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那篇「外婆住院」是我13歲時所發生的事,外婆住院後沒多久病情就惡化..., 幾個月後我來到台灣與家人團聚...(我和阿姨及表妹的緣分還沒了結)
2005年當我再次的回到越南, 是以從美國回來的越僑身分, 因為當時還是個新人, 拍戲一天休息7天有許多空閒時間, 於是我做了些功課,發現越南房地產大有可為, 於是我將在美國打工及投資股票所得一半的10萬美金在富美興買了一棟兩層佔地150坪的別墅, 那棟別墅是新蓋的有自己獨立的圍牆和游泳池,賣方開價20萬美金,因為我買的是優先承購權,所以手上的錢是足夠的,我必須在土地轉移權利給我的大約一年內付清餘額,我盤算剩下的差額10萬美金應該可以在一年內靠我的拍戲所得賺到,萬事具備只欠春夏冬,這個春夏冬就是誰來出面幫我買房子,我能想到的就是親戚「小阿姨」,在越南親戚朋友彼此間稱呼都會比其他國家來的親,比如我們會叫比自己年長的男性為「哥」,而我從小我會叫「阿姨」為「小媽」(是母親的親妹妹,不是大陸人稱的父親的其她老婆)。
是我想的太天真, 當時在越南拍戲所得極少,女主角一部45集的電視劇酬勞也不過才5000美金,連拍4個月,平均下來一天也才賺1000元台幣,比如一條魚「連清蒸都不夠哪來剩的曬成乾」,後來我還是賣掉了所有的股票付清了購屋餘額。
2008年我的房子已經漲至200萬美金,是當初購買價金的10倍,有一天清晨阿姨帶著舅舅和幾個古惑仔持著棍棒闖進我的房子,看樣子是要將我打死,我急忙跑到樓上房間鎖上門,幸好房間的門是純原木製的一時之間她們還難以破門,只是聽見門外不斷兇狠的叫罵和敲打門的聲音,有木棒聲和鐵撬聲,我急中生智打電話給當記者的朋友請他幫忙找我所住社區的公安所長趕緊來我家,我不打110的原因是公安不會來,就算會來也是滿吞吞遠水救不了近火,阿姨和舅舅當然也清楚這一點所以才感肆無忌憚,他們沒想到我是藝人有門路可以及時找到人幫忙。
我掛完電話後望了一眼臥室四周,想著要收拾什麼東西才要緊,護照、現金、幾只貴重的手錶和鑽戒、衣服還有化妝品(女孩子逃難還是得要化妝),一股腦的將想到的東西全塞進行李箱裡,我拿起手機按下自己家裡放在樓下客廳的室內電話號碼,我試著有無轉圜的餘地,是表妹接起來「誰?」,「求求妳們放我走,房子和屋裡的東西都給妳們」,「喝,沒想到妳也有今天啊」,我知道再說也沒有用。
5分鐘後公安已經在大門外按著電鈴,我在樓上看見對著窗外大叫「我在這裡,請快上來」,兩位公安帶著手槍警棍走上來我的房間陪我一起沿著旋轉樓梯走出房子,一旁的舅舅和古惑仔還憤憤的高舉棍棒鐵撬作勢要打向我,一位公安大聲斥責「做什麼」, 走出房子我立刻衝向停在院子裡的那輛1300cc的小汽車,並將行李甩進後車廂,在發動引擎的剎那我望著泳池旁我親手裝飾的陶製青蛙,小馬達將泳池的水吸起藉由一條透明水管從青蛙的口中流向一個半圓形竹製蹺蹺板,當水的重量不平衡時竹製蹺蹺板就會打向一端的石頭,就這樣不斷的重複「ㄎㄡ ㄎㄡ…」。
小媽(阿姨)看我進了車氣急敗壞的追上來槌打著車玻璃要阻止我離開,我踩著煞車放開手煞車將車檔排至2檔踩下油門放鬆腳煞車徐徐往前開,小媽在後頭叫罵「她要撞死我」,我回頭遠望著小媽、舅舅和表妹,雙手不停的顫抖一路哭泣找尋著可以下榻的旅館。
2008年底我正當紅,手上的兩部電視劇才開拍沒多久,我如果就此離開越南不拍的話以越南人的性格鐵定演藝路是玩完了,我決定把戲拍完再說,我打電話回家向台灣的母親問好,更像在訣別。找到旅館後沒多久劇組的副導演打電話給我通知隔天出外景的時間和地點,並說「你的表妹有打電話給我,問我明天會在哪裡出外景,不過我沒跟她說」,我的臉色發白頭腦發脹,除了要當心被他們找到之外,更糟糕的是我的「戲服」(已經連戲)沒帶出來。
一個禮拜後的傍晚時分弟弟從台灣打電話給我「姐,媽跌倒了,為了採玉蘭花跌倒了,很嚴重,好多血,現正在長庚醫院急救,妳馬上回來好嗎」弟弟在電話那頭哭泣。
隔天一早我到新山一機場買好臨時機票劃好位之後打電話給弟弟,「弟,媽現在怎麼了」,「媽的臉上縫了好多針,醫生說有腦震盪要住院觀察」,「讓我跟桃子說」是母親的聲音,「小桃子,媽很好,妳不用擔心,不用回來了,好好的拍戲啊」,我望著候機大廳駐足許久,眼淚如潰堤。
因為同時拍兩部電視劇女主角,我根本沒辦法請假回台灣,母親跌倒後兩個月戲才殺青,回到台灣看見母親還坐在輪椅上,臉上的瘀青還未消散。
上個星期我看三立電視的越南專題報導,在胡志明市富美興同我當初買的那樣的別墅已經價值800萬美金了。
新人臨時請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公司新人沒破關,試用期間被解雇?!】
最近收到一篇文章連結,原來是阿滴英文的實習生某天要上班前,被叫到公司附近咖啡廳談話,並以上班的這一個月是實習試用期,試用結果是不及格為由,將他當場解僱,令他無法接受,難道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嗎?員工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權利呢?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新進員工的制度,公司希望在這段時間先確認員工是不是能勝任工作,員工也可先了解職務的屬性。以前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還有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20年前修法時把試用期刪掉了,所以現在的勞基法對試用期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大部分公司的試用期會訂為3個月。
🎸試用期間需要考評嗎?
