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停遭車主擋 告「妨害自由」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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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 #檢舉 #衝突 #妨害自由 #不起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2013吵到2019 馬英九洩密更一審無罪定讞 二,馬二審有罪時 檢察長辦公室傳出歡呼聲? 三,洩密跑法院 關說司法選總統 這蝦米社會 四,妨害司法公正罪立法? 國是會議避而不談 五,總統跑法院 總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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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車妨害自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對於這個新聞的想法如下:
1.要求取消強制待轉,
所以搞一個待轉大富翁,不斷在路口待轉的活動,
這也算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藉由無限迴圈遵循待轉規定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抗議,
很有創意阿!
至少他不是無視於現行法規直接左轉~
2.你說有沒有妨害到別人?
他就跟一般民眾一樣的待轉,有妨礙到誰呢?
真正阻礙交通的,造成交通混亂的,
是警員一擁而上包圍該騎士的時候才發生的吧!
那到底是警察妨礙交通?還是騎士呢?
3.我從來不反對盤查,也認為民眾要配合盤查,
但是那個盤查要件還是要遵守的,
今天如果警察不知道這個人在幹什麼,認為可疑,
當然可以盤查確認其身分,
今天警察的行為顯示,他們完全知道這個人在幹嘛!
(你盤查一個人會出動三十幾個警察嗎?)
然後你跟我講說喔我不知道你是誰在幹嘛要盤查你一下,
你覺得這個說法能夠成立嗎?
法律規定在那裡沒錯,但是我也要看你怎麼操作他,
李永得事件是一個典型的盤查行為,
(警察不曉得他是誰,覺得可疑)
這次的盤查,其實是以盤查為包裝,打壓言論自由的行為,
你要說他違反集會遊行法?
這個被抓的騎士是一個人喔,一個人連集會都稱不上喔!(註)
那警方出動三十幾個人力去取締,
以抓槍擊要犯的規格去處理一個只是表達抗議的人,
(特別是這個人還是用遵循法律的方式表達抗議)
恐怕已經有過當的問題~
以無限待轉方式表達自己意見,並沒有傷害到任何人,
你說有妨礙交通?
哪個待轉行為沒有擋到後面機車的,你告訴我!
特別是該騎士還是以遵守待轉規定的方式表達抗議,
算是非常溫和的抗議方式,
至少比砸毀銅像或鋸斷石像等行為輕微多了,
警方以如此強大的警力加以處理,是不適當的!
註:
後面看到的新聞是現場有十幾個人同時這樣做,
數量既然變成十幾個人,就有適用集會遊行法的空間,
問題是,警方從頭到尾都用盤查的名義去處理,
而不是用集會遊行法,
那顯示了兩點,
1.警察真的不太會用法條,
行動前沒先想清楚,人民質疑時再來支支吾吾,是行不通的~
2.盤查真的很好用,找不到法條就用盤查規定吧!
擋車妨害自由 在 名為變態的神父 Facebook 八卦
#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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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發現PTT柯糞還真的滿噁的,太魯閣號出軌意外發生的現在,居然有人是在趁機幫馬英九和柯文哲的大巨蛋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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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吃人血饅頭,恐怕就是這一群人吧,趁著災難,帶著風向狂啃不已,此次災難有50人喪生,甚至有只有6歲的小女孩,然而,他們卻只在乎自己政治偶像的際遇,為其忿忿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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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之所以遭人詬病,除了本身無能,光就政治態度而言,八八風災之時,數百人遭活埋,不但延誤救災,行政院長劉兆玄還跑去剪頭髮,馬英九事後勘災,災民向其哭訴,馬英九說「我這不是來了嗎?」,相比其冷血,林佳龍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探視傷者,進行搜救與搶修的工作,他請台鐵設置關懷服務小組,建立單一窗口,每一戶罹難者或傷者,都有相對應的窗口,兩相對照,可謂是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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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柯文哲,我不知道藉由事故,合理化大巨蛋的工安問題,邏輯在哪,錢櫃大火之時,市長竟然跑到高雄去,為他的「國家治理學院」培訓黨內人才,置台北市民的人命於不顧,明明選舉已過,卻還在拚他的選舉行程,柯糞當時怎麼護航的?市長是為了幫助屏東行銷石斑魚,你們怎麼可以罵他?還在臉書洗版稱讚,至少,林佳龍不會說「每片乳酪都有洞,可以穿過去」或者是,「國家法律訂在那裡,老百姓有遵守義務,不是變成說政府沒去抓到,他犯法好像沒責任」把責任推給人民,相反,他第一時間表示,搶救優先,會付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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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不能被批評,誰在創造不可質疑的對象,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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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PTT八卦版,和從前有何差別,那就是平平都是在罵政府,過往,是就事論事,現在,則偏好胡亂罵一通,並習得了柯文哲的習癖,好似患了被害妄想症,一邊罵,一邊還想免於質疑,明明寄生在八卦版上,什麼蟑螂母豬綠共都罵得出來,還在那假掰的哀號,現在都不能罵了,一邊又要扮演被迫害的姿勢,罵完,還得說什麼,1450要來囉,不能罵會被檢討,一出事就只會維穩,只要罵黨就會有群賤畜蟑螂上來維穩,甚至開始說起謊來,說政府只會學中共那套,搞愛國主義炒作民粹,轉移焦點,像對岸一樣維穩洗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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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揍人,還要裝作挨揍的樣子,你們都只會檢討我,檢討阿北,都不檢討蔡英文,哭哭.只能說,有夠忙的.事實上,蔡英文或者林佳龍,幹的事,不過是在哀悼和救助傷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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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八卦版被搞得跟糞坑一樣,臭不可聞,人們被燻得離去,也沒人在意柯糞們在說些什麼,自己罵得狗血淋頭,卻幻想有人來維穩,這般自導自演,過去,還真的沒看過,總不能說,你罵得不過癮,沒人聽,就指桑罵槐,對著空氣吶喊,有人在維穩我.