酪農真的很辛苦。
不管颳風下雨天冷天熱,你每天就是要早起早睡幫牛擠兩次奶。不管結婚生子養生送死,吃完喜酒、送完急診,你還是要回到牧場幫牛擠兩次奶。不管放假過年缺工缺人停電停水,不管任何情況,你都得要幫牛擠兩次奶。
因為當你成了酪農,這就變成一種承諾,所以酪農真的很辛苦,也很值得尊敬。
所以當你固定每天生產出那麼多的牛奶時,除非你想要餓肚子,賺不了錢,把牛奶倒掉,否則誰來收購你都得要賣。就算對方是形象奇差,逍遙法外的頂新集團也是一樣。
因為辛苦終年的酪農們不想讓跟牛隻們努力的結果白白浪費,所以他們沒有選擇。所以他們總是被拿來當作擋箭牌,「想要抵制我們嗎?看看這些可憐的酪農們!」
而因為酪農沒有選擇,想喝牛奶,需要喝牛奶的我們也沒有選擇。
但擔任大型動物獸醫師,工作就是照顧這些牛牛們的龔建嘉不這麼認為。他覺得只要願意,永遠都可以有選擇,只是必須要有人挺身而出。
他覺得可以跟牧場合作,讓牛乳的來源單一,不會像是大型廠商一樣把所有牧場不同品質、不同狀況的牛奶混在一起,最後整體符合了標準,你卻不知道是不是你相信的那種標準和內容。
所以建嘉站了出來,他向公眾募資,成立了小農鮮乳。因為被食品財團的背叛給嚇到了,公眾對於這樣概念的支持出乎意料之外,原先集資的目標是一百萬,但群眾的熱情卻不斷攀升,兩百萬、三百萬,最後甚至超過了六百萬。聽起來似乎是個成功的故事,但對建嘉來說,過了三百萬之後,成功就轉成了壓力,因為那變成一種責任,變成一種必須遵守承諾,必須達成食安守護任務的責任。
所以他無日無夜的忙著創業,忙著照顧、醫療牛隻,半夜接生,白天出貨,照顧乳牛。每天睡不到四小時,一邊信守對消費者的承諾,一邊守護著牛牛們。終於他快撐不住了,今年農曆年的時候,他在開著車前往牧場的路上,因為完全睡死,所以出了車禍,整台車報銷。
但他換了台車,還是繼續南來北往的拼命。
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一個進入社會不久的年輕人,願意為了自己對於食品安全的承諾而如此燃燒生命;但那些創業有成,接受社會無數好意和獎勵的食品財團卻坐廟堂之上,鎮日只是想著如何削減成本,如何精鍊原料,如何聘僱律師讓自己脫罪呢?
這些富豪和財團們難道不感到羞恥嗎?
但是,羞恥心是一種選擇。除了自己之外,我們沒辦法強迫任何人擁有羞恥心。
但我們還是有選擇的。我們可以用消費行為鼓勵那些熱情的、善良的酪農和努力的、拼命的創業家。我們可以讓這些有堅持、有信念的商家和農家繁榮昌盛,那些請的起大律師、可以扭曲正義與食安概念的財團或許法律不能制裁,但消費行為的制裁才是他們最害怕的。
這個訪談和製作的費用,全都是我個人自行負擔。連臉書的廣告費一萬元都是我自己出的,因為只要能夠鼓勵像是龔建嘉這樣的年輕人,鼓勵和他們合作的酪農,就是我們向那些財團最好的抗議。
請你把影片、把文章分享出去。與其吵什麼無罪推論,我們可以自己判斷是非對錯,不需要交給心證已成的法官。
人哪,永遠都有選擇的。我們不能要求別人,卻可以要求自己。
【台灣夢想】小農鮮乳的白色力量 - 龔建嘉: https://youtu.be/JVoVDyNosOw
鮮乳坊-小農鮮奶直送
#頂新 #食安 #法律是專業食安也是專業為什麼法律專業可以凌駕食安之上
#食安專家說不能吃法官卻說沒有罪 #重點不在無罪推定重點在於你死也不信檢方證人天王老子也不可能定他的罪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無罪推定 #法律 #司法院 嫌疑犯並沒有罪 但在還沒審判前, 輿論已讓他們先死一遍 別隨便當偵探 當全民都變成了偵探 嫌疑犯彷彿變成人人可以公審的罪犯 不良公民老師 最後一集來看看 馮寬年輕時如何被公審逼入絕境 在畢業旅行裡,陷入一場巨大的陰謀中...... 👇👇👇 玲...
