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消費者的選擇成功影響了企業的決策
台灣本土品牌 - 福灣巧克力,在近期受到許多網友的抵制與購買,起因來自於2015年,福灣莊園的董事長遭媒體爆出,不當觸碰實習生,當對方表態拒絕時,董事長更以「董事長只是覺得你可愛才玩一下」,更讓該實習生隔日不得來上班,後來造成她身心受創進而告上法院,由於罪證確鑿,法院在二審時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判決6個月,但這樣的結果卻讓董事長的兒子福灣巧克力執行長許華仁的不滿,在網路上宣洩情緒包含「被婊了」「被品性惡劣私生活混亂手上缺零用錢的問題學生婊」等,而該實習生看到文字後也感到名譽受損進而提告,最終判決確定得易科罰金。
事件經由網路傳遞後,再度受到許多人關注。
福灣巧克力也在受到大批網友施壓的情況下,發布了一篇道歉聲明,內容包含撤換董事長、向被害人道歉、深刻檢討等內容,但經過網路抽絲剝繭到經濟部網站查詢後發現,公司負責人仍然是董事長的名字,也因此受到大批的抵制浪潮。
而這起事件不只燒到福灣巧克力,就連今年12月4日推出新品「巧克力湯圓」的桂冠公司,也被查出與福灣巧克力有相關聯,雖然公司緊急發布公關聲明,表示該款巧克力並未由福灣巧克力生產,而是透過該公司協助進口,但仍有大批網友表示抵制公司相關產品。
最終在昨日,桂冠發布新的聲明。
桂冠期盼與消費者站在同一線,因此,即日起停止「桂冠巧克力湯圓」生產,上架的「桂冠巧克力湯圓」所得,將全數捐作公益,往後尋找合作夥伴會更謹慎。
此聲明不只獲得許多消費者的支持與讚賞,更成為許多品牌危機變轉機的典範,也讓消費者的決定,再一次的改變企業高層的決策。
過去我不只一次的常提到,消費者的每一次選擇,無形當中都決定了你未來所面對到的生活,你可能認為吃塊仙貝無所謂、喝個牛奶沒關係、食安風波過去後的商品很安全,這些點點滴滴的累積,都決定了這個世界的樣貌。
即使細心如我,每次在挑選任何商品前都會稍微看過才購買,但我也曾有過在結完帳後才發現,某品牌將新款飲料包裝得像是全新品牌,頗有文青風,但這才發現原來我買錯了,即使後來它們決定加入職棒我願意給予口頭讚賞,但要我去支持他們家的商品,我仍然是做不到的。
就像許多人也都會在我直播時詢問我,為何要留在這個平台?
我總認為,當一個綠色平台,拋棄了最吸睛的腥羶色,而是用舞台上的表演來吸引觀眾,讓大家在表演的過程中獲得粉絲的斗內與支持,最終讓創作者得到賴以維生的生活收入,即使過程較為辛苦,但至少一切是值得的,就像我接下來有拍攝、有主持、但今天開始又得要連續四天參加直播比賽。
即使很辛苦,至少我問心無愧。
另外做個小調查,有付費訂閱的平台與我聯繫,詢問我是否有意願加入文字付費訂閱的團隊,但我個人對這塊還沒有概念,也還沒有想到是否要答應,想要簡單詢問大家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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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一天多少 在 高虹安 Facebook 八卦
▎交通沉痾代價痛,工安改革何時動?
台鐵太魯閣號遭包商工程車滑落撞擊的意外,造成台鐵史上最嚴重、目前共51死178傷的火車事故慘劇。事發至今一天有餘,第一時間全國上下都以救災為先,共同為傷者與罹難者家屬祈禱,也為不幸身故的死者默哀。
但國人也要忍不住質問,這樣的悲劇是如何發生的、誰該負責?如何減少未來再次發生意外的風險?
一個包商工地主任的「無心疏失」,卻釀成如此大規模的傷亡事故,難道其中沒有任何管理問題與系統性風險該檢討?
檢視整起案件背後的問題以及各方提供的資訊,虹安發現這起火車事故背後實在有太多被忽略的結構性沉痾與原本可避免的問題:
1⃣️廠商紀錄不良、工安品質堪慮:
台鐵發包廠商「義祥工業社」的負責人李義祥過去已有諸多不良紀錄,包括2007年涉嫌圍標自強外役監鋪設琉璃鋼瓦標案、2008年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花蓮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2014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今年2月才三審定讞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及2014年其員工駕駛疑似故障的工程車而跌落山谷身亡。但這樣的公司負責人卻在5年來透過不同公司名稱(義程營造)拿了政府金額高達2億元的19個工程標案,義祥工業社5年來更有15筆違規開罰紀錄。
#為何這樣的問題廠商還可繼續承包政府工程?
