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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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八卦
今天法務部說要把酒駕致人於死以不確定故意的方式修成故意殺人
到底是大腦被門夾到還是法務部風水出問題
剛好之前拍過有關不確定故意跟有認識過失的影片
請大家點進去看先了解一下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我的觀點是
故意就是故意
過失就是過失
再怎麼可惡也不可能過失變故意
酒駕的人是想著我要上路撞死人
或是撞死人也沒關係
還是我覺得我還很清醒不會撞到人啦?
就算是前者有不確定故意
也應該是個案判斷
不該全面擬制成故意
你要定酒駕過失致死直接槍斃還好一點
反正六法全書唯一死刑鄉民最愛
過失擬制成故意到底是三小
現在法務部整天說要接地氣接地氣
接你媽地氣
接地氣是什麼法律原則
這麼愛接你讓館長當法務部長
朱學恆當新聞局長
陳沂當發言人
超煞氣完美組合
有認識過失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上限過低,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之前好不容易從普通過失和業務過失的概念糾結裡掙脫出來,拿掉業務過失,逐步回到正軌,但仍力有未逮。
現在是因為個案,而促使法務部提修法草案。如果真的這樣修,讓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和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接軌,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但更重要的應該是法院對於故意和過失的認定標準,尤其是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怎麼區分,該參考一下學說見解了吧?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emRxD?utm_source=copyshare
有認識過失 在 CoffeeTea&Jane Youtube 的評價
我的英國留學生活最後一次近況更新閒聊影片,我們從比較開心的事情先開始說吧,關於我講英文的口音、最近學校在忙什麼、之後的合作影片計畫、歐洲旅行計畫,講完開心的再來說比較嚴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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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新買的麥克風是這個: RØDE VideoMic Me directional micro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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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中提到的紀錄片相關資訊 ✔✔✔
活摘 Human Harvest: https://www.facebook.com/HumanHarvestMovie/?fref=ts
如果你在台灣...... 台灣有一個NGO叫做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TAICOT),長期以來非常關注這個議題,並且也取得了活摘紀錄片在台灣的發行權,最近他們推出了活摘紀錄片DVD,有興趣請洽官網或臉書。
• TAICOT官網: https://www.organcare.org.tw/
• TAICOT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OrganCare.tw/?hc_ref=SEARCH
海外各國也都有不定期舉辦的放映會/座談會(免費),可以多留意一下活動資訊,或是線上觀看紀錄片(需付費)。
• Vimeo: https://vimeo.com/ondemand/humanharvest2
• iTunes: https://itunes.apple.com/gb/movie/human-harvest/id1178745198?mt=6&ign-mpt=uo%3D4
• Amazon Video: https://www.amazon.com/Human-Harvest-Leon-Lee/dp/B01MRNWGWJ
• JMAN.tv: https://jman.tv/film/5856/Human+Harv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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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眾議院343號決議案(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要求:
(1)譴責中共政權認可的發生在中國的強摘器官行為;
(2)要求中共政權和中國共產黨立即停止摘取所有良心犯器官;
(3)要求中共立即停止對法輪功持續17年的迫害,立即釋放所有法輪功修煉者和其他良心犯;
(4)鼓勵美國醫療界幫助提升對發生在中國的非道德器官移植執業的認識;
(5)要求中共允許針對器官移植濫用進行一個可信、透明和獨立的調查;
(6)要求美國國務院在年度人權報告中對國家批准的從非自願的良心犯身上進行的器官移植進行更加詳盡的分析;就美國法典第8卷第1182f部份的實施,即禁止向那些參與強摘器官和人體組織的中國人和其它國家的人士提供入境簽證,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
原文: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house-resolution/343/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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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部相關紀錄片<活摘-十年調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s84avaf0l4
這是一名中國軍醫對活摘事件的調查:「我是一名醫生,用了30年時間,在研究如何幫助他人擺脫疾病的痛苦。我再也沒有想到,我會用十年時間來調查、研究醫生是怎麼去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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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 在 Susie Woo 戴舒萱 Youtube 的評價
因為之前待過上海跟台南,我感受許多人們表示尊重與尊敬的文化差異。今天就來分享幾個我觀察到的東西方表尊重的不同方式。
💡我為這部影片我的中文部分道歉,就像許多語言學習者了解的,有時會有感覺說話特別流利的’’好日子’’,也可能會有難以表達任何想表達的意思的’’壞日子’’,希望大家能諒解,並能理解我在影片中想表達的意思!