有罪推定無罪推定 在 謝長廷 Facebook 八卦
馬英九批評蔡英文說:讀法律的人要懂得無罪推定原則。但他接著卻說張顯耀是害蟲,而自己是啄木鳥,不但先推定張有罪,而且還肯定自己有功,總統自任編劇,看來歹戲還要演一陣子,民生議題都GG了
#蔡英文 #馬英九
有罪推定無罪推定 在 馬英九 Facebook 八卦
八月30日,蘇建和等三人涉嫌集體殺人案終於判決無罪確定,從17年前死刑定讞到今天無罪定讞,這個纏訟20年的重大刑案,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痛苦與煎熬,也給政府與社會提供了一個深刻反省的機會。
英美法當中,有個原則叫做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懷疑之前)” 也就是排除合理懷疑之前,或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一個人犯罪以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的。這也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154條)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簡單的說,蘇建和案三嫌犯無罪定讞,就是這個原則的實踐: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是兇手,因此被判無罪確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當最高法院宣判死刑定讞,實務上案卷就會移送檢察總長,如果他不提非常上訴,案卷就轉送法務部長,如果法務部長核准執行,核准公文送達監獄後72小時內就必須執行死刑。
民國84年2月,在我法務部長任內,蘇建和等三人死刑判決確定。有一天檢察總長陳涵突然問我對蘇建和判死刑案的意見。我說還沒看到案卷。我反問他的看法如何?槍斃他們心安不安?他說不安,我就說你應該知道該怎麼辦吧!
當時陳總長提出這個問題,讓我頗感意外。因為法務部長在行政上固然是檢察總長的長官,但我一向尊重檢察總長對非常上訴個案的見解,從來不會干預,因為這畢竟是他的職權與專業,陳總長也從來沒問過我對非常上訴的意見。我當時就推測,陳總長主動問我,一定是對判決頗有意見。經過深思之後,陳總長提出了非常上訴,我同時暫停蘇案三人死刑的執行。不久,非常上訴就被最高法院駁回。陳總長無奈地跟我說:案卷送過來請部長決定吧!當時輿論界並無反應。
我收到蘇建和案卷宗後,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請法務部檢察司同仁仔細把全卷看一遍並認真檢討,他們提出了一些意見給我,然後我花了一個禮拜把判決書、偵訊筆錄、重要照片仔細看完,還做了筆記,也找出了2個疑點,併同檢察司的意見,送回檢察總長斟酌,他再加了一些意見後,提出第二次非常上訴,幾個月後又被駁回。這時媒體開始注意本案了,因為這是我國司法史上檢察總長兩度提出非常上訴被駁回的首例。民間團體也開始出現援救的活動。陳檢察總長不久又提出對蘇案的第三次非常上訴,最後還是被駁回了。陳總長來找我,說他不會再提了,無奈之情,溢於言表。我只好說,我們再想想應該怎麼做。這時已是85年,沒多久,內閣改組,我離開了法務部。陳總長也在86年退休,繼任的四位法務部長都未執行死刑,後來的檢察總長未再提非常上訴,案子一直擱著。被告的律師改採聲請再審的程序,案子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回十多年,高院一次判無罪,一次判有罪,在速審法的要求下,最高法院在日前作出了無罪的終局判決。
其實,我當年停止死刑的執行,並不表示我認定這必然是一宗冤案,而是認為還有一些疑點必須釐清,我們還沒有做到“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使如此,我的決定讓我受到來自法院方面的強烈質疑,有人甚至批評我自以為是「第四審」。事實上,我的決定有法律的依據(刑訴461條),現在證明,當年陳總長跟我的懷疑不是沒有理由。這也顯示,當年我們對死刑案件,態度相當審慎。畢竟人命關天,如有錯誤,一旦執行,無法挽回。此外,陳涵總長的法學素養與道德勇氣,令人激賞。而身為檢察系統龍頭的他,卻能沒有本位主義,毅然否定初審檢察官的見解,適切地凸顯我國檢察官應同時注意對被告有利與不利情形的義務(刑訴第2條),以及為被告利益上訴的權利(刑訴第344條)。換言之,檢察官不只是追訴罪犯的政府律師,也是保障人權的司法官。
當年吳銘漢夫妻的慘案,人神共憤,也震驚全台。我一方面對作案歹徒極為痛恨,對遇害的吳氏夫婦非常同情,對他們一對稚齡兒女尤其關心。在非常上訴期間,我曾到汐止去探望吳銘漢先生的母親與孫子女。吳老太太本來有兒、媳照顧,含飴弄孫,十分幸福。慘案發生,家破人亡,有如晴天霹靂,生活陡然變調,她完全無法接受,終日以淚洗面。尤其失去兒媳供養後,迫於生活壓力,她必須到附近醫院燒飯來養育孫兒,看到我來,她下跪哭問:你為什麼不槍斃殺我兒子媳婦的壞人?幾十位檢察官、法官審過的案子,怎麼還會冤枉?她尖銳的質疑,不易說明;她哀痛的哭聲,令人鼻酸,我十多年來難以忘懷。吳氏夫婦的女兒當年12歲、兒子才5歲,更不幸的是,兒子在慘案發生後,罹患肌肉萎縮症,須靠電動輪椅代步,生活起居都由他人照料,又有誰能還他公道呢;因此多年來我也始終關懷、照顧他的生活,最近也還有聯絡。他們的困境讓我不斷深自反省:孰令致之?如何不再重演?
