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陽光普照,早上騎車去淡水,沿途遇到不少民眾對著我喊「加油」,也很關心我昨天的出庭狀況。以下是我昨天的答辯全文:
我無罪。我的答辯如下:
這88頁的起訴書,從第一頁開始,檢察官的指控就不是事實、沒有證據、邏輯錯誤。起訴書說:本人從政期間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理念差異,認為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乃在102年8月31日黃世銘告知王金平等人涉及關說司法情事之後,以不符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基本原則的犯行,行使總統職權,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
今天,針對這些不實的指控,我要談總統的權力與責任。因為本案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憲政問題。
起訴書引用了一堆法令,提了不少次憲法,但卻忘了最重要的一點:我,當時是中華民國總統,我,對憲法有承諾,我,對國家有責任, 遇到破壞憲政體制、傷害人民權益的違法事件,我不能若無其事、置身事外。
檢察官完全忽略了「總統」這兩個字代表的意義與份量,也完全忽略了中華民國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不論黨派,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在遇到涉及立法院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集體關說司法個案的時候,他想到的,一定是國家社會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與危機,而不是去鬥倒誰、陷害誰。
我再說一次,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遇到這樣一場憲政風暴,想到的一定都是國家與人民。
當時,我預料這個立委集體關說案一旦公布,一定造成憲政風暴,而立法院即將開議,立法院長能否主持院會,行政院長能否上臺作施政報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進行審查,都攸關國家政務與人民福利,我必須儘快召集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與總統府羅智強副秘書長來會商,以因應這個即將來到的憲政風暴。這是大法官585號解釋確認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也是總統的責任,而我,也以最小侵害、最大限縮的態度審慎行使這項權力,並沒有「無限上綱」。
我後來請黃世銘檢察總長向江宜樺院長報告本案,只是完成法定程序,並非指揮辦案。因為我國憲政採取雙首長制,在程序上當然也應該向行政院長報告,這都是依法令的公務行為,不是無故洩密。
令人痛心的是,起訴書雖然提了不少次憲法,卻忽略了憲法最根本的功能。憲法是用來讓國家更進步、讓人民更幸福的,不是用來羅織構陷、不是用來入人於罪的。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8月31日當天黃世銘一見面就說:「這是純粹的行政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就不會來報告。」檢察官的起訴要點忘了這點。身為總統,我當然要相信檢察總長,我怎麼會認為檢察總長向我報告的司法關說案,是違法的、是我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呢?身為法務部前部長,我怎麼會認為黃世銘會犯罪、會洩漏偵查秘密給我呢?我怎麼會認為這一位多次在全國檢察官票選中得第一名的檢察總長,會洩漏偵查秘密呢?
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違法。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跟他報告的事,是違法的、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
我也想請問檢察官,如果時光倒流,我當時遇到了這件令人震驚的司法關說案,應該如何照起訴書的建議「合法、適當」處理呢?去問檢察官我可不可以跟行政院長討論嗎?要問誰呢?要問最高檢察署嗎?還是台北地檢署?每一位檢察官都要問嗎?如何問?檢察官根據甚麼法律答覆我呢?如果連檢察總長跟我說這是行政不法我都不能相信,我又應該怎麼處理呢?還是我什麼都不做,上床睡大覺?
如果依照起訴書的思維邏輯,現在與未來所有的總統都將動彈不得,無法行使職權。因為任何國家社會發生的大事,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得到任何資訊,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任何官員涉及行政不法,不論是法務部長也好、行政院長也好、總統都不能過問,都不能處理,否則都可能構成洩密或教唆洩密!
看完88頁的起訴書,更令我痛心的是,我想請問檢察官,你們到底認為當時有沒有發生這件重大司法關說案呢?難道是我杜撰一個虛擬的司法關說案,來洩密、來教唆洩密的嗎?
