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裁判費公聽會】
我國民事訴訟裁判費是採累計制,亦指訴訟標的金額越高裁判費就會越高,使得此費用無上限金額,導致司法訴訟成為高門檻的救濟管道,因此我和立委鍾孔炤、尤美女共同召開「民事訴訟裁判費修正方向公聽會」,並邀集中央部會、學者及律師進行討論。
還記得過去在當律師時,遇到受害者在申請民事索賠時,因經濟能力問題,以致受害者在面對大筆裁判費時會怯步,害怕敗訴後反而損失一筆費用,裁判費牽扯到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同時法院又必須有財源維持法院營運,因此兩者間有所取捨;但國家必須捍衛人民工作權,應參照德國的案例,不該將訴訟再次徵收大筆費用,讓勞工沒有伸張正義的管道。
陪審團協會鄭文龍律師表示,他本身仍是職業律師,對於被害者面臨賠大裁判費時的恐慌更是屢見不顯,甚至還曾經為了幫助弱勢受害者提告,主動借錢幫助訴訟進行,民事訴訟不能只是有錢人的申訴管道,無法作為伸張正義的法院。
長期關心勞工議題的立委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說,許多勞資爭議必須透過民事訴訟作為申訴管道,尤其面臨大規模勞工抗爭時,勞工沒領到應有薪資,還得先繳一筆費用給法院,才能有司法審判門票,未來修法應保障勞工訴訟權益,以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能暫免裁判費二分之一,但訴訟若敗訴後,勞工仍須負擔裁判費用。
尤美女立委表示,裁判費一開始設定是為了防止濫訴、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但是實務上,訴訟請求的金額與提告人的經濟狀況不一定成正比,常常讓真正權益受害的弱勢者,被拒於法院門外。
對於各方意見皆會作為未來修法的基礎,這是司法改革的其中一部分,人民若能輕易接觸法律,未來人民對司法就會多一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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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國家機器掌握的司法資源,訴訟戰不是期待勝訴判決,而是尋求釋憲策略的前置法定程序。】~一起團結堅持下去,夥伴們👍
立法院今天下午進行最後一次年金改革法案朝野協商,最快周五開始逐條表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把握最後關頭積極尋求相關立委協助,盼能在表決前針對保留條文做出對軍公教傷害程度最小的決議。他希望立法院不要變成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的屠宰場,期待協商能在良性互動下完成。
對於各界都在討論未來軍公教的司法訴訟會走向敗訴一途,李來希也自我解嘲外界看他可能就像金庸筆下的人物「#獨孤求敗」,在帶領大家打一個必敗的訴訟,他坦言,司法機關被蔡英文政府操控,將來復審被駁回、行政訴訟敗訴,都不會讓人意外,但為了走到下一步的釋憲,法律訴訟的提出是必要程序。
繼昨天李來希在臉書公布了訴訟及釋憲的草稿範例,網路上也開始有人在籌組退休金訴訟自救會,向不明究理的民眾收取組律師團費用,李來希今日鄭重呼籲大家稍安勿躁,以免受騙上當。
他表示,年金改革法案就算通過,到明年七月一日實施還有一年時間,時間充裕,因此大家不要過度緊張,病急亂投醫,急著請律師。由於年金改革牽涉到四十三萬名已退休軍公教及六十三萬名未退休人員的退休權益,將來進行法律訴訟時法院一定不會個案處理而會一體適用,屆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將義務提供訴訟聲請書範例並派志工協助填寫,大家不必花一毛律師錢,只要依規定繳交裁判費給法院就好。
李來希再度呼籲蔡英文總統,假如不希望被蛇籠拒馬阻絕在人群之外,躲在裏面談政策,不希望軍公教這群人跟著她到處游竄,不希望政府首長出去時面對的是抗議叫囂的群眾,而希望國家長治久安,希望中間穩定力量的軍公教人員來協助執行政府政策,那麼請放下對軍公教的心結,打開心窗,跟人民好好溝通,跟反對黨好好協商,不要一廂情願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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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
上週五(11/9)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過去關於勞資糾紛所衍生的訴訟,對勞工朋友而言,並不友善,除了需要在訴訟一開始就提出一大筆裁判費外,也因為訴訟曠日廢時,造成生計困難,新法都有考慮到這些問題,以下我整理了十點大不同,我們ㄧ起看看有那些不一樣!
