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本校榮獲師鐸獎教師 曾宛如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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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宛如特聘教授對於教學、研究有極大的熱情,臺大法律系畢業時應屆考取司法官及律師。但由於一心一意想投入學術研究,因此進入臺大法律研究所就讀,取得碩士學位後出國深造,先後於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獲得碩士學位、英國倫敦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學成歸國後返回母校任教。主要教學領域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等,五次獲得臺大教學優良教師、二次獲得臺大教學傑出教師的殊榮。
曾老師曾擔任臺大法律學院科法所所長、副院長、院長兼法律系系主任。任內為使法律學院同學有更好的學習環境,努力募款全面升級教室硬體設備。為落實教學國際化以拓展法律學院同學的國際視野,募款設置供學生出國交換、實習及留學的獎學金,並積極開辦英語專業課程。
曾老師十分重視品德教育,將如何為國家培養好的商法律師、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官及法務人才視為自己的責任與使命,以培育優秀且品性端正的學生。曾老師努力讓教學內容深入淺出、互動活潑,深受學生喜愛。她認為,培養學生獨立思辨的能力是法律人必要的條件,因此藉由分享案例與人生經驗,讓學生在潛移默化中明白所謂公平與正義,不在於口號,而在於實踐;也不在於過度傾斜正義天秤的一端。
法律系課業繁重,曾老師曾遇到遭到家庭劇變的同學以致於無法如期參加國考;也有同學因壓力在考試前情緒崩潰。她的方式都是耐心傾聽、理解,必要時連絡其他老師、家長一起協助,陪伴學生共度難關,只希望學生們不要放棄自己。很多人最後能找回自己,這是曾老師最樂見的結果。
曾老師獲知得獎後表示,擔任教職可以跟善良而純真的同學在一起,充滿樂趣。「十年樹木,百年樹人」,而在她心中,教育不止是百年大業,更是社會進步、良善的基礎,她樂於承擔這份工作,且如履薄冰,努力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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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 #曾宛如 #臺灣大學法律系 #臺大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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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票充滿風險,一般散戶還是少碰為妙 ~
以前曾經幫朋友買過自家公司的股票(剛上興櫃時),但買完隔年公司虧損減資3成。還好後續2年有連續發放股票股利勉強打平,但朋友最後也沒賺到價差。白白浪費三年寶貴時間!
對於新上櫃的公司財報被美化如此嚴重算是見識到了,這還是自己服務十年的公司。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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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華爾街之狼」兆良科技違法吸金逾10億被搜索
2015-06-22 15:37〔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
兆良科技、兆乾國際開發、習拿納生醫公司等負責人羅栩亮、林美雲夫婦,被控以200萬元成立空殼公司,之後再虛偽增資,夥同創投公司對外販賣未上市、櫃股票,佯稱公司前景看好、日後將發展成興櫃公司,不法吸金上看10億元,情節宛如電影華爾街之狼劇情,台北地檢署今指揮調查局中部機動站兵分11路搜索,帶回林美雲等14人,至於羅栩亮人在國外未到案,全案朝違反證券交易法方向偵辦。
檢調獲報,100年7月至103年7月間,羅栩亮、林美雲夫婦涉嫌夥同創投公司,分兩階段對外兜售未上市、櫃股票,以每股65元至67元價格,販賣兆良科技股票,之後再以與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跨國性醫療合作備忘錄為由發行新股,以每股25元價格開放給股東認購,粗估不法所得上看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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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原理
【作 者】曾宛如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r42
◾證交法最大的特色是,為配合證券市場快速變動之本質,立法者授權主管機關及證交所等單位制訂各種準則及辦法。為了賦予證交法與時俱進之生命,主管機關依法可以頒布許多函令及解釋。準此,若欲對證券市場有完整的理解,上述之準則、辦法、函令及解釋全部為證券法規地圖上的重要板塊,必須掌握。無形中對學習者就是很大的困擾。
◾本書從證交法規範設計的整體理念梳理出其主要成分,而後分就資本市場的功能、規範的標的及貫穿證交法設計之基本理念──公開原則出發,先就證交法之所以產生及規範架構設計之因由提出解釋後,再分別從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主管機關之監督到市場詐欺及市場不法行為之責任分別論述,最後就證券市場相關單位予以介紹,希望可以引導讀者一窺證交法之全貌。本書強調體系的理解可以避免學習者迷失,故雖會指出所有重要相關之準則及辦法,但不會為過度細節的討論,務使讀者得以掌握重要法規命令但又不用受困於細微之內容。最後,本書係以2019年11月底以前有效之法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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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宛如證券交易法 在 新修公司法施行週年回顧和展望(試聽)—主講人:曾宛如 的八卦
【相關書籍】※變動中的公司法制:17堂案例學會《公司法》/方嘉麟. ... 之再建構/ 曾宛如 http://qr.angle.tw/o5m※ 證券交易法 原理/ 曾宛如 http://qr. ... <看更多>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 在 [試題] 95上曾宛如證券交易法期末考- 精華區NTU-Exam 的八卦
課程名稱︰證券交易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曾宛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1/17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題目收回,憑記憶打出大概,若有缺漏麻煩大家幫忙補充^^")
(可參閱小六法以及各規則)
一 問答題 (一題10分,共50分) (每題限15字,超過不予計分)
1、債券分割後之息票是否為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為什麼?
2、強制公開收購之理論精神?
3、何謂〝弱勢〞(weak form) 市場效率?
4、依法得使用證交所之人為何?
5、證交所對上市公司最嚴厲之處罰為何?
二 申論題
1.甲為上市公司,乙為某國外之私募基金,看好甲公司之發展潛力,欲利用其持股達100%
之丙公司,在一個月內取得甲公司多數股權以申請下市。請問丙公司要依循如何之程序
達成目標?(20分)
2.甲上市公司於94.6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後於94.10.31公佈第三季季報,惟其後爆發財務
危機,於95.1申請公司重整,甲公司之股價跌至5元,後又因其他因素再度下跌至2元。
經查甲公司之公開說明書以及季報均有重大不實資訊。
(1)A於94.6向證券承銷商以14元之價格購入,請問其可請求之價差為多少?(10分)
(2)B於94.7以17元之價格於市場上購入,於跌價後可否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0分)
(3)C並未閱讀季報,係因聽聞公司股價將漲而以19元購入股票,其得否請求損害賠償?基
礎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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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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