有一次陳瑞仁檢察官在臺大演講時,提到檢察官被關說的經驗。他說:「以前發生很多事情:把你叫進去辦公室,裡面坐著立法委員或監察委員,人家就跟你講,說這是某某立委啊,他的親戚有一個案子怎樣怎樣啊,請你查清楚一點。他不會很明顯跟你講,他用暗示的。只要聰明的檢察官退下來就知道這個案子怎麼辦」
我想請問檢察官,王金平院長為了特定個案在電話中跟柯建銘委員說:臺高檢陳守煌檢察長有打電話來,說承辦檢察官姓林,林秀濤。她是曾勇夫部長的人,叫我跟部長說,我已經跟部長說了,他會盡力處理。這是什麼意思?
王金平院長為特定個案打電話給曾勇夫部長,說:「不要為了上訴而上訴。」,這是什麼意思?
陳守煌檢察長為特定個案叫林秀濤檢察官到辦公室,要她對特定個案「依法辦理」、「該上訴就上訴,該不上訴就不上訴」,這又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起訴書中,特別強調我擔任過法務部長。也正是因為如此,我最瞭解,關說司法個案是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最大的殺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立法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更是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最嚴重的型態。在102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公布這個司法關說案之後,我看到社會震驚、輿論譁然、政局不安,我因此決定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331號解釋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黨員,就是因為我知道檢察官及人民最痛恨關說,最痛恨特權,我也知道檢察官所謂「個案」、「依法辦理」是什麼意思。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9月6日之後,我,身為國民黨主席,或者是國民黨中央,當時可以不依照憲政體制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的黨員嗎?還是我只能假裝沒看到,回家睡大覺?
我今天再談這點,並沒有其他目的,只是請檢察官好好想想,辦案子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把案子推給法院。這樣做,傷害的,是檢察官全體的聲譽;傷害的,是人民對司法及檢察官的信賴。
在這個案子中,檢方起訴的基礎,就只是認為,我為了要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換掉立法院長,所以洩密給江宜樺及羅智強,我為了鬥倒王金平,所以要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這個起訴的基礎,倒果為因,毫無邏輯,只有臆測,沒有證據。
這本起訴書的基礎,跟某些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都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把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
江宜樺、羅智強並沒有任何國民黨的職務,在國民黨內幾乎沒有任何角色,我當天跟他們會商這個司法關說案的危機處理,完全沒有提到撤銷王金平黨籍及撤換立法院長,完全沒有。
所謂黃世銘「再次洩密」給江宜樺,跟撤銷黨籍與撤換立法院長,也完全無關。
起訴書對它所臆測的政治目的或動機,不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更完全無法得出我為了政治目的而洩密的這個結論。
要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不應該去找行政院長,也不是找總統府幕僚,不會只找兩個人,不會只談不到一小時,更不會在四天後要求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對於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有任何關連嗎?
檢察官的起訴書從第一頁就開始臆測,從第一頁就錯起,一直錯到底。而且刻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忽略對我有利的證據,譬如民國94年我當選國民黨主席後,曾力邀王金平院長擔任第一副主席。又如民國100年國民黨提名不分區立委的時候,我特別修改原先只許連任一次的黨內提名辦法,讓王金平院長可以再連任一次,再做4年院長。我如果跟王院長的關係像起訴書所描述那樣的水火不容,我何必為他破例修法呢?這件事,政壇人人知道,網路一查就到,為甚麼只有檢察官不知道?起訴書又說,我擔任總統期間與王金平院長因為「理念差異,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但是王院長今年2月21日以證人身分切結作證時,明確告訴周士瑜主任檢察官,他的「政治理念(與總統)應該沒有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他明白否定了起訴書的臆測。我必須沈痛的說,本案檢方不是沒有政治常識,就是刻意構陷入罪。