所有人都得乖乖到糞坑裡面,欣賞我排糞的樣子,這樣子,才算「罵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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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是不能罵,事故發生,也應當究責,釐清災害是如何發生的,但不是見獵心喜,等著一個教訓政敵的機會,用來宣洩自己的情緒,事故如何發生的,出了什麼問題,都不用管,只要等著多死幾個人,好釋放自己內心幻想的不公正,什麼你們都罵馬英九,柯文哲沒有包庇遠雄你們都誣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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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不叫監督了,這叫真正的維穩,不過維的是心目中兩岸一家親與九二共識的政府,所以,在傷者的傷口上撒鹽,在死者的屍體上潑墨,只要你的政府垮了,我的政府就變對了;若我的偶像是錯的,你的執政當局就得爛的可以,這,不是在幫受難者說話,也不是在幫家屬申冤,更不是在檢討政府,而是利用他們,為自己和自己共情的偶像,馬英九和柯文哲的公平對待,出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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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在吃人血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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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是為賦新辭強說愁,衝冠一怒為紅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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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翻車事故,和過往普悠瑪號脫軌的情況不同,並非是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或是列車駕駛的問題,而是天外降下的一台工程車,駕駛根本猝不及防,這也和台鐵內部的列車管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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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闖禍的工程車疑似手剎車沒拉,也有可能是手剎車故障,導致工程車滑落列車行經的軌道,列車撞上後脫軌,並直接撞擊隧道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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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至第三節車廂傷亡最為嚴重,第一節車廂出軌後再衝入隧道之中,導致車廂扭曲變形,而此事件最啟人疑竇的地方,就是駕駛疑似手剎車沒拉好,將工程車停在邊坡上,而且把較重的車頭朝下坡停放,也沒有任何大型車輪擋的措施,車停了便跑去休息,種種行為皆像是外行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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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鐵明明因應清明連假,暫停施工,該司機又是工地負責人,其他工人都不在場,他一個人跑去現場巡視,明明步行巡視就可,卻要開吊卡車,不知其動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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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停車的路段是便道,並不會有人車行駛,因此有工會要政府改善外車侵入的問題,恐怕不是重點,此工程為台鐵「鐵路行車安全改善6年計畫」,工程的目的及是為了改善鐵路安全,降低邊坡災害風險,原本是針對不穩定的邊坡加以改善,換句話說,原本是為了安全而進行工程,而施工的對象,卻成為了災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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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同原本是為了修補傷口的血小板,卻成為了擁塞血管的來源,屬於由內而外釀成的災害,並不是純粹的外力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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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發路段的便道,也沒有加圍籬,明明停工還有人跑到現場,台鐵應該負責的,應該是督導和廠商選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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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廠商沒照合約走,台鐵是否會知道?就算知道,能不能給予懲處,或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從防護問題來看,這就屬於合約中「對安全防護如何界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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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是否有監督機制?例如工地施工,派人監護軌道?定時派人巡邏?按照目前的資訊來看,監造單位為「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廠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出事的工程車司機為「義祥工業社」,負責該工程,似乎經過層層轉包,而義祥工業社的地址竟然是一處民宅,該負責人又被爆出指示員工用小畫家剪貼貼未實際施工相片請款,可以看出,這明明是高風險的作業場所,卻由不願負擔風險的廠商轉包給不能負擔風險的小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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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應由監造負責,但工地安全是可以全都外包出去給廠商,而台鐵本身不用負責嗎?很難想像,攸關國家安全的建設,連「安全」都能發包出去,而本來監督安全與否的機制,看來似乎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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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維繫人們生命的運輸線,如果都是些便宜行事營造廠來接,甚至欠缺專業,實在令人捏一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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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於工地安全意識的缺乏,導致連為了安全而建造的工程,都能成為不安全的來源,這絕對是結構上巨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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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應該通盤檢討工程發包的問題,特別是攸關於台鐵的安全措施施工,應該比照指標性工程辦理,而政府部門對於公共工程的評鑑措施為何?