書」,最後才是公司過戶這一關。因此,如果被「視為贈與」,要核課贈與稅,
兄弟買賣可以後悔,「證交稅是可以退的。」
官員說,這位哥哥是有概念的,為避免紛爭,他和弟弟正式簽訂買賣契約書,且經確認股
票係經銀行簽證發行,屬有價證券,詢問國稅局前,也已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公司股務
也是有概念的,要求哥哥先去確認贈與稅問題才來過戶。
南區國稅局官員把相關規定講得更清楚些,他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
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但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除非能提出已
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證券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
否則就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
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
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兄弟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雙方之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即使私法上有簽訂買賣約
定書為證,國稅局調查時,如果無法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就須依照稅法規定,以
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林先生辦理股票過戶時,公司股務才會要求出具國稅局核發的
「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官員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如因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經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贈
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原已納證券交易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28條規定申請退還。
https://bit.ly/3JvBy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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