我做過法務部長。民國83年我全面發動檢察官查察賄選,當時全國選出883位縣市議員,檢察官就起訴了341位,將近四成,人數是史上最多,全國震驚。84年我親自出席憲法法庭兩次,全力爭取保留檢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最後被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所接受,讓檢察官安心工作。我當總統後,100年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全力支持檢察官肅貪,有效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我不論當法務部長或總統,一向尊重檢察官職權,我從來不干預司法個案。我也必須沈痛的說,我對檢察官的支持,我對檢察官的期許,遠遠超過許多政治人物甚至法律人,也因此,我對這個案子的痛心,是你們無法想像的。
最後,這個案子,不僅牽涉到我個人的名譽與清白,更重要的是,總統的權力固然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的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尤其不能「明查秋毫,而不見輿薪」,「深文周納,羅織入罪」,要求總統以檢察官自認「合法適當」的方式,來行使總統的憲法職權。
總統究竟應該如何行使職權,應該如何處理國家大政,攸關我國憲政的未來,也攸關未來所有總統的名譽與清白,我真的不希望看到以後的卸任總統,還要面臨同樣的問題。
請判決無罪。
也請讓未來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忠實履行他們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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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評分要點看108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Part I 】
大家好,我是周易。各位都知道,自從刑法考題變成一題100分後,考選部每年都會公布評分標準,以及近乎擬答的答題大綱。筆者強烈建議同學下載閱讀,有助於釐清問題思路。
不過,如果各位只看評分標準,沒有理解背景知識的話,可能還是沒辦法達到完整複習的效果。基於此,在接下來的日子裡,老師會分批刊登這三年司律二試刑法評分要點的補充,將來如果再考到類似爭點,同學也能順利作答。
一、108司律二試刑法考題:丙的刑責探討
首先,丙潛入居酒屋,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 306 條第 1 項之無故侵入建物罪。
看到「居酒屋」,應該會想說這類公共場所原則上是允許客人自由進出的,則是否有「無故侵入」的問題?由於本題已經說明,丙是在居酒屋「打烊後」才闖進去的,自屬未得權限者之允許在物理上進入 他人持有之場所,成立本罪。
評分重點對於本罪的敘述不長,老師覺得主要原因在於:本罪不是主要考點。本題主要的考點在於後面競合關係的處理,如果同學有想到這點,應該可以猜到本罪無論如何都必須給它成立,否則如何競合?因此,只要進行簡單涵攝,說明丙構成本罪,即可進入下一罪名。
接下來,丙持鋁棒砸乙居酒屋內的餐具及裝潢擺設,可能成立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這裡的重點很顯然要放在:丙受甲的唆使而毀損,究竟成立本罪的正犯還是共犯?評分重點花了很多篇幅描述各種見解,但究其內涵來看,除非採取極端的主觀理論,丙是為了甲的利益而砸店,僅構成本罪的幫助犯外,無論採取通說的「犯罪支配理論」,抑或是實務所採之「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基本上都是成立正犯。筆者不知道,為什麼評分要點要花這麼多篇幅討論一個現在沒什麼人採的「主觀理論」?重點應該擺在「甲唆使丙」的行為評價才對(到底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此處的說明固然是理論史的呈現,然筆者覺得有些輕重失衡。
再者,丙毆打乙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無疑。這裡就不用花什麼篇幅去寫了,兩三句話帶過即可。
最後便是本題的重頭戲:競合。