#政府的稽核與評鑑機制是否已經失靈?
2⃣️鐵路局監督與品管責任勿逃避:
無論是以國家治理責任或企業管理QC品質控制的角度檢視,儘管今天出問題是承包商,包括監造都有責任,發包與管理稽核的鐵路局又怎可卸責?竟然還傳出台鐵內部有幕僚建議將責任推給承包商和監造商,以降低台鐵的責任與負評等訊息,人民絕對難以接受!
台鐵應該嚴正面對自己的管理疏漏並大刀闊斧改革。舉例來說,有曾擔任工程品管人員的網友在PTT撰文指出,由於政府評鑑流於形式、中小型維修工程案利潤低,業界管理能力和安全紀錄好的營造廠不太會投標這類小工程案,因此大量工程流標後,時常又會回頭放寬審核標準,導致承作廠商品質參差不齊。而勞安及安全衛生管理費用編列佔比也過低,更遑論進階安管設備的編列。
#台鐵是否有針對各個工程案件的工安品質做好把關?
此外,造成此次事故工程車所屬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該工程標牌顯示今年1月20日就該完工,卻產生延宕狀況施工至今,是否有廠商趕工鋌而走險造成風險管控失靈?台鐵指出是因水土保持問題申請展延,但就連展延申請程序都仍在進行中,為何仍可施工?難道台鐵都要推說這全是承包商的問題?
3⃣️台鐵局長無人敢當,徒增管理風險?
自從2018年普悠瑪號事故發生後,台鐵局長換人做,而前任局長張政源今年1月14日退休就由交通部次長祈文中代理至今,這一代就是三個月,至今懸缺。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台鐵因為事故危機不斷,局長人選不但沒人敢推薦,更沒人敢當!然而無人敢領導、推託怕事的態度,就能讓意外不再發生?還是反而造成風險的增加?台鐵人事任命的延宕與推諉不前,這個政治責任請問是誰要來扛?還敢說有政府會做事?政府到底在哪裡?
#沒政府敢扛責?
相關問題可能還有很多,有待大家共同討論與挖掘。虹安在這裡想就目前看到的情況提出簡要的建議與解方:
1⃣️ 落實廠商品管、工安品質重新檢視:
當政府體系保護自己、保護廠啇,都不得罪人就都不會真正面對問題。嘗試把問責推給法律,但司法是「無罪推論」,除了蒐證不易,官員更不會積極尋找罪證,以免牽連自己的責任。最後當法院無法判罪,厰商就可以號稱「還我清白」,繼續投標、承包政府的工程標案,也持續放任工安風險蔓延。
台鐵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限期內提出過去十年內有有紀錄不良、工安問題或有訴訟爭議之政府工程得標廠商名單,甚至是換個名字就捲土重來投標、承作政府案件的不良廠商名單,都應該要逐一檢視並重新審核,並徹底稽查進行中工程之工安及工程品質,以維護國家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職安與工安風險態度的檢討與落實:
我國已是發達經濟體,但多次的事故意外不斷發生,顯見台灣營造產業對於工安意識的輕率亟待改進,包括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稽核措施與罰責過輕、職安人員待遇不足且不受工地友善對待等問題都持續為人所詬病。
台灣的營造設計法規與安全要求,到了工地現場變成一份份需要簽名與打勾的文書表格,但究竟有多少真正落實?此次意外,無論是學者專家或相關從業人員都指出 #肇禍工地旁未設置安全圍籬 是一重大疏漏。即便台鐵指出在圍籬安全和防護設計合約都有規定要做,但承包廠商就是沒做,竟還曾是有圍籬造假前科的廠商,一再知法犯法、相關條文形同虛設,為何台鐵與廠商對於安全設施的落實與稽核如此漫不經心?
當年普悠瑪案提出的上百項改善計畫,今天又落實了多少?
一時貪圖方便的心態「車子停這裡一下沒關係」,在缺乏有效規劃的安全管控措施下,就輕易引發死傷如此巨大的災難。我們從工安意識的提升到相關法規的檢討落實,還有非常多要努力。
3⃣️ 安全措施的增加與落實:
此次意外後,許多人舉歐美或日本的工地安全及現場管理為例,認為台灣應可效仿,包括制度面的日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效降低了一半的事故死亡率、全員責任式管理機制與重度的事故罰則,到器物面嚴格規範的現場施工設計與工地周邊安全防護等。勞動部早在2018年就有相關研究報告指出仿效日本工程安全輔導做法,可有效改善我國營造業工程安全、降低職業災害。
回到此次意外當中的情景:
a. 台鐵對於鐵道周邊沿線的淨空以保障行車安全負有明確責任,那麼靠近鐵軌的工地及道路邊坡,是否有規範停放各類車輛、工程物資如何堆放及危險物品放置處的明確規範或禁令?
