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阿宗與江志銘議員一起跟柯市長便當會,阿宗在會中提到兩點意見,希望市府能替老百姓解決問題。首先是關於社子島/洲美安置問題,目前市府《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中對既存違建的認定標準為民國53年至77年8月1日前之的違章建築,然而《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和最近出爐的社子島接水接電規定則是以民國53年至83年12月31日作為既存違建的認定標準。
阿宗認為台北市不應該在違建認定上「一市兩制」,所以呼籲市府能研議將兩個標準統一,如此一來不只讓社子島居民能解決水電及分戶問題,也能嘉惠即將遭到士北科技園區徵收的洲美居民,讓這些世代居住於此的居民得以落實「居住正義」。柯市長當場允諾,市府將討論兩個標準統一的可行性,務必保障到民眾最大的權益。
此外針對阿宗長期關注的北投丹鳳山開發問題,柯市長也責成都發局長林洲民進行了解。丹鳳山山坡地遭到無良建商開發,造成土石流風險大增,讓周邊居民都活在恐懼之中。林洲民當場跟阿宗拍胸脯保證,將在近期親自率員前往丹鳳山了解現況,務必將保障居民身命安全列為優先要務。阿宗希望柯市長能成為一個傾聽民意、替民眾解決問題的好市長!
既存違建認定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八卦
台北市南港重陽路有一棟超過30年的老公寓,被檢舉屋主在5樓和既存違建的6樓施工裝潢,疑似要隔出16個隔間出租。從大樓外觀看,可以發現兩層樓有14台冷氣主機,這也讓同棟樓的住戶擔心,在電力、結構安全和消防逃生等層面,會有公安疑慮。
建管處表示,目前只能認定加裝的鐵窗是違建,已要求限期改善。至於內部隔間,由於6樓的隔間數量沒有超過法定的兩個使用單元以上,因此先拍照列管,也會再和屋主確認5樓的隔間狀況是否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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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申論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分)
【105高考-1】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行102年度判字第314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次按臺北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84年11 月7日發布「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政策上就83年 12月31日以前30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採暫緩拆除 措施。嗣於92年11月26日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 理要點」(100年4月15日廢止),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 建處理規定。依處分時該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本要點之 用語定義如下:…(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 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第24點第1項 、第2項第3款規定:「(第1項)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 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第2項)前項危害公 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 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三)妨礙公共交通: 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消防 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 交通者。…」(100年4月1日發布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 規則」亦有相同規定)乃臺北市政府基於執行建築法職權所 發布之裁量及判斷基準,合乎建築法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 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立法目 的(建築法第1條規定參照),自得為其所屬機關所遵循。」
◎北高行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再者,本件適用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法規位階係自治規則,用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於100年7月15日經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00036907號准予備查…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既存違建認定 在 違建申請補建照 - Mobile01 的八卦
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好像是灰色合法我家垂直違建一層,現在就既存違建認定了 第十一條之一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