(一)擴大適用範圍
除了和勞動關係有關的民事爭議外,也納入見習生、建教生跟求職者這些並非傳統勞動事件的當事人,讓適用的範圍盡可能擴及提供勞動的朋友。
(二)紛爭一次解決
新法規定和勞動事件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以合併起訴,或在訴訟中追加或反訴,讓勞資間的訴訟可以一次解決,避免彼此的訟累。
(三)審理更專業
新法明定各級法院應該設立勞動專庭或專股,調解委員會由勞動法庭的法官和兩位專業勞動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無論是法官或調解委員,都要從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的法官或專家中遴選、遴聘。
(四)便利勞工的管轄法院
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雇主是提告的一方,勞工也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將案件移轉到勞工選定的管轄法院。當勞動契約中約定了對勞工不方便的管轄法院,新法明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勞工可以選擇其他管轄法院起訴,或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轉管轄。舉例來說,勞工受僱於台北的公司,但卻在台東上班。勞工可以選擇在台東起訴。如果雇主在台北對勞工起訴,勞工可以在調解時,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台東。
(五)讓工會提供更多協助
在一般民事事件裡,偕同輔佐人到場需要審判長同意。新法規定勞工可以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到場輔佐,不需要經過審判長同意。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不能向勞工請求報酬,純粹協助性質。
(六)降低起訴的費用門檻
過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類型,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是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當勞工離退休超過10年,以10年的薪資計算訴訟標的,導致勞工起訴時需要先支付龐大的裁判費。新法將存續期間上限調降到5年,先讓裁判費降低一半。加上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類型,暫免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勞工之後想要提起此類訴訟,只要先負擔原本裁判費的六分之一。
(七)勝訴後,執行更容易
以前當勞工獲得勝訴判決,而雇主不願意自動履行時,過去需要先繳納執行標的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這對勞工而言也是龐大的負荷。新法規定,執行標的超過20萬的部分,暫免收執行費用,讓勞工可以更順利取得勝訴的成果。
(八)調解、訴訟都限時
為了促進調解跟訴訟的效率,新法明定調解程序應該在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原則上應該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證據。萬一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新法也規定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一審於六個月內審結。
(九)雇主的文書提出義務
新法規定雇主就法令應該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另外,文書及相關資料的持有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令提出,法院可以罰鍰,也可以直接認定證物應證的事實是真實的,避免勞工因為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而受到訴訟上的不利益。
(十)強化保全處分的功能、降低聲請門檻
新法規定,在特定勞動事件中,勞工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命擔保的金額,不能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如果勞工可以釋明提供擔保對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可以命擔保。而且,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會對勞工生計造成重大困難時,應該要主動告訴勞工可以聲請為一定給付的暫時狀態處分,確保勞工在訴訟中可以維持生計。
此外,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中,當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而且雇主繼續僱用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法院可以依照勞工的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給付工資。即便之後勞工敗訴,在勞工提供勞務的範圍內,雇主也不能請求返還工資。
勞工是我們最重要的夥伴,在訴訟的過程中,勞動事件法作為大家的後盾,也盼望司法院跟勞動部可以盡速制訂相關的配套措施,讓這套制度順順利利的上路。
#勞動事件法
#迅速&專業&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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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鄰居(原告)家裡漏水所以因為告我們侵權
然後我們敗訴? (還是勝訴?= =)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我們要給對方42263元
我本來有遞狀要上訴 但是父母說反對 結果沒去繳錢上訴駁回= =
然後今天下午收到原告的存證信函叫我們"文到七日內"匯入42263元、訴訟費
用(裁判費)6280元,還有鑑定費用58800元到鄰居戶頭。
問題:
1.請問42263元是要到法院提存還是直接匯給對方?還有前述動作是我上訴被駁回之日
當天就要做了嘛?還是會有法院書信通知?
2.訴訟費用6280在裁判書上只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所以到底是依比例負擔(我方出460,剩下由原告負擔),還是怎樣?
而且這部分費用是繳交給法院,而不是原告吧?
3.至於鑑定費用58800元,判決書沒寫要我們負擔。
4. 感覺怪怪的 所以上來請教 @@"
感謝大家閱讀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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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247.204
※ 編輯: moocow 來自: 125.228.247.204 (11/17 19:22)
裁判類別 民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
拾缗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缗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宣判日期 1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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