由於丙違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目的是為了違犯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因此評分要點說明,首先要討論「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與「侵入後所違犯之目的罪名」之間的競合關係。這裡就必須提到有沒有「夾結效果」適用的問題,有肯、否兩說,筆者建議採否定說,後面才有更多爭點可以寫。
採否定說(也就是所謂「去夾結效果」)之後,此時對於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這兩個行為複數的罪名數,該如何認定?評分要點有說明三種見解,以下分別參考王皇玉老師和蔡聖偉老師去年的文章,加以說明:
見解1:繼續犯應先各自與不同狀態犯論以想像競合,各自從一重處斷後再數罪併罰。(註1)
見解2(實務見解、王皇玉老師之見解):繼續犯僅能與第一罪論以想像競合,然後再與第二罪數罪併罰。(註2)
見解3(蔡聖偉老師之見解):應先就各自狀態犯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定出執行刑的量刑範圍後,再接著與繼續犯論以想像競合,並將「併罰數罪之量刑範圍」和「繼續犯之法定刑」 相互比較輕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註3)
這三個見解沒有哪個是完美無瑕疵的,因此採哪一個都行,只要敘明理由即可。
註1、註2:王皇玉,2018年刑事實體法之回顧,臺大法學論叢48卷特刊,2019年11月,頁1695。
註3:蔡聖偉,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的競合——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92期,2019年9月,頁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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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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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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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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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教唆犯擬答 在 涉洩密、教唆偽證助落跑「毒梟御用律師」判刑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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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擬答 在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精華區HolySee 的八卦
申論題的考點配分並非全有全無 是參考完整度與接近度酌給的
如果您寫得跟擬答不一樣也不用太緊張 閱卷者仍會斟酌
如有疑問請說 但我可能無法馬上回覆
請先不要轉錄到考古題板 讓大家先確認一下答案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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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學期期末考全部都是C 及期初考呈常態分佈四個選項出現次數相同
本次選擇題的答案仍是有某種規律性存在的
即「大笨狗祝大家新年快樂」國音一二三四聲轉為ABCD XD
==
97上 李茂生教授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試題(2009.01.14)
※請依本課程之見解作答
一、單選題(50分,每題5分):請標明題號,每行答一題。
1.關於複數行為人的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組織中負責指揮監督者,
即使對結果之發生沒有預見可能性,但仍可基於監督過失的原理,與實際執行業
務者共同成立過失犯為結果負責;(B)階段性過失(多人先後對結果的發生提供助
力)之處理,應由全部有預見可能性的行為人共同成立過失犯為結果負責;(C)共
同正犯要求犯意聯絡,故過失犯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D)以上皆非。(D)
