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大家應該都知道這個新聞了,美容醫療糾紛近年來層出不窮,所以真會編📢就替大家整理了幾個判決,讓你可以更了解法院對於美容醫療糾紛的立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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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醫美療程如果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醫師的注意義務與一般醫療行為的注意義務是否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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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本件醫療疏失之手術,係屬美容手術,並非緊急醫療救難行為,醫師賺取高額手術費用之商業行為,自應有更高之注意義務」
🏛 這個判決認為醫療美容相較於醫療救難行為,屬於商業行為,醫師應負更高的注意義務。
#高雄高分院99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被告身為醫師,明知銣雅鉻雷射儀器不得使用於溶脂手術,且操作儀器時疏未注意告訴人之個案狀況,未能適當控制雷射能量,致告訴人之左上臂產生灼傷之傷害,足認被告知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 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至為明灼。」
#高雄地院104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本院審酌被告身為以整型美容、抽脂為業之醫師,自當明瞭各項整型美容及抽脂手術之原理及因此可能產生之併發症暨各該症狀之預防、因應之道,其本應盡其職責,謹慎行事。」
🏛 以上兩個判決均認為醫師在進行美容醫療行為時,醫師應負的注意義務與一般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標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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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醫美糾紛的民事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有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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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94年度醫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而醫療行為依其目的可分成兩種,其一為『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亦即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另一種則為『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其包括實驗性醫療行為,例如為追求新的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所為之試驗治療等,或美容、整形、紋身、變性、隆乳及非治療性之人體按摩等。就『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而言,其均屬為滿足人類追求商業利益、愛美、舒適等慾望,所為之非必要醫療行為,與一般消費行為無異,固有消保法之適用」
🏛 將醫療行為以是否以治療為目的區分,認為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與一般消費行為無異,而有消保法的適用。
#臺中地院100年度醫字第15號民事判決
「參照現行醫療法第82第2項,已明確將醫療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因故意或過失為限,又該條文並無區分『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及『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故於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上之業務所生之損害,均屬醫療法第82條第2項之規範範疇。是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之方式,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
🏛 認為現行醫療法未區分醫療行為之種類,應該一律適用醫療法,排除消保法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故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務。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如符合醫療常規,而被害人未能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
🏛 認為是否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判斷,應該著重在醫療過程中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並且善盡醫師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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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是人的天性,但畢竟醫美療程及手術都是高度專業及風險的行為,手術之前還是要好好了解進行的項目以及可能帶來的風險,不要因為愛美反而傷及自己的健康,才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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