21年來,此案對家屬造成慘痛巨大的傷害,永難弭平,我也深信,正義該被伸張。然而正義,絕對不該建立在「不當取供」的基礎上。當年基層的警察與檢察官如能更為細心謹慎、重視人權,也許就不會有這麼長期的纏訟與煎熬。因此我擔任台北市長時,就要求所有警察分局及大部分的派出所設置現代化的偵訊室,裝置單向指認玻璃、防撞牆、與無間斷(跳秒)的錄影設備,在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使用,不是只錄音而已;目前全國已設置現代化偵訊室的警察單位有1,385個,還要建139個,但錄影設備都已普遍設置。近年刑求的指控已極為罕見,即使提出,也很難成立,因為偵訊的過程都已透明化。這就是保障人權、避免冤獄的基本作法。其實,我在法務部服務時,調查局已率先設立現代化的偵訊室,杜絕刑求的成效卓著。
蘇案的落幕,給警界、司法界一個很大的警惕和反思,大家應該一起來深入檢討這個案子所代表的意義,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也不能再出現任何刑求或不當取供。歷史教訓永遠不能遺忘、社會的悲劇絕對不能重演。
有罪推定無罪推定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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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無罪推定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評價
媒體社論竟然公開說,法官選在李明哲案開審後四天就宣判周泓旭案,其實就是一種善意,大陸應該有所回應。這種說法 #非常可恥,等同肯定 #台灣司法可以任由政治力介入,自己打自己臉。
尤其在李明哲當庭認罪,並邀請家人到庭聽審、網路直播的情況下,我們的輿論都還質疑不夠正義,李明哲可能「被認罪」。那麼,周泓旭還當庭不認罪,指控是調查局誘導他做出自白,媒體號稱保障人權,卻無人關心周泓旭是否「被認罪」,反而只討論如何拿他當 #政治籌碼,不可恥嗎?
周主張,自己是被舉報他的A男與情治單位聯手設局陷害,基於無罪推定,更應該有第三方、第四方證據,才能判其有罪。否則按法律常理,自白不能作唯一證據(何況已被周推翻),情治單位秘密錄音也不能作合法證據,可如今判決書卻僅憑情治單位的錄音、A男的證詞與情治單位的證詞,就草草判定周有罪。周主張自己是被設套,而我們看判決書採信的證據,確實有「球員兼裁判」,情治單位與A男自導自演的嫌疑。
當然也有人說,這是情治單位與A男配合「釣魚執法」。但既然是「釣魚」,就應該要釣出真正的「魚」。最初周案爆發,官方說法是抓到「刺探機密」的共諜,大家都質疑怎有這麼嫩的「刺探機密」法?結果搞了半天,沒釣出什麼「機密交易」、「人贓俱獲」的證據,又變成以「發展組織未遂」起訴周泓旭,但既是「組織」,怎麼只有周一咖呢?
原來判決書裡,還有一項證據是「從周泓旭處搜出大陸黨務人士名片」。這實在是夠荒謬了!如果這也能當證據,我王炳忠的名片本可能也有上百張「大陸黨務人士」名片, #民主進步黨檯面上、檯面下又絕對比我的更多!這就跟最初媒體點名我和 #洪秀柱是周泓旭的「諜報網」,理由竟是我們與他曾合照、是臉書朋友一樣荒謬!由此更可看出,證據實在少得可憐,才會輪到連名片也可當證據!
當我們質疑公開認罪的李明哲「被認罪」,對於公開不認罪的周泓旭,是否更需要有 #公開的審訊 及 #全面的證據,才能將其判罪?當初拿他宣稱「抓到共諜」,就已經被認為是 #配合保防法,政治考量甚深;如今又可能是回應李明哲開審,所以無預警地匆匆判決表達「善意」。如果司法真能這樣當政治籌碼玩弄,那我們有何顏面去說李明哲「被認罪」? 有何顏面去說台灣司法公正、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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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無罪推定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第三,我見網上有些人討論,話民主黨這次都未出賣政改方案,所以不應該用這點來指責他們。那個人未做那件事,你不能用此指責他,這是無罪推定,但這些地方不是用無罪推定。為何要用無罪推定,那我要教大家小小邏輯,是因為那個人的後果是要坐牢。如果當成有罪,後果是很嚴重,所以才給他benefit of the doubt,他未做之前當然不能拉他們作為防衛措施。但現在佔中後援會所做的是甚麼呢?只是大聲喊出來,警告其他人,那是沒有無罪推定的。假如我見到林卓廷好像一個咸濕佬,明明後巷沒有金魚檔,也叫個小妹妹到後巷睇金魚。那我當然會大喊,叫那妹妹小心,這是一個金魚佬,要提防,因為後面根本沒有金魚。這樣喊出來是沒有一個無罪推定的,你見到保藥黨騙阿婆的時候,大聲揭穿他是保藥黨,可能會騙你。當他收了錢之後,你才講他真是保藥黨。現在我們可以斷定他是保藥黨。這種論點是把兩種情況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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