2.關於違法性意識的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人若欠缺違法性意識,
可以阻卻故意;(B)警察已提示拘票,但行為人未注意到而以為是違法逮捕予以反
抗,此種錯誤屬違法性意識錯誤;(C)對於文書內容之猥褻性此種行為客體所具社
會意義的錯誤,亦屬違法性意識錯誤;(D)若信賴公家機關的函示見解而生違法性
錯誤,可認為是有正當理由而不可避免的錯誤。(D)
3.關於故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詐領保險金而放火燒屋,雖知屋內有人,
但並無殺害的意圖,故對於死亡結果無法令行為人負故意責任,只成立過失致死;
(B)為破壞食品公司商譽而在一罐鋁箔包中注射致命毒液再放回貨架上,對於實際
喝到的消費者有殺人的確定故意,對於其他可能喝到的消費者則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與多個殺人未遂罪;(C)恐怖份子施放致命毒氣,對於毒氣擴
散範圍內的死亡、傷害結果均可認為有概括故意,可成立數個殺人罪、殺人未遂罪;
(D)以上皆非。(C)
4.甲想要得到乙的寶石,知妙手神偷丙的太太身染重病,而甲手邊恰有靈藥,遂告知
丙可用寶石來換藥。丙本已洗手不幹,迫不得已重作馮婦,卻因久未行竊沒update
科技新知,一拿起寶石便警鈴大作,驚動了乙被逮個正著。丙坦承事情原委,懇求
乙幫忙。乙雖心疼財物,但心想人命關天,同意丙拿走寶石去換藥,甲遂如願取得
了乙的寶石。試問丙應如何論罪?(A)乙的同意是在脅迫之下所為,不具任意性,
丙成立竊盜既遂罪;(B)丙已完成竊取行為,乙有無同意不生影響,丙成立竊盜既
遂罪;(C)乙的同意阻卻竊盜罪構成要件,丙已無竊取行為;(D)乙的同意是在竊盜
著手之後所為,丙成立竊盜未遂罪。(D)
5.承上題,請問甲應如何論罪?(A)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與收受贓物罪數罪併罰;(B)
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與收受贓物罪想像競合;(C)竊盜罪的教唆犯,與收受贓物罪
想像競合;(D)以上皆非。(D)
6.甲在麥當勞的餐桌上撿到一隻手機,本考慮交給櫃臺,但經過一番天人交戰後決定
據為己有。只是原來該手機並非遺失物,物主乙只是出去吸煙,一回來發現手機遭
竊立刻報警。甲客觀上構成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但甲自己所認知的事實只構成
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持有物罪,則甲應論以何罪?(A)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B)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C)不構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A)
7.下列何事例中甲不構成第271條的殺人罪(含殺人未遂)?(A)獵人甲在昏暗的森林
中以為仇人乙出現,開槍射擊,結果那不是乙而是一隻熊;(B)甲開槍瞄準乙,結果
射偏射中旁邊的一隻熊;(C)甲將乙推落懸崖,以為乙會摔死,結果乙被樹枝鉤住未
摔死,卻因找不到出路而於五日後餓死;(D)以上皆是。(A)
8.豪宅警衛甲巡邏時與竊賊乙相遇,認出乙是自己的朋友,轉身離去裝作沒看到,乙
遂進入屋內竊盜得逞,試問甲應論以何罪?(A)竊盜罪的共同正犯;(B)竊盜罪的幫
助犯;(C)不構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B)
9.公務員之妻乙背著公務員甲向第三人丙索賄,甲在不知情之下以為丙是因其他原因
送禮品給乙而代為收受,此時甲乙是否構成第121條的普通賄賂罪?(A)甲乙為共同
正犯;(B)甲為過失犯,乙為間接正犯;(C)甲為幫助犯,乙為正犯;(D)甲無罪,乙
另構成詐欺罪。(D)
10.若在牛肉場跳脫衣舞的女郎構成第234條第2項的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則雇用她
的老闆應論以何罪?(A)該罪的共謀共同正犯;(B)該罪的間接正犯;(C)該罪的單獨
正犯;(D)該罪的狹義共犯。(D)
二、申論題(100分):請標明題號作答。建議參考配分決定作答篇幅,若時間不足請
寫重點!
甲長期受老闆乙欺侮,向同居人丙哭訴,要丙為她報仇、讓乙「斷手斷腳」,丙
遂答應。當天出門前,甲為丙準備上了強烈迷藥的手帕,並準備酒菜讓丙飽餐。丙約
乙在酒館包廂見,假裝是要談生意,其實是打算等乙進來後,關上包廂門,找個藉口
走到乙身後,用手帕摀昏乙,再掏出身上的瑞士小刀捅乙的腳筋幾刀,讓乙變成掰咖。
在等待乙之時,丙點了一份清酒自斟自飲,一會兒發現有點意識朦朧,才想起出門前
才喝過酒,不同的酒混在一起容易醉。丙知道自己喝醉後會行為失控,但想說一把瑞
士小刀也殺不死人,遂只是盯著手帕想著自己的愛人。此時乙突然進入包廂走向丙,
丙一緊張也忘了要用手帕,直接一拳便將乙敲昏了。丙照原計畫拿出瑞士小刀捅了乙