是否流於文書的形式,和現場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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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風險」並不是危險,風險指的是潛藏的危機,具備著不確定性,而危險指的是已確定的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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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曝露在風險下面,他可能會發生危險,也可能不會,甚至他可能會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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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還會去做有風險的事,在工地安全方面,因為這可以節省成本,這樣做比較有效率,應該沒有什麼比關上車門去休息,或者是,把應負擔的責任都轉嫁給別人,這樣子沒有風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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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風險並不會消失,而只是把代價交給無辜的人,你不認識的人,以及建設工程的目的,你應該帶給他們幸福的對象,普羅大眾,所承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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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並不是追求「零風險」,而是降低風險,避免表面上解決問題,實則製造更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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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比沒有風險,更有風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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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圍籬擋不住卡車,但如果有,是不是就能降低風險?如果台鐵能落實停工,再做一次覆核,該名司機是不是就不會上山去?如果監造單位能落實車輛管理,平地的工程車,不應該在停工時開上去,那個闖禍的人是不是就不會隨便移動車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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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風險管理一點一滴的累積在一起,就能避免危害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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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贊成林佳龍此時去職,或只是在協助救災,工地安全這一塊的結構問題,我想他再清楚也不過,他應該在監督營造廠是否落實法規以及評鑑機制,下點功夫,再走,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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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離去,確實是沒有風險的事,但,並不能降低災難再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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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政府」也是如此,如果只是執著自身偶像的福祉,或者不能像往常一樣隨地謾罵,那也是在追求零風險的自由而已,如果不能以增加公共安全的角度,而只在乎自身的爽度,無的放屎,誰誰誰要罵得比我想像的還多,這樣才公平,而無視情境,執政者的態度,成就一種比爛的哲學,那還不如找棵樹臭罵德不配位,綠共,你們都在妨害我的言論自由,還有用的多,畢竟,樹是綠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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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蔡政府,必須注意的是,工地缺工的情形,缺乏專業人才,工地待遇難以吸引年輕人,人才凋零,逐漸被外勞取代,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台灣因為武漢肺炎,訂單增加,投資增加,科技場大規模擴廠,需求大於供給,前瞻計畫推動的大量工程,乃至於炒房而生的房地產建案,這些,都會使得人們求取速效,忽略風險,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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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便給省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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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勞檢,制定工地安全的相關法規,這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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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追逐經濟發展的果實,一邊也不要忘了採果的,始終是人,寧可先求取穩定與安全,再來想要得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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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見的地方,是人人都能看到的,看不到的地方,果實摘多了會不會砸到人,器具是不是老舊,木梯晃動,爬上去會不會跌下來,這才是執政者必須設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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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是很重要的,種種從前,都成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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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更思量更莫哀,從今後,要的不是救災的英雄,哀悼的政治家,而是怎麼預防災害,降低損害的公僕,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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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的完成 感謝 #艾利 tomoyo的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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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車妨害自由 在 觀點 Youtube 的評價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2013吵到2019 馬英九洩密更一審無罪定讞
二,馬二審有罪時 檢察長辦公室傳出歡呼聲?