00:00 開頭
00:08 與人面對面時
01:04 被稱讚的反應
01:30 對長輩的尊重
02:20 用餐禮儀方面
03:23 對方感到自卑或自嘲時的反應
03:44 扶著門讓人先過
04:34 說抱歉和謝謝
04:49 主動的說明過失
05:36 結尾
💡雖然是文化差異,但我了解為何人們會把碗靠近嘴吧喝湯(這樣能減少弄髒衣服的可能!)
🔔如何讓你的英文聽起來更道地更有禮貌 ► https://youtu.be/Mi42nlrrl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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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 在 NTDHealth Youtube 的評價
談古論今話中醫(37):失眠【健康養生中醫保健_失眠】胃不和則臥不安 用餐太晚會影響睡眠。http://www.youtube.com/user/NTDHealth
講到失眠,這應該就是可以算是文明病了,我們周遭應該有很多的親戚朋友都曾經有過失眠的經驗,有些人他可能是短暫的譬如說一天兩天他睡不著,有的人他可能長期甚至到一個月兩個月他都沒辦法入睡,你就必須要去看它的原因,造成它的因素是甚麼,其實在臨床上面也有年紀輕的,因為壓力過大已至於說他沒辦法好好入睡等各種情況。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EAglG0SPrs
本頻道由: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http://ap.ntdtv.com 建立
本則影音新聞出處: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NTDHealth)
有認識過失 在 無認識過失問題 - 考試板 | Dcard 的八卦
... 駕車致乙於死之事實無認識及意欲,無故意,惟其對於甲駕車可能撞擊他人致死有預見及避免可能性,故有過失,這情況下算是有認識過失還是無- 過失,刑法. ... <看更多>
有認識過失 在 Re: [課業]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的判別-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 引述《boris820220 (廢柴上的風霖菇)》之銘言:
: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判別
: 間接故意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之危險性
: 但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 即有容任之心態
: 有認識過失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 雖預見其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
: 書上案例寫:油罐車司機甲竟於加油站補充油品時
: 一邊操作油罐車洩油
: 一邊抽煙
: 事後導致爆炸
: 甲為間接故意亦或有認識過失?
: 答:甲為專業司機
: 竟放任自己於作業中未熄火加油無視公共安全的心態以間接故意論
: 小弟卻認為此題甲以有認識過失較合理
: 其心態應為確信爆炸意外不會發生
: 畢竟沒有人會希望自己在加油的時候爆炸而且爆炸也沒關係吧(容任心態).....
: 請問各位大大關於此題的看法為何?
: 可否供小弟參考
: 謝謝囉
看到有板友回覆
最近剛學刑法
以下為學習淺見
從 構成要件T的主觀-故意 討論
知
欲
知:甲 明知ㄧ邊加油 ㄧ邊抽菸
可能導致爆炸
且 抽菸和加油 致爆炸 有因果、歸責
欲:甲 明知以上卻放任可能發生
並沒有違反他的本意
T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故意成立
所以是 間接故意
若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不該當 ->討論 過失
以上 小小淺見。
以上 錯誤!!!
7/6補:
訂正:
欲: 沒有故意的意思,故故意不該當
討論 過失
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過度自信
—> 有認識過失
(知V :知道可能發生的法益侵害)
(欲X:沒故意動機,僅過度自信其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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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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