的腳一刀,但此時突然酒氣上湧,丙陷入複雜酩酊,想起甲受此人欺負,頓生殺意,
竟改戳脖子將乙殺死。事後方知燈光昏暗中丙認錯了人,殺的不是乙只是進來察看的
酒館經理丁。
而幸運逃過一劫的乙其實也不是那麼幸運,原來乙之所以遲到是因駕車途中撞傷
了人。乙一拐彎看到前方50公尺路口處有一「熊貓」正要闖紅燈,想起適才廣播新聞
報導說動物園裡的大熊貓跑出來了,心想真巧竟被拎北遇到了!乙恰對政府的兩岸政
策感冒,也很討厭大熊貓,心想反正是你闖紅燈,撞倒你也不是我的錯,大不了上蘋
果日報,反正我們一家人都肚爛大熊貓,可能還覺得我很搖擺…乙當時時速60公里,
本有2、3秒的時間可踩煞車,胡思亂想耽誤到最後半秒,才驚覺不對:這隻熊貓跟人
一樣站直地行走,也比較敏捷,好像不是熊貓,而且這裡離動物園這麼遠,熊貓會跑
到這裡嗎…但趕緊踩煞車已經來不及了,還是撞了上去。原來那是附近辦園遊會穿著
熊貓裝的工讀生戊。
(一)試分析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45分)
擬答摘要:
1.原因行為(酒醉以前)
(1)有死亡的危險性:酒癖、客觀情境(攜帶凶器、仇人)、與結果行為時空相
近(7分)
(2)與結果間有因果關連:結果行為中展現出的結果發生態樣是上述危險性的實
現(3分)
(3)責任關連:
A.原因行為時無殺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殺不死人」,對結果之發生只有低
概然性的認識。(5分)
B.結果行為時有殺人故意:客體錯誤,對「那個人」無錯誤,不阻卻故意。
(5分)
迳故意內容產生質變,溯及禁止,責任關連斷絕,原因行為無法為結果負責。
(3分)
(4)責任關連斷絕前:客觀上有重傷行為,已至著手(題目沒說已有結果),違法
,主觀上有故意,原因行為構成重傷未遂罪。(7分)
2.結果行為:(因原因行為責任關連斷絕,例外模式,以結果行為對結果負責)
(1)客觀上有殺人行為及結果,違法,主觀上有殺人故意(5分)
(2)對於使自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一事有過失,依§19Ⅲ補足結果行為時欠缺
的責任能力,構成完全責任能力的殺人既遂罪。(5分)
3.罪數:因無責任關連,殺人既遂無法吸收重傷未遂,數罪併罰(講義p.439、507。
講義雖明白這樣寫,但其實應是包括一罪,所以寫包括一罪或數罪併罰都給分)。
(5分)
(二)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30分)
擬答摘要:
1.關於丙的重傷未遂罪:甲僅成立教唆犯
(1)丙成立重傷未遂罪已如上題所述,甲的實行從屬、要素從屬均無問題。(3分)
(2)「要丙為她報仇」之行為成立教唆犯:
A.客觀上引起犯罪決意,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資訊,以甲丙間
的關係適足以激起丙犯罪的決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B.主觀上正犯客體錯誤,以丙所特定的客體為甲所特定的客體,故甲有教唆甲
殺丁的故意(講義p.490)(5分)
(3)「準備手帕」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幫助行為的效果未貫穿到結果,與結果間
無條件關係(無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4)「準備酒菜」不是幫助行為:對犯罪之發生沒有促進效果。(3分)
2.關於丙的殺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1)甲的從屬性要求無問題。(2分)
(2)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觀
上無教唆故意(未認識)。「過失教唆」不處罰(講義p.496)。(5分)
結論:甲僅成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三)試分析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25分)
擬答摘要:
1.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不踩煞車」是以不作為方式造成結果,結果有迴避可能性(如題目中所述),乙有
保證人地位(前行行為)、支配領域、作為義務。(或者未討論不作為,討論作為犯
中的實行行為性、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7分)
2.主觀上:
(1)沒有傷害故意:
分析乙心理事實的內容,雖想要撞上去,但未認識到行為客體是「人」。(5分)
抽象事實錯誤,認識的犯罪與實際發生者在法益方面無共通性,無法在重
合範圍內認定故意。(3分)
(宰殺野生動物、毀損等犯罪不處罰過失,不另成罪)
(2)有過失:
過失所要求的預見可能對象即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對象,則對行為客體「人」有無
預見可能性?