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雇主仍應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台北地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同時,雇主如果有相關考評規範,也應遵守規範揭示程序,並確實具體評核員工表現,不能只於試用期滿時,憑藉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的籠統記憶,而作成試用不及格的評分,例如,員工都是依法請假並有紀錄,但雇主卻憑感覺認為員工「太常請假」而給予低分,這種評分顯失公允。(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
🎸試用期間,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根據過去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特性來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解僱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解僱員工仍然要遵守法定事由(例如虧損或不能勝任),此外還要符合終止預告(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要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不留用,未滿3個月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以及給予資遣費等程序才算合法解約。
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臨時或突然說試用不合格就算數。
🎸但試用期解僱需不需要遵守勞基法,法院還沒有一致見解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會依循勞委會的解釋,甚至有判決認為,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終止契約應該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使用其他較和緩的方法,如記過、扣薪或調職,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僱。(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
然而也有判決認為,一般企業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只能做書面審查,不容易得知員工真實的能力,如果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的必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員工和雇主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但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階段,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不論雇主或員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用遵守勞基法終止契約與資遣費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雖然「終止契約」的部分訴訟上還沒有統一意見,但「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更認為,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規定還是要遵守勞基法,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所以「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等說法,都是違法的。
每年畢業季會有不少新鮮人步入職場,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權益,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所以權利也跟著打折,對老闆苛扣薪水、不准請假、無預警解僱等不合理的行為忍氣吞聲或自認倒霉,但即使是沒有工作經驗的菜鳥,權利依然會受到法律保障,不該讓雇主任意侵害!
新人臨時請假 在 羅智強 Facebook 八卦
陳長文:換柱法律問題 國民黨想好了?
距離明年一月十六日總統大選投票,只剩三個多月的時間,由於選情持續低迷,國民黨還在猶豫要不要「換柱」。有國民黨中常委準備提案召開臨時全國黨代表大會,不排除「翻案」另覓選將,取代經過國民黨初選程序產生的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
政治情勢如何是一回事,但除非洪秀柱本人主動宣布退選,在法律上,國民黨是否有換柱的權利?實不無疑問。
首先,依《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黨只有在以下情形可撤銷推薦(提名):一是有賄選、暴力或其他不法行為;二是涉及刑事案件,經依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處以停止黨權以上處分者。
洪秀柱顯然均無上述情事。依該辦法,並無因「民調低迷、選情不佳」即可撤銷提名的規定,除非修改該提名辦法,否則國民黨並無內部法源依據撤銷洪秀柱的提名。
其次,依據國民黨最高規章,也就是國民黨黨章,其第十九條規定全國代表大會的第九項職權為「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因此,就算要「換柱」,也必須通過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但特別的是,該條雖規定了「通過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職權,卻未明定「撤銷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職權。可否直接由「通過」擴張解釋為一併擁有「撤銷」之職權,也非無疑問。
第三,就算擴張解釋「通過」包括「撤銷」,從程序上言也應先「撤銷」舊人選,才能「通過」新人選,才符合程序正當。這意謂國民黨要開二次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嗎?十一月廿七日即為總統登記截止日,只剩一個半月時間,國民黨在程序上也來不及開二次臨全會。
就算國民黨不顧程序周延性,把「撤銷」與「通過」包在同一次臨全會表決。依國民黨黨章第十八條第三項,「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現在離總統登記截止日,只有一個半月,等國民黨開完符合通告程序規定的臨全會,總統登記已經結束,也不用選總統了。除非國民黨執意要開一個違反黨章通告程序、在一個半月內開成的臨全會。但這個違反通告程序的臨全會的決議,法律上的效力也將被嚴重挑戰。
因為有以上法律爭議,一旦國民黨強勢撤銷洪秀柱提名,使洪秀柱權利受到侵害,就有空間對國民黨提出訴訟,並如王金平撤銷黨籍案一般聲請假處分。屆時國民黨不一定過得了法院這一關。
而以上,尚未論及撤銷洪秀柱的提名後,新的人選勢必只能以徵召方式產生,但洪是經過國民黨初選程序,透過民調產生的總統候選人,在政治上與程序上的正當性都強過徵召,這一點,法院也可能加以衡酌。
綜上,以目前國民黨內沸沸揚揚「討論換柱」的情況來看,法律面的思考,國民黨可能還需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