三,洩密跑法院 關說司法選總統 這蝦米社會
四,妨害司法公正罪立法? 國是會議避而不談
五,總統跑法院 總長有罪 部長下台 王柯沒事
六,王金平左右手林錫山 貪污判三十六年定讞
七,20150108蒐證 為何20160119才搜索拘提
八,若2015就曝光 王還能當不分區第一名?
九,2013田志文檢舉前 林錫山2012早被爆料
十,誰來「民調」民調 誰來「調查」調查局?
第二段:
一,果凍之亂何時落幕 0715還是20200111?
二,溫情攻勢? 郭公開喊話韓「大哥拜託你」
三,禮讓初選搓圓仔湯? 郭484真的不理智?
四,挺郭產業鏈賺錢第一 慫恿郭參選到底?
五,韓民調贏郭還得大贏 讓郭徹底死了這條心
六,聯合社論:初選後脫黨參選 如同政治自殺
七,綠白橘合縱連橫 藍軍百分百沒有分裂本錢
八,韓郭欠政治底蘊 無論誰贏都需國民黨襄助
九,自由總編輯鄒景雯特稿「一人對付兩黨」
十,推翻民進黨 改造國民黨 2020就大幹一場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19-0712:
時力不挺親中候選人? 柯:我不算親中
狗吠火車2019-0712-211-5:蘋果打農舍
蘋果連日圍剿李佳芬農舍 典型擠牙膏打法
蘇嘉全拖延戰術 擋不住輿論 捐農舍止血
危機處理 長痛不如短痛 社會觀感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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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車妨害自由 在 不滿三輪車"慢速"擋車! 男子當街攔車咆哮 中視新聞20230116 的八卦
他還使出洪荒之力,將整台三輪車往後推,事後鬧上警局,警方調查男子行徑涉及 妨害自由 ,另外,該路段三輪車禁止通行,司機也將被開罰三百到一千二。 ... <看更多>
擋車妨害自由 在 2022門口停車強制罪-汽車保養試乘體驗,精選在Youtube上的 ... 的八卦
1、單純擋車的行為,應該是涉犯強制罪而不是妨礙自由,因此該員警的口供 ... 而本案的情形,攤商以保鮮膜將整台車封住,的確妨害車主行駛他使用自己 ... ... <看更多>
擋車妨害自由 在 Fw: [新聞] 沒公德心!合歡山3車違停被擋車主無- 看板car 的八卦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V7Oq7m3 ]
作者: st52112000 (修ㄛ臼詭)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沒公德心!合歡山3車違停 被擋車主無奈
時間: Sun Jul 26 22:02:45 2020
https://youtu.be/BCbB0Zzle5c
朋友後來不想追究~
表示不要跟這種人浪費時間!
我自己看不下去 自行po文
想說靠背那麼囂張 還能吞……
昨天11:30等到今天17:00…
昨天朋友下山 發現車子被卡死,
後來報警 警察聯絡車主有聯絡到
說今天下山,之後開完單離開!
其他朋友隔天要上班等等 ……
只好先叫接駁車載下去。
他這兩天沒事,就留在山上等。
等到17:00 違停車主下山
一提到賠償接駁費 就起蹦了
影片中 紅衣非車主,同行同伴
車主低調在一旁……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inatwo (114.27.130.175 臺灣), 07/27/2020 01:14:33
1、依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陳稱:我當時把車停在高雄市○
○○路00號前,是我家樓下,當時我發燒生病不能騎車回
旗津,於108年8月22日6時許欲使用機車時,才發現機車
前後輪分別上了大鎖,於是我去大樓管委會裡面看監視器
,確認是郭姿蓉、李忠騰將我的車上鎖等語(見警卷第11
、12頁、偵卷第175頁),復觀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見警卷第23頁),足證被告2人稱渠等於鎖車當時告訴
人不在場乙節,應屬實在;足見被告2人於鎖車當時,告
訴人並不在車輛停放之處所,是被告2人顯未對不在停車
現場之告訴人本人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甚明。
2、被告2人上開鎖車行為,雖因此使得告訴人無法使用機車
,但僅屬對物之行為,告訴人當時既不在現場,被告2人
之行為自無從對告訴人之意思形成自由、決定自由或實現
自由造成強烈影響,揆諸前揭說明,尚不符合強制罪中之
強暴行為構成要件;又被告2人之行為並無攻擊加害告訴
人或其車輛之意思,顯亦非屬以惡害通知告訴人之脅迫行
為。準此,被告2人之上揭鎖車行為,既非以「強暴」、
「脅迫」之手段為之,其行為縱使妨害告訴人使用機車,
仍不能將此對物(告訴人使用之機車)之行為評價為對人
之強暴、脅迫行為,即難認其所為成立強制罪。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將前開機
車上鎖,惟被告2人行為時與告訴人未有接觸,期間無任何
強暴、脅迫之行為,依前揭說明,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
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不能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強制罪犯行,不
能證明其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機車上鎖都無罪了 何況違規停車卡到你的位
法官說得很清楚了 行為評價為對人之強暴、脅迫行為
這不是來了嗎
日前法務部在1372號部務會報指示,對於各地檢署基層檢察官未結案件「逾200件」以上