A.規範上要求的意識緊張(客觀標準,人人皆應有):開車時胡思亂想未集中
精神,未發揮。(5分)
B.實際上的個人預見能力(主觀標準):一般人有能力認識到過馬路的是人不
是熊貓,乙未認識,非因認識能力低於一般人,而是因未發揮意識緊張。
(5分)(對於對方闖紅燈一事已經認識到,所未認識者只是「不是人」,
無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
∴未預見,但有預見可能性,有過失。
結論:乙僅構成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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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著棉被睡了
夢見好吃的食物
口水流了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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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mbhead (...)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Thu Jan 15 22:06:49 2009
: (一)試分析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45分)
: 擬答摘要:
: 1.原因行為(酒醉以前)
: (1)有死亡的危險性:酒癖、客觀情境(攜帶凶器、仇人)、與結果行為時空相
: 近(7分)
: (2)與結果間有因果關連:結果行為中展現出的結果發生態樣是上述危險性的實
: 現(3分)
: (3)責任關連:
: A.原因行為時無殺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殺不死人」,對結果之發生只有低
: 概然性的認識。(5分)
: B.結果行為時有殺人故意:客體錯誤,對「那個人」無錯誤,不阻卻故意。
: (5分)
: 迳故意內容產生質變,溯及禁止,責任關連斷絕,原因行為無法為結果負責。
: (3分)
: (4)責任關連斷絕前:客觀上有重傷行為,已至著手(題目沒說已有結果),違法
: ,主觀上有故意,原因行為構成重傷未遂罪。(7分)
: 2.結果行為:(因原因行為責任關連斷絕,例外模式,以結果行為對結果負責)
: (1)客觀上有殺人行為及結果,違法,主觀上有殺人故意(5分)
: (2)對於使自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一事有過失,依§19Ⅲ補足結果行為時欠缺
: 的責任能力,構成完全責任能力的殺人既遂罪。(5分)
學姊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這地方我記得老師上課有提到
老師有說過
如果對於結果的行為 行為人由原因行為的故意傷害轉為殺人故意
此時 老師舉了兩種不同的情境
(認為這是溯及禁止的問題 且責任關聯拉不起來 但卻有因果關聯時的處理方式)
首先 丙在原因行為時有傷害的故意 因此分兩種情境討論
第一種是 行為人對於結果行為時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時
老師認為 此時僅能論以殺人既遂罪 (當然是以有殺人的結果為必要)
19條第3項則會補足責任能力的問題
第二種狀況是 當行為人對於結果行為時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時
也就是符合本題目中 丙陷入複雜酩酊的狀態
印象中 老師在課堂上是說
此時要看在原因行為時是否具備對於結果行為的廣義相當性
也就是說可以容納後來結果行為的危險性 且原因行為也必須到達了著手的地步
如果連未遂都沒有 則僅能論以無罪
老師也有說明 此種主張並不是要求喝酒就應該要喝到死才會無罪
而是因為在期待可能性上 我們對於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人
仍然能去期待他不去為結果行為
因此 當他違反時 我們才會論以相較於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時 較重的罪
在本題中 丙是先拿小刀捅了乙的腳一刀 之後才陷入複雜酩酊 而後才轉為殺人故意
如果認為捅乙的那一刀 能容納後來殺丙的行為的危險性
是否既不應該論丙為殺人既遂罪 而頂多為傷害致死
想請問學姊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如果按照上述老師課堂上所說的 是否會和您的解答有所出入呢?
: 3.罪數:因無責任關連,殺人既遂無法吸收重傷未遂,數罪併罰(講義p.439、507。
: 講義雖明白這樣寫,但其實應是包括一罪,所以寫包括一罪或數罪併罰都給分)。
: (5分)
: (二)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30分)
: 擬答摘要:
: 1.關於丙的重傷未遂罪:甲僅成立教唆犯
: (1)丙成立重傷未遂罪已如上題所述,甲的實行從屬、要素從屬均無問題。(3分)
: (2)「要丙為她報仇」之行為成立教唆犯:
: A.客觀上引起犯罪決意,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資訊,以甲丙間
: 的關係適足以激起丙犯罪的決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 B.主觀上正犯客體錯誤,以丙所特定的客體為甲所特定的客體,故甲有教唆甲
: 殺丁的故意(講義p.490)(5分)
: (3)「準備手帕」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幫助行為的效果未貫穿到結果,與結果間
: 無條件關係(無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 (4)「準備酒菜」不是幫助行為:對犯罪之發生沒有促進效果。(3分)
: 2.關於丙的殺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 (1)甲的從屬性要求無問題。(2分)
: (2)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觀
: 上無教唆故意(未認識)。「過失教唆」不處罰(講義p.496)。(5分)
: 結論:甲僅成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 (三)試分析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25分)
: 擬答摘要:
: 1.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 「不踩煞車」是以不作為方式造成結果,結果有迴避可能性(如題目中所述),乙有
: 保證人地位(前行行為)、支配領域、作為義務。(或者未討論不作為,討論作為犯
: 中的實行行為性、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7分)
: 2.主觀上:
: (1)沒有傷害故意:
: 分析乙心理事實的內容,雖想要撞上去,但未認識到行為客體是「人」。(5分)
: 抽象事實錯誤,認識的犯罪與實際發生者在法益方面無共通性,無法在重
: 合範圍內認定故意。(3分)
: (宰殺野生動物、毀損等犯罪不處罰過失,不另成罪)
: (2)有過失:
: 過失所要求的預見可能對象即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對象,則對行為客體「人」有無
: 預見可能性?
