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挖大材了!
PS.文資保護,地方怠惰,中央可代為執行。
【高雄文化保存失序 仁武劉家古厝暫定古蹟被毀】
高雄仁武劉家古厝,前經提報文化資產審議後,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出現場勘查通知書﹝5月24日舉行現勘程序﹞,古厝成為暫定古蹟狀態下,今日﹝5月23日﹞上午遭到強行拆除損毀。
本次強拆事件,嚴重挑戰政府保護文化資產的決心與作為!實驗室在此強烈要求暫定古蹟立即停工!審議程序中央代行!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電話:04 2217 7777 轉 古蹟聚落組
文化基本法三讀通過,政府文化治理啟動,請文化部帶頭捍衛文化資產保存。
「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法條通過賦於法源基礎,但仍需政府積極的行政作為來捍衛台灣文化。
此外,實驗室亦譴責高雄市政府未依法保護審議程序中的暫定古蹟,更在強拆事件發生後未施行公權力阻止拆除,使得古厝毀損情況擴大,高雄市政府違法怠惰失職事證明確,對文化資產保存更是造成嚴重的傷害。
本實驗要求文化部應立即代行處理、保護建物遺構、接手後續審議及指定登錄程序。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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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第10條
中央政府應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 義務之履行,有監督之義務,地方政 府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 律介入或代行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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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審議程序之起始時間,以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查 #通知書發文日起算。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0 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圖片來源:善心人士提供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被消失的文化資產—列冊追蹤建物缺乏管理,數量急遽減少】
1700→1114→1014
這三個數字不是什麼密碼,而是我在準備教育文化部門質詢的過程中,發現有關台北市「列冊建物」的數量,竟然默默的越剩越少。
🏛為何要有列冊建物追蹤
列冊建物追蹤的意義在於,文化主管機關委託專家學者調查,認為該建物具有文化價值,但因為尚未進入正式文化資產審議,或是沒有立即危險性,需要與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所以才「列冊追蹤」,等到正式通過文資審議後再給予確認的文資身分。
2014年8月12日,第11屆工務部門質詢的時候,因為屬於列冊追蹤的清雲閣被建商拆除,許淑華議員請文化局林慧芬副局長列席備詢,當時在質詢的過程中林慧芬副局長明確地說出,「列冊建物有1700多處」。
2015年5月4日,第12屆教育文化部門質詢,吳思瑤議員質詢文化局倪重華局長時,被列冊追蹤管理的文化資產就變成剩下1114件。這些都有議會的議事紀錄可以作為佐證。
2019年4月29日,我這次再度索取資料,台北市的列冊建物竟然又再憑空減少了100筆,只剩下1014筆了。
🏛至少700件列冊建物的消失,文化局必須清楚交代
2014年1700多件,2015年1114件,到今年2019年只剩「1014」件,少了將近700筆。蔡宗雄局長的回覆是這段時間內有些列冊建物取得了文資身分而解除列管,或者因為不具有文資價值而解除列管,但這顯然也跟事實有所出入。
🏛102年迄今只新增了126處取得文資身分
台北市從102年到現在只增加21處古蹟和98處歷史建物、4處文化景觀、2處紀念建築、1處聚落建築群,只有126處變成有文資身分,其他也沒有進行解除列管的文資審議,因此這些被消失的列冊文資,文化局必須清楚地給個交代,告訴市民及關心文化資產的朋友們,它們的下落是什麼。
這一部分局長在回覆時也允諾會進行調查再公開相關資料,我會繼續追蹤。
🏛盡速公開公有列冊建物清單
從2014年議會質詢中出已經知道有1700多件的列冊建物,經過了5年的時間,連這當中屬於公有的列冊建物都只能整理出46筆,再拖延下去不知道還會有多少文資繼續消失。所以我請文化局在最短時間內整理出公有列冊建物文資的資料,按照文資法的規定公告出來,讓大家有透明的資訊可以參與文化公共事務。
🏛列冊建物也應比照暫定古蹟有保護計畫審查的機制
另外在去年發生汾陽居暫定古蹟被市府委託的施工廠商誤拆事件後,文化局表示「未來為避免暫定古蹟遭受破壞,涉及暫定古蹟之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開發單位應先檢送暫定古蹟保護計畫予主管機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
因此我在這裡也具體要求文化局,未來為避免列冊追蹤建物遭受破壞,涉及列冊建物的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也應比照暫定古蹟先檢送保護計畫予文化局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這部分也請會後給我一份評估報告。
🏛羅友倫故居再利用計畫,請文化局積極介入協調
羅友倫故居是天母地區很珍貴的一處歷史建築,在的庭園部分,目前是士林區公所和天玉里辦公室代為管理,綠美化的工作做得相當不錯,就只剩下中間的故居建築物本體還是殘破不堪的狀況。在國防部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提出修復再利用計畫的狀況下,文化局應該更積極主動一些,趕快和國防部、士林區公所、里辦公室招開會議共同討論出最適合羅友倫故居的未來用途,讓市民可以多一處述說歷史故事的場所,有一個更貼近文化活動的場域。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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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在 台灣回憶探險團 Facebook 八卦
有沒有文化資產「列冊追蹤」其實是列後不理的八卦?
有沒有人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裡面的「列冊追蹤」是要做什麼?
翻遍文化資產保存法,裡面規範了一些情況必須「列冊追蹤」,但「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都沒有提到「列冊追蹤」是要做什麼?
例如:
追蹤是多久一次?
追蹤的方式是什麼?是否要現場查看?
追蹤是否要進行現場記錄、仗量?
是否要向所有權人告知其可能的文資價值?
產權有異動,會經手的公部門(地政?戶政?)是否要通報?
標的物轄區派出所、里長、甚至仲介業者,是否都要進行通知?
列冊追蹤的物件,是否列入派出所巡邏項目?
若所有人執意拆除,無法可管的情形下,可否先進行現場記錄及測繪?
要落實「追蹤」需要多少人力?目前人力配置、預算是否充足?
為何每次歷史建築被拆了燒了,權責單位的回應總是「看報才知道」「沒想到動作這麼快」?
在二戰後臺灣被三流政權長期統治下,歷史記憶集體被抹除,太多人無法理解文化資產有什麼價值,「這種破爛房子還保留幹嘛?」「文學館這種地點應該拆除蓋五星級飯店」「三百年的都在拆了你這80年的算啥」這類言論已聽到無力回應了。這是文化資產快速消逝的根源,也是全面性的普遍現象,找回記憶、文化的歷程還太遙遠。雖然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並非治本之道,但現在這款執行狀況,所謂的「列冊追蹤」和宣告死刑有什麼不同?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在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文字轉語音 條文背誦 加強記憶【唸 ... 的八卦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加強記憶【唸唸不忘條文篇】. 42 views Sep 13, 2021 1.條文反覆聆聽可以加強記憶,對相關科目的考試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