案件者,檢察長「應加強督導」,因此高檢署要求地檢署研考科發放報告表,要求今年3
月底案件未結逾200件以上的地檢署基層檢察官,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以新北地檢署為例
,許多檢察官收到研考單,要求填寫理由後「送主任檢察官核章」,並於108年4月29日前
交返研考科。
有沒有看到未結案件超過兩百件的要加強督導
偵查檢察官每月收案的案件數,隨著不同地檢署、警方專案與非專案期間,案件數量會有
差異,少則40至80件不等,多則超過100件。以筆者服務的新北地檢署為例,筆者去年總
計結案數為1千件,平均一個月結案83至84件。
多則超過一百件 這樣還要證據嗎? 還算造謠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3791015
https://reurl.cc/9E2Z08
亂停車「被上鎖」又告不成 扯出法界人也頭痛的事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機車遭他人的大鎖鎖住,稍有法律常識的民眾會認為,可提告強
制罪,但曹姓男子的機車停不好,被林姓男子拿大鎖鎖車,曹對林提告,檢察官做出不起
訴處分,原因是強制罪的要件是「人」非對物,林鎖車當下曹不在場,因此未對人做出強
制行為,只能建議曹男尋求民事途徑求償,法界人士得知這項處分,覺得沒問題,但頭痛
的是,強制案例很多有損害卻沒辦法,例如電話騷擾、跟蹤、製造噪音等,只能建議修法
。
律師洪銘憲說,林男鎖上曹男的機車,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較沒有爭議,如果曹男能提
出證明自己的損失,可用民事損害賠償來提告,向林男求償。警官說,強制罪的定義「使
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已相當抽象,可解釋很多糾紛,就像「垃圾桶」一樣,如果連強制罪
都無法定罪,可說無刑法可辦,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沒有相關規定,無法立即讓嫌疑人受到
立即的處分。
南檢襄閱林仲斌說,不只警方頭痛,檢方也頭痛,強制罪除了要對「人」外,還要有強暴
、脅迫的動作,但是很多案例,明明有造成他人不便,但是沒有達到施予暴力的行為,例
如跟蹤、還有打電話騷擾,有部分法界人士就認為,無法達到暴力的行為,但是問題還是
存在。
※ 編輯: rinatwo (114.27.130.175 臺灣), 07/27/2020 03:28:29
※ 編輯: rinatwo (114.27.130.175 臺灣), 07/27/2020 03:59:09
107年11月28日案發 108年6月19日起訴 你說要不要半年?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3號
被 告 艾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艾偉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12時30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段00號花蓮縣立吉安
國民小學(下稱吉安國小)門口前,因不滿高君鳳持手機對其錄影,竟基於傷害、強制之犯
意,強行將高君鳳所持用之手機1支取走,妨害其自由使用手機之權利,並致高君鳳受有
右側前臂挫傷及左側腕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高君鳳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艾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告訴人高君鳳之手機取走,
惟否認有何涉犯強制及傷害罪嫌,辯稱:當時伊有向員警及吉安國小老師反應,員警跟吉
安國小老師都有勸導告訴人不要拍攝別人,但告訴人不聽勸阻仍繼續拍攝,伊才將告訴人
之手機取走,伊沒有傷害告訴人云云。
2
告訴人高君鳳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吉安國小教師陳雍青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告訴人之手機取走,雙方並發生拉扯之事實。
4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畫面暨勘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強行取走告訴人上開手機,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277條之傷害等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傷害、強制罪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柏舜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跟廣大鄉民道歉 我不應該難為別人的能力
強迫別人對於法學和地理還有閱讀有所認知
網路上有這麼一段話
白痴定律: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
經驗打敗你。
在此表示我的歉意 對不起
※ 編輯: rinatwo (114.40.23.109 臺灣), 07/27/2020 0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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