: A.規範上要求的意識緊張(客觀標準,人人皆應有):開車時胡思亂想未集中
: 精神,未發揮。(5分)
: B.實際上的個人預見能力(主觀標準):一般人有能力認識到過馬路的是人不
: 是熊貓,乙未認識,非因認識能力低於一般人,而是因未發揮意識緊張。
: (5分)(對於對方闖紅燈一事已經認識到,所未認識者只是「不是人」,
: 無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
: ∴未預見,但有預見可能性,有過失。
: 結論:乙僅構成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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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Fri Jan 30 02:43:59 2009
在這快樂的年假中 就不詳細檢討考卷了
如果各位還想看到它們 我會統一交給班代
(麻煩班代找我拿 外系的同學請直接找我)
配分方式後來略有修改 跟參考解答上不完全一樣
已掌握到實例題的思維及論述方式的同學 建議您的分點分段再加強
大多數尚不習於體系思考的同學也不用氣餒 只是還需要一些時間罷了
==
第三題(大熊貓那題)我沒想到大家會卡在
「後來發現不對勁但已來不及了」這個地方
那幾句敘述原本只是想表達迴避可能性及一般人應可預見而已
但即使細究那幾句敘述 也不會說行為人的心理事實
從「未必故意」轉變成「有認識過失」
因為故意的對象是撞「熊貓」 過失的對象是撞「人」
這兩種對象不一樣的故意與過失是可以同時並存的
對於撞「人」一事行為人始終是「過失」 不曾是「故意」
(至多從「無認識過失」變成「有認識過失」
但反正都是過失 二者的區分只有量刑上的重要性)
最後「已來不及」(沒有迴避可能性)時無法處罰
但仍可往前找到一個尚有迴避可能性的時點課予迴避義務
(此處的行為是不作為 不用去數有「幾個」不作為
因為不作為是沒辦法數的 重點是違反了幾個作為義務
往前找一個時點只要沒有重複評價是不會有問題的)
==
BTW 為什麼好多人把「教唆」寫成「叫唆」或「教嗦」?
明明條文上就有啊
錯字沒扣分 但還是注意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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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rit 來自: 61.59.27.121 (01/3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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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Sat Feb 14 17:31:58 2009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如果各位還想看到它們 我會統一交給班代
: (麻煩班代找我拿 外系的同學請直接找我)
2/16週一上午10:10在法7(朱柏松老師物權課教室)拿考卷
如果班代不方便 麻煩找一位同學代理
很抱歉出太難了 如對考卷有任何問題可再私下找我
期末考全班平均是64.6分 學期成績全班平均是75.6分
--
狗兒再怎麼聰明,
牠畢竟只是一條狗,
請不要用人的標準苛求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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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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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公告] 刑總期末考考題及參考解答
時間: Sat Feb 14 23:09:28 2009
對不起 有同學告訴我週一的物權停課 orz
請改在下午13:10法大禮堂(郭振恭老師身分法教室)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 如果各位還想看到它們 我會統一交給班代
: : (麻煩班代找我拿 外系的同學請直接找我)
: 2/16週一上午10:10在法7(朱柏松老師物權課教室)拿考卷
: 如果班代不方便 麻煩找一位同學代理
: 很抱歉出太難了 如對考卷有任何問題可再私下找我
: 期末考全班平均是64.6分 學期成績全班平均是7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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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世界裡 一隻被歧視的狗
狗的世界裡 一個被歧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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