b. 台鐵對於鐵路周邊工地現場的實時監控顯有不足,未來包括台鐵與行控中心的聯絡,是否能運用大數據資料與AI管理,交叉比對各項即時數據與影像,掌握列車行進時周遭工地的動態並回報給行控中心與列車駕駛,增加風險管控程度與駕駛反應時間?
c. 對於學者建議台鐵應效仿日本鐵路及我國高鐵在特定路段設置異物入侵系統警示來車,政府是否願意採納並儘速編列預算?
d. 此次意外傷亡巨大,有意見指出可能為緩解疏運需求而增加販售站票有關,太魯閣號每節車廂至多15名站票,意外發生時站票乘客遭拋離受傷風險更大,未來是否重新檢討站票販售機制?
以上種種從注重工程安全意識的重新建立、工安稽核與廠商品管制度檢討到鐵路及工地安全措施的增強,其實有許多都是長年累積下來的積弊陳痾。一次次的慘痛傷亡不斷提醒國人,我們還有很多事沒做,或者沒有做好。
虹安誠摯希望,我們不該一次又一次經歷這樣慘痛的教訓、付出如此多珍貴的國人同胞性命,卻一次又一次在輕忽風險、疏於做出改變當中等待下一次悲劇降臨。
願罹難者安息,也持續為生者與家屬祈禱。但在祈禱以外,我們還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當救災告一段落,檢討與改進的腳步刻不容緩!
#文長因為語重心長
易科罰金一天多少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酒駕累犯比例節節高升
你知道嗎?
在每100位酒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有多少位有酒駕的刑事前科嗎?以2018年而言,答案是46位!
具體而言,在56167位酒駕有罪確定的被告中,25967位有酒駕前科!這不是媒體上呈現的個案,這是確確實實的整體數據。
⛔酒駕累犯比例,從過去十年變化來看,年年不斷攀升至46.23%的驚人比例。
這個結果,揭示了「前一次酒駕的法律上處遇」,無論是從「威嚇」、「預防」還是「矯正」的觀點,並沒有真正有效達成「避免同一行為人再犯酒駕」的目的。(所以才會出現再犯的累犯結果)
⛔目前在實務上,第一次酒駕判刑,多是2-3個月徒刑,用一天1000元易科罰金(實質代價為6萬至9萬)。
➡️比較令人驚訝的是,第二次酒駕,絕大多數判決也僅判刑約3-6個月,還是可以易科罰金(實質代價為12萬至18萬)。
➡️到第三次酒駕以後,才真正有入監的風險(依個案情形,不一定入監,刑期通常為數個月)。
⛔或許,更嚴重的問題是,在此過程之中,醫療體系幾乎沒有介入,刑法規定的保安處分(戒除酒癮)也是鳳毛麟角。
這也是為何我不斷主張,整個酒駕防制政策,必須徹底全盤檢討。相關的法律修正,必須儘速進行。
相關具體內容,明天會在委員會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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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rldcup99 (英格蘭)》之銘言:
: 1。而且廖男因隱瞞愛滋病並和黃女發生性關係,
: 更被判刑3年6月。
: 2。基隆地檢署除了判賠償之外,還裁罰楊姓婦人
: 六個月過失致死的刑期,得易科罰金17萬。
: 請教
: 1。廖男被判3年6月,表示他需被關3年6月
: 表示也不行用錢抵坐牢,對嗎
: 那緩刑呢?怎沒看到?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總之已經被判3年6月,超過6月了,不得易科罰金。
緩刑的方面,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
之日起算:......」
本案為3年6月有期徒刑,因此不得宣告緩刑。
: 2。楊婦被判6個月,可罰金17萬,表示可以用17萬(繳國庫)來換取免坐牢,對嗎?
: 那緩刑呢?怎沒看到?
得易科罰金就是可以用罰金換免坐牢。
同樣是刑法第74條第1項,條文規定是「得」宣告,代表法官可以選擇要不要緩刑。
因為本案承審法官認不需要緩刑,因此沒有宣告緩刑。
: 3。判處1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 此人被判1年6個月,可用錢(不知多少)來換取免坐牢,對嗎?
: 那此緩刑3年是指??
對,得易科罰金是這個意思。
緩刑3年是指3年內沒有犯他罪而受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的話,1年6月有期徒刑就
免執行。也不需要易科罰金。
: 謝謝。
可以自己看一下條文,其實條文真的寫得很清楚。
不過或許你不是學法律的,這麼說對你可能太苛刻。
如果我的說法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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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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